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我不想结束 发表的: 不是说未成年不管自不自愿都不行吗
引用 @The0utsider 发表的: 鲍某放这些录音的目的就是说明他们发生关系是在女生14岁以上且自愿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表明女孩是受强迫的,所以很难办啊。
引用 @grfiiiYB 发表的: 我觉得不低了 高中校园里发生性关系其实挺常见的 毕竟到了这个年龄 冲动在所难免 要不高中校园里一堆强奸犯 但是该改的是利用地位优势的强奸的界定
引用 @三通无双 发表的: 现在就有哦,只是没有曝光出来,如果将14岁这个门槛提高到18岁,一个成年人的判断和选择可以为自己负责,就可以了
引用 @grfiiiYB 发表的: 说真的 我身边有很多高中生之间发生性关系的 本来就是懵懂冲动的年纪 这个很正常 但是应该像罗翔说的那样 禁止利用地位优势来发生关系
引用 @丶隔壁老陈 发表的:不是未成年,是14岁一下的算幼女…幼女不行…问题是就算改法律,把幼女的年轻提高到16岁,像鲍这种人最多等2年,一样得手了… 法律的问题是,法律不但保护受害人,也保护施暴者…基本无解…如果不走纯法律条文,那就成了人治…人治这种东西,可控性就更差了,你只能期待掌权者永远的英明神武,完全没有私心,不然问题就比法治多的多…
引用 @凯撒还是天天 发表的:这人规避了法律的限制,还达到了违法的目的,现有法律很难来制裁他,这是一人对抗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
引用 @天圆地方你骗人 发表的: 持续4年,又不是囚禁那种,肯定是有习惯或者自愿同意的片段的,看他有没有专门留证据了
引用 @Time_lapse 发表的: 问题是在这上面法律没有什么要完善的地方啊。你说精神控制也算犯罪?那所有钓着舔狗的女神们都要进局子了。要么就是提高保护年龄,把14改成16,18?可网友们一边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一边又觉得14岁还很无知,有点分裂啊。
引用 @童话卡拉斯 发表的: 你自己查查法律再来说,我国还能靠舆论给法律施压,国外有律师团更加无法无天。
引用 @我只想逛逛 发表的: 我记得14岁以下,不管是不是自愿都算强奸,就是犯罪,就看公安机关要不要办而已
引用 @圣城阿赞 发表的: 利用特殊身份控制女孩这些都不做数了吧。
引用 @声慢慢 发表的:就怕流氓懂法
引用 @大调哥 发表的: 按照我国法律这货是逃了,按照别国法律就逃不了
引用 @VinLin 发表的: 据说美国各州都是16-18,加州是18。这还是在号称自由开放的美国。
引用 @勤劳朴素王满银 发表的:罗翔老师说过,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也构成强奸!
引用 @手撕辣子鸡 发表的: 这小女孩他妈就没问题?
引用 @猫桶 发表的:14岁低了点
引用 @丶千军万马避白袍丶 发表的: 啥高中啊
引用 @古典中场雷多东 发表的: 那我以后就收养12-13岁的女孩,然后给她们洗脑1到2年,反正无罪呗!服了。
引用 @Herr_Snow 发表的:还是那句老话,不怕流氓会打架,就怕流氓有文化
引用 @梦幻的泡影 发表的:突然想到几年前那个少年在车站等车时把手伸到衣服里摸小姑娘的胸的事情后来有下文吗?好像是说那个小姑娘是他们家的养女,后续好像就没说法了。
引用 @人一世物一世 发表的:舆论向法律施压又不是什么好事
引用 @凯撒还是天天 发表的:这个案件放在司法考试中大家能得几分。。。
引用 @白胡子大象 发表的: 但提前你要能举证事实呐,你没有能力举证,那只能疑罪从无。
引用 @克利夫兰情怀队 发表的: 这件事罗老师其实已经分析的很透彻了,鲍作为养父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并且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性侵受害人,可惜我国法律把幼女定义在14岁以下,要是定到18岁鲍某就彻底完蛋了,鲍某肯定也是对相关法律了解,心里有数,知道不会受到重罚
引用 @xxxxlv 发表的:很可怕,万一这次被判无罪以后可能会有大量类似的事件发生。
引用 @郭得刚 发表的: 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吧
引用 @xll1201 发表的:一早就开始录音,筛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很早就为将来可能来到我法律诉讼做准备,真是人渣。
引用 @像少年啦飞驰_ 发表的: 舆论给法律施压…在这件事上看来如果鲍最后被定罪好像是大快人心,但是法律应该是严肃的,不应该被舆论左右,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当时闻隔就是舆论判案,一群知识分子没有辩护的机会就被打倒了甚至有的被迫害致死,所以再罪大恶极的人也应该给他辩解的机会,而且一切都该以证据讲话,拿不出实锤证据就只能疑罪从无,否则依法治国就只是一句空话
引用 @NORTHIOR 发表的:尤其是在我国xin教育如此缺乏的情况下
引用 @虎扑JR0476436587 发表的:这种人应该最大的乐趣就在于操纵别人时候的掌控感吧 否则就为了一张肉票,值得费这么大的事,犯法律风险吗.... 找个随便点的漂亮成年女生,一顿操作下来也能得手啊,以他的能力
引用 @喝水不洗澡 发表的: 舆论治法并不好,程序正义还是更重要一点。舆论是最盲目又最容易煽动的
引用 @余姚爱情故事 发表的: 如果18岁的话 现在中国就没几个青少年不是强奸犯了
引用 @神气的红魔鬼1 发表的: 这么高吗?那美国难道没有21一下被破处的?
