女子被丈夫残忍虐待3年,被迫住猪圈吃垃圾,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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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gSoth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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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与于某某共同生活中,伙同母亲邹某通过使用对于某某经常打骂、不给于某某提供足够的食物迫使于某某捡拾垃圾食用、在于某某身体受伤时不及时救治、强迫于某某过度劳动、居住猪圈、限制于某某活动等方法,对于某某进行摧残迫害,致使于某某体重短时间内大幅消瘦,身体多处骨折,多处软组织肿胀。

被告人母亲邹某对于某某多次殴打,致于某某轻伤二级后果,吴某某作为于某某丈夫对于某某负有救助责任,但是吴某某没有对邹某1的伤害行为进行制止,在于某某受伤后
不予救治。吴某某与邹某利用共同生活中的强势地位,对于某某进行精神和肉体上的摧残,情节严重。

多名证人证实,平时看见于某某捡垃圾吃,婚后变得异常消瘦。

其中一名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3月9日看到于某某脸上有伤,带其到医院检查后发现于某某身上有多处外伤,右侧头顶有淤血,耳朵受伤变形,鼻梁骨骨折,右胳膊手腕骨折,右手中指骨折,肋骨多处陈旧性骨折,手脚浮肿。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与于某某共同生活中,伙同母亲邹某通过
使用经常打骂、饿冻有病不给治疗,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和精神上肆意对被害人于某某进行摧残,情节严重,构成虐待罪,应予依法惩处。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意见正确,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经二审审理查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证据与原审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