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阙身修正 发表的: “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损失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可以用来定罪?马上都不续约了,员工正常上班也上完了,只是不愿意加班,就因为“缺乏主人翁意识”就要负责赔偿?
引用 @蒙粗写 发表的: 张三判了一个荒唐的案子,那么他作为法官,算不算犯罪?啊?算不算犯罪?🐶
引用 @苯2n卓 发表的: 搞笑,员工啥时候成了公司的主人公了
引用 @火恣 发表的:各位,这第二份判决书((2019)苏10民终1749号)极有可能系伪造,大伙别亮我了。质问楼主的信息源要紧!
引用 @宁愿失去也不愿主动 发表的: 按照社会主义那套说法的话,是的
引用 @虎扑JR0968134268 发表的: 大家气愤的不是企业无耻,而是法官无耻。用罗翔的话来说,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错误的判罚是污染了水源。
引用 @燥起来2333 发表的: “即使群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安排已经与工会协商一致,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均同意加班的事实,群发公司有理由期待在生产任务紧迫时常学红、石纪美会同意群发公司的加班要求”。啥意思,终身奴隶?
引用 @Crab0702 发表的:现在想想,这个案件倒是判得真好,真正推动了社会进步。所谓的学雷锋已经彻彻底底变成了形式主义,政治化的的一个体现。
引用 @NIPS 发表的: 除了鼓励碰瓷没见有什么推动进步
引用 @小哥哥大弟弟 发表的: 合着我一个打工的,还真就要把自己当精神股东呗?这也太搞笑了。
引用 @AB_PLC 发表的: 这个成了判例 那么老板就毫无风险,反正亏了员工赔
引用 @caplv 发表的:裁判文书网就没有
引用 @kdddd3 发表的: 讲法律与公义,你跟我说这些?
引用 @火恣 发表的:各位,这第二份判决书((2019)苏10民终1749号)极有可能系伪造,大伙别亮我了。质问楼主的信息源要紧😰
引用 @王小旺love 发表的:我要有主人翁精神,公司不给我主人翁待遇啊
引用 @火恣 发表的: 如果(2019)苏10民终1749号是伪造的,我为我先前的言论道歉。关于常学红的劳动争议已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终审判决,而涉及到常学红的劳动争议案我也只查到这一起,没有查到2019年的。
引用 @醉恋红尘风 发表的: 把锅都甩给一个案件就有失偏颇了。
引用 @niamabie 发表的: 我就问一个东西 - 加班是不是员工应尽的义务?如果不是 那任何情况下拒绝加班都是合理合法的
引用 @一见杨过 发表的: 如果是因为掌握信息不足或水平太次判错案,不算。被骂是应该的
引用 @deebns 发表的:别告诉我那个是临时工说的。
引用 @你好美啦 发表的: 马上不续约,也是在合约期内,不应履行岗位职责吗?不应尽量避免公司损失吗? 看完这些回复我服了,中国开公司真的是活该千刀万剐,员工造成损失是你公司活该,要我说开公司就是缺心眼,干啥事自己捞一票就走不就完了?工厂啥的,短期租赁,工人啥的,委外处理。
引用 @369814041 发表的:但是如果非得找个背锅的,只能找这个案件了,原因肯定是各方面的,但这个案件的作用简直太大了,正面宣传的再多都比不上一个法院的正式判决,从那时候开始,很多人都有了理直气壮不“扶人”的理由,即使官方都无从反驳。
引用 @莱奥梅梅 发表的: 我看了那个庭长的采访视频,那说出来就不像人话
引用 @八毛钱买宝马 发表的: 有一说一,那是培根说的
引用 @要拉风的昵称是不是 发表的: 请问你怎么回答法官说的那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引用 @晓风月色 发表的: 有两点应该可以确定,媒体断章取义故意带风向,这个法官要被媒体搞死了,哎
引用 @小道士下山 发表的:不好意思,我就说受那个案件影响才给周围朋友推荐行车记录仪的。
引用 @月沉星落 发表的: 这想起了很多年前,我在一个齿轮厂开车送货,仓库的地面坏了,老板叫我们驾驶员和库管用水泥补,说这是我们的战场,是这里的主人!
