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22岁女孩抚养“二孩”弟弟,法官昏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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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未名空间)

据悉:一对靠低保生活的夫妻,生完二胎几年之后,因为两人的身体和经济情况,没有能力将孩子养好,于是便想让自己22岁的大女儿来养,女儿则对此表示强烈反对,夫妻俩因为此事把自己的亲生女儿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父母胜诉,大女儿作为姐姐要扶养弟弟。

在民间名声相当不好,但仍未废除的“计划生育”,目前应该算是处于“人格分裂”状态,它“左手”鼓励生二胎,给生二胎予以各种奖励;可它“右手”却又限制生三胎,生了三胎就要给予处罚,还要征收什么“社会抚养费”。你说目前这个“计划生育”政策,究竟是鼓励生育,还是限制生育?我是一直都没有搞清楚。用民间很无奈的话说,就是妇女的子宫何时派上用场,也得计生部门说了算。

这对夫妻应该是积极响应政府鼓励“二胎”政策,而在不该生育的年龄生下了一个男孩。但生下来之后,才知道奶粉太贵,买纸尿裤太费钱,以至于两口子已经没有能力抚养这个男孩了,因此才会想起让年仅22岁的女儿承担起抚养其弟弟的责任。女儿不从,父母也不顾父女、母女的骨肉之情,直接与女儿对簿公堂了。

非常不好意思!作为父亲,看到#父母起诉22岁女儿拒养2岁弟弟胜诉#话题时,我是情
不自禁地在内心里骂了一声法官“那啥”。
本来根本就不相信这样的判决有法可依,但看到这是全国普法办公室(@中国普法)发
的消息,而且还有他们推荐的律师解读的链接,我也就不得不相信了。

但即便如此,我还是有话要说。首先,你两口子没有能力抚养小孩,还拼命地生,这对于孩子来说是非常不道德的。此前,某名人通过微博炫耀自己80多岁得子,还晒出他抱着儿子“秀幸福”的照片,我是脱口而出骂他“猪狗不如”。道理很简单,这种人极其自私,就知道按照自己的性子来,为了传宗接代,甚至仅仅为了炫耀自己80多岁还能生育,只知道生,不知道养。想想这孩子今后向同学介绍与同学爷爷的爸爸差不多年纪的爸爸时,那是多么的尴尬!

确实,按照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但是,目前22岁女孩绝大多数大学刚刚毕业,自身生活问题都还没有解决,很多女孩甚至还在父母面前撒娇,让她们承担抚养弟弟的责任,绝大多数是没有这个能力的。抛开这条法律的荒唐之处不说,法官也缺乏基本的共情意识,甚至可以说这位法官缺乏基本的判断力。

可以这么说,法律有时候显得不近人情还能说得过去,毕竟法律最需要照顾的是“普遍性”。可法官不能正确地理解某条法律的立法原意,这就很悲哀了。如今夫妻两人养一个孩子都非常吃力,因此备受诟病的“独生子女”政策取消后,主动生“二孩”的并不是很多。也正因为大家生育意愿明显下降,国家才会有鼓励生“二孩”的相关政策。

不过,即使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来,我还是要问一问当事法官,你凭什么就能确定该22岁女孩“有负担能力”呢?今天她或许有工作,如果明天失业了,是不是让她再来法院打官司,要求放弃对弟弟的扶养义务?那名律师称“姐姐的扶养义务是不可以拒绝的”就更为荒唐了,这种无视姐姐扶养能力,无视姐姐处境的言论,根本就不是一名理应具有法律素养的律师应该说的话。

我说的这名22岁姐姐未来必须经历的处境,那就是婚嫁问题。请问该案中的法盲法官和这名法盲律师,你们难道非要逼这名22岁的姑娘,今后带着一个2岁的弟弟谈恋爱,带
着2岁的弟弟嫁人?非得逼着这个女孩成为“伏地魔”?

要知道“强扭的瓜不甜”。这位姐姐因为官司败诉而不得不抚养弟弟,她能指望她一直很好地对待弟弟吗?这也是《婚姻法》的荒唐之处。法院为什么不懂得寻求更好的社会救济渠道?如果将这名2岁的男孩送社会福利院,然后由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家庭抱养,
对孩子的一生难道不是更好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