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易行難的兩條誡命

t
tcmwk
楼主 (未名空间)

我曾在這裏發文分享過自己在這個地球上尋找與自己的政治及社會理念相吻合的人間理想國的經歷,尋尋覓覓最後發現要在世界上找到完全適合自己的群體是不可能的,只有相對,沒有絕對;只有暫時,沒有永遠。無論我們心目中的烏托邦是什麼形態,畢竟全部都是「虛而又虛,萬事皆虛」(聖經《訓導篇》1:2)、終歸消逝的幻象。只有在靈魂內往上尋找,找到耶穌基督的路標,才能返回唯一永恆天國。

近來美國大選導致民主、共和兩派極度對立的局面,勾起了我對探索烏托邦經歷的回憶。想起了我在以色列朝聖旅行時,看到猶太人遵照聖經舊約梅瑟五經的規定去生活,使我思考這是否就是我渴望的理想生活模式?這種具有高度同質性信仰及強大的向心力、人人自覺遵守法律的社會,好像就是我一直尋找的烏托邦。但當察覺到猶太人的某些奇怪行為,例如他們在等候公共巴士時不排隊,上車時一窩蜂地擁在車門口,有些猶太人會向穿著修女服的修女吐口水......等等,我便知道答案是什麼了 一一 仍然是「只有相對,沒有絕對」。

我不知道是否因為梅瑟五經沒有規定乘搭巴士必須排隊,所以他們便一窩蜂擠擁上去,並作出法律没有禁止的其他行為。

看到這些現象,就難怪聖保祿說:「從前我沒有法律時,我是活人;但誡命一來,罪惡便活了起來,我反而死了。那本來應叫我生活的誡命,反叫我死了,因為罪惡藉著誡命乘機誘惑了我,也藉著誡命殺害了我。」(羅馬書7:9-11)。

為何聖保祿說法律帶來罪惡呢?我們看看耶穌的教導,祂在回答猶太法學士提出「法律中那條誡命是最大的?」這個問題時說:「『你應全心,全靈,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這是最大也是第一條誡命。第二條與此相似:你應當愛近人,如你自己。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繫於這兩條誡命。」(瑪竇福音22:36-39)。聖保祿對這兩條誡命也深有領
悟:「我若能說人間的語言,和能說天使的語言;但我若沒有愛,我就成了個發聲的鑼,或發響的鈸。我若有先知之恩,又明白一切奧秘和各種知識;我若有全備的信心,甚至能移山;但我若沒有愛,我什麼也不算。我若把我所有的財產全施捨了,我若捨身投火被焚;但我若沒有愛,為我毫無益處。」(格林多前書13:1-3)。

因此我們可以了解到:基於愛心主動去作出利他行為,比基於法律的禁止而被動地作出克己行為更加困難。如果人只專注於律法的規範而看不到律法背後的涵義,忽略了上述兩條最大的誡命,那麼充其量只能夠做一個法律框架內的行屍走肉,就像聖保祿所說的「發聲的鑼,發響的鈸」。這樣看來,一直帶領我尋找靈魂烏托邦的,是聖保祿所領受的同一個聖神。凡信靠天主的,聖神必引領之,這是耶穌基督對門徒的應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