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完鲍毓明放的录音,不得不感慨这个人真的专业的

扑枝
引用 @dota请活的长一点 发表的:
别小看法官检察官了,就他这职业,撑死就是个法务或者非诉律师,法官检察官一年参与的案子比他多了去了,但是法检需要的是证据,并依靠法律办事,自主裁量权不大

你还是百度下他的履历吧,这狗日的可不是小公司请的混子法务,一般的司法人员法律水平真没有他高

虎扑用户648962
引用 @天天下雨不停 发表的:
之前龙哥被反杀那事,就因为舆论压力,那人无罪释放了,好像听说过,国内就没有正当防卫这套说法!

国内当然有正当防卫 只不过在此之前很少有判决是正当防卫的 大都是防卫过当而已

阿森纳笑了
引用 @七七七七仔i 发表的:
说别人脑子不行之前先好好学。强奸的判断标准就是是否违背妇女的性的自由意志发生性行为,而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是具体的三个判断标准。是否利用教养关系和优势地位并不是必要要件,重点在于使妇女陷入“不能,不知、不敢”的处境

所以现在有锤了?确定女孩是主动还是被动了?

拥抱时光
引用 @想个啥名好 发表的:
像鲍一样,不需要手续,前段时间知乎、qq都被爆出有非法收养的

非法收养就能判刑了,这件事就是精英律师完美利用法律漏洞,

含泪啃肉包
引用 @N_A_S_H 发表的:
你是真不懂法……青梅竹马的辩护理由,17岁以下都可以不犯法

求求你带点脑子,如果把14岁提高到18岁。怎么判定是否青梅竹马?青梅竹马怎么鉴定?我求求你给我找出来那条法律这么写的。

七七七七仔i
引用 @阿森纳笑了 发表的:
所以现在有锤了?确定女孩是主动还是被动了?

?我反驳你反驳的是这个?你说人家没好好学,说话说半句,我反驳的是前半句不怎么重要重要的就是他说的后半句“不知、不能、不敢”,那个层主说的没错,而你却说人家脑子不好

盛夏啊啊
引用 @余姚爱情故事 发表的:
如果18岁的话 现在中国就没几个青少年不是强奸犯了

???

很热的男人
引用 @dota请活的长一点 发表的:
别小看法官检察官了,就他这职业,撑死就是个法务或者非诉律师,法官检察官一年参与的案子比他多了去了,但是法检需要的是证据,并依靠法律办事,自主裁量权不大

这个人是真的厉害,能通过美国的司法考试,成为出庭法官,在中国也有证,说明这个人精通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普通的法官检察官还真不一定就有他法律素养高,搞不定他主要还是证据问题,强奸案讲究即时性,时间拖越长,可以搜集的证据越少……虽然很悲愤,不过从法律层面想定罪太难了,除非有特殊办法

N
N_A_S_H
引用 @含泪啃肉包 发表的:
求求你带点脑子,如果把14岁提高到18岁。怎么判定是否青梅竹马?青梅竹马怎么鉴定?我求求你给我找出来那条法律这么写的。

啥玩意?青梅竹马还不容易判断?双方同意且年龄差距不超过3岁,就可以

N
N_A_S_H
引用 @含泪啃肉包 发表的:
求求你带点脑子,如果把14岁提高到18岁。怎么判定是否青梅竹马?青梅竹马怎么鉴定?我求求你给我找出来那条法律这么写的。

而且你说的是个jb?人家说青梅竹马是保护的,全球各地都有对应法条,人家根本没说错,你说一句拉到?现在又扯18岁又扯怎么判断?都不知道你语文怎么学的??不懂就多学而不是怼天怼地,这种东西可太容易判断了

小小小提姆
鮑明显利用法律漏洞了,所以现在的焦点是在于舆论压力迫使法律前进,还是像各种无良媒体天天发洗白分,微博撤热搜,淡出大众视野?如果是后者的话,我想这就太可怕了,就变成法律默许合法了。

凯利欧皇
引用 @The0utsider 发表的:
鲍某放这些录音的目的就是说明他们发生关系是在女生14岁以上且自愿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表明女孩是受强迫的,所以很难办啊。

中国没有乱伦罪,不然这人渣分分钟进去

你看我日天
引用 @王家味 发表的:
这么说我要被抓起来了?