引用 @王八蛋你不是人 发表的:录音在哪,听听
引用 @货损出把戏 发表的: 实际上这样的事在老成功男人圈子很常见,美国有个老头导演也和养女结婚
引用 @Tregear 发表的: 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 尽善尽美的 存在即会有漏洞 因为你无法抑制人性的恶 只有这一桩桩的案件来促使法律不断完善这些漏洞
引用 @含泪啃肉包 发表的: 如果18岁,那多少高中生是强奸犯。
引用 @knmm2 发表的: 依法治国目的不就是要讲究客观证据,避免主观武断么?怎么这时候又变了??恐怕除了当事人,没人知道真相,你们的想法都是已经建立了预设立场前提下,这本身就已经不合理了
引用 @大坏猴 发表的:那是12,12一下无论如何都是强奸,12到14要看是否愿意
引用 @南屏晚钟是你的风 发表的: 执政党会充分考虑民意的
引用 @天圆地方你骗人 发表的: 没必要,法律不完备就修订法律,从整个国家层面讲,如果法治变人治是一种倒退
引用 @马督公 发表的:那是罗翔老师的立法意见,其实没有这条
引用 @EricKarlQi 发表的: 青梅竹马是保护的
引用 @dx3906恒星 发表的: 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各有各的好
引用 @天天下雨不停 发表的: 之前龙哥被反杀那事,就因为舆论压力,那人无罪释放了,好像听说过,国内就没有正当防卫这套说法!
引用 @丶隔壁老陈 发表的:这根本无法完善…人家14岁还自愿怎么完善?要么人治判他有罪,纯法治根本无解,因为法律不但保护受害人也保护施暴者… 没有体系是完美的,也永远没办法完美…只要法律拥有保护施暴者的属性就是无解…但法律一旦不保护施暴者的权利,那就成了人治,不是法治
引用 @VinLin 发表的: 这条法律得修改了。过去是因为有童养媳的情况,现在除了偏远山区,哪里还有童养媳这东西?凭什么18岁以前都需要父母监护,14岁却能发生X关系?
