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解读还过度么?罗翔老师详解《隐秘的角落》法律问题

飞人飞天遁地
引用 @无色菠萝 发表的:
对的还说张朝阳不让下楼。是过失致人死亡,,,

张朝阳…我搜狐呢,没空搜你

虎扑用户737708
讲得很好

虎扑用户153438
引用 @画面感 发表的:



卡尼期的YU
引用 @I不懂I 发表的:
说真的,没看过小说,只看这部电视剧,真的没法看出太多,脑补很多都是毫无根据毫无意义的,要不就是电视剧完整性不够,根本不足以有这些脑补内容

不要去看小说,小说里晶晶就是朱朝阳杀得,那还看什么呢?完全两个东西。

三千煩惱風
引用 @I不懂I 发表的:
那就算事后发现朱朝阳的脚印以及勒人绳子的种种证据,我也可以说其实那个女的早就被张东升打死了,我只是过去鞭尸而已

你可以这么说,但你要像先前的律师一样提供证据

w
wrd0112
引用 @messiah1986 发表的:
完美犯罪只存在于相对的吧,刑侦技术的进步会让以前的完美犯罪露出破绽吧

完美犯罪主要核心问题在于躲避关系人、动机、凶手范围搜查,而不是犯案手法。 比如深夜在小巷焚尸灭迹,关系人都是独居,不可能有目击者和不在场证明。完美犯罪的点就在于能不能躲避搜查不漏出破绽,而不是什么蛛丝马迹指向你。

m
messiah1986
引用 @wrd0112 发表的:
完美犯罪主要核心问题在于躲避关系人、动机、凶手范围搜查,而不是犯案手法。 比如深夜在小巷焚尸灭迹,关系人都是独居,不可能有目击者和不在场证明。完美犯罪的点就在于能不能躲避搜查不漏出破绽,而不是什么蛛丝马迹指向你。

有一说一无差别杀人且孤立案件确实难查,但是没有犯案技术手段支持的话有很多证据能指向作案人的呀

刘大力1983
生动而又深刻,值得反复学习

S
STR陌客
引用 @新垣解衣 发表的:
我一同事把厚大法考认成了厦大法考,所以我们称呼他为“厦门人”。

神了,我一开始也看成厦大法考

带篮孑
引用 @messiah1986 发表的:
完美犯罪只存在于相对的吧,刑侦技术的进步会让以前的完美犯罪露出破绽吧

比如无预谋的杀人 与被害人无任何关系 不重复作案 挑选几乎查不出来线索的地址 这种就几乎是完美的犯罪了

姓张名三字道长
引用 @HerrLeslie 发表的:
老哥,学艺不精啊,作为义务中法律规定的义务不仅是刑法的义务,是要做扩张解释的啊,只要是刑法予以认可和确定的法律义务即可。再者,同居固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但是你觉得一个天天和你住一块甚至做一些羞羞的事的人,在你们每天都住一块的房子里,做自残行为,在理智上只要是理性人都会觉得有阻止的义务吧,不要把脑子僵化了

刑法最怕的就是无限扩张,法无禁止即可为,如果都像你说的这样,以律师和法官的逻辑能力,什么样的扩张都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同居男女之间要是有救助的义务,那一夜夫妻百日恩,离婚夫妻之间有救助的义务吗?中国很多地方有先订婚的习俗,没同居没领证但订婚的男女之间有救助义务吗? 我还是那句话,权利和义务必须相对应,有些国家法律赋予同居和结婚一样的权利,那自然可以将同居视为结婚的扩张解释。可是中国法律给予同居任何权利吗?法律没有赋予别人权利凭什么要求别人承担义务???

雪夜私奔
引用 @漠愁钱路无知己 发表的:
这也没啥可结合的,朱朝阳13岁,别管啥罪,直接就免刑责金牌挂上了

朱朝阳初二,理论上14了

a
aokaka
选择行不义,还是承受不义?老理想国了
虎扑用户391309
引用 @姓张名三字道长 发表的:
刑法最怕的就是无限扩张,法无禁止即可为,如果都像你说的这样,以律师和法官的逻辑能力,什么样的扩张都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同居男女之间要是有救助的义务,那一夜夫妻百日恩,离婚夫妻之间有救助的义务吗?中国很多地方有先订婚的习俗,没同居没领证但订婚的男女之间有救助义务吗? 我还是那句话,权利和义务必须相对应,有些国家法律赋予同居和结婚一样的权利,那自然可以将同居视为结婚的扩张解释。可是中国法律给予同居任何权利吗?法律没有赋予别人权利凭什么要求别人承担义务???

