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完鲍毓明放的录音,不得不感慨这个人真的专业的

l
ldfey
20年前就考上天大,在大学就混得风生水起,毕业了更是中美法律界都混到顶尖的人,肯定智商情商比普通人高不知道多少。不过这种人邪恶起来才最可怕,尤其还是法律界的

圣城阿赞
引用 @LotoriasThor 发表的:
问题是不存在特殊身份啊。

不是说认的干爹吗,

L
Leee3e
引用 @克利夫兰情怀队 发表的:
这件事罗老师其实已经分析的很透彻了,鲍作为养父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并且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性侵受害人,可惜我国法律把幼女定义在14岁以下,要是定到18岁鲍某就彻底完蛋了,鲍某肯定也是对相关法律了解,心里有数,知道不会受到重罚

中国并没有相应法条,而且这个禽兽否认是养父女关系了。

年轻倒影
引用 @圣城阿赞 发表的:
利用特殊身份控制女孩这些都不做数了吧。

国内没有相关规定

孤独舞者威
引用 @残日念念 发表的:
14岁上,女方同意,就不构成强奸

验伤结果能作为证据吗

我是赤
引用 @LotoriasThor 发表的:
本来就无罪,而且一直有大量这类的事情。
很明显的一个保养少女行为,到处都有。

鲍缺德,为此身败名裂了。
但道德审判不能代替法律审判。

本来就无罪?
我建议你自己多了解一下强奸罪的定义好吗?
如果原告本身就是冲着被包养去的那确实不属于强奸,属于“以小恩小惠奸淫妇女”不构成犯罪。
但这属于利用教养关系及对方孤立无援进行挟制迫害,强奸罪中胁迫的典型精神胁迫手段之一。
总的来说,当事人不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行为人利用一定条件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就构成强奸罪。

x
xiaozhukobe
引用 @三短一长选最长 发表的:
罗翔老师说14岁以下不管是否自愿都属于犯罪吗?

好像是这样的,我国法律是14岁,但美国法律是16岁(各州不一样,但都是16岁以上),无论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单就这条,美国的法律可以治他

L
Leee3e
引用 @童话卡拉斯 发表的:
你自己查查法律再来说,我国还能靠舆论给法律施压,国外有律师团更加无法无天。

三权分立有好有坏吧

杨个喵
中国年龄定太低了

货损出把戏
引用 @xxxxlv 发表的:
很可怕,万一这次被判无罪以后可能会有大量类似的事件发生。

实际上这样的事在老成功男人圈子很常见,美国有个老头导演也和养女结婚

王家味
引用 @我不想结束 发表的:
不是说未成年不管自不自愿都不行吗

这么说我要被抓起来了?

少BB多看球
引用 @我不想结束 发表的:
不是说未成年不管自不自愿都不行吗

人家可是等着小女孩到了14岁才下手的。话说hupu现在可以讨论这个案子了?

我是赤
引用 @郭得刚 发表的:
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吧

.....和这有啥关系,他现在还没体现出对施暴者的依赖情绪。

红军利物浦滑跪办主任
引用 @大调哥 发表的:
按照我国法律这货是逃了,按照别国法律就逃不了

法盲发言

少BB多看球
引用 @LotoriasThor 发表的:
本来就无罪,而且一直有大量这类的事情。
很明显的一个保养少女行为,到处都有。

鲍缺德,为此身败名裂了。
但道德审判不能代替法律审判。

社会就是这样,人渣很多,但是法律对此无可奈何。特别是这样的法律精英,所有坏的结果绝对都想到了。全世界都这样

虎扑用户185694
引用 @月光一刀 发表的:
鲍作为律师,怎么可能会轻易留下犯罪证据。
从一开始他就算准了时间:性侵从女方刚满14岁开始。然后是证据,包括自我制造QQ聊天等等。
只不过,唯一超出他算计是此事曝光过度,引起了国家高层的介入。

没必要,法律不完备就修订法律,从整个国家层面讲,如果法治变人治是一种倒退

你大爷James
引用 @残日念念 发表的:
14岁上,女方同意,就不构成强奸

放屁

s
seagullcool
引用 @圣城阿赞 发表的:
利用特殊身份控制女孩这些都不做数了吧。

按照他的说法他们在谈恋爱,在等女孩成年。这段录音是佐证他们在恋爱的。

货损出把戏
引用 @勤劳朴素王满银 发表的:
罗翔老师说过,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也构成强奸!

