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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被奸杀 丈夫17年后改判无罪 真凶竟是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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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复:2021年12月30日 6点32分 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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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didadida
接近 3 年
楼主 (未名空间)
被指控杀妻17年后,法院改判于英生无罪。
12月27日,中国检察网发布的第七批指导性案例将于英生的案子再次带回大众视野。
1996年,34岁的于英生和妻子生活在安徽蚌埠。当年12月2日,其妻韩某在家中被人杀
害。安徽省蚌埠市中区公安分局侦查认为于英生有重大犯罪嫌疑,于1996年12月12日将其刑事拘留。12月21日,蚌埠市中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于英生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批准逮捕。
在侦查阶段的审讯中,于英生供认了杀害妻子的主要犯罪事实。三天后,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于英生提起公诉。
2013年8月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原审被告人于英生无罪。
2013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通过现场物证、技术分析和当年精液样本的DNA比对,将犯
罪嫌疑人武钦元控制,他当时是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三级警督,在经过4次询问后
,武钦元才供述了17年前强奸杀害韩某的犯罪事实。
2015年5月15日下午,武钦元因强奸罪被判处死刑。
指控:因2800元发生争执将妻子杀死
蚌埠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以下事实:1996年12月1日,于英生一家三口逛商场时,
韩某将2800元现金交给于英生,让其存入银行,但却不愿告诉这笔钱的来源。这引起于英生的不满。
12月2日7时20分,于英生送孩子去上学,回家后再次追问韩某2800元现金是哪来的。因韩某坚持不愿说明来源,二人发生争吵厮打。厮打过程中,于英生见韩某声音越来越大,恼羞成怒,将其推倒在床,然后从厨房拿了一根塑料绳,将韩某的双手拧到背后捆上。
接着,他又用棉被盖住韩某头面部,并隔着棉被用双手紧捂其口鼻,将其捂昏迷后,匆忙离开现场,到单位上班。
约9时50分,于英生从单位返回家中,发现韩某已经死亡,便先解开捆绑韩某的塑料绳
,用菜刀对韩某的颈部割了数刀,然后将其内衣向上推至胸部、将其外面穿的毛线衣拉平,并将尸体翻成俯卧状。接着又将屋内家具的柜门、抽屉拉开,将物品翻乱,造成家中被抢劫、韩某被奸杀的假象。
临走时,于英生又将液化气打开并点燃一根蜡烛放在床头柜上的烟灰缸里,企图使液化气排放到一定程度,烛火引燃液化气,达到烧毁现场的目的。后因被及时发现而未起火。
经法医鉴定,死者韩某口、鼻腔受暴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1998年4月7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英生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妻子比我还冤,我要是死了就对不起她,也让凶手逍遥法外,我给自己打气,必须活下去。”在接受新京报采访的时候,于英生称,他曾想过死,但一想到妻子不明不白地遇害,心里就放不下。自此,他开始了漫长的上诉历程。
在上诉期间,他的案子曾改判无期徒刑,但于英生不服判决,坚持上诉、申诉。
服刑期间,监狱里的犯人有娱乐活动。但在里面生活了10多年后,于英生从不唱歌,也拒绝穿囚服照相,“它不应该出现在我的生活里,我也不会把这里的一点一滴带出去。”
转机:时隔17年改判无罪
兜兜转转8年后,于英生的案子已经申诉到了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而这一次,事情出现
了转机。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复查后,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3年5月2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存在的矛盾和疑点无法得到合理排除,案件事实结论不具有唯一性。
首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根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复查调取的公安机关侦查内卷中的手写“现场手印检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据,能够证实现场存在的2枚指纹不是于英生及其家人所留,但侦查机关并
未将该情况写入检验报告。原审判决依据该“现场手印检验报告”得出“没有发现外人进入现场的痕迹”的结论与客观事实不符。
另外,针对于英生送孩子上学以及到单位上班的时间,缺少明确证据支持,且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
原审判决还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根据从公安机关侦查内卷中调取的手写“手印检验报告”以及DNA鉴定意见,现场提取到外来指纹;被害人阴道提取
的精子也不是于英生的精子,因此存在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最终,最高法将最高检的再审检察建议转安徽高院。2013年6月27日,安徽高院对该案
决定再审。
2013年8月5日,安徽高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审理认为,于英生供述中的部分情节,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等证据存在矛盾,且韩某阴道擦拭纱布及三角内裤上的精子经DNA鉴定不是于
英生的。另外,安徽省检提供了侦查人员从现场提取的,没有比对结果的他人指纹。这些证据没有得到合理排除,因此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于英生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2013年8月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原审被告人于英生无罪。
于英生被宣判无罪后,他哥哥领着于英生大踏步走出法院,扭头对弟弟说,“天亮了”。
而对于英生而言,这漫长的故事,一大遗憾莫过于父亲没能看到自己被判无罪。此前,其父为了儿子的事情到处奔波。
2005年春节,于英生在监狱接见室外面和父亲拍了最后一张合影。2009年6月,于英生
父亲去世,终年79岁。
无罪释放后,于英生在父亲坟前磕破了头,“爸,我回来了。”
后来,有人给于英生介绍对象。他说自己未与对方过多接触,因为他无法忘记妻子,“现在没法接纳另一个人。”
凶手:强奸至人窒息死亡
于英生被判无罪,那谁才是真正的凶手?