引用 @StephenWallace 发表的: 多少次犯罪都比不上一次不公正判罚的危害
引用 @瑞瑞小暖南 发表的:如果是败诉的那个有一天开车看到张三过马路,一时怒火攻心头晕目眩不小心油门当成刹车撞死了他,按常理说是张三气的我油门当成刹车撞死了张三,那算不算张三开车撞死张三,是不是得让张三赔偿张三的死亡赔偿和修车的钱....
引用 @回帖门外汉 发表的: 社会主义说的是国企,国企你拒绝加班,公司还真不会搞你。
引用 @火恣 发表的:这第二份文书中写道“即使群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安排已经与工会协商一致,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均同意加班的事实,群发公司有理由期待在生产任务紧迫时常学红、石纪美会同意群发公司的加班要求”。听听,这tm是人话吗???还有王法吗?还有法律吗?
引用 @BiaoKe 发表的: 换个地方
引用 @新013 发表的:公布来源,不然举报舆情办。这个谣言的破坏力不小,不排除有人或者势力在背后作祟!
引用 @呢称球迷 发表的: 按案号能在中国裁判文书类,大概是这名字。能找到官方发布的判决书。需要求证的话搜下就好了。感觉作假的可能性极小
引用 @F4lleN 发表的: 裁判文书网可以查的
引用 @林允儿抱着我说 发表的: 确实,毁了这么多年的根基教育,现在扶老人过马路都要录像找人作证才敢扶,雷锋精神调侃多余责任
引用 @manuv587 发表的:法律有明确规定哪些情况加班是不得拒绝的,说话之前多了解一下把,别出来丢人
引用 @佛系跳投 发表的: 找不到的 没有1749号判决书
引用 @南方夏日 发表的:检索不到这个案号的判决书
引用 @佛系跳投 发表的: 查不到此判决书
引用 @静候佳莺Ingram 发表的: 我上班就是为了赚钱,加班给钱就行,不想加班给再多也没用,除非你给的实在是太多了
引用 @陷陈营高顺 发表的: 管理层没有协调好对内和对外工作,而要质检人员强行背锅? 不合理的时间安排锅怎么分也分不到拒绝加班的人头上……
…有一说一 这判决书看着怪怪的
如果是因为掌握信息不足或水平太次判错案,不算。被骂是应该的
我不下岗谁下岗的时候
按案号能在中国裁判文书类,大概是这名字。能找到官方发布的判决书。需要求证的话搜下就好了。感觉作假的可能性极小
社会主义指的是国企,不是私企。私企干一天才有一天的钱。
这话是罗翔引用的,可不是他说的
主人翁意识有个吊用,公司又不是我的。
太逗了。群发消息都能当依据,网络骂人的也都一起抓了呗
都分不清你这是明夸还是反讽
还推动了行车记录仪的流行
这个案子要是以这样的结果收尾,公司可以随便说今天必须加班,不加班明天客户签不了合同,损失你来负责
已经不是企业、员工谁对谁错的问题了,而是法官怎么能说出这种理由来判决
我要有主人翁精神,公司不给我主人翁待遇啊
拿下这个狗官
全国都开始学习此次精神
有些裁判文书是找不到的,我也挺纳闷
他肯定是某小公司一个小领导,一般这种人特别有主人翁意识,特别为公司考虑
辣鸡裁判文书网,天天卡,天天404
换个地方
马上不续约,也是在合约期内,不应履行岗位职责吗?不应尽量避免公司损失吗? 看完这些回复我服了,中国开公司真的是活该千刀万剐,员工造成损失是你公司活该,要我说开公司就是缺心眼,干啥事自己捞一票就走不就完了?工厂啥的,短期租赁,工人啥的,委外处理。
补:1749号判决书,中国裁判文书网查不到,威科先行上查的。
可以搜到的呀。。【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与常学红、石纪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网经常抽风,你试下第三方的数据库
不好意思,我就说受那个案件影响才给周围朋友推荐行车记录仪的。
主人翁是近代最恶心的词,没有之一,员工是公司的主人翁?funnymadpee比人民是XX主人还可笑
法律有明确规定哪些情况加班是不得拒绝的,说话之前多了解一下把,别出来丢人
我看了那个庭长的采访视频,那说出来就不像人话
庭长怎么可能临时工
公司自己没有计算好交货日期,凭什么让员工来负责?那以后直接1小时交货算了,员工做不完,就给公司赔钱?