N
N_A_S_H
引用 @含泪啃肉包 发表的:
求求你带点脑子,如果把14岁提高到18岁。怎么判定是否青梅竹马?青梅竹马怎么鉴定?我求求你给我找出来那条法律这么写的。



N
N_A_S_H
引用 @含泪啃肉包 发表的:
求求你带点脑子,如果把14岁提高到18岁。怎么判定是否青梅竹马?青梅竹马怎么鉴定?我求求你给我找出来那条法律这么写的。

中国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中规定:

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p
piaoruoshan
引用 @很热的男人 发表的:
这个人是真的厉害,能通过美国的司法考试,成为出庭法官,在中国也有证,说明这个人精通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普通的法官检察官还真不一定就有他法律素养高,搞不定他主要还是证据问题,强奸案讲究即时性,时间拖越长,可以搜集的证据越少……虽然很悲愤,不过从法律层面想定罪太难了,除非有特殊办法

很简单,首次性经验不满14岁,或者这女孩指定地方做骨龄测试现在还不满14岁,绝杀他。
N
N_A_S_H
引用 @含泪啃肉包 发表的:
求求你带点脑子,如果把14岁提高到18岁。怎么判定是否青梅竹马?青梅竹马怎么鉴定?我求求你给我找出来那条法律这么写的。

Under current Texas law no one can have sex with someone under 17 UNLESS:
1 there is no more than 3 years age difference (to the day);
2 he does not have to register as a sex offender;
3 the victim is 14 or older;

Romeo and Juliet laws and clauses concern young adults or teenagers who are a few years apart and have willingly had sexual relations. The purpose of Romeo and Juliet provisions is to prevent a sexual act that occurred between individuals with a few years age difference from being considered a criminal offense. 

O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protections a Romeo and Juliet provision can offer is a guarantee that a convicted individual will not have to register as a sex offender. 

活塞10号丹尼斯罗德曼
引用 @xll1201 发表的:
一早就开始录音,筛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很早就为将来可能来到我法律诉讼做准备,真是人渣。

他要是能逃脱制裁,未来就会有人以他为指南

t
tom_wyj
引用 @德鲁与海 发表的:
所以罗翔才说,性自愿14岁低了,应该提到18岁。另外要增设“利用优势地位”条款

罗翔老师没这么说过,不要造谣

他说的是15岁女孩长的像25岁主动和多人发生关系,最高院审判的例子,说的是为什么14岁比较恰当,因为14以下可以明显看的出幼女,14-18岁并不好区分是否是幼女

虎扑用户668899
网上都是精神控制,很难理解,精神控制就这么简单?

虎扑用户668899
引用 @寺若成 发表的:
说的是受害者不是加害者,你先搞清楚啊

标准是一样的,年龄只是界定刑事能力,而不区分原告被告,14岁以下强奸多了去了,还有很多恶性案件,都在呼吁降低未成年的年龄。

折户神治
引用 @你大爷James 发表的:
放屁

我20之前睡了几个没满18的,有锤子事

大湿Ryan
引用 @The0utsider 发表的:
鲍某放这些录音的目的就是说明他们发生关系是在女生14岁以上且自愿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表明女孩是受强迫的,所以很难办啊。

把女孩母亲一起办了

肥麦爱唠嗑
引用 @只会vlookup 发表的:
这可是精英,人上人啊。

他是精英中的精英了 唉

M
MattenStr
希望至少能让他的律师职业资格证没了,这种畜生丧尽天良道德法律上没法处罚他,希望物质上能让他感觉到痛

主教练卡里克
引用 @古典中场雷多东 发表的:
那我以后就收养12-13岁的女孩,然后给她们洗脑1到2年,反正无罪呗!服了。

首先,你得有那个法律水平,真当人家那么多年律师白混的

N
N_A_S_H
引用 @含泪啃肉包 发表的:
求求你带点脑子,如果把14岁提高到18岁。怎么判定是否青梅竹马?青梅竹马怎么鉴定?我求求你给我找出来那条法律这么写的。

最后罗翔老师也支持提升到18岁,美国大部分州都是16或18岁,美国模范刑法更是21岁
美国性观念更加开放,而且年龄比中国定的还高,但人家不怕被当成强奸犯因为有罗密欧朱丽叶法案,这可太容易判断是否青梅竹马(也被称为两小无猜,罗密欧与朱丽叶)了…真当全世界法律工作者都是傻得啊?

