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der current Texas law no one can have sex with someone under 17 UNLESS: 1 there is no more than 3 years age difference (to the day); 2 he does not have to register as a sex offender; 3 the victim is 14 or older;
Romeo and Juliet laws and clauses concern young adults or teenagers who are a few years apart and have willingly had sexual relations. The purpose of Romeo and Juliet provisions is to prevent a sexual act that occurred between individuals with a few years age difference from being considered a criminal offense.
O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protections a Romeo and Juliet provision can offer is a guarantee that a convicted individual will not have to register as a sex offender.
你还是百度下他的履历吧,这狗日的可不是小公司请的混子法务,一般的司法人员法律水平真没有他高
国内当然有正当防卫 只不过在此之前很少有判决是正当防卫的 大都是防卫过当而已
所以现在有锤了?确定女孩是主动还是被动了?
非法收养就能判刑了,这件事就是精英律师完美利用法律漏洞,
求求你带点脑子,如果把14岁提高到18岁。怎么判定是否青梅竹马?青梅竹马怎么鉴定?我求求你给我找出来那条法律这么写的。
?我反驳你反驳的是这个?你说人家没好好学,说话说半句,我反驳的是前半句不怎么重要重要的就是他说的后半句“不知、不能、不敢”,那个层主说的没错,而你却说人家脑子不好
???
这个人是真的厉害,能通过美国的司法考试,成为出庭法官,在中国也有证,说明这个人精通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普通的法官检察官还真不一定就有他法律素养高,搞不定他主要还是证据问题,强奸案讲究即时性,时间拖越长,可以搜集的证据越少……虽然很悲愤,不过从法律层面想定罪太难了,除非有特殊办法
而且你说的是个jb?人家说青梅竹马是保护的,全球各地都有对应法条,人家根本没说错,你说一句拉到?现在又扯18岁又扯怎么判断?都不知道你语文怎么学的??不懂就多学而不是怼天怼地,这种东西可太容易判断了
中国没有乱伦罪,不然这人渣分分钟进去
?
中国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中规定:
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很简单,首次性经验不满14岁,或者这女孩指定地方做骨龄测试现在还不满14岁,绝杀他。
Under current Texas law no one can have sex with someone under 17 UNLESS:
1 there is no more than 3 years age difference (to the day);
2 he does not have to register as a sex offender;
3 the victim is 14 or older;
Romeo and Juliet laws and clauses concern young adults or teenagers who are a few years apart and have willingly had sexual relations. The purpose of Romeo and Juliet provisions is to prevent a sexual act that occurred between individuals with a few years age difference from being considered a criminal offense.
O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protections a Romeo and Juliet provision can offer is a guarantee that a convicted individual will not have to register as a sex offender.
他要是能逃脱制裁,未来就会有人以他为指南
罗翔老师没这么说过,不要造谣
他说的是15岁女孩长的像25岁主动和多人发生关系,最高院审判的例子,说的是为什么14岁比较恰当,因为14以下可以明显看的出幼女,14-18岁并不好区分是否是幼女
标准是一样的,年龄只是界定刑事能力,而不区分原告被告,14岁以下强奸多了去了,还有很多恶性案件,都在呼吁降低未成年的年龄。
我20之前睡了几个没满18的,有锤子事
把女孩母亲一起办了
他是精英中的精英了 唉
首先,你得有那个法律水平,真当人家那么多年律师白混的
美国性观念更加开放,而且年龄比中国定的还高,但人家不怕被当成强奸犯因为有罗密欧朱丽叶法案,这可太容易判断是否青梅竹马(也被称为两小无猜,罗密欧与朱丽叶)了…真当全世界法律工作者都是傻得啊?