不是我撞的,我为什么要扶
裁判文书网可以查的
陈清泉:法律依据我来找,必经解释权在我这呢
如果是败诉的那个有一天开车看到张三过马路,一时怒火攻心头晕目眩不小心油门当成刹车撞死了他,按常理说是张三气的我油门当成刹车撞死了张三,那算不算张三开车撞死张三,是不是得让张三赔偿张三的死亡赔偿和修车的钱....
陈清泉:法律依据我来找,解释权在我这呢
我就在翻,看看到底有没有指出来这是培根的话
我有主人翁意识给我分红吗?又不给我分红我要个锤子主人翁意识
一个法官搞有罪推定 真的太搞笑了
公有制企业才有主人翁意识可说,私有制企业没有不是很正常的吗?
这要怪法官自己,你看他在视频上高兴的样子,他不知道这是很有争议的话题吗? 我感觉这法官说这案子的时候很骄傲,不像是别人给他挖坑(自己给自己挖?)。
成了,薛定谔的家,薛定谔的公司
这种案件社会影响已经大于案件本身了,你判一个人有罪要拿出足够证据,这样大家心服口服,你仅凭一个不是你撞的干嘛要扶这种推理去定罪,你作为被告你也不服气
可能彭宇案最大的受益者就是卖行车记录仪的了,之前我家里或者亲戚家里和公司里的车都没有,现在全装上了
这是劳动人民的合法权利,这是个社会主义国家,工农阶级才是国家主人,屁股不对你可滚远点吧。中国也不需要你这种小作坊一样不遵守规则的垃圾公司。
这人脑子有病,发工资的时候他么能给老子主人翁的权利吗,不会干活的时候就让老子有主人翁的精神,哈麻批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笑死我了这老板
应该查一查这种人
前两天被撞死的老人
…………
有啊,shh一堆要求忠诚的。
海信可能是假的国企
是不是前两次强奸没报警,第三次强奸就合法🐶。总结不准确,但是不是大概这个意思。😄
最后发现绕树三匝,无枝可依……
有内味儿了
你没理解对。公有制企业是公有的,要有主人翁意识。民营企业是股东的企业,无股份的员工只是拿劳动力换取工资,被榨取剩余价值罢了。
找不到的 没有1749号判决书
查不到此判决书
这个判决让我想到了彭宇案的法官,这什么判词
加班是必须要履行的岗位职责吗?这个要看情况吧?
管理层没有协调好对内和对外工作,而要质检人员强行背锅? 不合理的时间安排锅怎么分也分不到拒绝加班的人头上……
我上班就是为了赚钱,加班给钱就行,不想加班给再多也没用,除非你给的实在是太多了
之前是南京几次引起争议的判决,现在是扬州,请问江苏到底怎么啦
讨论都挺正常的,怎么到你这就变成这样了
比起建设,破坏太容易了!
检索不到这个案号的判决书
员工不加班故意搞这公司,怎么不说是老板不会做,老板要不是傻逼到一定程度能有这深仇大恨?
哈哈那可不好说
但现在的风气的的却却是受到了这个案子的影响
你倒是列出来哪些情况必须加班啊?是不是适用于这个案件?多看了几层楼的回复怎么好意思说别人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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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年前就学校就教我以后是社会主义接班人了,我还要等多久啊
对,给你一个亿都可以拒绝,不愿意可以一开始就告诉公司。 别“人来了,公司对外承诺交付,你要挟转身就走,公司赔钱”。
没有剔除公司的人事责任,所以员工仅承担15%
公司是当地纳税大户,平时也有钱打点法院的人,判决时候法官当然向着企业。而且法官也会找企业办事的,安排个自己的亲戚朋友去上班之类的。要不然私企为啥也会有一些拿钱不干活的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