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加班的判决书来了,有反转,别被那个视频带跑偏了。

虎扑JR1427966782
楼主 (虎扑)
知乎老哥还是牛逼,找到了判决书。拿过来给大家看看。判决对于劳动者还是有利的。判决其实有两个案子: 1、第一个案子,两个员工没有加班,公司违约赔偿客户12万损失后。给两个员工开除了,员工起诉公司违规开除。二审法院判定,员工胜诉,同时企业赔偿4万多。同时判决书还明确,公司要求加班的行为属于不合理派遣。法律不支持。 2、公司输了第一个官司后,可能觉得不服,就开始告两个员工索赔,那个12万的事。就是那个视频的案子。 一审判决,两人赔偿公司15%损失。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公司判定,公司违约是属于企业经营风险,损失应该由公司自行承担。但是由于两人没有上诉,所以维持了一审判决。如果两人上诉,很大几率二审是能翻的。 3、不知道视频的庭长为啥会那样说,引起了很大争议。 截图如下,可以在网上找全文。 第一个案子 第二个案子

 

🔥 最新回帖

B
BiaoKe
225 楼
引用 @昵称怎么算拉风 发表的:
最后发现绕树三匝,无枝可依……

唉,一是没把自己能力提上去,二来自己会被当作瘟神一样,没人敢要了

6
6和9的距离
224 楼
引用 @阙身修正 发表的:
“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损失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可以用来定罪?马上都不续约了,员工正常上班也上完了,只是不愿意加班,就因为“缺乏主人翁意识”就要负责赔偿?

真是放他妈的屁

虎扑用户863632
223 楼
这才是真正的帖子

虎扑用户757613
222 楼
引用 @Crab0702 发表的:
现在想想,这个案件倒是判得真好,真正推动了社会进步。所谓的学雷锋已经彻彻底底变成了形式主义,政治化的的一个体现。



红军利物浦滑跪办主任
221 楼
我在裁判文书网搜不到此案件,而且案件事实部分与法官说的王某、李某对不上,我觉得极大可能是伪造带节奏的,已向网警举报,伪造法律文书的后果希望要想清楚

 

🛋️ 沙发板凳

虎扑JR1427966782
第一份 (2017)苏10民终1256号 经过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群发公司发出辞退通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第七条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群发公司提供两份《购货合同》及索赔报告,认为公司系因生产任务紧迫才要求劳动者加班,但根据上述规定,群发公司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情形显然不属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而系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群发公司认为常学红拒绝加班系违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七十四条第四项,即拒绝主管人员合理调遣、指挥并有严重侮辱或恐吓行为,属于严重违纪。但根据上述劳动法规定,群发公司在未与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要求常学红加班,不属于合理调遣,群发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常学红对主管人员有严重侮辱或恐吓行为,群发公司工会向公司领导所发的函亦认为公司不能以劳动者拒绝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故对群发公司认为常学红拒绝加班系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之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群发公司所发通告中明确表示对常学红予以辞退并不予办理辞退手续,故该通告实系解除与常学红的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后群发公司未经征询工会意见即在公司内四处张贴公告,系以公示的方式向常学红送达了该通告,双方的劳动关系自送达常学红时即解除。群发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原审认定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群发公司认为通告仅是内部公示,且经征询工会意见,公司终止了处理程序,不构成违法解除之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审 判 长: 刘文辉 审 判 员: 叶 露

虎扑JR1427966782
第二份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10民终1749号 那个扬州某公司为: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常学红、石纪美是否应对群发公司因交货延迟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对此,该院认为,常学红、石纪美对上述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结合群发公司与常学红、石纪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加点规定,以及出勤记录表中调休的记录,可以确定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已经同意群发公司可以根据生产任务安排加班加点(当然常学红、石纪美有权要求调休或者由群发公司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其次,在加班之后进行调休已经通过双方的实际行为确认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即使群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安排已经与工会协商一致,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均同意加班的事实,群发公司有理由期待在生产任务紧迫时常学红、石纪美会同意群发公司的加班要求,而常学红、石纪美在明知生产任务紧迫的情况下依然选择拒绝加班,其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即使不是故意所为,至少也存在重大过失。 再次,本案群发公司因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总体上说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身承担相应责任,但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作为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必须的检验工作人员,在群发公司生产任务紧迫且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维护常学红、石纪美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常学红、石纪美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后,结合常学红、石纪美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由常学红、石纪美对群发公司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8000元。 综上所述,群发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常学红、石纪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赔偿款18000元;二、驳回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常学红、石纪美负担。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无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赔偿损失的约定、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用人单位实际产生损失、损失与劳动者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群发公司诉请常学红、石纪美赔偿迟延交货损失12万元所依据的事实是常学红、石纪美拒绝加班,未配合完成涉案产品的检测工作,过错程度重大,但群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与指挥的职能,其与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对等性,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案涉产品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行承担。群发公司主张损失与其经营风险无关,常学红、石纪美需承担惩罚性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常学红、石纪美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酌定常学红、石纪美承担15%的赔偿责任,鉴于常学红、石纪美在一审判决后并未对此提出上诉,故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另:审判长: 孙建瑢 审判员: 韩 冰 审判员: 叶 露