现在这个人渣拿出有利于自己的录音啊

像少年啦飞驰_
引用 @恩比德的二舅子 发表的:
是,但是鲍是等她14岁了才发生关系的

u1s1,他俩认识的时候女孩已经满14周岁了,不存在鲍等她14岁才发生关系,实事求是

大馒头kkkkk
引用 @克利夫兰情怀队 发表的:
这件事罗老师其实已经分析的很透彻了,鲍作为养父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并且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性侵受害人,可惜我国法律把幼女定义在14岁以下,要是定到18岁鲍某就彻底完蛋了,鲍某肯定也是对相关法律了解,心里有数,知道不会受到重罚

法律是有漏洞的。

如果这个界限定到18岁,那么有些长得成熟点的女孩子17岁看起来和20多岁一样,如果有人有心利用,把某个嫖客坐实到强奸幼女就很容易。

货损出把戏
引用 @殘念美少女 发表的:
但是至少美国是回不去了

中国法院判不了美国更管不了,又不是在美国发生,女孩也不是美国公民

神气的红魔鬼1
引用 @启明五里 发表的:
希望此案能推动法律的修改,14岁这个标准太低了

不好改啊,如果改成15,16岁,那很多早恋越过雷池的少男少女不都要算成是强奸了吗?

虎扑用户185694
引用 @勤劳朴素王满银 发表的:
罗翔老师说过,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也构成强奸!

持续4年,又不是囚禁那种,肯定是有习惯或者自愿同意的片段的,看他有没有专门留证据了

白胡子大象
引用 @勤劳朴素王满银 发表的:
罗翔老师说过,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也构成强奸!

但提前你要能举证事实呐,你没有能力举证,那只能疑罪从无。

r
rxx100
有问题的是女孩父母,他们没有起到监护人的职责。

货损出把戏
引用 @ad5459 发表的:
这个录音是石锤女孩在遇到鲍之前什么都不懂,鲍是在洗脑以及精神控制

精神控制这种算不算犯罪?怎么认定我觉得是个盲区

d
dora411
丧失道德得律师就是最可怕的人渣

我只想逛逛
引用 @The0utsider 发表的:
鲍某放这些录音的目的就是说明他们发生关系是在女生14岁以上且自愿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表明女孩是受强迫的,所以很难办啊。

我记得14岁以下,不管是不是自愿都算强奸,就是犯罪,就看公安机关要不要办而已

神气的红魔鬼1
引用 @勤劳朴素王满银 发表的:
美国最高是21岁!

这么高吗?那美国难道没有21一下被破处的?

龙币毕
今天湖南这边判了一例无口供性侵的案件,个人觉得会严办。

M
MgR37
知法懂法的人犯法确实可怕

y
yuriden
引用 @The0utsider 发表的:
鲍某放这些录音的目的就是说明他们发生关系是在女生14岁以上且自愿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表明女孩是受强迫的,所以很难办啊。

这个需要警察去调查,不够这个男的是真的恶心,早就算好了,我估计他这么干不是第一次了吧!
L
LION8
引用 @勤劳朴素王满银 发表的:
罗翔老师说过,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也构成强奸!

这位同学,应该是利用特殊地位导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回去重看复习一下

勤劳朴素王满银
引用 @公子舒 发表的:
我又想起来,一下午几十个艺人出来骂警察的,骂公安系统的,也是牛逼。没有确切证据的时候开始攻击,牛逼!!

警察我尼玛不该骂??掐受害人脖子,让被害人和畜生坐在一起。

含泪啃肉包
引用 @我不想结束 发表的:
不是说未成年不管自不自愿都不行吗

如果18岁,那多少高中生是强奸犯。

虎扑用户964470
大家不要单讲法条和理论了,法庭看重的是证据!显然,这个人渣在这方面极其专业!