也不知道小姑娘后来怎么样了
知道为什么是14岁吗,以为制定这个法律的大佬本身就强健14岁的幼女,所以定了这个法,最无敌的是,他无罪
卧槽 说的感觉挺准确的 这都是啥书里的内容 给大家科普一下
因为制定这个法的老大强健的幼女就在这个年龄,刑法好像就是他写的,你去知乎搜一下你会三观崩坏
哎,其实现在很多初高中生有些这个年纪就发生关系了。只不过这件事让大家难以接受是两个人的年龄和地位差距而已。是不符合公序良德的
合不合法不知道,萝莉控死变态是真的……
不是的,12到14,就是属于是否自愿,12以下,无需辩护,直接以强奸定罪
人家确实说过啊,罗老师还专门问,你们觉得高了还是低了?原视频又不是没看过,你张口就说别人造谣???
那这不就是调查取证的事儿了嘛
青少年之间发生性关系和利用身份地位对青少年进行性剥削是两回事啊。
我说的也是如何取证不知不能不敢 女孩单方说就可以吗 那是不是所有的包养翻脸了都可以说对方qj
讲的是2003年最高院对辽宁13岁女孩主动和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私法解释,认为没有主观故意,在误解情况下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算犯罪的这个说法,罗老师是支持的
BV1E741157bw
好像同年龄段内性行为是不按强奸算的,前几天才看罗翔讲过,原则上未满14岁女孩发生性行为算强奸,但有特例,16岁以下男性在女孩同意的情况下,是不算的。罗翔管这个叫青梅竹马的辩护理由
所以就算把年龄从14提高到18,20岁以下的男生在女性自愿的情况下应该也是不算的
你也不懂,青梅竹马条款是16岁。
男方年龄不满16周岁,和未满14周岁的幼女偶尔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强奸。
14岁以下
当时对应的铁路公安发了蓝底拘留通报。
谢谢老哥,刚看到他履历的帖子了,确实很神奇,感觉他的履历用神奇形容都不亏
但是现在有的地方还有十六七订婚的,我以前小学同学就是十六订的婚,事实婚姻四五年才领的证,二十的时候孩子都一岁多了(主要是她和她老公家都还挺有钱也不是农村的,我也不清楚为啥这么早)……
但是同龄之间发生性关系怎么算?初中生情侣之间发生关系的很多啊(这还是在十几年前我上初中的时候,现在兴许更常见)真要是提高到十八岁,我觉得带来的问题也多
司法被监督,立法被完善。
个人感觉,一是实际风俗问题,现在很多地方早结婚生娃习俗一直存在。二是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十四到十八岁这个年龄段用肉眼分辨确实困难。
法律要考虑民意但要超越民意。不是说这件事上民意是错的,只是法律必须作为准则存在
订婚可以,发生关系不行,至少等到18或者16以后
你觉得初中发生关系正常么?本来就是不正之风,两个啥都不懂的小屁孩,要是不知道采取措施,生出来小孩谁养啊
没法证明啊。 希望大牛们能提个议案:十四以下无条件为罪。十四至十八存在身份不对等,女性自诉即为罪。 感觉更合理一些。
这个是这个,我就说一开始我说的那个,怎么能是我造谣?人原话就是那么说的呀。
你说不满就不满了?
这个有点恐怖啊,那可能之前还有其他的受害者?
那依法治国就是空谈 所以很矛盾
知乎搜啥标题
当然所有的qj都需要取证,普通情况下的qj很容易取证,即使是你说的包养也有类似于“收款记录”“亲友同事的证言”等等来区别女性是否“自愿”的证据。但是在这件案子里女孩年龄太小自己没有保存证据的意识,也没有足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人证言,这就是这件案子难办的原因,也很有可能是为什么当地公安机关多次不立案,甚至第一次立案取消的原因。
赵秉志…,看完回来说一下读后感🐶
不要为难读书少的🐶
测了,超过14岁
你不能断章取义,罗老师说的是按照美国整体的定义来说18岁合理,但中国法律定义上并不完全和美国相同,所以照搬18岁并不合理
罗老师说的18岁是有前提的,脱离开前提就是在断章取义
以后还会有受害者,真是禽兽
有法律条文专门规定啊,利用优势地位和未成年人发生关系的。即使女生同意视为不同意。
跨领域的想当然就不要说了
以前就是十六岁以下,但后来因为一些案例改成十四岁的
罗翔教授讲过,曾经有一个案例,据此由十六岁修改为十四岁
所以高潮啥 智障玩意 我和那个人最开始讨论怎么取证 他发一半对于14-18岁强奸定义 我说他故意发不完整的 你又来了
。。。。。想多了。。大把大学读完了也没用过的
十八岁太高了,现在小孩很开放了,高中开房的很多,都有怀孕的,你这一网下去,都是强奸犯了
而且他说了,21岁这个标准,只是模范法例,美国很多地区实践用的还是18岁。
他也提到德国也是14岁,但是有严格的“利用优势地位”条款。
他认为年龄要提,相关条款要补足,请问我还要怎么看得全面?
