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米高JSY 发表的: 为什么大家直接把鲍律师放在有原罪的位置上?法官没审判之前人人都是无罪的。以前看过一个外国电影,一个小孩说一个老师性侵,大家都相信小孩不会撒谎,最后那个老师身败名裂。
引用 @神气的红魔鬼1 发表的: 不好改啊,如果改成15,16岁,那很多早恋越过雷池的少男少女不都要算成是强奸了吗?
引用 @暮色之下梦剧场 发表的: 首先你得收养的到啊
引用 @阿森纳笑了 发表的: 罗翔要是知道你看了一顿他的视频总结成这样,估计以后再也不想说话了。其他Jr已经把这句话完整的说出来了。你要是就是理解成那样,那就是脑子不行;要是故意发一半上来,那就是人品不行。
引用 @郭得刚 发表的: 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吧
引用 @想想k宝会怎么做 发表的: 我这几天拜读了一下《房思琪的初恋乐园》,里面说受害者会产生对施暴者的依赖,会主动接触施暴者,会催眠自己这是爱情,越读越难过,14岁的小姑娘就要承受这种精神压力,太可怜了,想帮又帮不了她
引用 @卡拉那就这样吧 发表的: 这很难证明啊,这个人渣举证了是对他有利的地方,女孩反驳质证很难
引用 @VinLin 发表的: 这条法律得修改了。过去是因为有童养媳的情况,现在除了偏远山区,哪里还有童养媳这东西?凭什么18岁以前都需要父母监护,14岁却能发生X关系?
引用 @xxxxlv 发表的:提到十六岁就好了很多
引用 @xxxxlv 发表的:犯罪分子越狡猾就越需要健全的法制和依法审判。这不仅是对我国法制社会的挑战更是一个我们完善自己法律条例的机会。
引用 @野原新之卒 发表的: 你就算改了对这条案件并没有实质性帮助
引用 @我不想结束 发表的: 不是说未成年不管自不自愿都不行吗
引用 @Leee3e 发表的: 三权分立有好有坏吧
引用 @年轻倒影 发表的: 国内没有相关规定
引用 @RealityAi 发表的: 这话不是扯淡的,如果真的钻漏洞避罪成功,就谈不上犯法,而且因为这一例修改法律,司法体系直接就变成笑话了。可以通过个案给后续类案参考,但是夹杂民意或者不按规则审判,确实不利于司法公正性
引用 @神气的红魔鬼1 发表的: 那你觉得应该是几岁?如果改成16岁,那一堆早恋高中生不全得强奸罪抓进去了?
引用 @凯撒还是天天 发表的:现在当事人是两人,孩子母亲一直是神秘人暂且不管,现在女孩和该男子处于控诉与申辩状态,现在就是找证据来让法律得到执行
引用 @Herr_Snow 发表的:还是那句老话,不怕流氓会打架,就怕流氓有文化
引用 @洛杉矶湖人代表队 发表的: 怎么改?16岁?16岁和14岁差别不大。18岁的话那上大学之前女性就不能发生性关系了
引用 @虎扑JR1410692284 发表的: 规定14岁就很扯淡了
引用 @levart 发表的: 你能说出来几个啊,就常见了
引用 @含泪啃肉包 发表的: 你可拉倒吧。
引用 @外日他dei 发表的: 这确实是中国法律的一个漏洞。可以参考的是美国的罗密欧朱丽叶条款,对于18岁以下青少年的性行为应一律视为qj,不论对方同意与否;只有一种条件例外,就是性行为双方年龄相仿(比如三岁以内),此时应援引成年人相关qj条款。鲍某案件目前来看最好的结果,就是应该促进全国人大对刑法进行修正案补充,完善相关法律内容。