狛神阿德利
引用 @梦幻的泡影 发表的:
突然想到几年前那个少年在车站等车时把手伸到衣服里摸小姑娘的胸的事情后来有下文吗?好像是说那个小姑娘是他们家的养女,后续好像就没说法了。

也不知道小姑娘后来怎么样了

德理克罗斯
引用 @猫桶 发表的:
14岁低了点

知道为什么是14岁吗,以为制定这个法律的大佬本身就强健14岁的幼女,所以定了这个法,最无敌的是,他无罪

N
N_A_S_H
引用 @tom_wyj 发表的:
罗翔老师没这么说过,不要造谣

他说的是15岁女孩长的像25岁主动和多人发生关系,最高院审判的例子,说的是为什么14岁比较恰当,因为14以下可以明显看的出幼女,14-18岁并不好区分是否是幼女

老师的确说过应该提升到18岁………对于自愿的第一不报警自然不会受理,报警了也有对应的两小无猜条款

虎扑用户241161
感觉就是美国影片<洛丽塔>翻版,女孩小认知和比较少对身边异性依赖。心智的成熟让她有了更多的需求。道德认知上让公众无法接受罢了。女孩的并非完全受害者,男子也并非无罪者。
我是你三三大爷
引用 @我是赤 发表的:
本来就无罪?
我建议你自己多了解一下强奸罪的定义好吗?
如果原告本身就是冲着被包养去的那确实不属于强奸,属于“以小恩小惠奸淫妇女”不构成犯罪。
但这属于利用教养关系及对方孤立无援进行挟制迫害,强奸罪中胁迫的典型精神胁迫手段之一。
总的来说,当事人不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行为人利用一定条件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就构成强奸罪。

卧槽 说的感觉挺准确的 这都是啥书里的内容 给大家科普一下
德理克罗斯
引用 @虎扑JR1410692284 发表的:
规定14岁就很扯淡了

因为制定这个法的老大强健的幼女就在这个年龄,刑法好像就是他写的,你去知乎搜一下你会三观崩坏

虎扑用户241161
引用 @albertoricco 发表的:
刚刚过十四岁,或者说,专门等到一满十四就下手。

哎,其实现在很多初高中生有些这个年纪就发生关系了。只不过这件事让大家难以接受是两个人的年龄和地位差距而已。是不符合公序良德的
我是你三三大爷
引用 @seagullcool 发表的:
按照他的说法他们在谈恋爱,在等女孩成年。这段录音是佐证他们在恋爱的。

合不合法不知道,萝莉控死变态是真的……
大坏猴
引用 @my8820 发表的:
应该是14以下

不是的,12到14,就是属于是否自愿,12以下,无需辩护,直接以强奸定罪

德鲁与海
引用 @tom_wyj 发表的:
罗翔老师没这么说过,不要造谣

他说的是15岁女孩长的像25岁主动和多人发生关系,最高院审判的例子,说的是为什么14岁比较恰当,因为14以下可以明显看的出幼女,14-18岁并不好区分是否是幼女

人家确实说过啊,罗老师还专门问,你们觉得高了还是低了?原视频又不是没看过,你张口就说别人造谣???

