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七七七七仔i 发表的: 嗯嗯 举报了
引用 @tom_wyj 发表的:司法解释就是12岁一下算幼女,不存在误认的可能性,12岁到14岁可能存在误认,需要客观证据判断来实现客观主观统一性,罗老师自己也认同了12岁一下绝对是能认出幼女的,12岁到14岁可能有个别长得很成熟,和实际年龄不符 提高到18岁算幼女,那就是认为18岁一下不存在误认的可能性,,只要是和18岁一下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这点和罗老师在解释最高院判决的说法又完全不同,怎么就不冲突了?
引用 @piaoruoshan 发表的:很简单,首次性经验不满14岁,或者这女孩指定地方做骨龄测试现在还不满14岁,绝杀他。
引用 @像少年啦飞驰_ 发表的: 舆论给法律施压…在这件事上看来如果鲍最后被定罪好像是大快人心,但是法律应该是严肃的,不应该被舆论左右,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当时闻隔就是舆论判案,一群知识分子没有辩护的机会就被打倒了甚至有的被迫害致死,所以再罪大恶极的人也应该给他辩解的机会,而且一切都该以证据讲话,拿不出实锤证据就只能疑罪从无,否则依法治国就只是一句空话
引用 @The0utsider 发表的: 鲍某放这些录音的目的就是说明他们发生关系是在女生14岁以上且自愿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表明女孩是受强迫的,所以很难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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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丶千军万马避白袍丶 发表的: 啥高中啊
引用 @xll1201 发表的:一早就开始录音,筛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很早就为将来可能来到我法律诉讼做准备,真是人渣。
引用 @卡拉那就这样吧 发表的: 那这样就太好了,他们好像是干爹还是什么关系,应该符合
引用 @seagullcool 发表的: 按照他的说法他们在谈恋爱,在等女孩成年。这段录音是佐证他们在恋爱的。
引用 @货损出把戏 发表的: 现在这个人渣拿出有利于自己的录音啊
引用 @德鲁与海 发表的: 那既然冲突,罗老师又干嘛在A视频里同意司法解释,B视频里认为要提高年龄限制呢?
引用 @风趣的铁石心肠 发表的: 谁@一下大神 bilibili天天讲课的法律大神
引用 @勤劳朴素王满银 发表的:罗翔老师说过,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也构成强奸!
引用 @tom_wyj 发表的:提高和处于优势地位的人发生关系的年龄限制,比如老师,医生这种提高到18岁,罗老师的原意是这样的 因为他提的美国例子,但美国法律是10岁一下一律强奸,10-16/18可以辩解误解主观误解,也是符合法律主客观一致的要求 但中国的解释是12岁一下一律强奸,16岁以上自愿包括和老师,医生这种支配地位人员,罗老师是说这个16岁应该提高到18岁,而不是12岁一下一律算强奸提高到18岁一下一律算强奸,两个幼女的定义和作用都不同
引用 @麦兜与鸡包仔 发表的:我看了下,我感觉这个变态就是个炼铜的,小姑娘长大了,他要换人(他有不少黑中介的联系方式)。由于长期被精神控制,对这个逼产生了依赖,知道这回事,然后小姑娘也崩溃了,真的太惨了。
引用 @阿泰打篮球 发表的: 张三说美国欧洲一些国家14岁到十八岁的女孩如果和侵犯人有特定关系的,比如父女,养妇女,老师学生,医生病人这种关系的,即使自愿,强奸罪也成立。
