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送餐途中撞伤路人,配送平台需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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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准时配送,外卖小哥“飞驰”在大街小巷已是常态,因此导致的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如果外卖骑手送餐途中撞伤了路人,事故责任该怎样划分呢?日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外卖员撞伤路人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

  外卖小哥送餐途中撞伤路人 和平台一起被告上法庭

  2019年12月,浙江湖州的外卖小哥小王在送餐过程中,撞上了横穿马路的行人老杨,交警认定小王驾驶电动车车速过快,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行人老杨违反规定横穿道路,负次要责任。因为就事故赔偿问题僵持不下,行人老杨将外卖平台、外卖小哥都告上了法庭。

  吴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孙立琴:“行人去医院治疗,花费了4万多的医疗费
,并且构成了8级伤残。事故当日平台为这位外卖小哥投保了个人的责任保险,事故发
生时也在保险的期间内。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双方就起诉到法院来了。”

  外卖员小王认为,行驶过程中车速过快确实存在一定的责任,但也是想抓紧把外卖送到客人手上,这难道不应该由公司负责吗?

  外卖平台公司则认为,虽然事故是在送餐途中发生的,但主要原因是小王车速过快和行人横穿马路,与平台没多大关系,而且公司也从未和小王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及雇佣合同,不属于劳动关系。

  法官:平台与外卖小哥构成雇佣关系

  孙立琴介绍,本案中,小王经注册成为该平台外卖员,在完成任务后由平台支付相应报酬。其实已经属于雇佣关系。注册当天,外卖平台还为小王投保了个人责任保险,第三者人身伤亡保险限额为10万元。所以法院裁定,平台与外卖小哥之间,构成雇佣关系。

  孙立琴:“当时外卖小哥主张他与平台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应当由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平台则认为双方之间不构成任何法律关系,应该由外卖小哥自担风险,最终法院没有采纳双方的观点。法院认为双方是构成雇佣关系,因为外卖小哥是在平台上进行了注册,而且以平台的名义对客户提供服务,并在配送的过程当中也要接受平台相关制度约束,报酬也是由平台发放,所以他这些特征都是符合雇佣关系。

  但是为什么没有认定为劳动关系?因为他们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并不强,外卖小哥可以随时跟平台解除双方之间的这种关系,所以它具有临时性的特征。平台也没有像普通的劳动关系一样,按月去发工资,而是以每完成一单任务直接支付报酬的方式去发放外卖小哥劳务报酬,所以认定雇佣关系更恰当。”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行人7万多元,在保险赔偿外,配送平台公司和小王
,仍须连带赔偿2万多元。

  在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剩余部分的赔偿款如何进行赔偿?本案外卖小哥与平台的运营商之间已经构成了雇佣关系,那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平台运营商应该对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的外卖小哥在事故当中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可以认定其是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那么依法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