d
deebns
别告诉我那个是临时工说的。
虎扑JR0968134268
引用 @deebns 发表的:
别告诉我那个是临时工说的。

大家气愤的不是企业无耻,而是法官无耻。用罗翔的话来说,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错误的判罚是污染了水源。

望着月亮听着歌
有一个问题,如果一审判决双方都不认可,可以同时提起上诉吗?

阙身修正
引用 @虎扑JR1427966782 发表的:
第二份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10民终1749号 那个扬州某公司为: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常学红、石纪美是否应对群发公司因交货延迟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对此,该院认为,常学红、石纪美对上述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结合群发公司与常学红、石纪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加点规定,以及出勤记录表中调休的记录,可以确定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已经同意群发公司可以根据生产任务安排加班加点(当然常学红、石纪美有权要求调休或者由群发公司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其次,在加班之后进行调休已经通过双方的实际行为确认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即使群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安排已经与工会协商一致,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均同意加班的事实,群发公司有理由期待在生产任务紧迫时常学红、石纪美会同意群发公司的加班要求,而常学红、石纪美在明知生产任务紧迫的情况下依然选择拒绝加班,其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即使不是故意所为,至少也存在重大过失。 再次,本案群发公司因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总体上说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身承担相应责任,但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作为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必须的检验工作人员,在群发公司生产任务紧迫且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维护常学红、石纪美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常学红、石纪美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后,结合常学红、石纪美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由常学红、石纪美对群发公司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8000元。 综上所述,群发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常学红、石纪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赔偿款18000元;二、驳回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常学红、石纪美负担。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无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赔偿损失的约定、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用人单位实际产生损失、损失与劳动者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群发公司诉请常学红、石纪美赔偿迟延交货损失12万元所依据的事实是常学红、石纪美拒绝加班,未配合完成涉案产品的检测工作,过错程度重大,但群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与指挥的职能,其与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对等性,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案涉产品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行承担。群发公司主张损失与其经营风险无关,常学红、石纪美需承担惩罚性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常学红、石纪美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酌定常学红、石纪美承担15%的赔偿责任,鉴于常学红、石纪美在一审判决后并未对此提出上诉,故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另:审判长: 孙建瑢 审判员: 韩 冰 审判员: 叶 露

“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损失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可以用来定罪?马上都不续约了,员工正常上班也上完了,只是不愿意加班,就因为“缺乏主人翁意识”就要负责赔偿?

馨1994
引用 @望着月亮听着歌 发表的:
有一个问题,如果一审判决双方都不认可,可以同时提起上诉吗?

可以

望着月亮听着歌
引用 @馨1994 发表的:
可以

那会不会两个二审结果不同?

馨1994
引用 @望着月亮听着歌 发表的:
那会不会两个二审结果不同?

没有两个二审,还是一个案子,两个上诉人。

望着月亮听着歌
引用 @馨1994 发表的:
没有两个二审,还是一个案子,两个上诉人。

如果只有一个上诉人的话,是不是结果只能向不损害上诉人的方向发展?

虎扑用户647833
反转个p,篓子越捅越大。现在该公司的董事庄少楼背景已经被扒出来:中国致公党,前身是“美洲洪门致公堂”组建的海外组织。审判词从“对群发公司认为常学红拒绝加班系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之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到“常学红、石纪美在明知生产任务紧迫的情况下依然选择拒绝加班,其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即使不是故意所为,至少也存在重大过失……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的转变,这其中措词所代表的阶级利益还不明显吗?

虎扑用户647833
这第二份文书中写道“即使群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安排已经与工会协商一致,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均同意加班的事实,群发公司有理由期待在生产任务紧迫时常学红、石纪美会同意群发公司的加班要求”。听听,这tm是人话吗???还有王法吗?还有法律吗?