肩上能走马
就怕流氓有文化啊

T
Time_lapse
引用 @xxxxlv 发表的:
犯罪分子越狡猾就越需要健全的法制和依法审判。
这不仅是对我国法制社会的挑战更是一个我们完善自己法律条例的机会。

问题是在这上面法律没有什么要完善的地方啊。
你说精神控制也算犯罪?那所有钓着舔狗的女神们都要进局子了。
要么就是提高保护年龄,把14改成16,18?可网友们一边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一边又觉得14岁还很无知,有点分裂啊。

是有多天真
引用 @26路大巴到晏菲路 发表的:
人家学法的不比你懂.....14岁以下无论自愿都违法......现在需要证明14岁以上强迫控制

你在说什么呢?我这只是一个肯定语句,要你给我科普?

a
amberxu
引用 @rxx100 发表的:
有问题的是女孩父母,他们没有起到监护人的职责。

比鲍曙明更该死的是女孩的妈。。。

f
fpx进决赛吧
引用 @The0utsider 发表的:
鲍某放这些录音的目的就是说明他们发生关系是在女生14岁以上且自愿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表明女孩是受强迫的,所以很难办啊。

我记得以前法律不是没成年都不可以啊,不管自愿不自愿,现在改了吗?

用户1036825252
引用 @郭得刚 发表的:
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吧

以前有个新闻一男的在地窖关了好多女的,先来的几个还帮助男的犯罪。可以用这个解释吧。

像少年啦飞驰_
引用 @童话卡拉斯 发表的:
你自己查查法律再来说,我国还能靠舆论给法律施压,国外有律师团更加无法无天。

舆论给法律施压…在这件事上看来如果鲍最后被定罪好像是大快人心,但是法律应该是严肃的,不应该被舆论左右,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当时闻隔就是舆论判案,一群知识分子没有辩护的机会就被打倒了甚至有的被迫害致死,所以再罪大恶极的人也应该给他辩解的机会,而且一切都该以证据讲话,拿不出实锤证据就只能疑罪从无,否则依法治国就只是一句空话

M
Monster028
如果这种人渣都不能严惩,我觉得法律还是得改改

湿
湿乎乎的话痨
人渣确实是人渣
当下的事按当下的法律判
法律的漏洞及时查缺补漏

泷教三叶学数学
引用 @LotoriasThor 发表的:
本来就无罪,而且一直有大量这类的事情。
很明显的一个保养少女行为,到处都有。

鲍缺德,为此身败名裂了。
但道德审判不能代替法律审判。

我有一个学生也是类似情况,我很难过,但是帮不了她,就是无能为力

德鲁与海
引用 @老男人小情歌 发表的:
精神控制法而已,成年北大女生都被迫害,何况一个十几岁被亲生家庭抛弃,还在叛逆期的小孩。
说句不好听的,这个条件下,精于精神控制的人,可以为所欲为。

所以罗翔才说,性自愿14岁低了,应该提到18岁。另外要增设“利用优势地位”条款

虎扑用户554780
引用 @王八蛋你不是人 发表的:
录音在哪,听听

微博有 那个女说的怎么看都不是像一个14岁的小女孩说的话

g
grfiiiYB
引用 @虎扑JR1410692284 发表的:
规定14岁就很扯淡了

说真的 我身边有很多高中生之间发生性关系的 本来就是懵懂冲动的年纪 这个很正常 但是应该像罗翔说的那样 禁止利用地位优势来发生关系

s
showfaker
引用 @只会vlookup 发表的:
这可是精英,人上人啊。

真的是最怕人渣有文化

执着为了你
引用 @fpx进决赛吧 发表的:
我记得以前法律不是没成年都不可以啊,不管自愿不自愿,现在改了吗?

很早就改了

g
grfiiiYB
引用 @圣城阿赞 发表的:
利用特殊身份控制女孩这些都不做数了吧。

貌似国内没有这条

周琦再接受采访时说
录音在哪听


刘季
引用 @勤劳朴素王满银 发表的:
罗翔老师说过,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也构成强奸!

构成强奸,但是取证困难,法院是不会仅凭口供就定罪的

想想k宝会怎么做
引用 @TheGuang 发表的:
这个地方就别用优秀两个字了吧

对不起我的

吃鸡给猴看
万一真是自愿呢

文Bryant24
引用 @虎扑JR1410692284 发表的:
规定14岁就很扯淡了

这为啥点灭啊,法律14岁这个年龄设定的不扯淡吗。14这个年龄应该是在初二,我觉得太不合理了

千军万马避白袍
利用优势地位,同意视为不同意

a
amberxu
引用 @童话卡拉斯 发表的:
你自己查查法律再来说,我国还能靠舆论给法律施压,国外有律师团更加无法无天。

在天朝,民意往往在法律之上。。。

水花退役我在现场
引用 @xll1201 发表的:
一早就开始录音,筛选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很早就为将来可能来到我法律诉讼做准备,真是人渣。