引用 @启明五里 发表的: 自愿啊,美国那边一般18岁,人家也还是开放得很😂
引用 @大调哥 发表的: 按照我国法律这货是逃了,按照别国法律就逃不了
引用 @SpaceOddity 发表的: 罗翔好像讲过,14岁以上男的就有一个理由:我不知道他是XX岁,比如你规定18岁,18岁跟20岁能有多大区别。但是14岁不存在你看不出来他是个幼女的问题。当然我也认为14岁太低了,不过在法律上,当事人是否认知到发生性关系的女性在规定年龄以下,这对定罪应该是有影响的。
引用 @钞鸡腻嗨滴蓝银 发表的: 同龄人不算犯罪,不会不知道这个吧
引用 @The0utsider 发表的: 鲍某放这些录音的目的就是说明他们发生关系是在女生14岁以上且自愿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表明女孩是受强迫的,所以很难办啊。
引用 @虎扑JR0571347269 发表的: 那个哥哥(就是车站当众猥亵的那个)是刑事拘留的,小姑娘未成年,又回到那个家了,但是网友扒出父亲好像也有问题
引用 @门庄大侠客 发表的: 怎么界定地位优势?又如何界定是否利用了地位优势
引用 @韶华浥尘 发表的: 现在有几件事情基本可以确定了,第一鲍是个变态,从一开始的目的就是找未成年少女圈养起来进行调教当他的X奴,第二女孩的母亲应该就是把女孩卖给鲍了,第三女孩一开始是不是自愿的不知道,但是后面已经对鲍产生了依赖,甚至还会因为鲍有了其他女人吃醋,不排除斯德哥尔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基本已经清晰了,现在关注的重点不应当在案子本身,而在于背后涉及的“送养”产业链
引用 @甜瓜麦蒂我都爱 发表的: 不只国内,你现在举例告诉我,那个国家认定干爹是特殊关系🐶
引用 @YTYY1223 发表的: @柯洁
引用 @虎扑JR0476436587 发表的:这种人应该最大的乐趣就在于操纵别人时候的掌控感吧 否则就为了一张肉票,值得费这么大的事,犯法律风险吗.... 找个随便点的漂亮成年女生,一顿操作下来也能得手啊,以他的能力
引用 @歪比哇卜 发表的: 14岁确实太低了,但是初二不至于,我上学早点,14岁都高一了…
引用 @grfiiiYB 发表的: 说真的 我身边有很多高中生之间发生性关系的 本来就是懵懂冲动的年纪 这个很正常 但是应该像罗翔说的那样 禁止利用地位优势来发生关系
引用 @勤劳朴素王满银 发表的:
引用 @公子舒 发表的: 我又想起来,一下午几十个艺人出来骂警察的,骂公安系统的,也是牛逼。没有确切证据的时候开始攻击,牛逼!!
引用 @南屏晚钟是你的风 发表的: 这属于断章取义,美国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实际就是为了充分提现民意的。
引用 @xxxxlv 发表的:很可怕,万一这次被判无罪以后可能会有大量类似的事件发生。
引用 @勤劳朴素王满银 发表的:罗翔老师说过,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也构成强奸!