只想闭口不言
引用 @望着月亮听着歌 发表的:
有一个问题,如果一审判决双方都不认可,可以同时提起上诉吗?

可以

c
cheris
引用 @望着月亮听着歌 发表的:
如果只有一个上诉人的话,是不是结果只能向不损害上诉人的方向发展?

那是刑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民法没有这个

虎扑用户375983
“即使群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安排已经与工会协商一致,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均同意加班的事实,群发公司有理由期待在生产任务紧迫时常学红、石纪美会同意群发公司的加班要求”。啥意思,终身奴隶?

变身怪医
引用 @燥起来2333 发表的:
“即使群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安排已经与工会协商一致,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均同意加班的事实,群发公司有理由期待在生产任务紧迫时常学红、石纪美会同意群发公司的加班要求”。啥意思,终身奴隶?

法官的意思就是,加班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呗。

A
AB_PLC
这个成了判例 那么老板就毫无风险,反正亏了员工赔

S
StephenWallace
引用 @虎扑JR0968134268 发表的:
大家气愤的不是企业无耻,而是法官无耻。用罗翔的话来说,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错误的判罚是污染了水源。

多少次犯罪都比不上一次不公正判罚的危害

谭英熊
引用 @AB_PLC 发表的:
这个成了判例 那么老板就毫无风险,反正亏了员工赔

中国不按案例按法条,但往往相同的案子判法完全不同,法条解释不一一个,很容易制定双重标准
侯爷救我
引用内容可能违规暂时被隐藏


哪个八卦小报扒的,老哥你也不怕被美分带跑偏了

A
AB_PLC
引用 @谭英熊 发表的:
中国不按案例按法条,但往往相同的案子判法完全不同,法条解释不一一个,很容易制定双重标准

中国双轨制 判例是可以用的 这个判决就是开口子,告诉企业,随便弄,我们来兜底

龙在云里睡觉
没感觉反转啊,不管判决结果如何,那个接受采访的法官说的话听起来确实是违背法律精神的。

随风掠影
引用 @虎扑JR1427966782 发表的:
第二份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10民终1749号 那个扬州某公司为: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常学红、石纪美是否应对群发公司因交货延迟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对此,该院认为,常学红、石纪美对上述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结合群发公司与常学红、石纪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加点规定,以及出勤记录表中调休的记录,可以确定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已经同意群发公司可以根据生产任务安排加班加点(当然常学红、石纪美有权要求调休或者由群发公司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其次,在加班之后进行调休已经通过双方的实际行为确认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即使群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安排已经与工会协商一致,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均同意加班的事实,群发公司有理由期待在生产任务紧迫时常学红、石纪美会同意群发公司的加班要求,而常学红、石纪美在明知生产任务紧迫的情况下依然选择拒绝加班,其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即使不是故意所为,至少也存在重大过失。 再次,本案群发公司因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总体上说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身承担相应责任,但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作为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必须的检验工作人员,在群发公司生产任务紧迫且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维护常学红、石纪美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常学红、石纪美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后,结合常学红、石纪美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由常学红、石纪美对群发公司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8000元。 综上所述,群发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常学红、石纪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赔偿款18000元;二、驳回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常学红、石纪美负担。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无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赔偿损失的约定、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用人单位实际产生损失、损失与劳动者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群发公司诉请常学红、石纪美赔偿迟延交货损失12万元所依据的事实是常学红、石纪美拒绝加班,未配合完成涉案产品的检测工作,过错程度重大,但群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与指挥的职能,其与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对等性,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案涉产品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行承担。群发公司主张损失与其经营风险无关,常学红、石纪美需承担惩罚性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常学红、石纪美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酌定常学红、石纪美承担15%的赔偿责任,鉴于常学红、石纪美在一审判决后并未对此提出上诉,故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另:审判长: 孙建瑢 审判员: 韩 冰 审判员: 叶 露

也够无耻了

n
niamabie
我就问一个东西 - 加班是不是员工应尽的义务?如果不是 那任何情况下拒绝加班都是合理合法的

虎扑用户647833
不对劲,楼主你这第二个文书是哪来的?我怎么到处都搜不到?信息源是哪里?这个2019年的二审我连一审都找不到,(2019)苏10民终1749号极有可能是伪造的。如果是伪造的,我为我先前的言论道歉。关于常学红的劳动争议已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终审判决,而涉及到常学红的劳动争议案我也只查到这一起,没有查到2019年的。

行走的传奇霸业
这瓜有意思,员工先拿了4万赔偿,然后再返还1万8。公司亏12万还不能解雇员工? 我现在最想知道的是,这两个员工还在这家公司干吗?这家公司倒闭了没有? 如果这两个员工在这家公司干的好好的,那某些吃瓜的也太过分了,扒出来这件事是想砸人家饭碗吗?