老哥,罗翔老师的刑法理论书看了吗?而且同居关系早就已经进入了民法视角了好吗?最高法的多个司法解释都有对同居关系中涉及的财产和子女抚养关系进行规定……而且那位老哥举的例子里面,你要注意看同居的时间长度啊,还有就算没有领证也不会影响救助义务的成立,事实婚姻就是最好的例子……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中的权利义务完全一致,而且纯订婚无论民法还是刑法上都不具备讨论意义,建议换一个例子

姓张名三字道长
引用 @HerrLeslie 发表的:
老哥,罗翔老师的刑法理论书看了吗?而且同居关系早就已经进入了民法视角了好吗?最高法的多个司法解释都有对同居关系中涉及的财产和子女抚养关系进行规定……而且那位老哥举的例子里面,你要注意看同居的时间长度啊,还有就算没有领证也不会影响救助义务的成立,事实婚姻就是最好的例子……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中的权利义务完全一致,而且纯订婚无论民法还是刑法上都不具备讨论意义,建议换一个例子

你的说法才有问题呢,第一,同居关系进入民法视角和刑法考虑同居关系根本没有联系。第二,事实婚姻和同居是两码事,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有严格的法律依据的,你不能因为同居就认为别人之间是事实婚姻关系。

骑士时期詹姆斯
引用 @苦爱久 发表的:
我之前看B站另一个up对这剧的法律分析,分析的不错,但是有一点我不认同,他说朱晶晶坠楼朱朝阳有救助义务,但我觉得没有,因为这点我甚至产生了自我怀疑,拿出上学期的刑法笔记回看了一下,以为自己没学好……还好罗翔老师出视频了,我的疑惑终于解除了

换个差不多的说法,就明了了:有人玩极限运动,失手挂楼边,大家不去救,违不违法?

暮寒篪
引用 @该昵称已经被占用换一个吧 发表的:
他好像说过不是纯粹讲的法,还会加上哲学一起讲。

因为罗翔老师深刻理解,法律并不是主持正义,只是维持秩序,但如果直白的讲出来,很多小朋友怕不是以后听到法律就恶心,所以需要辅以哲学来解读法律原理,缓解心情。(某期讲法律有效追溯期,结果小朋友那个气愤啊)

虎扑用户391309
引用 @姓张名三字道长 发表的:
你的说法才有问题呢,第一,同居关系进入民法视角和刑法考虑同居关系根本没有联系。第二,事实婚姻和同居是两码事,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有严格的法律依据的,你不能因为同居就认为别人之间是事实婚姻关系。

我不就是为了反驳你之前的说法吗……事实婚姻和同居的区别我当然知道啊……至于同居关系里面能不能产生救助义务,我想司法案例也说得很明白了,你可以去搜一下,当然你可以继续保留你的观点

只是偷偷的看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姓张名三字道长
引用 @HerrLeslie 发表的:
我不就是为了反驳你之前的说法吗……事实婚姻和同居的区别我当然知道啊……至于同居关系里面能不能产生救助义务,我想司法案例也说得很明白了,你可以去搜一下,当然你可以继续保留你的观点

我去查了那个案子的原型,浙江李家波案,法院判处故意杀人根本不是因为所谓同居关系,而是因为第一,那个女的怀孕了,这绝对超过正常的同居关系。第二,那个男的看见女的自杀,锁上房门离开,他不仅不救助,还阻止别人可能的救助。因此才被以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 请问你说的因为同居产生救助义务的司法案例是什么??

虎扑用户391309
引用 @姓张名三字道长 发表的:
我去查了那个案子的原型,浙江李家波案,法院判处故意杀人根本不是因为所谓同居关系,而是因为第一,那个女的怀孕了,这绝对超过正常的同居关系。第二,那个男的看见女的自杀,锁上房门离开,他不仅不救助,还阻止别人可能的救助。因此才被以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 请问你说的因为同居产生救助义务的司法案例是什么??

