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不是fmvp的冠军我不要 发表的: 他说的不太对,应该是对方持有刀具对你进行人身伤害的时候你可以无限防卫,但前提是这种情况属于抢劫,故意杀人,这两种情况的界定标准就是你俩之前没有矛盾,不认识,这样就不会考虑互殴的可能性,如果是寻仇,互殴,肯定不能无限防卫,解除对方对你的生命安全威胁后就应该停止防卫不去伤害他人生命
引用 @拿着小皮鞭骑你的天使 发表的: ????什么明文规定????
引用 @六道化亂來 发表的: 哈哈~我也想那么说,不过老板反应速度已经够快了,当时可能还是有点小紧张的
引用 @腋下上篮 发表的: 真的是感觉法律太宽松了,什么持刀抢劫,拐卖儿童,直接判死刑都不为过,更别说正当防卫,中国人多,这种垃圾就应该除掉,这样判才对歹徒有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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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听说自裁用短刀长刀归介错人 发表的: 八十! 八十! 八十! 八十! 八十! 八十!
引用 @卡梅隆00安东尼 发表的: 啥啤酒啊?这么贵?
引用 @时间管理大师 发表的:看着真解气,真刺激。
引用 @谢谢老板的s8 发表的: 跟脖子没关系,主要是拿刀的手挣脱后,急眼了往你身上乱捅,就完了。挺危险的,生气一线之间
引用 @CrossTurnOver 发表的: 你这也不对。。。
引用 @cyy5819 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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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CrossTurnOver 发表的: 不懂别乱说,你这纯粹误导别人
引用 @湖人总能拿冠军666 发表的: 带入对方的情境中去,不要以一个理性人去看待,理性人说白了就是事后诸葛亮,假设你要敲他十下你才能脱离危险,你怎么知道他是第五下还是第六下的时候就晕了?不要苛责当事人,你想想如果是你碰到这种情况,有人拿着刀架你脖子上你会怎么做?你肯定把它打晕,说不定还要剁两脚。
引用 @沧海何时再声笑 发表的: 挺好一人儿,最后咋忽忽悠悠就倒了呢?哈哈哈哈…
引用 @破的城市平淡日子 发表的: 哥几个啊龙哥那个关键是他回车里的动作啊 自卫者咬住觉得他回回车里取刀具,证明龙哥并未停止伤害。你们这一个个灭啥呢…
引用 @一坛子奶糖 发表的:拐卖儿童直接判死刑,那绑匪容易直接带着小孩同归于尽。
引用 @思欣慕彤 发表的:龙哥是谁???
引用 @Flkyrie 发表的: 想知道如果没监控咋办…
引用 @别逛街了快看高数 发表的: 小伙抢劫被砸六瓶啤酒之后满眩晕值倒地🐶
引用 @会飞的毛毛虫呀 发表的: 那个法官现在怎么样了?谁知道
引用 @一帆风顺丶丶 发表的: ????刀在脖子上了,看不见么?我想不会有人认为刀在脖子上进行反击都不算正当防卫吧??
引用 @虎扑JR1476354012 发表的:酒瓶子爆完头直接插眼啊!
引用 @疯一枝独秀 发表的: 插眼就太狠了。爆头比较爽
引用 @颜迪 发表的: 南京法律界的耻辱
引用 @平行突破老大爷 发表的: 现在国家已经明文规定了,如果对方持有刀械,被威胁者可以夺取并进行反击,如果反击后觉得对方还是会对自己造成生命威胁,可直接反击到对方死亡,属于正当防卫
引用 @如意紧箍咒 发表的: 咋完第一个瓶子,你就得停手观察,对方暂停行凶你就不能再动了,如果对方继续行凶,你再砸第二下,然后观察
引用 @三号枪 发表的: 没卵用,这个店主已经完全符合最严格正当防卫标准了,因为抢劫者一直在试图攻击受害人,连最后站不稳了刀子都没放手,还想丢酒瓶砸店主。所以即使一二审遇到你说的这种沙币法官,你告到高院去终审也会主持公道,因为这是铁案。
引用 @DM小白 发表的: 某些法官:基于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压力,这确实要让我再好好想想。
引用 @乐乐下天山 发表的: 电影演的都是真的
引用 @风中追风的少年 发表的: 我个人看着像脑震荡
引用 @就特么你叫沙雕啊 发表的: 龙哥真是好人,推动了我国司法进程。。大家吐口唾沫再走
引用 @剑舞长风 发表的: 拐卖儿童真该死,买卖,交易生命这种天打雷劈的事,没有死刑真的不应该。
引用 @信白0221 发表的: ?