虎扑用户647833
引用 @侯爷救我 发表的:
哪个八卦小报扒的,老哥你也不怕被美分带跑偏了

致公党倒是真的http://tzb.yangzhou.gov.cn/yztzb/ddhz/201805/ab96c944860c4e83a168a3160c6ccddd.shtml http://www.jszg.org/article/22973?category=7 但这第二篇判决书((2019)苏10民终1749号)极有可能是假的。

虎扑用户647833
引用内容可能违规暂时被隐藏


各位,这第二份判决书((2019)苏10民终1749号)极有可能系伪造,大伙别亮我了。质问楼主的信息源要紧!

蕾欧娜哈迪兰
第二个文书在哪里看

虎扑用户647833
引用内容可能违规暂时被隐藏


如果(2019)苏10民终1749号是伪造的,我为我先前的言论道歉。关于常学红的劳动争议已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终审判决,而涉及到常学红的劳动争议案我也只查到这一起,没有查到2019年的。

虎扑用户647833
引用 @火恣 发表的:
这第二份文书中写道“即使群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安排已经与工会协商一致,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均同意加班的事实,群发公司有理由期待在生产任务紧迫时常学红、石纪美会同意群发公司的加班要求”。听听,这tm是人话吗???还有王法吗?还有法律吗?

各位,这第二份判决书((2019)苏10民终1749号)极有可能系伪造,大伙别亮我了。质问楼主的信息源要紧😰

草船借舰
引用 @StephenWallace 发表的:
多少次犯罪都比不上一次不公正判罚的危害

一个彭宇案,学雷锋多年的成果毁于一旦

苯2n卓
引用 @阙身修正 发表的:
“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损失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可以用来定罪?马上都不续约了,员工正常上班也上完了,只是不愿意加班,就因为“缺乏主人翁意识”就要负责赔偿?

搞笑,员工啥时候成了公司的主人公了

每当夜幕降临时
难道不是恶心的庭长判决的?

小哥哥大弟弟
引用 @阙身修正 发表的:
“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损失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可以用来定罪?马上都不续约了,员工正常上班也上完了,只是不愿意加班,就因为“缺乏主人翁意识”就要负责赔偿?

合着我一个打工的,还真就要把自己当精神股东呗?这也太搞笑了。

白山道人
这俩案子根本没有相关性吧? 庭长名字都不一样

虎扑用户596119
引用 @虎扑JR1427966782 发表的:
第二份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10民终1749号 那个扬州某公司为: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常学红、石纪美是否应对群发公司因交货延迟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对此,该院认为,常学红、石纪美对上述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结合群发公司与常学红、石纪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加点规定,以及出勤记录表中调休的记录,可以确定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已经同意群发公司可以根据生产任务安排加班加点(当然常学红、石纪美有权要求调休或者由群发公司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其次,在加班之后进行调休已经通过双方的实际行为确认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即使群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安排已经与工会协商一致,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均同意加班的事实,群发公司有理由期待在生产任务紧迫时常学红、石纪美会同意群发公司的加班要求,而常学红、石纪美在明知生产任务紧迫的情况下依然选择拒绝加班,其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即使不是故意所为,至少也存在重大过失。 再次,本案群发公司因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总体上说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身承担相应责任,但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作为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必须的检验工作人员,在群发公司生产任务紧迫且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维护常学红、石纪美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常学红、石纪美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后,结合常学红、石纪美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由常学红、石纪美对群发公司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8000元。 综上所述,群发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常学红、石纪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赔偿款18000元;二、驳回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常学红、石纪美负担。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无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赔偿损失的约定、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用人单位实际产生损失、损失与劳动者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群发公司诉请常学红、石纪美赔偿迟延交货损失12万元所依据的事实是常学红、石纪美拒绝加班,未配合完成涉案产品的检测工作,过错程度重大,但群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与指挥的职能,其与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对等性,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案涉产品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行承担。群发公司主张损失与其经营风险无关,常学红、石纪美需承担惩罚性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常学红、石纪美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酌定常学红、石纪美承担15%的赔偿责任,鉴于常学红、石纪美在一审判决后并未对此提出上诉,故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另:审判长: 孙建瑢 审判员: 韩 冰 审判员: 叶 露