我是赤
引用 @山海可平 发表的:
你觉得女生目前除了口供,还能有证明违背自己意愿或者被强迫的证据吗

那这不就是调查取证的事儿了嘛

M
MattenStr
引用 @夜宁宁吧爸爸 发表的:
哎,其实现在很多初高中生有些这个年纪就发生关系了。只不过这件事让大家难以接受是两个人的年龄和地位差距而已。是不符合公序良德的

青少年之间发生性关系和利用身份地位对青少年进行性剥削是两回事啊。

阿森纳笑了
引用 @七七七七仔i 发表的:
?我反驳你反驳的是这个?你说人家没好好学,说话说半句,我反驳的是前半句不怎么重要重要的就是他说的后半句“不知、不能、不敢”,那个层主说的没错,而你却说人家脑子不好

我说的也是如何取证不知不能不敢 女孩单方说就可以吗 那是不是所有的包养翻脸了都可以说对方qj

t
tom_wyj
引用 @德鲁与海 发表的:
人家确实说过啊,罗老师还专门问,你们觉得高了还是低了?原视频又不是没看过,你张口就说别人造谣???

你可以去看另外一个罗老师的视频
讲的是2003年最高院对辽宁13岁女孩主动和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私法解释,认为没有主观故意,在误解情况下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算犯罪的这个说法,罗老师是支持的

BV1E741157bw


德芙小飞龙
引用 @难解 发表的:
很难,高中生性行为的不要太多。如果真提高到18岁,那么他们都能算强奸,那以后万一闹掰了啥的,随便一告就都要坐牢

好像同年龄段内性行为是不按强奸算的,前几天才看罗翔讲过,原则上未满14岁女孩发生性行为算强奸,但有特例,16岁以下男性在女孩同意的情况下,是不算的。罗翔管这个叫青梅竹马的辩护理由
所以就算把年龄从14提高到18,20岁以下的男生在女性自愿的情况下应该也是不算的

铭懿
这是真的有才无德

L
LotoriasThor
引用 @N_A_S_H 发表的:
你是真不懂法……青梅竹马的辩护理由,17岁以下都可以不犯法

你也不懂,青梅竹马条款是16岁。

男方年龄不满16周岁,和未满14周岁的幼女偶尔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强奸。
虎扑用户148637
难搞啊 这样就很难打赢官司了 说明女方默认是恋爱关系了

战神爸爸
引用 @我不想结束 发表的:
不是说未成年不管自不自愿都不行吗

14岁以下

N
N_A_S_H
引用 @LotoriasThor 发表的:
你也不懂,青梅竹马条款是16岁。

男方年龄不满16周岁,和未满14周岁的幼女偶尔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强奸。

我纯粹是打错字了,我能说出来青梅竹马的辩护理由我会不懂吗?

虎扑用户071087
引用 @枉叹一声 发表的:
那个哥哥刑拘的消息没看见啊,老哥能否给个出处.感谢.

当时对应的铁路公安发了蓝底拘留通报。

d
dota请活的长一点
引用 @很热的男人 发表的:
这个人是真的厉害,能通过美国的司法考试,成为出庭法官,在中国也有证,说明这个人精通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普通的法官检察官还真不一定就有他法律素养高,搞不定他主要还是证据问题,强奸案讲究即时性,时间拖越长,可以搜集的证据越少……虽然很悲愤,不过从法律层面想定罪太难了,除非有特殊办法

谢谢老哥,刚看到他履历的帖子了,确实很神奇,感觉他的履历用神奇形容都不亏

w
wzhzoro
引用 @VinLin 发表的:
这条法律得修改了。过去是因为有童养媳的情况,现在除了偏远山区,哪里还有童养媳这东西?凭什么18岁以前都需要父母监护,14岁却能发生X关系?

但是现在有的地方还有十六七订婚的,我以前小学同学就是十六订的婚,事实婚姻四五年才领的证,二十的时候孩子都一岁多了(主要是她和她老公家都还挺有钱也不是农村的,我也不清楚为啥这么早)……

w
wzhzoro
引用 @文Bryant24 发表的:
这为啥点灭啊,法律14岁这个年龄设定的不扯淡吗。14这个年龄应该是在初二,我觉得太不合理了

但是同龄之间发生性关系怎么算?初中生情侣之间发生关系的很多啊(这还是在十几年前我上初中的时候,现在兴许更常见)真要是提高到十八岁,我觉得带来的问题也多

虎扑用户841178
引用 @xxxxlv 发表的:
司法不应该被绑架,但同样需要被完善

司法被监督,立法被完善。

虎扑用户841178
引用 @白色军团 发表的:
提高年龄这个呼声据说已经有些年头了,为什么到现在还没修改?阻力是什么

个人感觉,一是实际风俗问题,现在很多地方早结婚生娃习俗一直存在。二是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十四到十八岁这个年龄段用肉眼分辨确实困难。