引用 @凯撒还是天天 发表的:这人规避了法律的限制,还达到了违法的目的,现有法律很难来制裁他,这是一人对抗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
引用 @猫桶 发表的:14岁低了点
引用 @铜人共勉 发表的: 同意跟不能反抗有啥关系
引用 @penguinku 发表的:河南的好像,几年前的新闻了。好像里面死了一个女的,其他女的还帮他处理
引用 @马督公 发表的:本来如果他说的是真的,按法律就不能办他审判不能跳出法律框架还是推动年龄上提比较现实
引用 @韶华浥尘 发表的: 现在有几件事情基本可以确定了,第一鲍是个变态,从一开始的目的就是找未成年少女圈养起来进行调教当他的X奴,第二女孩的母亲应该就是把女孩卖给鲍了,第三女孩一开始是不是自愿的不知道,但是后面已经对鲍产生了依赖,甚至还会因为鲍有了其他女人吃醋,不排除斯德哥尔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基本已经清晰了,现在关注的重点不应当在案子本身,而在于背后涉及的“送养”产业链
引用 @余姚爱情故事 发表的: 如果18岁的话 现在中国就没几个青少年不是强奸犯了
引用 @xxxxlv 发表的:很可怕,万一这次被判无罪以后可能会有大量类似的事件发生。
引用 @五大夫爵 发表的: 你可以发现他们完美到什么特定关系都没有,这家伙是美国执业律师。
引用 @TheGuang 发表的: 这个地方就别用优秀两个字了吧
引用 @浙江周润发 发表的: 大佬的名字首字母发一下看看老哥
引用 @佛系跳投 发表的: 专业能力优秀道德水平低下
引用 @阿泰打篮球 发表的: 不是养父女吗?当然,我说的那一套法律在国内不适用,没规定。
引用 @成果头号小迷弟 发表的: 这种录音带我记得不是不能当作证据吗
引用 @盐湖城的长颈鹿 发表的:美国、英国都对这种有监护关系、师生、医患之间的,未满18岁的性行为有判刑的
引用 @人一世物一世 发表的:舆论向法律施压又不是什么好事
引用 @不许黑小虎 发表的: 录音内容:男:我跟你说了,我在等你,我等到你毕业,你不要再无理取闹。 女:你是不是傻呀?你花一大堆钱娶一女的。男:你神经病吧? 女:你知道人家干净吗?男:你神经病吧! 女:我现在就神经了,我为了一个人,神经了不行吗?男:我跟你说了,我在等你。 女:多少女的因为爱情神经了,又有多少女的因为亲情病了男:我跟你说了,我在等你 女:我遇到你之前,我挺活泼开朗的,我什么都不懂,对吧,你想一下男:我跟你说了,我在等你,你不要没完没了女:你可以再教养一个,但我保证我一定比她强千倍万倍,不要看不起任何人男:谁看不起你,你神经病吧 女:我现在不应该这样吗?如果将来嫁人了,自己老公都出轨了,自己都管不住,还是女的吗?男:你将来嫁谁啊? 女:我不是说我,我是说任何人,我就算是空气,但也不能每天当空气啊男:谁把你当空气了? 女:还记得我长什么样子吗? 男:废话,你不让我见的女:我不让你见我,然后你见之前待了几年,见过了,然后你是不是就把我忘了,不知道我长什么样了 男:我不是在等你吗?女:所以说我现在长什么样子你都记不清楚了,对吗? 男:怎么可能呢?我天天看你照片,照片就在手机里。女:除了看我还看谁照片了? 男:你又开始无理取闹了。女:我现在就无理取闹了,我好久都没无理取闹了,我取闹一次就不能让着我吗?让我一次怎么了,我如果今天不说点话,你心里反正就记不清楚我了
引用 @老男人小情歌 发表的: 精神控制法而已,成年北大女生都被迫害,何况一个十几岁被亲生家庭抛弃,还在叛逆期的小孩。说句不好听的,这个条件下,精于精神控制的人,可以为所欲为。
引用 @童话卡拉斯 发表的: 是的,就像罗老师说的法律不光保护守法群众也限制了执法机构的权利顺便也使犯法者的权利得到了保护,我们当下正在推进依法建国这件事虽然很明确是强者对弱者的剥削但是法律是无法制裁他的,不过我们可以让这个人从道德和社会两方面死亡,让他自绝于社会这一点就要靠社会大众了。
引用 @五大夫爵 发表的: 没办收养手续,法律不存在养父母关系。
引用 @他扣吐斯哋 发表的: 国外啥都是香的 没办法