有两点应该可以确定,媒体断章取义故意带风向,这个法官要被媒体搞死了,哎

虎扑用户786870
引用 @deebns 发表的:
别告诉我那个是临时工说的。

视频里那个庭长你可以在百度查到。

虎扑用户786870
引用 @AB_PLC 发表的:
这个成了判例 那么老板就毫无风险,反正亏了员工赔

我们貌似不是判列法

虎扑用户648971
引用 @虎扑JR0968134268 发表的:
大家气愤的不是企业无耻,而是法官无耻。用罗翔的话来说,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错误的判罚是污染了水源。

也别急,第一份就是上诉,第二份还二审?而且第二份根本检索不到。

虎扑用户559672
昨天下午我找到了16年第一个案子的判决书,然后搜索到lz说的第二个案子的判决书,但我没办法判断真伪,因为它不是出自《中国判决文书网》上。然后发了个帖子转载了第二个案子的判决书内容并注明可能是伪造的文书,然后帖子被删了

虎扑用户773093
引用 @小哥哥大弟弟 发表的:
合着我一个打工的,还真就要把自己当精神股东呗?这也太搞笑了。

这想起了很多年前,我在一个齿轮厂开车送货,仓库的地面坏了,老板叫我们驾驶员和库管用水泥补,说这是我们的战场,是这里的主人!

虎扑用户24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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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说事,致公党怎么了?关致公党什么事情?

虎扑用户647998
引用 @火恣 发表的:
这第二份文书中写道“即使群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安排已经与工会协商一致,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均同意加班的事实,群发公司有理由期待在生产任务紧迫时常学红、石纪美会同意群发公司的加班要求”。听听,这tm是人话吗???还有王法吗?还有法律吗?

额,我原来还以为采访中法官所说的紧急情况强制加班是由于公司报备劳动局的公司章程里有相关规定,昨天还和人争了一天的紧急情况定义,结果是这么个情况?又是“按情理认为”?那法官有没有采用之前公司正常对待员工、此时员工是被解约前前夕自然不愿意加班这个情理?

虎扑用户648971
引用 @火恣 发表的:
这第二份文书中写道“即使群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安排已经与工会协商一致,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均同意加班的事实,群发公司有理由期待在生产任务紧迫时常学红、石纪美会同意群发公司的加班要求”。听听,这tm是人话吗???还有王法吗?还有法律吗?

老兄别急,第二份我检索半天找不到阿。

虎扑用户333037
引用 @火恣 发表的:
各位,这第二份判决书((2019)苏10民终1749号)极有可能系伪造,大伙别亮我了。质问楼主的信息源要紧😰

编辑了吧

虎扑用户238258
引用 @草船借舰 发表的:
一个彭宇案,学雷锋多年的成果毁于一旦

确实,毁了这么多年的根基教育,现在扶老人过马路都要录像找人作证才敢扶,雷锋精神调侃多余责任

虎扑用户220668
引用 @虎扑JR0968134268 发表的:
大家气愤的不是企业无耻,而是法官无耻。用罗翔的话来说,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错误的判罚是污染了水源。

张三判了一个荒唐的案子,那么他作为法官,算不算犯罪?啊?算不算犯罪?🐶

虎扑用户658229
主人翁个屁八子

虎扑用户018709
引用 @火恣 发表的:
各位,这第二份判决书((2019)苏10民终1749号)极有可能系伪造,大伙别亮我了。质问楼主的信息源要紧😰

裁判文书网就没有

虎扑用户396961
哪里反转了???

宸miracle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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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缺乏主人翁精神?那说明公司本来就不是员工的

虎扑用户738363
引用 @草船借舰 发表的:
一个彭宇案,学雷锋多年的成果毁于一旦

现在想想,这个案件倒是判得真好,真正推动了社会进步。所谓的学雷锋已经彻彻底底变成了形式主义,政治化的的一个体现。
宸miracle轩
引用 @月沉星落 发表的:
这想起了很多年前,我在一个齿轮厂开车送货,仓库的地面坏了,老板叫我们驾驶员和库管用水泥补,说这是我们的战场,是这里的主人!

你告诉老板主任想把仓库卖了套现

宸miracle轩
引用内容可能违规暂时被隐藏


主人翁?别提私企了,就算国企工人也不是主人啊,为什么缺少主人翁精神,说明根本不是主人,要是自己家的企业谁不上心

a
anbictn
工资一千四,加班工资两千四。。。 法官一口气把一个工人一年多的正常收入给判没了 统治阶级就是这样的待遇?

