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绿色酪梨 发表的:开除?这种人阉了都不冤
引用 @合格的虎扑jr 发表的:为什么会保研?
引用 @相位鞋 发表的: 这种人潜在危险很大,记得马加爵的事么
引用 @德州双雄 发表的: 垫个玻璃那个?
引用 @宗师级钓鱼大师 发表的: 不要法律觉得,要社会觉得。全部曝光弄个社会性死亡,美滋滋。
引用 @金牌讠师 发表的: 看过很多世界上变态杀人狂的事例,他们几乎都有个共同点就是有个不幸福的童年或者婚姻而且喜欢虐杀小动物
引用 @上帝之下330 发表的: 社会性死亡……传说中的陶片放逐法现代版?
引用 @三井飙三分 发表的:国内不会因为虐待动物就开除学生的把,最多就教育批评一下。
引用 @圣马刺2019总冠军 发表的: 他那是杀人。。
引用 @上帝之下330 发表的: 事实是没有法律规定杀猫得坐牢啊
引用 @97APEr 发表的:犯了什么校规校纪要到开除的地步?依法做事,而不是你想怎么惩罚就惩罚
引用 @Tentaclehell 发表的: 怎么感觉社会倒退了,当年第一起曝光的虐猫事件是黑龙江鹤岗,一个护士干的,高跟鞋踩猫应该还有人有印象,结果当地怎么处理的?医院停职、警方加入调查、10个县部门参与调查,虐猫的王钰在当时甚至能说是社会性死亡了
引用 @哈哈暴 发表的: 虽然虐猫现阶段不犯法,但是变态的心理一定要扼杀在普通民众层面,别等他经过深造当上了某核心,那一个暗网集团就又多了个客户了
引用 @你高高在上的皇阿玛 发表的:不仅不会被开除,可能还保研给他。。。。 学校对他虐猫是没有掌控力的,哪怕及时开除掉,只要他继续虐猫,声誉受损的只会是学校
引用 @科少爷的剑 发表的: 可以关起来了,虐杀牲畜且情节严重,是可以判刑的。他这自己杀不说,还卖视频…
引用 @言轻莫劝人 发表的:放眼全世界哪个国家做这种事不是犯罪?在中国连开除都 不行了?你要是有女儿,这种人给你当女婿要么?
引用 @村花kasumi 发表的: 关于他的行为重点是在于虐而不是杀吧,至于该不该进去不是我们能决定的
引用 @与你浪漫一生 发表的: 这种变态什么事干不出来?
引用 @16飘红 发表的:没有对生命的敬畏,这种人不配活着
引用 @上帝之下330 发表的: 你这就犯了基本的逻辑错误了,即使是全部杀人狂都喜欢虐杀小动物,你也得不到虐杀小动物的就是杀人狂这个结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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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鐘笑荷 发表的: 他没说虐杀小动物的就是杀人犯啊
引用 @上帝之下330 发表的: 那你这句话的意义何在呢?有杀人犯喜欢虐待小动物,能得出什么结论呢?
引用 @hddhndndn 发表的: 不应该,因为校规里没有这条
引用 @隐身哈 发表的:虐猫不犯法,但拍摄这种视频并且上传到网络上散播,就是很明显的违法行为,虽然不一定有什么太重的法律处罚,但足够学校开除的啦
引用 @上帝之下330 发表的: 那么问题来了,网上传播这种视频,怎么就够学校开除了
引用 @虎扑JR2143614749 发表的:结论就是有杀人犯喜欢虐待小动物,这有问题?
引用 @Windows98_ruc 发表的: 这种人有反社会倾向吧
引用 @我不是吉诺比利 发表的:我们学校当时有虐猫虐狗的,自己退学了。因为他长的就很有特点,瘦瘦小小秃头带个帽子,事情曝光后被其他同学一眼能认出来,被人收拾的很惨,受不了了退学走了。也算是罪有应得。
引用 @新型罐装病毒 发表的: 贩卖血腥视频牟利,违法吗?
引用 @新型罐装病毒 发表的:
引用 @我不是天生要强 发表的: 哎呦,这不是您先骂的人
引用 @我不是天生要强 发表的: 如果您觉得违法了,您可以列出违反了xx法xx条然后起诉他,不能您说他违法了他就违法了。
引用 @隐身哈 发表的:传播血腥暴力信息啊,只要有违法行为 学校是有权开除呀
引用 @新型罐装病毒 发表的: 宁就是范源庆?