就怕流氓有文化 哎

老男人小情歌
引用 @梦幻的泡影 发表的:
突然想到几年前那个少年在车站等车时把手伸到衣服里摸小姑娘的胸的事情后来有下文吗?好像是说那个小姑娘是他们家的养女,后续好像就没说法了。

有这个事情,说是养女,有说是童养媳的,但是童养媳好像犯法,所以说是养女,那个主要是被侵犯女没去告,但是这个是多次去报警的。

影山Ricco
引用 @大调哥 发表的:
按照我国法律这货是逃了,按照别国法律就逃不了

参考白夜行。日本在上个世纪,就写出这个现象。包养童女,最可怕的是母亲同意而且交易。所有法律都有空子,如果他只钻研这个方面,那将比其他法官更精通。

虎扑用户983790
引用 @童话卡拉斯 发表的:
你自己查查法律再来说,我国还能靠舆论给法律施压,国外有律师团更加无法无天。

让他查查辛普森案

2
2458686000
引用 @fpx进决赛吧 发表的:
我记得以前法律不是没成年都不可以啊,不管自愿不自愿,现在改了吗?

你记错了,一直是14岁以下不行

我是大设计师
引用 @TheGuang 发表的:
这个地方就别用优秀两个字了吧

更多的是一种无奈和愤恨,能力确实优秀,可惜是个渣滓,恨不得杀之而后快!有才无德最可怕!
g
grfiiiYB
引用 @猫桶 发表的:
14岁低了点

我觉得不低了 高中校园里发生性关系其实挺常见的 毕竟到了这个年龄 冲动在所难免 要不高中校园里一堆强奸犯 但是该改的是利用地位优势的强奸的界定

碎月沉
引用 @The0utsider 发表的:
鲍某放这些录音的目的就是说明他们发生关系是在女生14岁以上且自愿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表明女孩是受强迫的,所以很难办啊。


“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罗翔老师讲过,但是我觉得很难去界定。

苍白的光
引用 @梦幻的泡影 发表的:
突然想到几年前那个少年在车站等车时把手伸到衣服里摸小姑娘的胸的事情后来有下文吗?好像是说那个小姑娘是他们家的养女,后续好像就没说法了。

童养媳这种恶习。

卡拉那就这样吧
引用 @勤劳朴素王满银 发表的:
罗翔老师说过,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也构成强奸!

这很难证明啊,这个人渣举证了是对他有利的地方,女孩反驳质证很难

D
D罗斯芒果
引用 @文Bryant24 发表的:
这为啥点灭啊,法律14岁这个年龄设定的不扯淡吗。14这个年龄应该是在初二,我觉得太不合理了

别双标好吗 对于放火的8岁男孩 大家怎么说的

李白不白
小女孩他妈呢,要不要出来走两步

童话卡拉斯
引用 @Leee3e 发表的:
三权分立有好有坏吧

其实和三权分立没啥关系,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结构就是为资本服务的必然倾向掌握资本的人。

疫情早日散去
能不能从别的方面入手查一查这个人渣,经济方面,税务方面

马督公
引用 @圣城阿赞 发表的:
利用特殊身份控制女孩这些都不做数了吧。

那是罗翔老师的立法意见,其实没有这条

童话卡拉斯
引用 @货损出把戏 发表的:
实际上这样的事在老成功男人圈子很常见,美国有个老头导演也和养女结婚

伍迪艾伦不配有姓名么🐶

寺若成
引用 @我不想结束 发表的:
不是说未成年不管自不自愿都不行吗

能不能不要看不起人啊,你都知道的东西人家律师不知道?而且法律说的十四周岁,不是未成年,

L
LotoriasThor
引用 @xiaozhukobe 发表的:
好像是这样的,我国法律是14岁,但美国法律是16岁(各州不一样,但都是16岁以上),无论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单就这条,美国的法律可以治他

美国最低12岁

寺若成
引用 @D罗斯芒果 发表的:
别双标好吗 对于放火的8岁男孩 大家怎么说的

说的是受害者不是加害者,你先搞清楚啊

L
LotoriasThor
引用 @圣城阿赞 发表的:
不是说认的干爹吗,

干爹,不是养父,法律上不认。

o
orangefun
但他身份是监护人,可以不断地教育洗脑啊

马督公
引用 @勤劳朴素王满银 发表的:
罗翔老师说过,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也构成强奸!