思乡望明月
引用 @蒙粗写 发表的:
张三判了一个荒唐的案子,那么他作为法官,算不算犯罪?啊?算不算犯罪?🐶

开门见三

佐木小次郎
引用 @AB_PLC 发表的:
这个成了判例 那么老板就毫无风险,反正亏了员工赔

不止咯,彭宇案催生了碰瓷业,这个案件恐怕会催生新的行业,公司故意和熟人签订合同,然后给你布置完不成的任务,之后起诉赔偿,第一可以无偿开除一些不顺眼的员工,也不会被劳动法处罚,第二还能要求员工赔偿,真的是无耻

k
kdddd3
引用 @行走的传奇霸业 发表的:
这瓜有意思,员工先拿了4万赔偿,然后再返还1万8。公司亏12万还不能解雇员工? 我现在最想知道的是,这两个员工还在这家公司干吗?这家公司倒闭了没有? 如果这两个员工在这家公司干的好好的,那某些吃瓜的也太过分了,扒出来这件事是想砸人家饭碗吗?

讲法律与公义,你跟我说这些?

虎扑JR0943757273
引用 @AB_PLC 发表的:
中国双轨制 判例是可以用的 这个判决就是开口子,告诉企业,随便弄,我们来兜底

嘿嘿,有可能,这两年国家又给企业减税,又是免社保的,还没看明白为什么嘛?现在增量不存在了,如果企业跑路,那么就业怎么办,民营经济承载了60%的就业人口,这是那些企业主最大的本钱,加上疫情来临,他们损失惨重,如果他们放手,这么多失业人员,国家也是承受不起的,所以当然得捏着鼻子认喽。对国家而言,稳定目前真的是压倒一切。当然了,这只是一个地方的判例,很难上升到国家角度,也有可能是经过四十年市场经济洗礼,很多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了
醉恋红尘风
引用 @草船借舰 发表的:
一个彭宇案,学雷锋多年的成果毁于一旦

把锅都甩给一个案件就有失偏颇了。

b
backenemy
引用 @蒙粗写 发表的:
张三判了一个荒唐的案子,那么他作为法官,算不算犯罪?啊?算不算犯罪?🐶

用荒唐的逻辑判案,我觉得算反人类罪

还珠2012
没反转啊,第二个官司,法官的德行不就是那样吗?

南广场猛男
引用 @火恣 发表的:
如果(2019)苏10民终1749号是伪造的,我为我先前的言论道歉。关于常学红的劳动争议已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终审判决,而涉及到常学红的劳动争议案我也只查到这一起,没有查到2019年的。

应该是真,18年7月初审,19年终审正常,媒体再没下线也不敢伪造判决书吧

猛龙老大莱昂纳德
引用 @虎扑JR0968134268 发表的:
大家气愤的不是企业无耻,而是法官无耻。用罗翔的话来说,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错误的判罚是污染了水源。

什么破鸟人读了点书就能当法官了,跟以前那个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有异曲同工那味了

八毛钱买宝马
引用 @虎扑JR0968134268 发表的:
大家气愤的不是企业无耻,而是法官无耻。用罗翔的话来说,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错误的判罚是污染了水源。

有一说一,那是培根说的

时间不等人好好努力
引用 @阙身修正 发表的:
“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损失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可以用来定罪?马上都不续约了,员工正常上班也上完了,只是不愿意加班,就因为“缺乏主人翁意识”就要负责赔偿?

这判决书写的,大大的一个服字

行走的传奇霸业
引用 @kdddd3 发表的:
讲法律与公义,你跟我说这些?

这怕是傻子吧,16年的事情现在20年翻出来,傻乎乎的别人说什么就信什么,被人当枪使也不知道?

狐狸苜蓿
引用内容可能违规暂时被隐藏


致公党是洪门?

3
369814041
引用 @醉恋红尘风 发表的:
把锅都甩给一个案件就有失偏颇了。

但是如果非得找个背锅的,只能找这个案件了,原因肯定是各方面的,但这个案件的作用简直太大了,正面宣传的再多都比不上一个法院的正式判决,从那时候开始,很多人都有了理直气壮不“扶人”的理由,即使官方都无从反驳。

还珠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刑事案上诉不加刑,民事案件没有,不管谁上诉,法院只负责再次审理,结果可能更加有利于上诉人,也可能更加不利于上诉人。 也就是说,不存在因为一审判决不对但是劳动者没上诉是公司上诉,就必须维持原判不能加重公司责任的说法。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真实的表达了二审法院的意图,屁股歪了。 兄弟们,不要放弃,中国的政法制度下,二审判决是可以被撤销的,继续鼓动宣传,要求全国总工会介入,和政法委进行协调,改变这个不公正的判决!追究这个法官的责任!

