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the abstract, property is that which belongs to or with something, whether as an attribute or as a component of said thing. In the context of this article, property is one or more components (rather than attributes), whether physical or incorporeal, of a person's estate; or so belonging to, as in being owned by, a person or jointly a group of people or a legal entity like a corporation or even a society.
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在2016年刚刚热锅出炉的案子。争议是德克萨斯州选区制定是否违宪。原告Sue Evenwel和Edward Pfenninger认为,选区人口应该只考虑居住在该地区的登记或合格选民的人数。然而德州在重新分区实际执行时用的是总人口数。总人口计数包括无投票权的居民,如非法移民,囚犯和儿童。原告称,这种制表方法稀释了居住无投票权居民比重小地区公民的投票权。此案在2015年12月8日进行法庭辩论。2016年4月4
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州或地方可以使用总人口数量进行重新分区,拒绝了原告的论点。大法官Ruth Bader Ginsburg执笔多数意见,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和大法官
Anthony Kennedy,Stephen Breyer,Sonia Sotomayor和Elena Kagan赞同。大法官
Samuel Alito和Clarence Thomas提出了保留意见。
金斯伯格在法院的多数意见中写道:“宪法史和最高法案例强烈支持,现行实践行之有效。采用符合选民资格的人口数分配选区作为宪法法例将破坏一个运作良好的方法,打破所有50个州和无数的地方管辖区已经执行了几十年,甚至几个世纪的分区方法。上诉人没有证明法庭破坏长期使用总人口为根据分区的理由。...正如“宪法”和“第十四
修正案”的制定者所理解的,代表为所有居民服务,而不仅仅是那些有资格或注册投票的居民。 ...通过确保每个代表受相同数目的选区成员的要求和建议的约束,按总人口分配选区促进了公平而有效的代表性。
最高法在Evenwe案中采取这一立场,考虑居住在选区内的非公民在考虑代表权时应该如同公民一样, 凭什么投票时就能考虑? 反而反对这些同样的非公民投票呢?
诚然,美国法律上是不允许非法移民投票。即使有社会保障号的移民。选民登记表也要求确认公民,否则可能被定罪。然而,最高法院2014年就决定不理睬亚利桑那州和堪萨斯州的上诉,他们要求将公民身份证明与选民登记挂钩。连最高法都说了不应该采取行动防止无证移民投票,左派更应该欢迎非移的政治行动,因为无证移民只是没有档案的美国人。
公民的定义很多。通常被定义为合法身份,但公民身份也可以定义为从事社会活动的人。前者是直接的:公民由国家定。后者允许更广泛的公民范围,适用于谁正在从事一组给定的社会行为。对于国家,对于社会, 最有利于民主的结果,应该把好公民的理论
和公民的法律定义分开。一个不投票,不参加政治活动的公民不应该被剥夺公民资格,一个积极参加政治活动的非法移民也应该可以投票。
但最后一段显然是楼主自己的私货,楼主说应该把好公民的理论和公民的法律定义分开,这是为什么?一个法制社会,选举自然要依法进行,为什么参与人不需要法律定义。另一方面所谓的“好公民”又由谁来定义呢?一个积极参加政治活动的非法移民就叫好公民?为什么?抢劫贩毒的非法移民同样可以热心参加政治活动,这可以吗?
对于一个地区而言,很多资源的分配确实需要考虑总人口,因为不管是不是公民,都需要相当的生活需求和活动,所以在考虑代表性的时候,考虑总人口比例是合理的。比如这个版上有很多人申请绿卡的时候联系议员,那议员办公室并不会说你不是公民所以我不代表你,你的事我不管,因为议员代表的是整个地区。但是这并不意味这个地区居住的所有人都有资格投票。
都不应该有投票权。
堕落都是又爽又容易
整个案子,argue的点就是按照总人口分区,还是有资格投票的人口数。
换句话说,这个案子的原告,被告,法官,都同意 总人口 不等于 有资格投票人口。
用这个案子去论证非法移民可以投票时纯属逻辑混乱,脑子进水。
事实上美国建国时,划分选区和决定代表(众议员)人数的人口和可以投票的人口从来就不一样。计算众议员人数时,小孩、女人(当时不能投票)都算人口,连黑奴也算五分之三个。
判决划分选区以居住人口数为依据,而不是可投票人口数作为依据。本身就说明居住人口数和可投票人口数是两个概念。
如果这两者相同,那这个官司就不存在。
口都可以投票。官司这样结案照样可以。
用XXX“本可”XXX,讨论就没有意义。没有那么多假设。
好比希拉里“本可”奉公守法,不闹出邮件门,成功冻蒜。
第一,非法移民也纳税,“无代表不纳税”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宣言
第二,宪法从来没有禁止非法移民投票,宪法说的是公民投票权不可无关剥夺。
第三,历史上非法移民长期可以投票,后来各州立法规定不能投,现在还有地方立法机关想改变法律,让非法移民投票。
回到这个帖子本意,作为左派宪法学者的欧巴马,觉得不会反对非移投票。
你没搞清楚property的定义吧
In the abstract, property is that which belongs to or with something,
whether as an attribute or as a component of said thing. In the context of
this article, property is one or more components (rather than attributes),
whether physical or incorporeal, of a person's estate; or so belonging to,
as in being owned by, a person or jointly a group of people or a legal
entity like a corporation or even a society.
楼主想用这个案子说事肯定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