引用 @盐湖城的长颈鹿 发表的:美国、英国都对这种有监护关系、师生、医患之间的,未满18岁的性行为有判刑的
引用 @南屏晚钟是你的风 发表的: 执政党会充分考虑民意的
引用 @LotoriasThor 发表的: 14岁是很可能看不出来的,所以还有个12线。12~14,男方可能不知情,可以举证脱罪。12以下,男方一定知情。
引用 @不许黑小虎 发表的: 录音内容:男:我跟你说了,我在等你,我等到你毕业,你不要再无理取闹。 女:你是不是傻呀?你花一大堆钱娶一女的。男:你神经病吧? 女:你知道人家干净吗?男:你神经病吧! 女:我现在就神经了,我为了一个人,神经了不行吗?男:我跟你说了,我在等你。 女:多少女的因为爱情神经了,又有多少女的因为亲情病了男:我跟你说了,我在等你 女:我遇到你之前,我挺活泼开朗的,我什么都不懂,对吧,你想一下男:我跟你说了,我在等你,你不要没完没了女:你可以再教养一个,但我保证我一定比她强千倍万倍,不要看不起任何人男:谁看不起你,你神经病吧 女:我现在不应该这样吗?如果将来嫁人了,自己老公都出轨了,自己都管不住,还是女的吗?男:你将来嫁谁啊? 女:我不是说我,我是说任何人,我就算是空气,但也不能每天当空气啊男:谁把你当空气了? 女:还记得我长什么样子吗? 男:废话,你不让我见的女:我不让你见我,然后你见之前待了几年,见过了,然后你是不是就把我忘了,不知道我长什么样了 男:我不是在等你吗?女:所以说我现在长什么样子你都记不清楚了,对吗? 男:怎么可能呢?我天天看你照片,照片就在手机里。女:除了看我还看谁照片了? 男:你又开始无理取闹了。女:我现在就无理取闹了,我好久都没无理取闹了,我取闹一次就不能让着我吗?让我一次怎么了,我如果今天不说点话,你心里反正就记不清楚我了
引用 @热砂旋转功 发表的: 这时候就需要一个会武术的流氓来教育他一下了
引用 @冷语无情 发表的: 现在重点就是证据,女方得找到有效证据才行
引用 @LION8 发表的: 这位同学,应该是利用特殊地位导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回去重看复习一下
引用 @明月几时有真情 发表的:一次错误的审判只是污染了一池水,司法被绑架污染的是整个水源。 问题的根源不是这个案子怎么判,而是从立法上改变14岁这个年龄界限。司法界很多人都强烈建议将年龄提高至16或18岁。
引用 @油炸面包 发表的: 法律学多了,人就慢慢丧失人性了,法律学习千万不要陷入技术主义者,法律永远不能超过社会常识的限制,千万不要带着法律人的傲慢,这种傲慢在我看来其实只是不学无术的一种体现。
引用 @枉叹一声 发表的: 那个哥哥刑拘的消息没看见啊,老哥能否给个出处.感谢.
引用 @LotoriasThor 发表的: 问题是不存在教养关系,鲍没有收养星星,也不是她老师。
引用 @风趣的铁石心肠 发表的: 谁@一下大神 bilibili天天讲课的法律大神
引用 @想想k宝会怎么做 发表的: 睡的时候满14了
引用 @老男人小情歌 发表的: 精神控制法而已,成年北大女生都被迫害,何况一个十几岁被亲生家庭抛弃,还在叛逆期的小孩。说句不好听的,这个条件下,精于精神控制的人,可以为所欲为。
引用 @大坏猴 发表的:那是12,12一下无论如何都是强奸,12到14要看是否愿意
引用 @kobe2006 发表的: 这个是未成年的 上哪找去?
引用 @红色风盗 发表的: 舆论法律影响也就在立法环节,执法环节和量刑环节,而法院审理影响不了,这种事没法搞的
引用 @米兰刁铁匠 发表的: 一顿操作?很多女的得一顿操作去找他,这种身家如果没有约束或者道德不行 真的不缺女人,各种层次的都不会缺
引用 @麦兜与鸡包仔 发表的:我看了下,我感觉这个变态就是个炼铜的,小姑娘长大了,他要换人(他有不少黑中介的联系方式)。由于长期被精神控制,对这个逼产生了依赖,知道这回事,然后小姑娘也崩溃了,真的太惨了。
引用 @童话卡拉斯 发表的: 你自己查查法律再来说,我国还能靠舆论给法律施压,国外有律师团更加无法无天。
引用 @我是赤 发表的: 本来就无罪?我建议你自己多了解一下强奸罪的定义好吗?如果原告本身就是冲着被包养去的那确实不属于强奸,属于“以小恩小惠奸淫妇女”不构成犯罪。但这属于利用教养关系及对方孤立无援进行挟制迫害,强奸罪中胁迫的典型精神胁迫手段之一。总的来说,当事人不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行为人利用一定条件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就构成强奸罪。
狩猎?