怀孕也并未超出同居关系啊,你这个说法既无理论支持又无法律规定,也超出一般人的认知……

虎扑用户391309
引用 @HerrLeslie 发表的:
怀孕也并未超出同居关系啊,你这个说法既无理论支持又无法律规定,也超出一般人的认知……

况且同居关系中怀孕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属罕见吧

姓张名三字道长
引用 @HerrLeslie 发表的:
怀孕也并未超出同居关系啊,你这个说法既无理论支持又无法律规定,也超出一般人的认知……

这是1999年的案子,2000年判决。其实法官并没有解释李家波的义务来源,判决的重点是李家波锁门外出的行为证明他主观上希望并追求女方死亡结果的发生,以解脱自己的负担,这与他不采取救助义务后造成女方死亡的严重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个案子第一是20年前,第二,关键点不在救助义务而在于锁门行为。所以严格来说并不能作为现在考试和司法解释的依据。你说网上可以找到同居承担救助义务的案例,请问你可以给出来吗?

W
Wonder30
引用 @吧草 发表的:
有没有人说罗老师过度解读的🐶

罗老师过度解读!🐶

虎扑用户214435
引用 @卡农基地 发表的:



虎扑用户391309
引用 @姓张名三字道长 发表的:
这是1999年的案子,2000年判决。其实法官并没有解释李家波的义务来源,判决的重点是李家波锁门外出的行为证明他主观上希望并追求女方死亡结果的发生,以解脱自己的负担,这与他不采取救助义务后造成女方死亡的严重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个案子第一是20年前,第二,关键点不在救助义务而在于锁门行为。所以严格来说并不能作为现在考试和司法解释的依据。你说网上可以找到同居承担救助义务的案例,请问你可以给出来吗?

法官已经说明白了义务来源了,二审判决中有说理,同时这个案子什么时候判决的,并不影响案例本身的说服力,你说不能作为考试和司法解释的依据,这句话显得很奇怪,因为我从来没有说过可以作为考试和司法解释的来源,这里也很奇怪,因为和司法解释扯不上任何关系,而且我之前在回复你的时候我就说了,理论和司法还没有对此作出结论,但确实有法官倾向这种观点

虎扑用户391309
引用 @姓张名三字道长 发表的:
这是1999年的案子,2000年判决。其实法官并没有解释李家波的义务来源,判决的重点是李家波锁门外出的行为证明他主观上希望并追求女方死亡结果的发生,以解脱自己的负担,这与他不采取救助义务后造成女方死亡的严重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个案子第一是20年前,第二,关键点不在救助义务而在于锁门行为。所以严格来说并不能作为现在考试和司法解释的依据。你说网上可以找到同居承担救助义务的案例,请问你可以给出来吗?

而且你发出来的这段话里面也已经提到了救助义务了,记得案例里面说的是对这位女子及其胎儿有救助义务,这里的救助义务法官也反驳了辩护人,认为既是道德上的义务也是法律上的义务

炸弹两面都有胶
引用 @雪夜私奔 发表的:
朱朝阳初二,理论上14了

不用理论,92年的

虎扑用户092763
mark

用户2093292273
引用 @ILoveCCP 发表的:
罗翔之前谈到过这个问题,我也赞同,但他说的另一个我就不理解了。 说公安人员知道自己的配偶贪污,有没有义务举报? 他说没有,因为对于普通人来说,家大于职业。

我们大学上职业道德课的第一节也是说,会计发现公司在做假账有没有报警的义务?答案是没有,而且也不应该主动报警,等警察来查证了才有说出真相的义务。

用户2093292273
引用 @新垣解衣 发表的:
我一同事把厚大法考认成了厦大法考,所以我们称呼他为“厦门人”。

我一直以为他是厦大的

小库勒勒
我愿意行不义。因为这才是完整的我,我不会容忍自身的不完整,哪怕是有缺陷的。

缺钱小宝
引用 @I不懂I 发表的:
那就算事后发现朱朝阳的脚印以及勒人绳子的种种证据,我也可以说其实那个女的早就被张东升打死了,我只是过去鞭尸而已

以现在的刑侦技术,法医尸检可以判断出死因

阿尔拉巴特
引用 @骑士时期詹姆斯 发表的:
换个差不多的说法,就明了了:有人玩极限运动,失手挂楼边,大家不去救,违不违法?

其实我想到比如说几个人去登山,某人因为严重的高原反应,或者失温导致生命垂危,其他人有没有放弃登顶带这人下撤以挽留其生命的义务(救没救过来是另一回事)?貌似这个问题也有很大争议。我认为从刑法上不救是不违法的,但为何很多时候都会判决这几个人不作为,要负民事责任,对死者进行赔偿?

虎扑用户857035
所以最后大家是选的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