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打击“港独”分子 重在震慑分离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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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未名空间)

  在香港回归祖国23年的特殊日子,香港国安法颁布实施,这是继香港基本法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香港制定的第二部法律。就在这部法律颁布实施前几天,一班“反中乱港”头面人物犹如热锅上的蚂蚁,乱作一团。“乱港四人帮”成员黎智英向法庭申请企图离港赴美,陈方安生宣布退出政坛,李柱铭转态批“港独”、表示拥护“一国两制”;“香港独立联盟”召集人陈家驹出逃欧洲,提出“香港城邦论”的陈云宣布“退出香港社运”;“香港众志”的黄之锋、罗冠聪、周庭宣布退出该组织……

  一部法律定香江,乱港分子心慌慌。香港国安法已显示出强大震慑力,预示着香港由乱到治的转机已来临。事实上,国安立法旨在打击“港独”分子,重在震慑分离势力,这部法律彰显出的底线思维,正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两套机制防“漏网”

  在昨天举行的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3周年庆祝酒会上,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表示,香港国安法显示中央政府决心恢复香港稳定,决心保护绝大多数奉公守法的香港市民,免受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人所害,亦决心贯彻及完善“一国两制”。

  正如林郑所说,国安立法体现了中央的最大决心。众所周知,基本法23条立法问题至今没有落实;落实机制的缺失,令香港成了国家安全的“法外之地”。此次香港国安法的亮点之一,就是设置维护国家安全的双套落实机制。一套机制是香港特区主导,设立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香港警务处等部门负责执法,律政司负责检控,高等法院(国安特别法庭)负责审判。另一套是由中央主导,设立驻港国安公署,这是继香港中联办、外交部特派员公署、驻港部队之后的第四个中央驻港机构。香港国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对三类危及国家安全的案件行使管辖权:(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複杂情况,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确有困难;(二)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第五十六条规定:“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管辖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负责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关法院行使审判权。”

  如此一来,中央和香港两套维护国家安全制度和机制体系,劃出了清晰底线,织起了严密的防控网,以防“漏网之鱼”。

  多项原则防“侵权”

  在昨天於国务院新闻办香港国安法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讲到,香港国安法是把坚守“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完美结合的一部法律,它的立法内容也没有超出“一国两制”的框架,肯定会使“一国两制”实践行得更稳、走得更远。

  国安法会不会侵犯香港居民的言论、出版、集会自由和权利?细读条文就会发现,这部法律的多项法治原则旨在防止侵犯香港居民享有的各项权利。

  在一部法律中,“总则”是“根”和“魂”。香港国安法总则的第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於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第五条规定:“防範、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些都是国际通用的法治原则,并与基本法一脉相承。

  不仅如此,香港国安法第五十条规定“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害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这表明,驻港机构和人员并非“无王管”。这也是劃出了一条清晰底线:打击国安犯罪,但必须保障港人权利。

  两条规定防“变色”

  在昨天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3周年系列活动启动礼上,香港中联办主任骆惠宁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基本法制定香港国安法,是对“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有力加固和完善。对於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的极少数人来说,这部法律是高悬的利剑;对於绝大多数香港居民包括在港外国人来说,这部法律是保障其权利自由和安宁生活的“守护神”。骆主任的这段讲话,引起了全场热烈掌声。

  近几天,反中乱港分子纷纷转态的事实证明,“明独”或“暗独”在香港都没有出路,国安法“利剑”和“守护神”的作用已经显现。香港国安法第六条规定,香港特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或者确认或者宣誓拥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国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人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丧失参选或者出任公职的资格。

  这两条规定同样是劃出了一条底线,防止“港独”分子混进公职人员队伍,防止公职人员蜕变为“港独”分子。以往有反对派议员竟然公开为“港独”分子护航,甚至在立法会大堂上公然撕毁人大8.31决定文本,这些行为严重违背就职誓言;今后,类似
的“变色龙”必受法律制裁。

  打击与震慑并重,眼前与长远兼顾,中央与香港齐发力,香港国安法必能护航“一国两制”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