于英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在监狱里时,每年妻子的生日、结婚纪念日、遇害日,他都牢牢记着,他想念那张脸。有次妻子问他,你知道谁是真凶吗?他说知道。醒来才发现是场梦。
2013年11月,警察拿着一个男子的照片让于英生认,他反复端详,“不认识。”照片里的男子,是犯罪嫌疑人武钦元。
据新华社报道,武钦元系原系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是“于英生杀妻”冤案的真凶。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1996年武钦元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害人韩某。
1996年12月2日早晨,在韩某丈夫于英生上班后,武钦元来到韩某家,敲门进入后,欲
与韩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韩某拒绝。
于是武钦元通过捆绑双手、捂压口鼻等暴力手段对韩某实施了强奸,事后发现韩某窒息死亡。随后武钦元找来菜刀割断韩某颈部,切断韩某家中电话线,翻乱抽屉,伪造犯罪现场,并将液化气罐打开搬至屋内,点燃蜡烛,意图制造爆炸彻底毁灭犯罪现场。
2013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通过现场物证、技术分析和当年精液样本的DNA比对,将犯
罪嫌疑人武钦元控制,在经过4次询问后,武钦元才供述了17年前强奸杀害韩某的犯罪
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钦元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和被害人韩某发生性关系,并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法院认定被告人武钦元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判决结果,于英生代理律师表示,于英生本人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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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控杀妻17年后,法院改判于英生无罪。
12月27日,中国检察网发布的第七批指导性案例将于英生的案子再次带回大众视野。
1996年,34岁的于英生和妻子生活在安徽蚌埠。当年12月2日,其妻韩某在家中被人杀
害。安徽省蚌埠市中区公安分局侦查认为于英生有重大犯罪嫌疑,于1996年12月12日将其刑事拘留。12月21日,蚌埠市中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于英生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批准逮捕。
在侦查阶段的审讯中,于英生供认了杀害妻子的主要犯罪事实。三天后,蚌埠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于英生提起公诉。
2013年8月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原审被告人于英生无罪。
2013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通过现场物证、技术分析和当年精液样本的DNA比对,将犯
罪嫌疑人武钦元控制,他当时是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三级警督,在经过4次询问后
,武钦元才供述了17年前强奸杀害韩某的犯罪事实。
2015年5月15日下午,武钦元因强奸罪被判处死刑。
指控:因2800元发生争执将妻子杀死
蚌埠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以下事实:1996年12月1日,于英生一家三口逛商场时,
韩某将2800元现金交给于英生,让其存入银行,但却不愿告诉这笔钱的来源。这引起于英生的不满。
12月2日7时20分,于英生送孩子去上学,回家后再次追问韩某2800元现金是哪来的。因韩某坚持不愿说明来源,二人发生争吵厮打。厮打过程中,于英生见韩某声音越来越大,恼羞成怒,将其推倒在床,然后从厨房拿了一根塑料绳,将韩某的双手拧到背后捆上。
接着,他又用棉被盖住韩某头面部,并隔着棉被用双手紧捂其口鼻,将其捂昏迷后,匆忙离开现场,到单位上班。
约9时50分,于英生从单位返回家中,发现韩某已经死亡,便先解开捆绑韩某的塑料绳
,用菜刀对韩某的颈部割了数刀,然后将其内衣向上推至胸部、将其外面穿的毛线衣拉平,并将尸体翻成俯卧状。接着又将屋内家具的柜门、抽屉拉开,将物品翻乱,造成家中被抢劫、韩某被奸杀的假象。
临走时,于英生又将液化气打开并点燃一根蜡烛放在床头柜上的烟灰缸里,企图使液化气排放到一定程度,烛火引燃液化气,达到烧毁现场的目的。后因被及时发现而未起火。
经法医鉴定,死者韩某口、鼻腔受暴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1998年4月7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英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英生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妻子比我还冤,我要是死了就对不起她,也让凶手逍遥法外,我给自己打气,必须活下去。”在接受新京报采访的时候,于英生称,他曾想过死,但一想到妻子不明不白地遇害,心里就放不下。自此,他开始了漫长的上诉历程。
