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结婚”居然要上法院?民政局是脱裤子放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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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未名空间)

2019年12月10日,河南驻马店的尚某与男友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时,被告知其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间,与五名男子分别在山东邹城、河北定州、河北围场、安徽阜阳、江苏如东登记结婚,故不能再办理结婚登记。

而事件的真相却是,尚某5次“被结婚”期间,她一直待业在家,并没有出过远门,自
己的身份证也从未丢失过,和她登记结婚的这5个男人,她也一个都不认识。

婚姻对于每一对恋人来说都是一件非常幸福的事情,它不仅仅是代表了两个人爱情的结
晶,更是一个家庭的开端。因此,领证的时候他们也许会特别激动!很多人在领完结婚
证的那一刻,还会选择翻开结婚证拍照片去朋友圈炫,宣布自己不再是一个人,而是拥
有了属于自己的家。可以想象,尚某与未婚夫前往民政局的当天,却领不到证,他们的心情会有多糟糕!

接下来,尚某所能做的只能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诉至法院,要求相关民政部门撤销其相关的婚姻登记信息,法院支持了尚某的诉求。这些都是后话。笔者要说的是,在资讯高度发达的今天, 一个未婚女子在婚姻登记机关居然“被结婚”五次的故事, 应该称得上当代版的《拍案惊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
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
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上述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领证需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并且,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婚姻登记时,应当对登记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等作出核验,且这样的核验必须是带有实质审查的色彩,不是说提供了证件就可以,还需要核验真伪等。

而根据案件详情,本案不仅登记结婚的男子也认为尚某和当年自己登记结婚的“妻子”长得并不一致,且沈某某及其家人、邻居一致认为照片上的尚某并非2005年与沈某某结婚的女子。那么,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比对证件的时候却没有看出来,岂不令人匪夷所思?

更为荒谬的是,此事件中,婚姻登记出错除了如东县外,还有其他四地的民政部门也犯了同样的错误。民政部从2012年7月起,就已经建立了中央级婚姻登记数据中心,实现
了在线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审查。那持有尚某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女子,在多地婚姻登记处办理与多人结婚登记,嫁给多个“老公”,居然一踣绿灯。婚姻登记如此重要,却视如儿戏!不知涉案的这些姻登记机关该作何解释?

还有,让笔者不能理解的是,盗用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用于婚姻登记并非个案,为何不能将“被结婚”的行为人绳之以法?刑法的制定与社会危害性密切相关。如果盗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实施诈骗,数额一般达到3000元就可以刑事立案了。盗用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用于婚姻登记,主观上明显属于恶意,其侵害的法益主要是国家婚姻登记管理制度、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同时还违反法律规定的姓名权、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处理等规定,导致“被结婚”的当事人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等。, 因此,盗用或冒用他人身份骗取结婚证,与盗用或冒用他人身份骗得政府补贴款数千元,前者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该不会比后者轻。本案中,如果都像如东县民政局答复所称的“没有撤销权限”, 那么,当事人五次“被结婚”, 就要五次上法院与不同地方的民政局对簿公堂了,那尚某得需要耗费多大的时间和精力才能讨个公道?又岂是数千元钱就能解决的问题?

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实质;违反成文刑法,是形式的违法性;而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是统一的。“被结婚”的消息之所以时有所闻,这可能与盗用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用于婚姻登记的违法行为,都没得到应有的惩罚有关。如根据尚某的“身份证也从未丢失过的说法”, 笔者认为,本案使用尚某身份证的行为人,已经涉嫌构成
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尚某五次“被结婚”, 据此,完全可以认定该盗用他人身份证
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符合法律关于使用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的规定,应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