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踹伤猥亵男”案撤案?“惩善护恶”影响亟待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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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未名空间)

8月26日,永州市公安局通报,已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男学生踹伤猥亵男”案件,解
除对小胡的刑拘,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对雷某某猥亵他人行为,冷水滩分局对其处行拘15日。小胡父亲称,小胡已回家,身体状况良好,感谢大家关心。此前冷水滩分局通报,6月1日,男子雷某某用手故意碰撞女生小艾胸部。双方看监控时,雷某某借机跑出监控室,小艾同行男友小胡前往追雷某某并两次脚踢他未踢中,第三次踢他致他倒地受伤。(8月26日《新京报》)
  “男生踹伤猥亵男被刑拘”事件引起舆论广泛批评,在舆论倒逼下,上级公安机关已经责令涉事公安分局撤销该案,解除对男生胡某的刑拘。我以为,“男生踹伤猥亵男”案撤案值得肯定,但此案已经在事实上造成了“惩善护恶”的负面影响,亟待消除。  “男生踹伤猥亵男被刑拘”无疑是糊涂案,从一开始就引起舆论强烈批评。可是,在舆论压力之下,冷水滩公安分局仍然正式发布通报,称男生胡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这种“逆常识”“逆舆论”的将错就错态度,令人错愕和不满,再次引发批评。不少网友质问道:“以后碰见猥亵该咋办是好呢?”“看见坏人逃跑你得赶紧让路才对吗?”
  其实,要判断男生胡某的行为究竟是“故意伤害”还是见义勇为,关键要看两个问题:一是“袭胸”是否属实,二是“逃跑”是否属实。只要确认涉事男子“袭胸”“逃跑”属实,那么,男生踹倒袭胸者的行为就无疑属于见义勇为,与“故意伤害”没有半毛钱关系。
  无论是从受害女生的陈述、监控视频,还是从警方的通报看,男子“袭胸”“逃跑”都是确凿无疑的。
  17岁的受害女生向记者陈述,她在商场被陌生男子袭胸。她和同行的同学胡某去到那名男子身边,问他怎么回事,对方矢口否认,并指女生撞到了他,想碰瓷。“我当时觉得他故意袭胸还污蔑我,觉得特别委屈,我就哭了。保安就让我们双方去看监控。”女生称看了监控后,对方想逃跑。他跑出去大概五六米的样子,胡同学反应过来了,追上去,因为胡同学的手受过伤打了石膏,不方便用手阻止,就用脚踹了他小腿的位置,他摔跤了。然后胡同学让他不要再跑。”当天,民警赶到后介入调查,“之后民警给我们打电话,说那名男子承认猥亵我了。”
  既然有受害者指认,有监控视频作证,嫌疑人自己也承认猥亵,那么,“男子袭胸”就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实了。
  25日,冷水滩分局通报称,经查: 6月1日18时36分,在冷水滩区某商场内,雷某某用手臂故意碰撞艾某某胸部。这里说得很清楚,雷某“故意”用手臂碰撞女生胸部,当然就属于“袭胸”“猥亵”。《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雷某在
商场袭胸,涉嫌在公共场合猥亵妇女,不仅应该刑拘,而且应该从重惩处。
  但是,即便在26日上级公安机关宣布撤销该案后,冷水滩分局也只是对猥亵男雷某行拘15日,并没有将他在公共场合猥亵妇女的行为视为犯罪行为,显然是不正确的。见义勇为反被刑拘,猥亵犯罪却被行拘,合情、合理、合法吗?
  受害女生还透露,她在查看商场监控时发现,该男子还对另一个女孩袭胸。她提供给东方今报记者了两段分别为45秒、12秒的监控视频,证实了她及另一名女孩被袭胸的说法。也就是说,雷某并非初犯,而是惯犯。
  此事发生后,受害女生哭诉:对不起同学,你本该被表扬。事实上,基本绝大多数网友都替男生抱不平,明明是见义勇为,结果反而被警方以“故意伤害”的罪名刑拘,难道不冤枉吗?明明是出于正义制止犯罪,结果自己反而成了“犯罪分子”,一生的命运和名誉都可能被毁,难道不荒唐吗?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
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
  男生胡某面对正在发生的犯罪,敢于出面制止,敢于绊倒逃跑的嫌犯,难道不是满满的正能量吗?难道不应该表扬、嘉奖吗?这是法律常识,涉事警方难道真的不懂吗?  无论是涉事警方是真不懂还是装不懂,它将见义勇为者刑拘的错误做法,都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和司法公正的亵渎。虽然目前该案在舆论压力下和上级公安机关介入后被撤销,无辜男生也已被解除刑拘,但该男生的名誉和人格已经严重受损,警方应该在彻查后为其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特别是涉事警方应公开向其道歉,地方应该公开表彰其见义勇为行为。另外,此案涉及到谁的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猥亵男子该刑拘就刑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