在上诉期间,他的案子曾改判无期徒刑,但于英生不服判决,坚持上诉、申诉。
服刑期间,监狱里的犯人有娱乐活动。但在里面生活了10多年后,于英生从不唱歌,也拒绝穿囚服照相,“它不应该出现在我的生活里,我也不会把这里的一点一滴带出去。”
转机:时隔17年改判无罪
兜兜转转8年后,于英生的案子已经申诉到了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而这一次,事情出现
了转机。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复查后,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13年5月2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存在的矛盾和疑点无法得到合理排除,案件事实结论不具有唯一性。
首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根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复查调取的公安机关侦查内卷中的手写“现场手印检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据,能够证实现场存在的2枚指纹不是于英生及其家人所留,但侦查机关并
未将该情况写入检验报告。原审判决依据该“现场手印检验报告”得出“没有发现外人进入现场的痕迹”的结论与客观事实不符。
另外,针对于英生送孩子上学以及到单位上班的时间,缺少明确证据支持,且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
原审判决还认定,于英生故意杀人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根据从公安机关侦查内卷中调取的手写“手印检验报告”以及DNA鉴定意见,现场提取到外来指纹;被害人阴道提取
的精子也不是于英生的精子,因此存在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最终,最高法将最高检的再审检察建议转安徽高院。2013年6月27日,安徽高院对该案
决定再审。
2013年8月5日,安徽高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审理认为,于英生供述中的部分情节,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等证据存在矛盾,且韩某阴道擦拭纱布及三角内裤上的精子经DNA鉴定不是于
英生的。另外,安徽省检提供了侦查人员从现场提取的,没有比对结果的他人指纹。这些证据没有得到合理排除,因此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于英生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2013年8月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原审被告人于英生无罪。
于英生被宣判无罪后,他哥哥领着于英生大踏步走出法院,扭头对弟弟说,“天亮了”。
而对于英生而言,这漫长的故事,一大遗憾莫过于父亲没能看到自己被判无罪。此前,其父为了儿子的事情到处奔波。
2005年春节,于英生在监狱接见室外面和父亲拍了最后一张合影。2009年6月,于英生
父亲去世,终年79岁。
无罪释放后,于英生在父亲坟前磕破了头,“爸,我回来了。”
后来,有人给于英生介绍对象。他说自己未与对方过多接触,因为他无法忘记妻子,“现在没法接纳另一个人。”
凶手:强奸至人窒息死亡
于英生被判无罪,那谁才是真正的凶手?
于英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在监狱里时,每年妻子的生日、结婚纪念日、遇害日,他都牢牢记着,他想念那张脸。有次妻子问他,你知道谁是真凶吗?他说知道。醒来才发现是场梦。
2013年11月,警察拿着一个男子的照片让于英生认,他反复端详,“不认识。”照片里的男子,是犯罪嫌疑人武钦元。
据新华社报道,武钦元系原系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是“于英生杀妻”冤案的真凶。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1996年武钦元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害人韩某。
1996年12月2日早晨,在韩某丈夫于英生上班后,武钦元来到韩某家,敲门进入后,欲
与韩某发生性关系,遭到韩某拒绝。
于是武钦元通过捆绑双手、捂压口鼻等暴力手段对韩某实施了强奸,事后发现韩某窒息死亡。随后武钦元找来菜刀割断韩某颈部,切断韩某家中电话线,翻乱抽屉,伪造犯罪现场,并将液化气罐打开搬至屋内,点燃蜡烛,意图制造爆炸彻底毁灭犯罪现场。
2013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通过现场物证、技术分析和当年精液样本的DNA比对,将犯
罪嫌疑人武钦元控制,在经过4次询问后,武钦元才供述了17年前强奸杀害韩某的犯罪
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钦元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和被害人韩某发生性关系,并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法院认定被告人武钦元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判决结果,于英生代理律师表示,于英生本人比较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