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阅文事件看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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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未名空间)

自古新官上任三把火,只是阅文新任CEO程武的这把火激起了千万创作者的群愤。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作者们发起了55断更节。不过网传阅文未经允许将作者草稿箱内的存稿强行发布予以更新,如果是真事,那真是太骚了。

看看这赤裸裸的霸王条款(以下为粗暴解读):

1、你写的作品在我的平台上发布,我享有著作权,我想咋用咋用,所得利益跟你一毛
钱关系没有;

2、推行免费阅读,我可以把你的作品免费提供给我投资的或与我有关的第三方的用户
免费阅读;

3、你跟我签的合同,你的笔名以及你的社交账号都归我所有;

4、你中途与我闹掰,我可以聘请其他写手续写……

这么独断的条款,要不是大厂真不敢写出来。

先来看看阅文集团:

整合腾讯文学与盛大文学成立的全新的阅文集团,旗下拥有QQ阅读、起点中文网、创世中文网、云起书院、起点女生网、红袖添香、起点读书、红袖读书、起点国际(
Webnovel)、华文天下、天方听书、新丽传媒等业界品牌。

(阅文集团投资的企业)


这……基本垄断了我国的网络文学市场。

我这不是创作者的人,看了都无比气愤。

最新消息是阅文回应著作权人身权绝对是作者的,阅文不会剥夺。我觉得这是一句屁话,作者写作一方面是兴趣,一方面靠着写作的才能赚钱。你连著作权人身权都剥夺,就不是不道德的问题,而是违法的问题。

著作权人身权包括: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著作权人身权是不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委托作品和职务作品除外。

阅文明确与作者之间是合作关系,故作者在平台上的作品既不是委托作品,也不是职务作品。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属于著作权的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给其他人的。至于是否有收益,取决于双方约定了。

阅文有强大的用户群体,也几乎垄断了市面上的文学创作平台。创作者们为了创作和生存,很可能不得不选择阅文,也就不得不忍受资本者的剥削。

阅文着实仗势欺人了,创作者单个对抗确实以卵击石。面对强者,弱者只有联合起来,团结就是力量。

而团结作家的组织叫做作协,每个省都有。湖北省的前作协会长在忙着写日记,其他省的似乎被扼住了喉咙。

适逢《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大家可以去提意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