引用 @童话卡拉斯 发表的: 你自己查查法律再来说,我国还能靠舆论给法律施压,国外有律师团更加无法无天。
引用 @爱上那只猫 发表的: 男的本来就不是个什么好人,如果按照这个来看,女的也不是什么好玩意,但不代表男的就是好的了
引用 @站在桥上看风景的溺水鱼 发表的: 这是一个十四岁女孩说出来的话?还是养女,看个这就巴拉巴拉按照什么来看,有点思考能力行吗?搁着被侮辱了还是女生的错了
引用 @伪边锋 发表的: 18的话 那我不得被逮进去了🐶
引用 @二师兄哦 发表的: 现在是需要女方提供证据,证明当时她是被迫的。谁提出谁举证,现在就是男方已经举证:你看,她满了14岁;而且并没有不愿意。
引用 @虎扑JR0702947971 发表的:十八岁太高了,现在小孩很开放了,高中开房的很多,都有怀孕的,你这一网下去,都是强奸犯了
引用 @ruomu_666 发表的: 难搞啊 这样就很难打赢官司了 说明女方默认是恋爱关系了
引用 @心远 发表的:14岁以下免于刑事责任,现在青少年犯罪越来越多,真要提高年龄下限的话,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会更严重啊。。。 感觉还是在源头禁止好一些,送人养这种行为太违和了,和贩卖人口太相似了
引用 @tom_wyj 发表的: 罗翔老师没这么说过,不要造谣他说的是15岁女孩长的像25岁主动和多人发生关系,最高院审判的例子,说的是为什么14岁比较恰当,因为14以下可以明显看的出幼女,14-18岁并不好区分是否是幼女
引用 @白色军团 发表的: 提高年龄这个呼声据说已经有些年头了,为什么到现在还没修改?阻力是什么
引用 @煌煌赫赫 发表的:恋爱关系咋的?按照法律,不要说恋爱,就算你硬上自己老婆她一样可以告你强奸。
引用 @白胡子大象 发表的: 但提前你要能举证事实呐,你没有能力举证,那只能疑罪从无。
引用 @油炸面包 发表的: 法律学多了,人就慢慢丧失人性了,法律学习千万不要陷入技术主义者,法律永远不能超过社会常识的限制,千万不要带着法律人的傲慢,这种傲慢在我看来其实只是不学无术的一种体现。
引用 @你在北方的寒夜里四季如春 发表的: ?说的是不论自愿都算强奸的年龄从14该成18,跟14以下免于刑事责任有毛关系
引用 @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 发表的: 疑罪从无,高智商有势力的犯罪难惩处疑罪从有,公检法权力如何约束是问题唉……
引用 @煌煌赫赫 发表的:刑事案需要警察取证,而不是女方提供证据。男方证据无效。婚内尚可判强奸,他这证据能证明啥?啥都证明不了。你硬上女朋友她一样可以告你强奸。
引用 @兰西雅 发表的: 律师拿钱办事,不是律师的职业道德吗?这不是很正常嘛,为什么要骂律师,怎么不骂检控官不作为呢?
引用 @Leee3e 发表的: 三权分立有好有坏吧
引用 @德理克罗斯 发表的: 赵秉志…,看完回来说一下读后感🐶
引用 @神气的红魔鬼1 发表的: 那你觉得应该是几岁?如果改成16岁,那一堆早恋高中生不全得强奸罪抓进去了?
引用 @卡拉那就这样吧 发表的: 美国一堆黑人13 14生小孩
引用 @明月几时有真情 发表的:没法证明啊。 希望大牛们能提个议案:十四以下无条件为罪。十四至十八存在身份不对等,女性自诉即为罪。 感觉更合理一些。
引用 @歪比哇卜 发表的: 14岁确实太低了,但是初二不至于,我上学早点,14岁都高一了…
引用 @机智滑稽坏 发表的: 14岁的孩子能懂什么呢,再说碰到的是这种有文化的渣滓
引用 @热砂旋转功 发表的: 这时候就需要一个会武术的流氓来教育他一下了
我和另一个人说的好好的 自己看不懂来插一嘴 就是欠骂
那既然冲突,罗老师又干嘛在A视频里同意司法解释,B视频里认为要提高年龄限制呢?
傻子
法律从来不是独立的,即使它不受舆论影响,也会受别的方面影响
是否是在女孩同意录音的情况下录音,应该很重要吧?我想偷录的不能作为定罪证据,也应该不能作为脱罪证据吧?而且,自愿录音谁信啊?
嘻嘻 请宁继续
我们这边职高一大批
律师拿钱办事,不是律师的职业道德吗?这不是很正常嘛,为什么要骂律师,怎么不骂检控官不作为呢?