引用 @龙贝小龙 发表的: 那你快解释解释啊,光说别人误导
引用 @dshevchenko 发表的: 以后吹牛 你最多喝几瓶 老子6瓶一头焖
引用 @马卡肥皂 发表的: 要给我修脚吗🐶
引用 @斯呆芬S昊C卡瑞30 发表的: 不用打问号,这是实话
引用 @腋下上篮 发表的: 法律在先,就不会有人拐卖了,就不存在同归于尽了,,,
引用 @老黄学传球 发表的: 只有我一个人觉得这个劫匪很耐打么
引用 @样样红 发表的: 自己家的啤酒用起来没数啊?🐶🐶
引用 @周截棍的双杰倫 发表的: 再观察几下,对方一刀把你给捅咯
引用 @反正我不会打球 发表的: 你没看懂这老哥说的梗,让中国人道德文明至少倒退十数年
引用 @科比罚球绝杀 发表的: 老板被人拿刀架脖子这么快能恢复冷静?而且人还站着,刀还在手上呢
引用 @后天发财 发表的: 像抢劫这样的暴力犯罪可以无限防卫,那还用管这么多
更准确来说是对人身安全产生严重威胁的暴力性犯罪,不仅限于抢劫和故意杀人吧。
龙哥条款
你这也不对。。。
回过头想想还有点小刺激
拐卖儿童直接判死刑,那绑匪容易直接带着小孩同归于尽。
确实,这种算入室抢劫,在灯塔国甚至可以开枪
哥几个啊龙哥那个关键是他回车里的动作啊 自卫者咬住觉得他回回车里取刀具,证明龙哥并未停止伤害。你们这一个个灭啥呢…
你搁这儿砸墙呢
大锤八十。春晚小品
极其的舒适
是的,拿刀这比但凡随便呼伦两下捅到哪就说不好了,真的是运气好
那你快解释解释啊,光说别人误导
????!!!!
这个法官真的该死,这个判罚对中国社会的影响和中国人的价值观影响太深远了。
司法解释,一样属于有效规定。
嘴硬
你快解释下啊
老张三了
我记得是哪部电影里的台词?潜龙风云?
你砸你也倒
不太清楚,zz正确吧,随便了
法律在先,就不会有人拐卖了,就不存在同归于尽了,,,
龙哥在哪都得进太平间,倒是动手那个庆幸自己不在南京
昆山龙哥都不懂?
咋完第一个瓶子,你就得停手观察,对方暂停行凶你就不能再动了,如果对方继续行凶,你再砸第二下,然后观察
喝的有点高,站不稳了都
是说彭宇案吗 之前有几个jr说过,那个案件以后被调走到乡镇一年。现在好像是个闲职,已经基本和司法系统告别了。 我记不太清楚了
搁着白嫖呢?!
后面冲进来补那几下是多余的,反而对自己不利
插上边还是下边?
一般普通人都没有那么狠的心,不是百分百威胁到自己或者家人的情况都不会下死手,只会想着打晕对面,然后逃跑。
他说的没毛病,昆山龙哥一事你没听说过?
不懂可以百度 不要妄自揣测 太可笑了
中国法律界的耻辱!
是的,你说的非常对,龙哥一案和你说的一样!
🐶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重点)、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大哥搞定
要给我修脚吗🐶
老哥懂刑案申诉吗?
?
我觉得这有点乱黑了啊这个案很好看出来的,我们法官在各种碰瓷扶老人案中很微妙,这个正当防卫案就没争议了啊
艺术来源于生活
我他妈笑了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要不你说说?
这种人就是圣母,哪天他碰到一个人拿着刀要捅他,看他什么反应
那你是没见过脑溢血的人,这人躺下腿都抽了,急救医生初步判断脑溢血也是用铁格尺擦一下脚心看看病人是不是抽动
社会他龙哥,人狠肠子多
我想起了艾教授那个关于和平演变的讲座,里面有一段越过道德的底线的笑话。真实。
插个眼
看过一个解释,之所以人贩子不死刑是给被拐人员一个生的机会,如果死刑人贩子会不会一不做二不休直接把孩子弄死呢
不用打问号,这是实话
法官:他说要钱你就给他
即使出了龙哥事件,国家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做了修正,但个人感觉在认定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时候,主观认定还是占大头。还是存在模糊空间的。
自己拿刀被反杀
认倒霉
然而前两天南京通过了见义勇为无责的法条,应该是国内首个或者也是比较早得了吧
哈哈,只要终审法院不在南京,这就没问题的。 也幸亏终审法院不在南京。
要感谢龙哥让正当防卫这块更加完善
真就用头闷的呗🐶
剪发
老板被人拿刀架脖子这么快能恢复冷静?而且人还站着,刀还在手上呢
法律规定了贩毒死刑,杀人死刑,你看?
这种法官出在南京真的挺讽刺
这就要看法官了啊。
强撑着而已啊,毕竟他是来抢劫的,肾上腺激素嗡嗡的。
这个酒瓶攻击我认为是叠加dot,最后还有一次性的爆炸伤害😂
再观察几下,对方一刀把你给捅咯
赶快扔麻醉玉捕获呀
越看越爽,再来看多一遍
饮啤酒了喂🐶
这应该要看法官了哦~~
捅了你,你就可以捅他一刀,但就一刀,多了不行,他不捅你,你是不能捅他的
罪责自负,不能连坐别人,那样太冤枉家人了,罪责刑也要相适应,刑法为了打击犯罪,同时教育改造也非常重要,偶像切格瓦拉出来以后不就挺乖的,法虽然一定程度上滞后,但是都是“精雕细琢”符合一定历史社会的
你没撞他,你为什么要扶他呢? 真想知道现在这个法官现在在哪高就
在南京也改变不了他被捅死的事实
大胆一点,永久的伤害,无法复原的伤害,是砍在每一个中国人心里的刀
我说的是他跑出去以后,应该赶快去报警,没必要返回去,你也说了人还站着,刀在手上,要真一下子被捅一刀,你说值不值,灭我的人不知道怎么想的,真以为现实中就看视频里这个老板打的这么爽,随便被捅一刀都很危险。
跟法官说,看他让不让你无限防卫
实话?你学过法?不法侵害在一般人看来并未停止,不能站在上帝视角看,这人还在店里,还有力气拿起酒瓶砸过去,说不定刀还在,依然存在极大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