尚且了然
引用 @南屏晚钟是你的风 发表的:
执政党会充分考虑民意的

法律要考虑民意但要超越民意。不是说这件事上民意是错的,只是法律必须作为准则存在

V
VinLin
引用 @wzhzoro 发表的:
但是现在有的地方还有十六七订婚的,我以前小学同学就是十六订的婚,事实婚姻四五年才领的证,二十的时候孩子都一岁多了(主要是她和她老公家都还挺有钱也不是农村的,我也不清楚为啥这么早)……

订婚可以,发生关系不行,至少等到18或者16以后

V
VinLin
引用 @wzhzoro 发表的:
但是同龄之间发生性关系怎么算?初中生情侣之间发生关系的很多啊(这还是在十几年前我上初中的时候,现在兴许更常见)真要是提高到十八岁,我觉得带来的问题也多

你觉得初中发生关系正常么?本来就是不正之风,两个啥都不懂的小屁孩,要是不知道采取措施,生出来小孩谁养啊

虎扑用户841178
引用 @圣城阿赞 发表的:
利用特殊身份控制女孩这些都不做数了吧。

没法证明啊。 希望大牛们能提个议案:十四以下无条件为罪。十四至十八存在身份不对等,女性自诉即为罪。 感觉更合理一些。

德鲁与海
引用 @tom_wyj 发表的:
你可以去看另外一个罗老师的视频
讲的是2003年最高院对辽宁13岁女孩主动和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私法解释,认为没有主观故意,在误解情况下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不算犯罪的这个说法,罗老师是支持的

BV1E741157bw

这个是这个,我就说一开始我说的那个,怎么能是我造谣?人原话就是那么说的呀。

a
alvin1107
引用 @piaoruoshan 发表的:
很简单,首次性经验不满14岁,或者这女孩指定地方做骨龄测试现在还不满14岁,绝杀他。

你说不满就不满了?

虎扑用户613348
牛逼,将来让儿子学法律做律师

下一位大人物
引用 @麦兜与鸡包仔 发表的:
我看了下,我感觉这个变态就是个炼铜的,小姑娘长大了,他要换人(他有不少黑中介的联系方式)。由于长期被精神控制,对这个逼产生了依赖,知道这回事,然后小姑娘也崩溃了,真的太惨了。

这个有点恐怖啊,那可能之前还有其他的受害者?

G
GD斯坦森
引用 @南屏晚钟是你的风 发表的:
执政党会充分考虑民意的

那依法治国就是空谈 所以很矛盾

虎扑JR1410692284
引用 @德理克罗斯 发表的:
因为制定这个法的老大强健的幼女就在这个年龄,刑法好像就是他写的,你去知乎搜一下你会三观崩坏

知乎搜啥标题

七七七七仔i
引用 @阿森纳笑了 发表的:
我说的也是如何取证不知不能不敢 女孩单方说就可以吗 那是不是所有的包养翻脸了都可以说对方qj

当然所有的qj都需要取证,普通情况下的qj很容易取证,即使是你说的包养也有类似于“收款记录”“亲友同事的证言”等等来区别女性是否“自愿”的证据。但是在这件案子里女孩年龄太小自己没有保存证据的意识,也没有足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人证言,这就是这件案子难办的原因,也很有可能是为什么当地公安机关多次不立案,甚至第一次立案取消的原因。