神龙之祖2015
引用 @StephenWallace 发表的:
多少次犯罪都比不上一次不公正判罚的危害

而且这次是法院直接宣传的判例

宁愿失去也不愿主动
引用 @苯2n卓 发表的:
搞笑,员工啥时候成了公司的主人公了

按照社会主义那套说法的话,是的

夜月缭绕
引用 @火恣 发表的:
如果(2019)苏10民终1749号是伪造的,我为我先前的言论道歉。关于常学红的劳动争议已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终审判决,而涉及到常学红的劳动争议案我也只查到这一起,没有查到2019年的。

那这位法官也涉嫌造谣? 他在视频说的是这起案子是2019年五起典型案子之一,有警示作用。

寻找D-wade
引用 @火恣 发表的:
各位,这第二份判决书((2019)苏10民终1749号)极有可能系伪造,大伙别亮我了。质问楼主的信息源要紧😰

确实找不到1749

回帖门外汉
引用 @宁愿失去也不愿主动 发表的:
按照社会主义那套说法的话,是的

社会主义说的是国企,国企你拒绝加班,公司还真不会搞你。

回帖门外汉
引用 @苯2n卓 发表的:
搞笑,员工啥时候成了公司的主人公了

柳传志:要把公司当自己的家! 柳传志:企业不是员工的家!

谈机
引用 @晓风月色 发表的:
有两点应该可以确定,媒体断章取义故意带风向,这个法官要被媒体搞死了,哎

哎什么? 你好像对这个法官很有同情心啊,怎么,感同身受,兔死狐悲? 我一个体制内公务员,都觉得这种法官不严惩不行,你看来是差不多的事情做多了心有戚戚焉

黑钱3
工人阶级不是社会主义的领导阶级吗,判你没有主人翁精神没错,社会主义万岁🐶

l
ladaladala
引用 @阙身修正 发表的:
“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损失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可以用来定罪?马上都不续约了,员工正常上班也上完了,只是不愿意加班,就因为“缺乏主人翁意识”就要负责赔偿?

写这句话的人应该被调离相关岗位

你们的爸爸哦
打工仔的春天?

要拉风的昵称是不是
引用 @醉恋红尘风 发表的:
把锅都甩给一个案件就有失偏颇了。

请问你怎么回答法官说的那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

部落勇士
引用 @回帖门外汉 发表的:
柳传志:要把公司当自己的家! 柳传志:企业不是员工的家!

简而言之就是员工要把老板当爸爸,要无条件服从和奉献,但是必要时候,老板可以无条件把员工赶出家门。真是有钱老板赚,有风险员工担。

千柏渡
按照劳动法,职业军人打不赢仗,医生救不了人,老师教不好学生,科研人员研发不了产品,中国企业竞争不了国外企业。劳动法 和汽车撞人哪怕对方全责也要赔偿一个理,不是基于对错,而是基于弱者保护,而背景是有很多不良老板的限制,这本身没错,但没有限定不良员工,当时劳动法版本后,很多专家就指出这部劳动法有明显缺陷。

鸡腿套餐
引用 @火恣 发表的:
这第二份文书中写道“即使群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安排已经与工会协商一致,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均同意加班的事实,群发公司有理由期待在生产任务紧迫时常学红、石纪美会同意群发公司的加班要求”。听听,这tm是人话吗???还有王法吗?还有法律吗?

这不就是加班版的彭宇案吗?按常理这两个员工以前是同意加班的,所以这一次他们肯定也是同意的,不用问了。

新013
引用 @阙身修正 发表的:
“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损失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可以用来定罪?马上都不续约了,员工正常上班也上完了,只是不愿意加班,就因为“缺乏主人翁意识”就要负责赔偿?

公布来源,不然举报舆情办。这个谣言的破坏力不小,不排除有人或者势力在背后作祟!