自愿啊,美国那边一般18岁,人家也还是开放得很😂
像鲍一样,不需要手续,前段时间知乎、qq都被爆出有非法收养的
对于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人就范和其发生性关系,也构成强奸!
看你的言行,我就知道你外婆素质不行了。
林奕含的事可以看一下
林奕含最后还是自杀了,希望这个小姑娘可以平安长大
你就算改了对这条案件并没有实质性帮助
因为鲍律师这个情况,发生关系是有确凿证据的,不是小孩随口一说
犯罪分子肯定就踩到16岁,还是很恐怖。
我觉得社会风气需要整一整了,我看网友讨论,他这种事还不少,比如小三,小四,出轨这些现在也变得十分正常。
但对以后类似案件有帮助,亡羊补牢,总比什么都不干好
还好我初中谈恋爱查过刑法🐶
你说的啥跟啥啊,那也不着哪,就是舆论想影响司法的事
不只国内,你现在举例告诉我,那个国家认定干爹是特殊关系🐶
这属于断章取义,美国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实际就是为了充分提现民意的。
同龄人不算犯罪,不会不知道这个吧
所以不要预设立场,凡事证据说话
想起一个电影《红心女王》,一个老女人勾引小帅哥,最后老女人用她的阅历她的专业知识,挽救了自己,彻底将小帅哥推向深渊。
16就比14好多了。14岁是初中,16岁差不多高中了,接触的东西比初中多多了。
罗翔老师也觉得太低,但是至今都没改
身边包养小二十岁以上的小女友的老男人至少见过三个,但是他们一般包养都是18.9的,从小养听他们提过谁谁谁这样,确实没亲眼见,包养的189的都直接带到饭局上来
青梅竹马条款,中美都有。
男女年龄差距两岁以内,女方自愿,不视为强奸。
中国一直都有,青梅竹马条款,条件的两岁以内,我小时候就有了。
这个案子现在不也是证据显示自愿吗?
恰恰反了。在比如美国的地方,才真的是会逃脱。人家请几个大律师就完事了,何况严格上并不违法。
哪怕大家心知肚明知道他犯事,也有程序正义之类的手段来逃罪
14岁是很可能看不出来的,所以还有个12线。
12~14,男方可能不知情,可以举证脱罪。
12以下,男方一定知情。
这个真的不知道,不过怎么定义同龄人呢?差几岁算同龄人,这个也会有争议
这就是专业 虽然这个人真的恶心
那个哥哥刑拘的消息没看见啊,老哥能否给个出处.感谢.
满14不满18的,只要存在不对等关系,比如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老师与学生,不管自愿与否都算强奸
国外有现成的案例,这个不用担心
16跟14我覺得差很多
12-14都要具体分析的…
同感
但国外有不能利用优势地位和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
那这个案件也不会有任何改变,他只会等到16周岁后再实施。反正这个女孩都被他精神控制了。
洁宝再不拿冠军就是无才无德咯🐶🐶🐶🐶
我看了下,我感觉这个变态就是个炼铜的,小姑娘长大了,他要换人(他有不少黑中介的联系方式)。由于长期被精神控制,对这个逼产生了依赖,知道这回事,然后小姑娘也崩溃了,真的太惨了。
我16岁才高一耶
是的,所以这男的拼命说自己和她并非收养关系……说真的,这一分钟真的有点支持世俗复仇了,被害人捅了这货,改咋判咋判。
那这样就太好了,他们好像是干爹还是什么关系,应该符合
有一说一,当地的警方确实不作为,不然南京警察跟当地通电话的录音也不至于这么囧了。南京那边直指当地不正规,问他们“你们是不是派出所”
辛普森为你点赞,外国法律公正严明
可算了吧,陪审团也是按照法规来的,只不过量刑有差别,那么多著名的漏洞案件不也是他们体制下出来的。更别说我们中国的法律体系也有区别他们,依法治国也不是随便说说的。
一次错误的审判只是污染了一池水,司法被绑架污染的是整个水源。 问题的根源不是这个案子怎么判,而是从立法上改变14岁这个年龄界限。司法界很多人都强烈建议将年龄提高至16或18岁。
当未成年人给你一杯酒时,你唯一正确的处置方法就是拒绝掉
没什么用,没有写进法律中。
不知道我们国家有没有特别针对对这种监护关系的法律如果没有希望能够尽早设立相关法律。
民意要是大于法,后果不堪设想
这小女孩14岁都1.7米了……
不能改变这个男的是人渣的本质
我们众筹一个不讲理的恶人,去教训(阉了)他吧
唉是啊
这个就是调查取证方面的问题了
造成了对方的身心损害
司法不应该被绑架,但同样需要被完善
一看就是罗老师的学生
刑拘了,你可以去网上查
这个是未成年的 上哪找去?
