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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集团4名高管贪腐百万获刑:一人曾为总裁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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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复:2021年12月5日 0点24分 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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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未名空间)
编者按: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一份涉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集团”)贪腐案的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万达集团总裁助理兼信息管理中心常务副总经理冯某等4名高管,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刑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冯某、赵某、暴某、董某在分别担任万达集团信息管理中心常务副总经理、信息管理中心商务综合组副总经理、万达地产信息管理部运维项目组资深经理、万达集团信息管理中心商务综合组主任工程师期间,利用各自管理、经手万达广场店铺级客流统计项目招标的职务便利,在明知被告单位联纵数据公司相关产品不符合集团招标条件的情况下,仍合谋违规让该公司产品中标,并多次收受联纵数据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王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45万元。
经审计,冯某分得77万余元,赵某分得38万余元,暴某分得16万元,董某分得13万元。案发后,五名被告人均退出全部涉案赃款,并获公司谅解。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被告人之一的联纵数据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还与曾任万达商管集团副总裁的朱战备贪腐案有关联。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跟随王健林多年的万达商管集团副总裁朱战备是因涉嫌贪腐被上海警方带走。朱战备已被大连万达集团从公司除名,名字在内部系统上已被剔除。而朱战备被带走的原因是因为插手涉足公司的IT设备采购的招投标,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万达唯一被王健林直管的部门就是审计部。
判决书显示,2017年9月至2020年4月间,朱战备(另案处理)在担任万达集团信息管理中心总经理期间,利用其全面负责万达广场信息化建设业务的职务便利,为王某实际控制的联纵数据公司中标万达广场店铺级客流统计项目提供便利。
期间,王某为感谢朱战备的帮助,以干股形式给予朱战备价值30万元的联纵数据公司股份以及以公司分红款的名义转账至朱战备指定银行账户的贿赂款60万元。
2020年12月24日,冯某、赵某、暴某、董某、王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均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冯某、赵某、暴某、董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联纵数据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王某作为某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
一审判决冯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赵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8万元。暴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元。董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元。
王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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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一份涉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集团”)贪腐案的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万达集团总裁助理兼信息管理中心常务副总经理冯某等4名高管,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刑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冯某、赵某、暴某、董某在分别担任万达集团信息管理中心常务副总经理、信息管理中心商务综合组副总经理、万达地产信息管理部运维项目组资深经理、万达集团信息管理中心商务综合组主任工程师期间,利用各自管理、经手万达广场店铺级客流统计项目招标的职务便利,在明知被告单位联纵数据公司相关产品不符合集团招标条件的情况下,仍合谋违规让该公司产品中标,并多次收受联纵数据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王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45万元。
经审计,冯某分得77万余元,赵某分得38万余元,暴某分得16万元,董某分得13万元。案发后,五名被告人均退出全部涉案赃款,并获公司谅解。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被告人之一的联纵数据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还与曾任万达商管集团副总裁的朱战备贪腐案有关联。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跟随王健林多年的万达商管集团副总裁朱战备是因涉嫌贪腐被上海警方带走。朱战备已被大连万达集团从公司除名,名字在内部系统上已被剔除。而朱战备被带走的原因是因为插手涉足公司的IT设备采购的招投标,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万达唯一被王健林直管的部门就是审计部。
判决书显示,2017年9月至2020年4月间,朱战备(另案处理)在担任万达集团信息管理中心总经理期间,利用其全面负责万达广场信息化建设业务的职务便利,为王某实际控制的联纵数据公司中标万达广场店铺级客流统计项目提供便利。
期间,王某为感谢朱战备的帮助,以干股形式给予朱战备价值30万元的联纵数据公司股份以及以公司分红款的名义转账至朱战备指定银行账户的贿赂款60万元。
2020年12月24日,冯某、赵某、暴某、董某、王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均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冯某、赵某、暴某、董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联纵数据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王某作为某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
一审判决冯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赵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8万元。暴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元。董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万元。
王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