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被“冻资” 何关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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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未名空间)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日前被保安局冻结其巨额资产,事件在香港社会引起热议。一些反对派的舆论认为,特区政府先是逮捕后又冻资,这是对“新闻自由”的打击,香港再无新闻自由云云。显而易见,这是刻意的混淆视听。黎智英涉违反国安法,这与他所从事的行业无关,“新闻自由”绝不是违法的藉口,香港也不容任何人有凌驾法律的特权。

  “冻资”常见於普通法地区

  保安局局长上周引用香港国安法,宣布冻结黎智英所持有的壹传媒71%股份,另有
三间本地私人公司银行帐户内的资产亦被冻结。局方亦已去信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要求停止黎智英持有的股份进行实体买卖。消息一出,乱港势力就立即起哄,一些外国政客亦藉机攻击香港,两者无一例外都拿自由与法治说事。

  事件有两个核心问题需要釐清:一是保安局有没有法律依据,二是事件是否打击了新闻自由。

  关於第一个问题,其实答案已经十分清晰。根据香港国安法“实施细则”附表3第3(1)条“保安局局长如有合理理由怀疑某人所持有的任何财产是罪行相关财产,可藉
指明该财产的书面通知,指示除根据特许的授权外,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处理该财产。”此外,第3(7)(a)条列明“保安局局长如有合理因由怀疑通知所指明的财产会
被调离香港,可在通知内指示警务人员可为防止该财产被调离香港而检取该财产。”由此可见,此次行动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

  其实,冻结资产在香港并不“罕见”,也常见於所有普通法地区。日前一名有法律背景的资深传媒人在报章撰文,称黎智英还未定罪就被“冻资”,有违法治精神云云。这是十分可笑的,疑犯未定罪而被“冻资”,难道英国美国还做得少吗?法国阿尔斯通前高管皮耶鲁奇在《美国陷阱》一书中就披露,其本人在审讯期间其所有财产就已被当局冻结,无处申诉;英国在三年前推出《未解释财富令》,规定只要有欺诈等严重罪行,若有合理怀疑,当局可以直接冻结甚至没收财产。为什麼美国英国可以,同为普通法地区的香港,一涉“冻资”就会被指违反法治精神呢?

  至於第二个问题,这也是本案最需要釐清的问题。黎智英并非一个普通的香港居民,也绝非“传媒人”,而是一个与外国势力有着密切关联的“政治代理人”。长期以来,黎智英旗下的壹传媒及《苹果日报》披着传媒的外衣,利用传媒作为工具,进行各种政治煽动行为,抹黑中央、破坏特区政府管治,甚至为港版“颜色革命”摇旗呐喊。到了2019年,甚至公然支持“港独”,号召、教唆年轻人採取严重违法的行为。而他本人,亦多次到美国乞求制裁国家及香港。国安法生效之后,黎智英也没有停止破坏国安的行为。

  反对派“保黎”的悲情牌

  正因如此,警方於去年12月11日起诉黎智英“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并於今年4月16日加控黎智英两项罪名,包括“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
国家安全罪”及“串谋作出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作为”。这已对黎智英罪行作了最好的阐释。

  黎智英是一名涉嫌违反国安法的“重犯”,保安局及警方的行动,针对的不是传媒这一行业本身,而是针对黎智英所犯罪的事实本身,两者岂能混淆。试问,如果出现银行骗案,警方拘捕银行内的疑犯并冻结其资产,这又是否意味着特区政府保安局“打压银行业”呢?违法就要承担后果,这是最基本的法治常识。不论是什麼人,也不管他背后有多大的外国势力背景,只要犯了法,就没有任何逃避问责的特权。

  新闻自由是香港的核心价值,这也受到法律的保障,但香港没有可以凌驾法律的“新闻自由”,更不容将新闻自由作为违法的挡箭牌。那些将黎智英被捕及被“冻资”说成是“新闻自由末日”的言论,不过是一种早已用烂了的“悲情牌”伎俩而已;为求脱罪而不惜拿“新闻自由”来垫背,何异於传媒行业的最大讽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