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需要野生动物利用法

c
conure
楼主 (未名空间)

前几天看到网上有农业农村部答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的公函,是关于允许鲟鱼和淡水龟鳖上市交易的,不禁哑然失笑。明明是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偏偏要假以保护之名,有点匪夷所思。为什么我国只有保护法,没有利用法呢,或许是担心人言可畏。其实国外早就有野生动物利用法,只不过遗失在翻译中了。

我国利用野生动物历史悠久。远的不说,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曾经大量出口原产野鸟换取外汇,有据可查的有红嘴相思鸟二十一万多只,银耳相思鸟三万多只,鹩哥五万多只,其他如红耳鹎、小太平鸟、绣眼等等数量也很大,甚至还有三千三百多只大绯胸鹦鹉。近年来仍在向中东各国出口野捕猎隼,每年十到二十只,应该不是为了赚这点钱,而是与王子和酋长们搞好关系,是政治目的的利用。保护野生动物归根结底是为了利用,不同物种、不同时代方式不同而已。

近年来我国开始大量利用他国的野生动物,这是经济实力增强的结果。过去二十年进口了一百三十多种,十二万四千多只附录鹦鹉,数量较多的是灰鹦鹉两万只,和尚鹦鹉一万两千只,太阳锥尾鹦鹉九千只,其他如橙翅亚马逊、塞内加尔、蓝黄金刚鹦鹉等等数量也很大。我国的人工繁殖产业很发达,已经繁殖了数百万只附录鹦鹉,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对经济有百亿规模的贡献,未来还有数百亿的增长空间。鹦鹉作为宠物满足大众的文化和娱乐需求,增强了幸福感和自豪感。

我国有关野生动物的法律只有保护法,五十八个条款里面关于利用的只有两条。保护法画一条线,说明过线后有什么后果。在线的这一侧就百无禁忌吗,当然不行,利用也要有方向和途径。我国原产野鸟从捕捉到出口只需要保护法,我国进口的鹦鹉,都是合法的和对野生种群无害的,只需要规范利用的法律。我国原产的野生动物在国内利用,则两者都需要。保护法是追溯过去,警示现在,利用法是规范现在,前瞻未来。两者性质不同,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辅相成,各司其职。因为没有利用法,现在有过度使用保护法的倾向,机械地套用,已经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现今自然资源利用提倡可持续发展理念,这样做还能显著提高野生动物和栖息地资源的价值。为此从野捕到利用要统筹规划,保护法不具备这个职能,迫切需要利用法介入,只有利用法才有预判和超前保护的职能。例如,引进鹦鹉的原产地在我国司法管辖之外,大多数在不发达农业国,利用法可以规范进口鹦鹉的属性、数量和产地,用政策的杠杆效应引导原产国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利用法还能通过新的进出口政策,来纯化我国境内引进鹦鹉的属性,使引进鹦鹉满足严格意义上的人工繁殖要求。如此我国政府和个人的行为都符合环境和野生动物保护的道义,由此站上全球道德高点。

其实利用法在国外久已有之。现代环境保护理念起源于美国,一百多年前有一个争议话题,公共自然资源应该禁止利用还是允许利用,争论双方的代表人物是约翰·缪尔和盖福德·平肖。最后支持利用的平肖一边占了上风,他为此造了一个新词CONSERVATION,是在保护前提下利用的意思,一直沿用到今天。中文把这个词翻译成保护或保育,漏了利用这层本意。结果英语里的利用法在我国都变成了保护法,殊不见关于利用的内容远多于保护的。其实翻译成“可持续利用法”更贴切,翻译成“护用法”更简洁肃穆。

西方有关鹦鹉的记录片经常在最后有一个保留节目,一个动物保护主义者侃侃而谈,人类不应该养鹦鹉,鹦鹉属于自然界。说归说,做是绝对不能做的,鹦鹉背后有庞大的产业链,关系到很多人的生计。利益集团对这些保护主义者,需要时就推出来,不需要就按下去。我国也有一些所谓的保护主义者,人云亦云,刚吃几顿饱饭,就学别人减肥。制定政策不能受这些噪音影响。

A
AceVentura

学习1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