引用 @德鲁与海 发表的: 所以罗翔才说,性自愿14岁低了,应该提到18岁。另外要增设“利用优势地位”条款
引用 @神龙之祖2015 发表的: 但舆论不能干涉司法
引用 @老男人小情歌 发表的: 精神控制法而已,成年北大女生都被迫害,何况一个十几岁被亲生家庭抛弃,还在叛逆期的小孩。说句不好听的,这个条件下,精于精神控制的人,可以为所欲为。
引用 @圣城阿赞 发表的: 不是说认的干爹吗,
引用 @LION8 发表的: 这位同学,应该是利用特殊地位导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回去重看复习一下
这确实是中国法律的一个漏洞。可以参考的是美国的罗密欧朱丽叶条款,对于18岁以下青少年的性行为应一律视为qj,不论对方同意与否;只有一种条件例外,就是性行为双方年龄相仿(比如三岁以内),此时应援引成年人相关qj条款。鲍某案件目前来看最好的结果,就是应该促进全国人大对刑法进行修正案补充,完善相关法律内容。
罗翔老师最近有一期说了,可以去看一下
我觉得也该看双方年龄差,两个都是未成年人还好,但如果一方成年一方未成年且年龄差在10岁以上这就不太好了
14岁以下免于刑事责任,现在青少年犯罪越来越多,真要提高年龄下限的话,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会更严重啊。。。
感觉还是在源头禁止好一些,送人养这种行为太违和了,和贩卖人口太相似了
啥高中啊
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 尽善尽美的 存在即会有漏洞 因为你无法抑制人性的恶 只有这一桩桩的案件来促使法律不断完善这些漏洞
依法治国目的不就是要讲究客观证据,避免主观武断么?怎么这时候又变了??恐怕除了当事人,没人知道真相,你们的想法都是已经建立了预设立场前提下,这本身就已经不合理了
这证据根本不牢靠,因为是以领养的方式搞,还是以包养?包养的方式就是说先告诉对方是当女朋友,但他这种方式说就是说先领养当女儿再在包养当女朋友,犯法是逃不掉的
做这件事前处心积虑。
还是有的,例如美国的罗密欧朱丽叶条款。对十八岁以下青少年的性行为一律视为qj或者
xq,但只有一种情况除外,就是性行为双方年龄相仿,此时再援引成年人相关条款判断。
现在有几件事情基本可以确定了,第一鲍是个变态,从一开始的目的就是找未成年少女圈养起来进行调教当他的X奴,第二女孩的母亲应该就是把女孩卖给鲍了,第三女孩一开始是不是自愿的不知道,但是后面已经对鲍产生了依赖,甚至还会因为鲍有了其他女人吃醋,不排除斯德哥尔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基本已经清晰了,现在关注的重点不应当在案子本身,而在于背后涉及的“送养”产业链
舆论向法律施压又不是什么好事
管他三七二十一,上来就是我国法律没有别国法律好
问题得有证据啊,说实话这种案子太难取证了
意见,还没立法
人人都该懂法,懂法不是违法的理由
你说错了。他没有对抗,相反,他很遵守游戏规则。那些在网上发声想要特事特办的人才在对抗法律。
胡咧咧
分等级,自己好好看
罗翔要是知道你看了一顿他的视频总结成这样,估计以后再也不想说话了。其他Jr已经把这句话完整的说出来了。
你要是就是理解成那样,那就是脑子不行;要是故意发一半上来,那就是人品不行。
像是卖孩子的 不像好人
18周岁可以。就算你是高中情侣,等到高考完了解决也不晚啊。
天津某重点中学
首先你得收养的到啊
这时候就需要一个会武术的流氓来教育他一下了
当事人不提出诉讼的话,没法管啊
不是好与坏只是倾向的不同而已,关键看不惯他的国内外双标。
但国外有法外正义
比如加特林菩萨
这这这。。。强人所难了啊
这还有那么多赞我真是服,法律规定是14岁,不是未成年人。如果是未成年人,那现在初中高中普遍开房岂不是一抓一大把?
嗯啊,有利于行为人的推定…
国内,不好说,导致变数的因素太多,等吧
要是定到18岁我觉得JRS很多也得完蛋
本身学法的 知道怎么利用漏洞去规避吧
所以这个时间应该成为法律进步的里程碑,也就是围绕保障社会边缘少年少女而改进一些法律条文,包括监护人的责任划分。在社会边缘地带,很多十几岁的女孩,甚至更小的,十二三岁的女孩因为家庭监护责任的缺失,早早进入社会,误入歧途,做小姐或者做小三的并不少见,而且多数还不是被强迫的,不但心甘情愿,还乐于享受这样的生活,帮助她们重回校园或者找工作几乎很难。所以如果保障这类边缘少年,真的需要很多机构联动,法律推动。
买卖人口。。。
在女孩被侵犯后,她们会不停的给自己心理暗示,暗示自己是在和对方谈恋爱,以减轻心中的负担,这是一种对自己的心理保护,很常见的现象。
总的来说,那个人渣真的对法律漏洞以及精神控制玩的很6了,14的女孩,哪里玩的过国际大律师。
引用罗翔老师的观点:这就是强者对弱者的剥削,两人存在特定关系下发生关系,何况还是和未成年人。
之前龙哥被反杀那事,就因为舆论压力,那人无罪释放了,好像听说过,国内就没有正当防卫这套说法!
问个不适用,那会已经没法律基础了
保守的人又不保守的法律
一顿操作?很多女的得一顿操作去找他,这种身家如果没有约束或者道德不行 真的不缺女人,各种层次的都不会缺
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各有各的好
至少人家那有化学阉割和定位器,我们有什么?嫖宿幼女罪?