引用 @新型罐装病毒 发表的: 依宁高见,这事怎么处理
引用 @周淑怡三十六E 发表的: 武林外传里面大明律都有:凡闹市虐杀牲畜者,斩立决。我不信现在的法律没有针对这方面的……可惜是法盲不好找条例。网上搜的图片
引用 @我不是天生要强 发表的: 学校处理的恰到好处
引用 @狗肉 发表的: 你这头像跟那个人同款的啊
引用 @该用户已加强安全策略 发表的:我这样对你然后我也发一篇微博说对不起,可以吗
引用 @上帝之下330 发表的: 然后呢?他违反什么了?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了?
引用 @新型罐装病毒 发表的: 既然他骂网友想死,网友不能骂回去?然后他的嘴脸又暴露了,算了跟你这种人没必要费口舌,你和他是一路人
引用 @我不是天生要强 发表的:快去和别人费口舌吧笑哭 哭笑 笑出眼泪 破涕为笑 笑死 笑尿 笑cry
引用 @葵司Tsukasa 发表的:很残忍,但是我国没有这方面立法,所以没法处理,只能道德谴责
引用 @广东必胜啊122 发表的: 杠
引用 @上帝之下330 发表的: 你那个跟虐猫压根就不是一个性质,你那个定罪是宣传恐怖主义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引用 @新型罐装病毒 发表的: 这位虐猫者拍视频贩卖,这算传播了吧?
引用 @水田 发表的: 前几天动物园钓老虎取乐的帖子下面可是一水的动物不配得到尊重,谈尊重就是圣母🤷🏿♂️
引用 @女权战士 发表的: 我觉得有可能是教育部和学校并没有对这一方面进行有关规定
引用 @上帝之下330 发表的: 连法律都没规定,你让学校制定规定……
引用 @魔法少女泰隆卢 发表的: 因为这个根本不是尊不尊重生命的问题。而是 一个虐猫的人,就像咬过人的狗一样。内心的杀欲已经激发出来了,杀欲一旦激发就有可能威胁他人健康
那直接死刑吧,要不然广大义愤填膺的网友要气死了
又有虎扑金句了:虐猫保研
他那是杀人。。
往眼眶踩那个
社会性死亡……传说中的陶片放逐法现代版?
你这就犯了基本的逻辑错误了,即使是全部杀人狂都喜欢虐杀小动物,你也得不到虐杀小动物的就是杀人狂这个结论啊
法律只是一种工具,是用来维护社会稳定的,而不是用来体现社会道德与公平正义的,法律具有滞后性。你该不会觉得法律就是公平正义吧,笑死我了。社会是道德观世界观能够互相理解的人在一起而形成的,把他社会性死亡,是主流社会死亡,他完全可以去找他的虐宠小社会啊?让臭的人跟臭的人在一起不好么?
但是他在校内肯定会被另眼相看了
这种变态什么事干不出来?
关于他的行为重点是在于虐而不是杀吧,至于该不该进去不是我们能决定的
放眼全世界哪个国家做这种事不是犯罪?在中国连开除都 不行了?你要是有女儿,这种人给你当女婿要么?
社会进步了,不被舆论带着走了。特别是这种极端的舆论。
你就听sb胡说八道
虐猫不犯法,但拍摄这种视频并且上传到网络上散播,就是很明显的违法行为,虽然不一定有什么太重的法律处罚,但足够学校开除的啦
要是保研我把这学校吃了
请问您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哪一条看到虐杀牲畜情节严重会判刑?
那你就告诉我因为什么条例将他开除啊?中国法律还得看国外?还有女儿嫁不嫁和犯不犯罪有啥关系?不嫁女儿了就是小伙子犯罪了?女儿嫁了就不犯罪了?
也没有法律规定虐猫得坐牢啊,更何况什么叫虐,什么叫杀,法律上面压根就没有明确的界定
那你也不能贷款消费啊,人家还没杀人,你就认定他以后一定要杀人了
?
进这个帖子之前我看到虐待,我以为是踢了一脚那种,我寻思也不至于开除,是不是jr小题大做了
直到我进来帖子点开动图,我觉得这个“人”被判刑都不为过! 还大学生呢?学狗肚子里了?
他没说虐杀小动物的就是杀人犯啊
如果法律都不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了,那还有什么能体现呢你告诉我。还是你觉得你的想法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退一万步讲,社会理不理解他也是别人的事情,中国有十四亿人,理不理解他又不是你决定的,何况人家就生活在那里,也没见主流社会没让他生活啊
那你这句话的意义何在呢?有杀人犯喜欢虐待小动物,能得出什么结论呢?