啊这样啊,
这个事我没具体了解,每次看看到一半就看不下去了。
我就全凭虎扑给的这个人物介绍上面了解到他是养父。
唉难搞,这种人真逃脱了法律的制裁真的是该死。
你是真不懂法……青梅竹马的辩护理由,17岁以下都可以不犯法
我记得罗翔说过这事
反对第一句话。
有人看到刀就想怎么杀人,有人看到刀想怎么保护亲人。是好是坏与人有关,和刀有什么关系。
丧失人性的是人,与学不学法律没有关系。
法律维护的是法治下的公平,法律认识与社会常识之间是矛盾统一的综合体。技术主义者只是片面了解和应用法治的一部分人,只会是一种实践状态,因为在应用过程中永远无法占据主流思想。
去看看罗翔前几天的视频吧
这个适用利用特定地位性侵的案例
这个母亲问题真的大
12岁以下一律算强奸,12-14岁的要抓住“明知”这个词。如果以社会正常眼光一眼看出14岁以下的,算强奸,否则可以不以犯罪论处。这个主要是很多女生现在发育太快了,给人迷惑性太大。14岁以上要看是不是自愿。
精神控制……是不是后面超能力都要来了?北大女说白了和那男的都有sm癖好,聊天记录都能看出来两人在这条路上走火入魔,至于这个就是欺负未成年人,给未成年人洗脑
提高年龄这个呼声据说已经有些年头了,为什么到现在还没修改?阻力是什么
这个国外有参考 简单来说一刀切我觉得也不是不行 比如说 只要是老师和就一定不能和学生发生关系 如果发生了且学生起诉 那么老师必输
未必真有那么多对未成年女孩有邪念的啊....
我至少就不是,从来没有过
舆论施压是可以影响审判的,像是昆山龙哥案、余欢案都是舆论影响审判的好的结果,舆论施压对于实质正义个人感觉是利大于弊,而对于程序正义无疑是百害而无一利
这是养父吧,类似于监护人的那种
所以这人很可能专门找小孩玩几年甩了换一个小孩
估计是的,这个分析靠谱
说别人脑子不行之前先好好学。强奸的判断标准就是是否违背妇女的性的自由意志发生性行为,而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是具体的三个判断标准。是否利用教养关系和优势地位并不是必要要件,重点在于使妇女陷入“不能,不知、不敢”的处境
张三说美国欧洲一些国家14岁到十八岁的女孩如果和侵犯人有特定关系的,比如父女,养妇女,老师学生,医生病人这种关系的,即使自愿,强奸罪也成立。
突然想到14岁以下 不管自不自愿都是猥亵少女, 这个渣渣有两把刷子
精神控制 尤里?
国外啥都是香的 没办法
怎么看不懂呢😂
恋童癖吧……有人说他嫌姑娘成年了,准备找下一个目标,被姑娘发现了
你觉得女生目前除了口供,还能有证明违背自己意愿或者被强迫的证据吗
14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