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故乡_庭院 发表的: 给200多只猫活扒皮,掏肠,活烧的学生。被教育开除还有人认为不应该。就说明我们的教育已经出问题了。
引用 @五五开不丑 发表的: 为啥没有楼主sb这个选项
引用 @我可能是石乐志 发表的: 我觉得这个确实值得讨论一下吧。。。
引用 @8必多说 发表的: 难道不是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谁tm不恶心这种人,但连环杀人犯都得有辩护律师
引用 @罗斯Original 发表的: 关键的是,还挑衅阴阳怪气
引用 @终极一击 发表的: 我觉得教育的正常方向是普法学法、依法行事,而不是敲键盘。我同意增加、修改相关法律,而不是“迫于舆论压力”无依据的使用权力。
引用 @楼猪被白菜拱 发表的: 清华伤熊案,中国青年报的文章 http://www.cctv.com/special/435/4/37791.htmlhttp://www.cctv.com/special/435/4/37801.html
引用 @缺钱小宝 发表的: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这条是不是适用,已经造成很恶劣的影响了
引用 @2017082100 发表的: 学校按校规处理了,不服就去法院起诉学校
引用 @李信不姓李 发表的: 不懂就问,学校把他开了,他就不能继续干这事情了吗,我怎么感觉会更加猖獗,限制还变少了
引用 @中国科学院院草 发表的: 这个说的是“网络管理规定”之类的吧
引用 @ppp520 发表的: 罗翔教授说过:他认为法律应该遵循人类朴素的价值观。我也如此认为,而不是敲键盘。
被教育开除还有人认为不应该。
就说明我们的教育已经出问题了。
但是这个学生丢掉的人性值钱,他这一部分的人性已经没有了。应该开除他不是因为他破坏了其他的什么东西,只是因为他破坏了自己的人性。
我觉得教育的正常方向是普法学法、依法行事,而不是敲键盘。我同意增加、修改相关法律,而不是“迫于舆论压力”无依据的使用权力。
http://www.cctv.com/special/435/4/37801.html
这条是不是适用,已经造成很恶劣的影响了
难道不是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谁tm不恶心这种人,但连环杀人犯都得有辩护律师
我觉得这个确实值得讨论一下吧。。。
关键的是,还挑衅
阴阳怪气
不需要讨论
有的话估计都会选
因为带选项的一般都知道不是真心骂他,这个不带是因为真的要骂他
这是最基本的法理精神,杀人犯还要找辩护律师呢,万众一致无人质疑这样的集体无意识才是教育的悲哀
想讨论就尽量不要和网友讨论,和法律界朋友谈一谈还行
楼主恰恰证明我们的教育是没问题的,我相信他内心也希望将这个恶魔千刀万剐,但是在执行的时候他选择查询条例、依法依规而不是出于一时的激动就发表评论。
面对这样一个恶魔,法律法规没有对得上的条目,只能利用学校的权力进行打击,这是不合理的。如果仍然不在这里进行思考,下次再出现一个恶魔可能就要逍遥法外了。
刚刚开始感觉是一个猫,这你妈200多还有人洗,这种人就是变态,以后报复社会杀人一点都不奇怪,历史上的变态杀人犯小时候还没他这么变态。
比如楼主
我觉得这属于传播和制作血腥暴力视频,可以定罪,不光开除,还应该判他
你想搞统一投票🐶
不懂就问,学校把他开了,他就不能继续干这事情了吗,我怎么感觉会更加猖獗,限制还变少了
罗翔教授说过:他认为法律应该遵循人类朴素的价值观。我也如此认为,而不是敲键盘。
然后呢,你发这个想表达什么?你说没有条例规定虐猫的不能开除学籍处分,那你自己看看你这句话上一条也就是第十一条写的是什么
不需要
这个说的是“网络管理规定”之类的吧
校规哪条?
因为在虎扑猫狗只是宠物 食物 不是生命
说的好!!
清华的是第一次干就被抓了。
而你要维护的是干了两百多次,还拍视频到处宣扬。
对比看,次数翻了两百倍!
你居然想强行扯到一起来看?
法律上也分初犯和累犯!
万一楼主下辈子想投胎做猫呢🐶
因为这个问题不需要讨论
毕竟这个人已经是心理极度扭曲了,可能是为了不让他影响其他学生,毕竟是高等院校。
那就算把他开了,他会更猖獗,那让一个人配着大学生的资格去虐猫不更让人笑掉大牙?
说明屁股出了问题!
虐猫的东西是在网上发的,沾的上边
这个只是退学,事实上应该开除学籍
这也不是敲键盘啊 你学校要把他退学是不是应该先修改一下学校的相关规章呢?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过学都知道这十六个字吧?
抛开制度规范层次的健全与否,有理可据才是教育应该做到的一个基本面吧?
我本来还想说虐个猫,顶多道德谴责,没有依据不符合规则就给退学过分了。。。
看了你回复才知道这货虐200只猫,还这么残忍,直接走流程精神病院诊断→退学就可以了,绝对符合规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