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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莫名背负“盗窃卖淫”记录13年!申请168万国家赔偿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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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复:2021年12月31日 20点8分 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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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 3 年
楼主 (未名空间)
2020年,张伟华在背负违法犯罪记录13年后,公安机关才将她的“盗窃”“卖淫”违法犯罪记录从公安内网中删除。为此,张伟华向邹城市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索赔168万元。她认为,办案法官在当年办案过程中未对徐某莲的身份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等,最终张冠李戴,导致她背负“罪名”长达十余年。
2021年12月30日,邹城法院认为,该案中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权致害行为,驳回了张伟华的赔偿申请。张伟华表示还会继续申诉下去。
2019年,山东省邹城市女子张伟华偶然发现,自己的户籍信息里出现了犯罪记录:
她于2007年4月被法院认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她还曾在2006年因“卖淫”被行政拘留5天。
实际上,张伟华对她名下的这些违法犯罪情况一无所知。邹城市公安局经重新调查,确认系另一名女子徐某莲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其被警方抓获后,冒用了“张伟华”的身份信息。
张伟华说,获知自己无辜背负“盗窃”“卖淫”违法犯罪记录后,她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周围的人对她指指点点,甚至连自己的丈夫都怀疑她“是不是真干了那些事”。
莫名背负罪名
背负违法犯罪记录13年,“盗窃卖淫”的原来是弟弟前女友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案件资料显示,2019年6月,张伟华偶然发现,自己的户籍信息里出现了犯罪记录:她于2007年4月被法院认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她还曾在2006年因“卖淫”被行政拘留5天。
一份由邹城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6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被告人系张伟华,化名张文娜、徐姗。
但实际上,2006年初至2007年,张伟华一直在外地打工,根本没有到过判决书中所认定的盗窃案案发地点。
这份判决书还显示,邹城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张伟华”到庭参加诉讼,且自愿认罪认罚。
张伟华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她对判决书中所指的犯罪事实一无所知,更不明白自己是如何成为“被告人”。
为此,她通过法律途径获取了当年的卷宗,发现卷宗中被告人“张伟华”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均与她自己的身份信息吻合,但卷宗中的“张伟华”签名,并不是她所签写。
张伟华怀疑,是他人冒用了自己的身份信息,使得她无辜背负了“盗窃”“卖淫”两项犯罪或违法记录。
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后,2020年1月15日,邹城市公安局作出答复称,经该起盗窃案受害人辨认,张伟华并非盗窃财物人员,真正实施盗窃的,应是曾与张伟华弟弟谈过恋爱的女子徐某莲。
承受巨大精神压力
周围的人指指点点,“连丈夫都怀疑我真干了那些事”
邹城市公安局对卷宗中“张伟华”捺印指纹、签名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张伟华”的捺印指纹、签名,都不是张伟华本人所留、所写。
邹城市公安局称,依据指纹、笔迹鉴定意见,以及当事人陈述、有关证人证言等,可以证明:邹城市人民法院2007年相关判决中,被告人“张伟华”所犯的盗窃罪,并非张伟华所为。
在提供给张伟华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邹城警方称,将呈请邹城市政法委召开公检法专题会议,研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2007年关于盗窃案的判决,并将根据撤销文书,呈报上级公安机关在公安内网中删除有关张伟华的犯罪记录。
不久后,警方将冒用张伟华身份信息的盗窃案“正主”徐某莲抓获。2020年12月18日,邹城市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徐某莲(冒名“张伟华”)涉嫌盗窃罪一案进行了再审。
邹城市人民法院经再审查明:2004年期间,徐某莲因与张伟华的弟弟谈恋爱而与张伟华相识,在此期间,徐某莲接触过张伟华及其家人的户籍信息,对其出生日期及家庭成员十分了解。
2007年1月30日,徐某莲盗窃他人人民币2100元;同年2月,徐某莲被邹城警方带走调查。
“为使其违法犯罪记录不被记载于其户籍档案及担心违法犯罪行为会对家人产生不良影响”,徐某莲在面对公安机关的调查时,冒用了张伟华的身份信息向公安机关进行供述,使张伟华的身份信息在原审诉讼程序中,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被认定。
经过再审,邹城市人民法院撤销了2007年的相关判决,并以盗窃罪,判处徐某莲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张伟华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从2019年获知自己无辜背负“盗窃”“卖淫”违法犯罪信息后,她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周围的人对她指指点点,甚至连自己的丈夫都怀疑她“是不是真干了那些事”。
申请国家赔偿
168万元赔偿申请被驳回,表示还会继续申诉下去
2021年4月,张伟华向邹城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国家赔偿。
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张伟华说,邹城市人民法院在原盗窃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对冒名者身份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对邹城市公安局、邹城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的违法错误疏于审查,导致张冠李戴,她无辜背负“盗窃”“卖淫”违法犯罪记录13年,使她和家人蒙受巨大精神压力及名誉损失。
张伟华提出,邹城市人民法院应依法对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68万元。
2021年4月22日,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称,经审查,张伟华的赔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决定立案。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2021年12月30日,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驳回了张伟华的赔偿申请。
在《决定书》中,邹城市人民法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的“刑事赔偿”的范围,是赔偿义务机关违法对公民进行拘留、逮捕、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且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刑讯逼供、殴打虐待当事人,造成当事人身体被伤害、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等情形。
“该案中,不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上述侵权致害行为,因此张伟华的赔偿请求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邹城市人民法院称。