也难,主要那个逼拿出了对他有利的电话录音来证明小姑凉是同意的,妈的太奸诈了
妈了个巴子真是个畜牲啊
罗老师说了,2013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关于严厉惩治性侵犯未成年人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当受害人和嫌疑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比如监护与被监护、学生老师这种,利用地位优势,利用未成年人孤立无援,迫使女生就范,可以直接以强奸论处
提高和处于优势地位的人发生关系的年龄限制,比如老师,医生这种提高到18岁,罗老师的原意是这样的
因为他提的美国例子,但美国法律是10岁一下一律强奸,10-16/18可以辩解误解主观误解,也是符合法律主客观一致的要求
但中国的解释是12岁一下一律强奸,16岁以上自愿包括和老师,医生这种支配地位人员,罗老师是说这个16岁应该提高到18岁,而不是12岁一下一律算强奸提高到18岁一下一律算强奸,两个幼女的定义和作用都不同
罗翔之前说过建议改到十八,因为低于十八必然导致对未成年的剥削。结果这事真发生了
同意跟不能反抗有啥关系
也就是说实质上是加“优势地位”相关的条款进行区分呗?
对的,警察还在他手机发现他又在搜送养的qq了,估计女孩子长大了,他又想找个小的来控制,这狗东西, 艹
你可以发现他们完美到什么特定关系都没有,这家伙是美国执业律师。
对抗法律体系?笑死我了
14岁低,14岁零一个月低吗?零2个月低吗?15岁低吗?你很难界定一个量啊,我还说现在普遍早熟得下调年龄呢
我是你的老师,你不给我,我就发动全班排挤你,挑你的刺。这种情况下,你显然不敢反抗,你的同意是无意义的。
死那个女的是因为和另一个争风吃醋被另一个女的杀了的。真的吐了
回美国办他好了,那边规定与未成年发生关系的一律视为qj
这人原来是程序员,最厉害就是找bug
这种人肯定有其他违法行为,查一下就有了
还是有明白人的
你周围都什么人啊……
大量类似的应该不至于 像他一样知识水平这么高的人渣应该不多
不是养父女吗?当然,我说的那一套法律在国内不适用,没规定。
专业能力优秀
道德水平低下
大佬的名字首字母发一下看看老哥
赵秉志
有一说一,专业能力也不见得是优秀,说到底把学来的法律知识用于做违反道德甚至用于钻法律的空子这件事本身就已经很对不起他的专业了。
也就是说它只是玩弄了刑法条文,而在法学专业上它压根不算入门。
没办收养手续
谁说的,早就修改了
问题是这个所谓的干爹说法太暧昧了,并不是有法律效益的认养关系,从我国现有法律讲几乎判不了这个人
可以看看这个
男的本来就不是个什么好人,如果按照这个来看,女的也不是什么好玩意,但不代表男的就是好的了
舆论办案只是扩大了主观定罪的可能性,所以不能说完全抛却舆论,权威亦需要道德为辅助
现在是需要女方提供证据,证明当时她是被迫的。谁提出谁举证,
现在就是男方已经举证:你看,她满了14岁;而且并没有不愿意。
然后跟幼女发生关系无论如何都是犯罪
所以两个都是智力压制?
自绝于社会其实挺难的,公众是很容易遗忘的,而且又没有经济制裁,回头人家出国了,还不是逍遥自在,想一想社会上有那么多超出想象的变态,真是不想继续往下想人性的丑陋
为啥你能分析到这种高度?
没办收养手续,法律不存在养父母关系。
确实被他钻了空子
参照香港回归前的张子强案,当然回归后立马办了另说
我也觉得优秀用的不恰当,词语的使用是讲究语境的
不能证明14岁以前两人的关系和发生的事实
他的录音有毛用啊,法院根本不会采纳作为证据
怎么可能判无罪。
希拉里点赞
这是一个十四岁女孩说出来的话?还是养女,看个这就巴拉巴拉按照什么来看,有点思考能力行吗?搁着被侮辱了还是女生的错了
首先这是录音内容,如果你不能证明这个录音是假的,那么这话就是你认为的不可能说出这种话的14岁的小姑娘说出来的,其次,我是从内容来说,这个女的知道男的和别人有关系,还跟他保持一个从语言来看算是情侣关系,你单从这方面来看她是个多纯洁多无辜的人?最后,我哪说这个女的被侮辱是她的错了,我原话是说这个男的是个好人,然后被女的诬陷了,还是我说她活该被侮辱了。有些事情我们很容易能看出来谁对谁错,这件事也很明白,不管女的是否自愿,男的在法律和道德上都是有罪的,但是我认为这个女的至少不是洁身自好的,并不是说她被侮辱有错
早恋又不算
刑事案需要警察取证,而不是女方提供证据。男方证据无效。婚内尚可判强奸,他这证据能证明啥?啥都证明不了。你硬上女朋友她一样可以告你强奸。
看到双方年龄相仿没有?