你认真看一下,真的是

k
kdashkdy
引用 @LotoriasThor 发表的:
本来就无罪,而且一直有大量这类的事情。
很明显的一个保养少女行为,到处都有。

鲍缺德,为此身败名裂了。
但道德审判不能代替法律审判。

你出小黑屋能发言了?

L
LotoriasThor
引用 @我是赤 发表的:
本来就无罪?
我建议你自己多了解一下强奸罪的定义好吗?
如果原告本身就是冲着被包养去的那确实不属于强奸,属于“以小恩小惠奸淫妇女”不构成犯罪。
但这属于利用教养关系及对方孤立无援进行挟制迫害,强奸罪中胁迫的典型精神胁迫手段之一。
总的来说,当事人不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行为人利用一定条件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就构成强奸罪。

问题是不存在教养关系,鲍没有收养星星,也不是她老师。

寺若成
引用 @圣城阿赞 发表的:
利用特殊身份控制女孩这些都不做数了吧。

中国没有特殊身份这种说法,看看罗老师

歪比哇卜
引用 @文Bryant24 发表的:
这为啥点灭啊,法律14岁这个年龄设定的不扯淡吗。14这个年龄应该是在初二,我觉得太不合理了

14岁确实太低了,但是初二不至于,我上学早点,14岁都高一了…

W
WEEIYII
流氓太鸡儿有文化,这录音截取的够到位的,已经有点要给女孩带入他想设定的人设里去了

卡拉那就这样吧
引用 @xiaozhukobe 发表的:
好像是这样的,我国法律是14岁,但美国法律是16岁(各州不一样,但都是16岁以上),无论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单就这条,美国的法律可以治他

美国一堆黑人13 14生小孩

马督公
引用 @你大爷James 发表的:
放屁

虽然你很愤怒,但是事实就是这样

湖心亭干雪
如果是师父或者养父这样的关系,即使不是强迫,和14岁发生性关系也是违法的,有法条的

l
l888j888
这货包死,在中国要弄倒一个人,有太多的办法。
这货是读书读多读傻了,以为弄点所谓的“证据”就能脱身?

歪比哇卜
引用 @圣城阿赞 发表的:
利用特殊身份控制女孩这些都不做数了吧。

问题是也很难说存在控制…

神气的红魔鬼1
引用 @文Bryant24 发表的:
这为啥点灭啊,法律14岁这个年龄设定的不扯淡吗。14这个年龄应该是在初二,我觉得太不合理了

那你觉得应该是几岁?如果改成16岁,那一堆早恋高中生不全得强奸罪抓进去了?

想想k宝会怎么做
引用 @老男人小情歌 发表的:
精神控制法而已,成年北大女生都被迫害,何况一个十几岁被亲生家庭抛弃,还在叛逆期的小孩。
说句不好听的,这个条件下,精于精神控制的人,可以为所欲为。

我这几天拜读了一下《房思琪的初恋乐园》,里面说受害者会产生对施暴者的依赖,会主动接触施暴者,会催眠自己这是爱情,越读越难过,14岁的小姑娘就要承受这种精神压力,太可怜了,想帮又帮不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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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guinku
我感觉,法律基本拿他没辙的。人家书不是白读的,现在大家能做的就是骂骂他。别的,基本,没啥办法
虎扑用户502850
引用 @我是赤 发表的:
本来就无罪?
我建议你自己多了解一下强奸罪的定义好吗?
如果原告本身就是冲着被包养去的那确实不属于强奸,属于“以小恩小惠奸淫妇女”不构成犯罪。
但这属于利用教养关系及对方孤立无援进行挟制迫害,强奸罪中胁迫的典型精神胁迫手段之一。
总的来说,当事人不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行为人利用一定条件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就构成强奸罪。

现在就是不知道到底那女的是不是自愿的 要是能确定下来也没这么多事了

马督公
引用 @hello633 发表的:
10岁以下一律强奸,14岁以下是监护关系,医患关系,视为同意无效

中国没这条,我晕,罗翔老师说的是立法意见,真的是

Y
YTYY1223
引用 @多次拒绝斯嘉丽 发表的:
无才无德不可怕,可怕的就是有才无德,这种人有一个算一个,全是社会毒瘤

@柯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