德理克罗斯
引用 @虎扑JR1410692284 发表的:
知乎搜啥标题

赵秉志…,看完回来说一下读后感🐶

德理克罗斯
引用 @虎扑JR1410692284 发表的:
知乎搜啥标题



虎扑JR1410692284
引用 @德理克罗斯 发表的:
赵秉志…,看完回来说一下读后感🐶

不要为难读书少的🐶

含泪啃肉包
引用 @piaoruoshan 发表的:
很简单,首次性经验不满14岁,或者这女孩指定地方做骨龄测试现在还不满14岁,绝杀他。

测了,超过14岁

t
tom_wyj
引用 @德鲁与海 发表的:
这个是这个,我就说一开始我说的那个,怎么能是我造谣?人原话就是那么说的呀。

你不能断章取义,罗老师说的是按照美国整体的定义来说18岁合理,但中国法律定义上并不完全和美国相同,所以照搬18岁并不合理

罗老师说的18岁是有前提的,脱离开前提就是在断章取义
爱一个人就要告白
引用 @xll1201 发表的:
一早就开始录音,筛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很早就为将来可能来到我法律诉讼做准备,真是人渣。

以后还会有受害者,真是禽兽

天赋异禀后天努力
引用 @The0utsider 发表的:
鲍某放这些录音的目的就是说明他们发生关系是在女生14岁以上且自愿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表明女孩是受强迫的,所以很难办啊。

有法律条文专门规定啊,利用优势地位和未成年人发生关系的。即使女生同意视为不同意。

只想要个老婆
证据不会少的,拿个录音就行了?我还说你恶意剪辑呢。这个事不在于他狡辩,而在于这个事有没有热度。现在最高法院派人下来,不是那么好糊弄的。这个人据说有可能是美国人在ZX的眼线。有了这件事,肯定力度不会轻。怕就怕上头也只做做样子,热度一没有就不了了之。

实习绿师
引用内容可能违规暂时被隐藏


跨领域的想当然就不要说了

虎扑JR0702947971
引用 @VinLin 发表的:
这条法律得修改了。过去是因为有童养媳的情况,现在除了偏远山区,哪里还有童养媳这东西?凭什么18岁以前都需要父母监护,14岁却能发生X关系?

以前就是十六岁以下,但后来因为一些案例改成十四岁的

虎扑JR0702947971
引用 @文Bryant24 发表的:
这为啥点灭啊,法律14岁这个年龄设定的不扯淡吗。14这个年龄应该是在初二,我觉得太不合理了

罗翔教授讲过,曾经有一个案例,据此由十六岁修改为十四岁

阿森纳笑了
引用 @七七七七仔i 发表的:
当然所有的qj都需要取证,普通情况下的qj很容易取证,即使是你说的包养也有类似于“收款记录”“亲友同事的证言”等等来区别女性是否“自愿”的证据。但是在这件案子里女孩年龄太小自己没有保存证据的意识,也没有足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人证言,这就是这件案子难办的原因,也很有可能是为什么当地公安机关多次不立案,甚至第一次立案取消的原因。

所以高潮啥 智障玩意 我和那个人最开始讨论怎么取证 他发一半对于14-18岁强奸定义 我说他故意发不完整的 你又来了

第666个Allen
引用 @余姚爱情故事 发表的:
如果18岁的话 现在中国就没几个青少年不是强奸犯了

。。。。。想多了。。大把大学读完了也没用过的

虎扑JR0702947971
引用 @外日他dei 发表的:
这确实是中国法律的一个漏洞。可以参考的是美国的罗密欧朱丽叶条款,对于18岁以下青少年的性行为应一律视为qj,不论对方同意与否;只有一种条件例外,就是性行为双方年龄相仿(比如三岁以内),此时应援引成年人相关qj条款。鲍某案件目前来看最好的结果,就是应该促进全国人大对刑法进行修正案补充,完善相关法律内容。

十八岁太高了,现在小孩很开放了,高中开房的很多,都有怀孕的,你这一网下去,都是强奸犯了

德鲁与海
引用 @tom_wyj 发表的:
你不能断章取义,罗老师说的是按照美国整体的定义来说18岁合理,但中国法律定义上并不完全和美国相同,所以照搬18岁并不合理

罗老师说的18岁是有前提的,脱离开前提就是在断章取义

谁断章取义了?他一开始引入的时候还专门问了观众,你们觉得低了还是高了?然后又给出了自己结论,这态度还不明确?
而且他说了,21岁这个标准,只是模范法例,美国很多地区实践用的还是18岁。
他也提到德国也是14岁,但是有严格的“利用优势地位”条款。
他认为年龄要提,相关条款要补足,请问我还要怎么看得全面?
底下这话是视频原话,他这么说,不是明确态度?
你错了就是错了,张嘴说别人造谣你还有理了?