自己查查再来说 兄弟
?
高中后确实相对的多了些 还是年龄太小以为遇到的都是真爱 14岁真的太小了 三观和身体都没发育完全 不管自不自愿 受到的伤害都大
一个受害人,一个加害人,能一样吗
怎么界定地位优势?又如何界定是否利用了地位优势
我一直以为是16岁以上...
1-14是一级重罪,14-18是二级重罪,18-21是三级重罪! 主要看有没有特定性关系,
录音内容:
男:我跟你说了,我在等你,我等到你毕业,你不要再无理取闹。 女:你是不是傻呀?你花一大堆钱娶一女的。
男:你神经病吧? 女:你知道人家干净吗?
男:你神经病吧! 女:我现在就神经了,我为了一个人,神经了不行吗?
男:我跟你说了,我在等你。 女:多少女的因为爱情神经了,又有多少女的因为亲情病了
男:我跟你说了,我在等你 女:我遇到你之前,我挺活泼开朗的,我什么都不懂,对吧,你想一下
男:我跟你说了,我在等你,你不要没完没了
女:你可以再教养一个,但我保证我一定比她强千倍万倍,不要看不起任何人
男:谁看不起你,你神经病吧 女:我现在不应该这样吗?如果将来嫁人了,自己老公都出轨了,自己都管不住,还是女的吗?
男:你将来嫁谁啊? 女:我不是说我,我是说任何人,我就算是空气,但也不能每天当空气啊
男:谁把你当空气了? 女:还记得我长什么样子吗? 男:废话,你不让我见的
女:我不让你见我,然后你见之前待了几年,见过了,然后你是不是就把我忘了,不知道我长什么样了 男:我不是在等你吗?
女:所以说我现在长什么样子你都记不清楚了,对吗? 男:怎么可能呢?我天天看你照片,照片就在手机里。
女:除了看我还看谁照片了? 男:你又开始无理取闹了。
女:我现在就无理取闹了,我好久都没无理取闹了,我取闹一次就不能让着我吗?让我一次怎么了,我如果今天不说点话,你心里反正就记不清楚我了
写错了,是10,16.21。
最高死刑
又开始举例论证了,我也能举例没有
美国是分三级的,一看罗翔就没好好看,模范刑法典最高一级是21岁
可以通过不断的互相假设来弥补漏洞 ,通过编故事来找法律漏洞是成本最低的
这话不是扯淡的,如果真的钻漏洞避罪成功,就谈不上犯法,而且因为这一例修改法律,司法体系直接就变成笑话了。可以通过个案给后续类案参考,但是夹杂民意或者不按规则审判,确实不利于司法公正性
青梅竹马是保护的
现在当事人是两人,孩子母亲一直是神秘人暂且不管,现在女孩和该男子处于控诉与申辩状态,现在就是找证据来让法律得到执行
罗老师也说过,对未成年人要采取软加强主意,这二者并不矛盾,限制你的自由,是为了保护你
应该是14以下
依法治国
法治和法制不一样
是最高法的意见,不是法律条文。
你可拉倒吧。
程序正义大部分情况下会导致结果正义,少数情况下不匹配
你应该翻翻判决书
提到十六岁就好了很多
怎么改?16岁?16岁和14岁差别不大。18岁的话那上大学之前女性就不能发生性关系了
18的话 那我不得被逮进去了🐶
结果正义只是理论上好而已,人又不是神,怎么可能知道真相。程序正义不严就会造成冤假错案,而执行自己心目中所谓的结果正义的人,很多时候也不过是片面地认为自己掌握了真理
舆论当然不能干涉司法,但是法制本身也是需要不断完善的
什么叫无法无天?
发生这种案件不应该去思考司法的不完整性吗?
舆论给法律施压,说到底不还是在脚踏法律。
很难,高中生性行为的不要太多。如果真提高到18岁,那么他们都能算强奸,那以后万一闹掰了啥的,随便一告就都要坐牢
搞不清楚,自愿发生关系
舆论法律影响也就在立法环节,执法环节和量刑环节,而法院审理影响不了,这种事没法搞的
14是有点小了,16差不多
美国、英国都对这种有监护关系、师生、医患之间的,未满18岁的性行为有判刑的
娱乐圈一群干爹怎么说
这位同学,我觉得你没有看仔细哦,利用特殊地位,利用教养关系,利用特殊职责利用优势地位或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人和其发生性关系,也属于强奸!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你显然使对方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扯淡,精神控制都来了,我看是精神胜利大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