新013
引用 @火恣 发表的:
不对劲,楼主你这第二个文书是哪来的?我怎么到处都搜不到?信息源是哪里?这个2019年的二审我连一审都找不到,(2019)苏10民终1749号极有可能是伪造的。如果是伪造的,我为我先前的言论道歉。关于常学红的劳动争议已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终审判决,而涉及到常学红的劳动争议案我也只查到这一起,没有查到2019年的。

虎扑管理员在哪里,必须举报一波。

天肥郎君
引用 @阙身修正 发表的:
“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损失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可以用来定罪?马上都不续约了,员工正常上班也上完了,只是不愿意加班,就因为“缺乏主人翁意识”就要负责赔偿?

股份都没有,还毛线主人翁啊

回帖门外汉
引用 @火恣 发表的:
这第二份文书中写道“即使群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安排已经与工会协商一致,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均同意加班的事实,群发公司有理由期待在生产任务紧迫时常学红、石纪美会同意群发公司的加班要求”。听听,这tm是人话吗???还有王法吗?还有法律吗?

那假如这俩人辞职后公司又遭受损失了,是不是就算他们故意辞职造成公司损失,应当赔偿? 考虑到过去一直没有离职,现在的离职也是不合理的?

努力客观
引用 @阙身修正 发表的:
“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损失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可以用来定罪?马上都不续约了,员工正常上班也上完了,只是不愿意加班,就因为“缺乏主人翁意识”就要负责赔偿?

两个案子,賺了2.2万,不用上班…挺划算了。

新013
引用 @虎扑JR1427966782 发表的:
第二份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苏10民终1749号 那个扬州某公司为: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常学红、石纪美是否应对群发公司因交货延迟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对此,该院认为,常学红、石纪美对上述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结合群发公司与常学红、石纪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加点规定,以及出勤记录表中调休的记录,可以确定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已经同意群发公司可以根据生产任务安排加班加点(当然常学红、石纪美有权要求调休或者由群发公司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其次,在加班之后进行调休已经通过双方的实际行为确认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即使群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安排已经与工会协商一致,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均同意加班的事实,群发公司有理由期待在生产任务紧迫时常学红、石纪美会同意群发公司的加班要求,而常学红、石纪美在明知生产任务紧迫的情况下依然选择拒绝加班,其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即使不是故意所为,至少也存在重大过失。 再次,本案群发公司因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总体上说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身承担相应责任,但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作为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必须的检验工作人员,在群发公司生产任务紧迫且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维护常学红、石纪美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常学红、石纪美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后,结合常学红、石纪美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由常学红、石纪美对群发公司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8000元。 综上所述,群发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常学红、石纪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赔偿款18000元;二、驳回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常学红、石纪美负担。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无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赔偿损失的约定、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用人单位实际产生损失、损失与劳动者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群发公司诉请常学红、石纪美赔偿迟延交货损失12万元所依据的事实是常学红、石纪美拒绝加班,未配合完成涉案产品的检测工作,过错程度重大,但群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与指挥的职能,其与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对等性,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案涉产品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行承担。群发公司主张损失与其经营风险无关,常学红、石纪美需承担惩罚性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结合常学红、石纪美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酌定常学红、石纪美承担15%的赔偿责任,鉴于常学红、石纪美在一审判决后并未对此提出上诉,故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另:审判长: 孙建瑢 审判员: 韩 冰 审判员: 叶 露

这事我记住了,五一过后先去法院官网求证。这件事无论真伪,造成的危害都很大,必须有个交代!

w
wuhenlee
引用 @醉恋红尘风 发表的:
把锅都甩给一个案件就有失偏颇了。

可事实就是彭宇案的法官就是导致这一风气的始作俑者,这件加班案的法官问题也很大,判决的理由要站得住脚,站不住,会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

新013
楼主出来对线,你背后是什么势力在支持。网络绝非法外之地

努力客观
引用 @火恣 发表的:
这第二份文书中写道“即使群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安排已经与工会协商一致,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均同意加班的事实,群发公司有理由期待在生产任务紧迫时常学红、石纪美会同意群发公司的加班要求”。听听,这tm是人话吗???还有王法吗?还有法律吗?

劳动合同虽然都是打擦边球,但是不能因为对自己不利,签了就指望法律帮忙,对自己好的,就指望私了…而且4万减1.8万还賺了

N
NIPS
引用 @Crab0702 发表的:
现在想想,这个案件倒是判得真好,真正推动了社会进步。所谓的学雷锋已经彻彻底底变成了形式主义,政治化的的一个体现。

除了鼓励碰瓷没见有什么推动进步

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网

A
AlpRex
引用 @宁愿失去也不愿主动 发表的:
按照社会主义那套说法的话,是的

私企就是吸人血的资本家要打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