荷兰国家队队长范佩西
引用 @爱韦德一辈子 发表的:
所以这就是为什么漫画里面蝙蝠侠人气这么高

可惜小丑也有不少粉丝啊...
不好说

虎扑JR0702947971
引用 @寺若成 发表的:
说的是受害者不是加害者,你先搞清楚啊

那不就双标了吗?立法的依据就在于小孩是否懂事,是否明白自己的所作所为。就小孩放火那事,不少人还喊着死刑的,让人心寒

机智滑稽坏
引用 @韶华浥尘 发表的:
现在有几件事情基本可以确定了,第一鲍是个变态,从一开始的目的就是找未成年少女圈养起来进行调教当他的X奴,第二女孩的母亲应该就是把女孩卖给鲍了,第三女孩一开始是不是自愿的不知道,但是后面已经对鲍产生了依赖,甚至还会因为鲍有了其他女人吃醋,不排除斯德哥尔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基本已经清晰了,现在关注的重点不应当在案子本身,而在于背后涉及的“送养”产业链

14岁的孩子能懂什么呢,再说碰到的是这种有文化的渣滓

G
Gigi23詹6
人在做天在看 就算他逃过法律的制裁 我相信也会有人间正义制裁他!!!

新津地下说唱皇帝
引用 @红色风盗 发表的:
舆论法律影响也就在立法环节,执法环节和量刑环节,而法院审理影响不了,这种事没法搞的

说的驴唇不对马嘴

t
tom_wyj
引用 @德鲁与海 发表的:
谁断章取义了?他一开始引入的时候还专门问了观众,你们觉得低了还是高了?然后又给出了自己结论,这态度还不明确?
而且他说了,21岁这个标准,只是模范法例,美国很多地区实践用的还是18岁。
他也提到德国也是14岁,但是有严格的“利用优势地位”条款。
他认为年龄要提,相关条款要补足,请问我还要怎么看得全面?
底下这话是视频原话,他这么说,不是明确态度?
你错了就是错了,张嘴说别人造谣你还有理了?

他还说了美国很多地区10-18岁可以用不知道女孩年龄来辩护,你觉得是不是应该降低到10岁?

罗老师说幼女不止一次,另外一个视频你可以去看看BV1E741157bw

在这个视频里面罗老师是赞同最高院关于13岁幼女主动与他人发生关系的判定的,根据罗老师坚持的法律基本原则主客观统一,罗老师的提高18岁也是在要排除明知幼女的前提下,你看了一两个视频就觉得听懂了刑法了?简直让人笑掉大牙



浪漫卡尔德隆
这个禽兽是早有预谋的。他还发表过嫖宿幼女的法律论文,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了如指掌

德鲁与海
引用 @tom_wyj 发表的:
他还说了美国很多地区10-18岁可以用不知道女孩年龄来辩护,你觉得是不是应该降低到10岁?

罗老师说幼女不止一次,另外一个视频你可以去看看BV1E741157bw

在这个视频里面罗老师是赞同最高院关于13岁幼女主动与他人发生关系的判定的,根据罗老师坚持的法律基本原则主客观统一,罗老师的提高18岁也是在要排除明知幼女的前提下,你看了一两个视频就觉得听懂了刑法了?简直让人笑掉大牙


这两个矛盾吗?承认目前框架下的司法解释合理性和他认为年龄上提,完善条款并不冲突啊。
倒是你,除了人生攻击就是嘲讽,招你惹你了?

