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仲尼张 发表的: 最高院判决认为“黑色人形剪影,除身体轮廓外,其中并未包含任何与再审申请人有关的个人特征。并且,再审申请人就该标识所对应的动作本身并不享有其他合法权利,其他自然人也可以作出相同或者类似的动作,该标识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能明确指代再审申请人。因此,再审申请人不能就该标识享有肖像权。-- 从感情上你可以鄙视擦边球,蹭热度的行为,但是法律上说得很清楚。情与法有时候并不完全统一
引用 @2FMVP你们说什么我都舒服 发表的:有一说一名字肯定侵权了,图形也有盗版的嫌疑但是这个动作很多NBA球员都做过吧,没其他意思就是说律师用迈克乔丹的动作和乔丹体育的图形合在了一起能确定这个图形是盗版的说服力强吗?
引用 @墨染丨尘封 发表的: 终审乔丹 汉字不给用了(要不老板改名吧,姓乔名丹应该没问题)qiaodan 拼音可以用人形剪影 可以用应该就是这样
引用 @仲尼张 发表的: 因为图案不能直接下结论这就是乔丹,在这件事被热炒之前,并不能被大多数人识别出来,换句话说,我从无数乔丹打球的照片里扣一个轮廓出来,除了已经宣传过的“飞人”,和这个被耐克指出而宣传一把的“乔丹”,其它轮廓不一定能简单鉴定,比如扣一个后仰跳投的轮廓,也会有很多人猜可能是科比或者其它运动员,但是下面加了“乔丹”这两个中文字,指向性就明显了,所以法院支持的是“禁止轮廓+文字同时出现”。
引用 @仲尼张 发表的: 乔丹名字怎么侵权了?他没有注册就没有保护,“Jordan”在体育用品里国外是花钱注册的,所以才收受保护,但当时中文“乔丹”并没有被耐克或者JORDAN本人注册,而是被民企先一步注册中文商标。在美国你知道交钱注册怎么就没想到在中国同时注册中文的商标呢,所以还是耐克过于自信而疏忽了,也是自己失误给了别人机会
引用 @咋叫啥都不行 发表的: 还说是乒乓球拍。。。当法官都是傻子啊😂
引用 @渣科小黑屋 发表的: 是这个么?
引用 @MyAIverson 发表的: 我擦,这tm谁敢穿啊😂
引用 @挠头的泽拉斯 发表的:
引用 @KMGarnett 发表的: 1234,2234,3234,4234,换个动作,再来一次。。。。。
没有,只是针对我回复的那个人,之前他喷了一个法院老哥说人家不懂法,然后法院老哥开帖找他,然后他又不回复
乔丹名字怎么侵权了?他没有注册就没有保护,“Jordan”在体育用品里国外是花钱注册的,所以才收受保护,但当时中文“乔丹”并没有被耐克或者JORDAN本人注册,而是被民企先一步注册中文商标。在美国你知道交钱注册怎么就没想到在中国同时注册中文的商标呢,所以还是耐克过于自信而疏忽了,也是自己失误给了别人机会
大学同学真有叫乔丹的,漂亮小姐姐
是的,就是这个原因
好的,我的重点不是这个
乔德安
你仔细看还真挺像
飒 瞬间移动!飒!!!
亚当斯敢穿
哈哈哈哈
约旦给他告了!
换个姿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