说一下而已嗟
校规肯定有兜底条款的,什么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道德品行败坏之类的
这不是说明社会理性了吗…
前几天动物园钓老虎取乐的帖子下面可是一水的动物不配得到尊重,谈尊重就是圣母🤷🏿♂️
那么问题来了,网上传播这种视频,怎么就够学校开除了
虐杀动物应该是重罪,但现在的法律不管这个。
但是,请注意,他是在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别的不说,就保护儿童这一块,都能给他扣个帽子。
在公共场所发布血腥视频还以此牟利的,肯定是有法律针对他的。
我是法盲,来个专业的条款。
因此为了给他公平的待遇,我们网友朋友们应该在他困难的时期帮助他,在不造谣不传谣的基础上,尽量把他虐猫的事实清楚、广泛地传播,争取让他今后这辈子每一个接触到的人都了解他这段事实,让他以后的同学、同事、直至每个认识他的人都能独立客观地给他一个他应得的评价和对待,净化网络,从你我做起🐶。
现在也只能这样了啊 重点是单位对于员工只有约束的权利 但学校对学生还有教育的义务呢 他没违反学校规定 没有学习问题 学校没理由开除的 程序正义>道德正义
结论就是有杀人犯喜欢虐待小动物,这有问题?
真就瞎jb分析呗
传播血腥暴力信息啊,只要有违法行为 学校是有权开除呀
印象很深,后来看过电视台的采访,当事人还拿出了证据,是接触了一个自称影视公司的组织,说相中形象气质,请她有偿拍写真模特做广告什么的,先拍照、再拍腿、再拍脚、再拍脚踩玩具、再拍脚踩蔬菜水果、再拍脚踩动物、再拍把动物踩死、最后拍虐杀隔着玻璃又踩又坐。当事人表示抗拒的时候初期用金钱利诱,到踩动物后就以曝光上一步视频给亲人朋友相威胁。那护士说有一个虐杀兔子的视频,因为她一开始表情做不到又笑又开心地虐杀,忍不住哭和皱眉,被强逼着连续虐杀三只,直到拍摄出来的视频满意为止,她虐完第三只自己忍不住吐了一地。
我不信现在的法律没有针对这方面的……可惜是法盲不好找条例。网上搜的图片
然后呢?跟那个虐猫的哥们有什么关系呢?有的杀人犯是男的,那男的就得被怀疑以后是杀人犯了?
尿床纵火虐杀小动物
舒服
保尼玛得研,张嘴就来
不应该开除,因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没有犯法/犯罪的情况下仅仅是因为犯了众怒就开除,是对法律得亵渎,比虐猫本身还严重。
通过这件事应该完善相关法律
如果您觉得违法了,您可以列出违反了xx法xx条然后起诉他,不能您说他违法了他就违法了。
放心 暴躁老哥会教他做人,发生这种事在学校还混的下去?
你这头像跟那个人同款的啊
哎呦,这不是您先骂的人
宁就是范源庆?
依宁高见,这事怎么处理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一)违 反 宪 法,反对四 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 犯 国 家 法 律,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后天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 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 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 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 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 袭、篡 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你可以参考一下,传播血腥暴力信息,一般都是批评教育,撑死罚款。既不涉及刑事处罚,也不扰乱社会秩序,更达不到治安管理处罚清洁严重的地步。你看看能不能达到上述开除的条件。而且我觉得他的行为压根构不成传播血腥暴力信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你可以参考一下
这是学校准备管控野猫了?改保研?
我哪说错了吗?这是冷抖哭?
学校处理的恰到好处
你那个跟虐猫压根就不是一个性质,你那个定罪是宣传恐怖主义
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然后呢?他违反什么了?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了?
既然他骂网友想死,网友不能骂回去?然后他的嘴脸又暴露了,算了跟你这种人没必要费口舌,你和他是一路人
我头像是配合id念的,我可和他没关系
希望可以,我想看他被虐
百度一下不难,别回我了
快去和别人费口舌吧笑哭 哭笑 笑出眼泪 破涕为笑 笑死 笑尿 笑cry
我喜欢用事实打你的脸
杠
然后呢?别人指出说话有逻辑错误了,统一称为杠?
这位虐猫者拍视频贩卖,这算传播了吧?
我觉得有可能是教育部和学校并没有对这一方面进行有关规定
人家传播虐猫视频,又不涉及恐怖主义跟极端主义,你可以说他这样有违人性,但你给他扣一个宣传恐怖主义的帽子纯粹无中生有
因为这个根本不是尊不尊重生命的问题。而是 一个虐猫的人,就像咬过人的狗一样。内心的杀欲已经激发出来了,杀欲一旦激发就有可能威胁他人健康
连法律都没规定,你让学校制定规定……
着您就不懂了,女权战士说的话大于法律
然后呢?开除别人的理由是有可能威胁他人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