底下这话是视频原话,他这么说,不是明确态度?
你错了就是错了,张嘴说别人造谣你还有理了?
可惜小丑也有不少粉丝啊...
不好说
那不就双标了吗?立法的依据就在于小孩是否懂事,是否明白自己的所作所为。就小孩放火那事,不少人还喊着死刑的,让人心寒
14岁的孩子能懂什么呢,再说碰到的是这种有文化的渣滓
说的驴唇不对马嘴
罗老师说幼女不止一次,另外一个视频你可以去看看BV1E741157bw
在这个视频里面罗老师是赞同最高院关于13岁幼女主动与他人发生关系的判定的,根据罗老师坚持的法律基本原则主客观统一,罗老师的提高18岁也是在要排除明知幼女的前提下,你看了一两个视频就觉得听懂了刑法了?简直让人笑掉大牙
这两个矛盾吗?承认目前框架下的司法解释合理性和他认为年龄上提,完善条款并不冲突啊。
倒是你,除了人生攻击就是嘲讽,招你惹你了?
我先道歉,我觉得我不应该纠结“你说我造谣”这个点,而且这个帖子话题是鲍某这个案子,具体结合这个案子来看,应该怎么裁定,规则应该怎么设置,从而能够避免鲍某这种行为再次发生?
年龄标准提升,增设“利用优势地位”条款,对这个案件应该是有参考意义的吧
司法解释就是12岁一下算幼女,不存在误认的可能性,12岁到14岁可能存在误认,需要客观证据判断来实现客观主观统一性,罗老师自己也认同了12岁一下绝对是能认出幼女的,12岁到14岁可能有个别长得很成熟,和实际年龄不符
提高到18岁算幼女,那就是认为18岁一下不存在误认的可能性,,只要是和18岁一下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这点和罗老师在解释最高院判决的说法又完全不同,怎么就不冲突了?
无法避免,法律只要是设置了条件,就必然有恶人依照法律的条件去实施恶行
我国法律里面本来就有关于优势地位的条款,名词和外国不同而已,在实践上相差并不大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
至于年龄标准提升,是与实际生活不符的,说到强奸幼女就要提升到18岁,说道青少年杀人就要降低刑罚年龄,这两者对实际生活中的成熟定义本来就是矛盾的,按照我的看法法律要与社会实情一致,现代人早熟是事实,降低成年年龄定义才符合社会实情
存在于规范性文件,司法实践中可以适用
就是14,12以下是直接认定为知道是幼女,12到14是需要具体判断当事人是否知道是幼女,这个是为了防止犯罪人以自己不知道对方是幼女为由,从而降低刑罚,跟自不自愿没关系
把所有录音听了一遍,我的推断是,鲍某买了个童养媳,睡了几年腻了,想抛弃掉另外教养一个,小女孩急了,就告他强奸。
小女孩事实上去年就提告了,但警方不立案认为证据不足。今年突然媒体火爆刊登,肯定有西方力量帮这个女孩。
鲍某地位不高,只是个开头。估计以后会不断有西方力量来挖中国精英阶层的丑闻。
嗯嗯 举报了
举报呗 我回复不了你算我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