张伟华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对邹城市人民法院的这一决定表示不服,她已于12月30日下午向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赔偿申请,“我会继续申诉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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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张伟华在背负违法犯罪记录13年后,公安机关才将她的“盗窃”“卖淫”违法犯罪记录从公安内网中删除。为此,张伟华向邹城市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索赔168万元。她认为,办案法官在当年办案过程中未对徐某莲的身份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等,最终张冠李戴,导致她背负“罪名”长达十余年。
2021年12月30日,邹城法院认为,该案中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权致害行为,驳回了张伟华的赔偿申请。张伟华表示还会继续申诉下去。
2019年,山东省邹城市女子张伟华偶然发现,自己的户籍信息里出现了犯罪记录:
她于2007年4月被法院认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她还曾在2006年因“卖淫”被行政拘留5天。
实际上,张伟华对她名下的这些违法犯罪情况一无所知。邹城市公安局经重新调查,确认系另一名女子徐某莲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其被警方抓获后,冒用了“张伟华”的身份信息。
张伟华说,获知自己无辜背负“盗窃”“卖淫”违法犯罪记录后,她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周围的人对她指指点点,甚至连自己的丈夫都怀疑她“是不是真干了那些事”。
莫名背负罪名
背负违法犯罪记录13年,“盗窃卖淫”的原来是弟弟前女友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案件资料显示,2019年6月,张伟华偶然发现,自己的户籍信息里出现了犯罪记录:她于2007年4月被法院认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她还曾在2006年因“卖淫”被行政拘留5天。
一份由邹城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6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被告人系张伟华,化名张文娜、徐姗。
但实际上,2006年初至2007年,张伟华一直在外地打工,根本没有到过判决书中所认定的盗窃案案发地点。
这份判决书还显示,邹城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张伟华”到庭参加诉讼,且自愿认罪认罚。
张伟华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她对判决书中所指的犯罪事实一无所知,更不明白自己是如何成为“被告人”。
为此,她通过法律途径获取了当年的卷宗,发现卷宗中被告人“张伟华”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均与她自己的身份信息吻合,但卷宗中的“张伟华”签名,并不是她所签写。
张伟华怀疑,是他人冒用了自己的身份信息,使得她无辜背负了“盗窃”“卖淫”两项犯罪或违法记录。
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后,2020年1月15日,邹城市公安局作出答复称,经该起盗窃案受害人辨认,张伟华并非盗窃财物人员,真正实施盗窃的,应是曾与张伟华弟弟谈过恋爱的女子徐某莲。
承受巨大精神压力
周围的人指指点点,“连丈夫都怀疑我真干了那些事”
邹城市公安局对卷宗中“张伟华”捺印指纹、签名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张伟华”的捺印指纹、签名,都不是张伟华本人所留、所写。
邹城市公安局称,依据指纹、笔迹鉴定意见,以及当事人陈述、有关证人证言等,可以证明:邹城市人民法院2007年相关判决中,被告人“张伟华”所犯的盗窃罪,并非张伟华所为。
在提供给张伟华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邹城警方称,将呈请邹城市政法委召开公检法专题会议,研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2007年关于盗窃案的判决,并将根据撤销文书,呈报上级公安机关在公安内网中删除有关张伟华的犯罪记录。
不久后,警方将冒用张伟华身份信息的盗窃案“正主”徐某莲抓获。2020年12月18日,邹城市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徐某莲(冒名“张伟华”)涉嫌盗窃罪一案进行了再审。
邹城市人民法院经再审查明:2004年期间,徐某莲因与张伟华的弟弟谈恋爱而与张伟华相识,在此期间,徐某莲接触过张伟华及其家人的户籍信息,对其出生日期及家庭成员十分了解。
2007年1月30日,徐某莲盗窃他人人民币2100元;同年2月,徐某莲被邹城警方带走调查。
“为使其违法犯罪记录不被记载于其户籍档案及担心违法犯罪行为会对家人产生不良影响”,徐某莲在面对公安机关的调查时,冒用了张伟华的身份信息向公安机关进行供述,使张伟华的身份信息在原审诉讼程序中,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被认定。
经过再审,邹城市人民法院撤销了2007年的相关判决,并以盗窃罪,判处徐某莲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张伟华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从2019年获知自己无辜背负“盗窃”“卖淫”违法犯罪信息后,她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周围的人对她指指点点,甚至连自己的丈夫都怀疑她“是不是真干了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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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万元赔偿申请被驳回,表示还会继续申诉下去
2021年4月,张伟华向邹城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国家赔偿。
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张伟华说,邹城市人民法院在原盗窃案件审理过程中,未对冒名者身份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对邹城市公安局、邹城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的违法错误疏于审查,导致张冠李戴,她无辜背负“盗窃”“卖淫”违法犯罪记录13年,使她和家人蒙受巨大精神压力及名誉损失。
张伟华提出,邹城市人民法院应依法对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68万元。
2021年4月22日,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受理案件通知书》称,经审查,张伟华的赔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决定立案。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2021年12月30日,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书》,驳回了张伟华的赔偿申请。
在《决定书》中,邹城市人民法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的“刑事赔偿”的范围,是赔偿义务机关违法对公民进行拘留、逮捕、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且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刑讯逼供、殴打虐待当事人,造成当事人身体被伤害、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等情形。
“该案中,不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上述侵权致害行为,因此张伟华的赔偿请求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邹城市人民法院称。
张伟华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对邹城市人民法院的这一决定表示不服,她已于12月30日下午向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赔偿申请,“我会继续申诉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