恋爱关系咋的?按照法律,不要说恋爱,就算你硬上自己老婆她一样可以告你强奸。
?说的是不论自愿都算强奸的年龄从14该成18,跟14以下免于刑事责任有毛关系
但这个鲍,是所有录音都保留呢,还是单独保留这份录音?如果单独保留这些,那他的出发点可能就是坏的。
问题就在于法律到底是保护幼女还是保护抢劫犯。觉得不好区分,可以要求看身份证啊。都不知道对方几岁就上床,这种男的为什么要保护?
相反,14到16岁之间许多刑事责任都不用负,却要求被强奸自己提供证据,这到底是保护青少年还是保护青少年罪犯?
因为科级干部有破处需求。提高年龄他们就不容易找了。
这点我赞同 但是这样就不好界定是否是违背个人意愿
大学的时候 我们学校这边有个女的被渣男劈腿 然后这个女的约渣男出来喝酒 酒后乱性 然后第二天一早就报警说那个男的强奸 这种很复杂就很难界定了
疑罪从无,高智商有势力的犯罪难惩处
疑罪从有,公检法权力如何约束是问题
唉……
罗老师说的是法律学多了,反而陷入技术主义的陷阱,并不是真的说没人性,只是这人对法律理解错误了,导致出现违反常识的情况。
鲍可能这人一开始就没人性,只是单纯将法律视为万物。
两种人完全是不同的情况,罗老师说的是上面第一种人,你用来套用第二种人。
法律要有内在逻辑啊,你不能一边说18岁以下啥都不懂,一边说18岁以下杀人放火要负责任。
而且18岁绝大多数人也是没有经济独立能力的,被父母支配的也多的是,要提高到20或者22?
太容易了,修改法律啊。14岁以上就不犯法,这法律简直是笑话,不知道保护的是谁。如果以这个案件为契机推动法律修改,鲍某就算逃过去也可以防止其他类似情况发生。另外烟台和北京警方接到报警后的处理都有问题,都需要处理。
警察取证当然没错,但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证据,那岂不是警察就可以当法官了?
而且刑事案件,是不能“假定罪犯”的,只能是通过取得直接证据来证明嫌疑人是罪犯!另外,是谁提出谁取证,女方是原告,要定男方的罪、定什么罪,你需要给法官提供直接的证据,比如能证明第一次发生关系时女方不满14、比如是在女方被迫的情况下发生关系的证据!!!
而目前我们能看到的信息,只有:女方报案说自己被强奸……如果只有这么一条报案信息,而拿不出任何证据,法院都不会受理案件好吗
虽然我亮了你,但还是想说,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要予取予求的。
跟三权分立有鸡毛关系...无语(¯―¯٥)
你这就是扯了,赵秉志是和自己的博士生发生关系
两个都是小孩,且自愿 可以豁免。具体细节法律有规定,叫什么罗密欧与朱丽叶条款吧,在美国
两个都是小孩,且自愿 可以豁免。具体细节法律有规定,叫什么罗密欧与朱丽叶条款吧,在美国
举报没啊
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前提是在事发当时女方确实存在反抗的想法,只是无法付诸行动,如果连反抗想法都没有那就是自愿,所以问题来了,在没有证据证明女方事发当时存在反抗行为的情况下,如何证明女方当时确实有反抗想法?这是一件不可能被证明的事情。所以最后还是得回到男方存在强迫行为的举证上
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也是强奸,这话讲给法官听就是个笑话 [ 此帖被河东之水在2020-04-17 21:04修改 ]
存在身份不对等,女性一告就是强奸,法官你牛逼
我今年15,上初三,班上大部分人都是15岁,说明法律规定的就是初二,这个年龄大家思想都不成熟,很容易干出格的事情
懂得可多了,之前那个杀母案不就是一个十二三岁的孩子干的吗?
流氓干嘛要去打流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