德鲁与海
引用 @tom_wyj 发表的:
他还说了美国很多地区10-18岁可以用不知道女孩年龄来辩护,你觉得是不是应该降低到10岁?

罗老师说幼女不止一次,另外一个视频你可以去看看BV1E741157bw

在这个视频里面罗老师是赞同最高院关于13岁幼女主动与他人发生关系的判定的,根据罗老师坚持的法律基本原则主客观统一,罗老师的提高18岁也是在要排除明知幼女的前提下,你看了一两个视频就觉得听懂了刑法了?简直让人笑掉大牙


我先道歉,我觉得我不应该纠结“你说我造谣”这个点,而且这个帖子话题是鲍某这个案子,具体结合这个案子来看,应该怎么裁定,规则应该怎么设置,从而能够避免鲍某这种行为再次发生?
年龄标准提升,增设“利用优势地位”条款,对这个案件应该是有参考意义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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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_wyj
引用 @德鲁与海 发表的:
这两个矛盾吗?承认目前框架下的司法解释合理性和他认为年龄上提,完善条款并不冲突啊。
倒是你,除了人生攻击就是嘲讽,招你惹你了?

司法解释就是12岁一下算幼女,不存在误认的可能性,12岁到14岁可能存在误认,需要客观证据判断来实现客观主观统一性,罗老师自己也认同了12岁一下绝对是能认出幼女的,12岁到14岁可能有个别长得很成熟,和实际年龄不符

提高到18岁算幼女,那就是认为18岁一下不存在误认的可能性,,只要是和18岁一下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这点和罗老师在解释最高院判决的说法又完全不同,怎么就不冲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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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l1201
现在这件事的焦点已经变了,过段时间热度下降,不知道后续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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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_wyj
引用 @德鲁与海 发表的:
我先道歉,我觉得我不应该纠结“你说我造谣”这个点,而且这个帖子话题是鲍某这个案子,具体结合这个案子来看,应该怎么裁定,规则应该怎么设置,从而能够避免鲍某这种行为再次发生?
年龄标准提升,增设“利用优势地位”条款,对这个案件应该是有参考意义的吧

无法避免,法律只要是设置了条件,就必然有恶人依照法律的条件去实施恶行


我国法律里面本来就有关于优势地位的条款,名词和外国不同而已,在实践上相差并不大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

至于年龄标准提升,是与实际生活不符的,说到强奸幼女就要提升到18岁,说道青少年杀人就要降低刑罚年龄,这两者对实际生活中的成熟定义本来就是矛盾的,按照我的看法法律要与社会实情一致,现代人早熟是事实,降低成年年龄定义才符合社会实情
Z
ZzzZzZast
唉,十几岁的小朋友怎么跟老油条斗……

I
IU的男朋友丶
引用 @马督公 发表的:
那是罗翔老师的立法意见,其实没有这条

存在于规范性文件,司法实践中可以适用

I
IU的男朋友丶
引用 @大坏猴 发表的:
不是的,12到14,就是属于是否自愿,12以下,无需辩护,直接以强奸定罪

就是14,12以下是直接认定为知道是幼女,12到14是需要具体判断当事人是否知道是幼女,这个是为了防止犯罪人以自己不知道对方是幼女为由,从而降低刑罚,跟自不自愿没关系

直直的不拐弯
引用 @公子舒 发表的:
我上次评论了一下。南方系媒体,公知,艺人全部出动的情况下,最好保持观望。不知道触及了人家哪根神经,被骂了。。

把所有录音听了一遍,我的推断是,鲍某买了个童养媳,睡了几年腻了,想抛弃掉另外教养一个,小女孩急了,就告他强奸。
小女孩事实上去年就提告了,但警方不立案认为证据不足。今年突然媒体火爆刊登,肯定有西方力量帮这个女孩。
鲍某地位不高,只是个开头。估计以后会不断有西方力量来挖中国精英阶层的丑闻。

七七七七仔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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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 举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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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iuqnav
这种人就没有办法了,法律不是尽善尽美的
阿森纳笑了
引用 @七七七七仔i 发表的:
嗯嗯 举报了

举报呗 我回复不了你算我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