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犯罪审理前须请示的文件被删,玩弄法治的念头能抹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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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yx2
楼主 (未名空间)

10月13日,据上游新闻报道,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官网一条转发的《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内审、请示的暂行规定》的相关网页链接已无法打开,南谯区人民法院也已将该转发文件删除。滁州市中院办公室、政治部、刑庭均表示对此并不清楚。

滁州市中院下发的《规定》居然自己却不知道,这个神秘的叫做《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内审、请示的暂行规定》里面,到底规定了什么?

原来,《规定》要求基层法院遇到四类案件时,需在开庭前或宣判前携卷、报卷向中院汇报,由中院合议庭审查后,进行书面答复。其中,居然有这样一类案件: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和副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案件。

这个《规定》非常清楚,意思说以后凡是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和副处级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法院在审理前必须向上级法院请示,不请示下级法院不能审理。

无论哪一级法院该不该开庭审案,那都是法律说了算,为什么要听上级的命令?这是干涉司法吗?领导犯罪,法院不能依法开庭,上报后上级批复同意才能审判——这是什么道理,世界上哪有这样的“明文规定”?

“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让审理者裁判、由审判者负责”是司法改革的理念。该《规定》瞬间让法律成了废纸。这个《规定》最多就是一份文件,文件怎么能大于法律?审理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和副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要“内审”,老百姓就直接判,这是什么意思?

如果市以下的县级法院审理案件都要上报,需要市级法院来把关,那么市级法院审理案件也要上报省级高院来把关,省级高院审理案件也要最高院来把关。既然下级法院统统不知道哪个案件应该开庭,全国何不留下一个最高院?

各级机关不得干预法院的案件审理,有人称滁州中院的这个《规定》是我国首次公开“内审案件”的文件,这个《规定》不但违规,也涉嫌违宪,而且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竟然出自于一个中级法院之手。而且刚刚抛出,瞬间又神秘丢失,诡异不?

网络是有记忆的,人是有思维的。滁州市中院下发的这个《规定》无疑是行政干涉司法和领导干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典范”。虽然该《规定》已经被立即删除,可思想深处玩弄法治的念头能抹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