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不耍猴的雷布斯 发表的:最终结果没出来前,暂时观望,毕竟之前孕妇事件反转了。 华为官方还是要尽早给出一个结果,不然事情只会越闹越大。
引用 @揭阳d吴彦祖 发表的:你要说没把人关了那么久还能圆一下,出了这事怎么圆?换个小企业这事办得成??
引用 @dangerdave 发表的:这段文字的重点是一开始就定性了,解雇是因为李业绩不好,而不是因为李举报上司作假后被打击报复。在这个前提下,认定了正常离职的N+1是对的,李诉求的无故开除的2N是没理由的。所以可以说一开始屁股就歪向一边了。至于到底是啥原因要开除李,至少在网络上是不会有100%真实的答案了。
引用 @尘世里的迷途小书童 发表的:戾气太重啊,先客观的看一看事件,再理智评价,不是上来就扣帽子,这样你也只会相信自己想的,很容易被舆论牵着鼻子走的
引用 @美髯公哈登在此 发表的:是证据不足不是无罪,搞清楚,部门主管可提前想不到要录音留下证据
引用 @登不走 发表的:华为都不敢说这些话,一个局外人在这里扯淡?李干了12年,有权签永久合同,华为不签直接踢人,就该给2n。网上找到信息刻意忽略对一方有利信息?网上说华为三番四次改变罪名又怎么说?录音不全从哪得到信息的?华为的人告诉你的?是不是顺便还给你钱了。?
引用 @小小韬韬儿 发表的:1.李为什么被解雇的原因放在第一个说是为什么? 是想要制造一个李是坏人的第一映像,后面全部的都是有偏袒的。
引用 @穿袜子洗脚 发表的:我也刚在微博看到了,我觉得这个逻辑很通
引用 @普罗泰格拉 发表的:所以意思就是,李的录音是片面的,敲诈的录音没有放出来,而hr又恰好没有把敲诈的部分录音???那是真的巧啊
引用 @joungpig 发表的:要开始了吗 给受害者泼脏水 惯用伎俩 无论李某 怎么处理 他都已经无罪释放 而且获取国家赔偿 这是板上钉钉的事,你说他只拿了一部分录音那你也可以拿你自己录音出来说他敲诈啊。
引用 @无打掉 发表的:没解雇 是合同到期了 不续约,有没有认真看啊
引用 @无打掉 发表的:迫使主管这环节的证据不足
引用 @jdk11 发表的:其实华为还有一类操作组员工,这类员工不是13级起步,比如以前的慧通,合并到华为之后,大部分员工职级都很低
引用 @小小韬韬儿 发表的:对于第7点,上面先说了秘书私人账号转的钱,这里就一句审计查到是给外人李转的钱。 这个主管造假那么厉害,最后在转账问题上,就被审计一路查到底了嘛? 这个主管的造假能力忽高忽低?
引用 @夜C聆静 发表的:有这个可能,也有可能是HR在被查出后被解雇,心生怨恨所以干脆把他们之间原来很简单的破财消灾的关系说成被敲诈。
引用 @尘世里的迷途小书童 发表的:不用上来就给人家扣帽子,实事求是,理性看待
引用 @全职业王者 发表的:好像另一个帖子里,hr和主管已经被开除了
引用 @这波有什么问题吗cc 发表的:是的,很多看都不看就开喷,人云亦云
引用 @P逆AP等于B 发表的: 我觉得还是有问题,如果是要挟主管,主管也想小事化了,为什么主管不拿自己的钱把公司账目填上?30万对于一个主管也不是不可以接受。这样东窗事发不是两个人都没有好果子吃?
引用 @永远贝影 发表的:我觉得没有理性的脑子就别来讨论了。华为一直都是8年给一次n+1赔偿然后重签合同华为没有永久合同
引用 @雾中打拳 发表的:你看看原文就知道了,里面已经把李描述成一个敲诈勒索,心机深沉的恶棍了。 用录音举例子,主楼里写着,李把敲诈勒索部分的录音略过了,把有利于自己的部分录下来了。 第一,今年1月被遣送回国后,华为向警方变更了一次逮捕原因——如果是敲诈勒索,干嘛一开始用别的理由?如果前面的理由更好,为什么又要变更?如果觉得前面的理由更好,大可以二罪并罚啊,力度不是更大,何必后来再去变更? 第二,李称,7月份的时候,此时的录音证据已经拿出来了,hr改口了说没有敲诈勒索行为——如果真的有敲诈勒索,hr为什么改口,为什么不坚持?他可以告诉警察说,对方录的音不全啊?? 很多问题目前还有待警方证实,但是,文章里面,这一套套言之凿凿的阴谋论,不说恶心,起码太不负责任了吧。
引用 @无打掉 发表的:所以做了12年到15级是高还是低
引用 @尘世里的迷途小书童 发表的:要是真的这么简单就好了,有可能华为就是这个意思,结果被曲解成来告我,也有可能他的意思就是来告我,我们不清楚真想之前,都只能在这里揣测😂
引用 @magicgzh 发表的:这种谈判双方都不傻应该都会录音,希望真相最终能够公之于众
引用 @張飛 发表的:就是无罪。不懂自己学习法律。
引用 @二胖快洗碗去 发表的:按照文章说法,华为已经用对公账户给了李n+1补偿,李再讹诈hr30万。如果这是真的,华为只要拿出对公账户给李的汇款记录即可证明李是敲诈,李就不会无罪释放。所以此文100%是洗地,泼脏水给李,其心可诛。
引用 @夜月缭绕 发表的:但是一开始报案的不是敲诈勒索罪,一开始说的职务侵占,泄露公司机密,最后才定的敲诈勒索。
引用 @Haim 发表的:逻辑倒是能圆。 N+1跟N-1分开以不同渠道支付,确实不合常理。但是要起诉,不够。
引用 @小明_静静 发表的:大体看了,简单的说就是 主管的问题,华为没问题
引用 @洗气瓶 发表的:第9点证据在哪?哪里的证据可以看出来李强迫hr商讨2n
引用 @黑风口渔夫 发表的:这个前hr有点恶臭吧?屁股歪的不行
引用 @月之影 发表的:辛普森都能放这个为什么不行?基本常识都没的?
引用 @一直说昵称不能为空 发表的:他这个里有说明。通常本科应届生是13级起步。
引用 @anky_end 发表的:要说明的是,按照赔偿金额 李要求2n和n+1的差价是能和33w的赔偿金对的上的 但是传闻中8年重签合同已经赔偿n+1就和这个对不上,说明李没有在8年工作这个节点拿到过赔偿金。 也就是说,可能李也重签合同,但是赔偿金恐怕是没拿到。
引用 @夜C聆静 发表的:那他说的等级问题,说的对吗?
引用 @东哥奶茶店店长 发表的:比赛输了,xx没输?
引用 @无打掉 发表的:这事除了国家机构爆料细节,不然网上看到的任何东西都不能完全相信,媒体更不能信,为了流量添油加醋的事太常见了,要保持理想客观
引用 @莱纳德TY 发表的:华为连一句话的前因后果都没解释,不要强行理解了。
引用 @永远贝影 发表的:疑罪从无,证据不足不代表清白
引用 @汉尼拔的肝尖 发表的:你倒是说说哪说得有问题了?除了9之外涉及警方的部分感觉都能对上。
引用 @王者战歌2018 发表的:和我在华为的消息源说的基本一样的,但是华为这次事件的公关部门,hr处理问题不谨慎不及时,该往死喷,该处理处理该裁裁,这个主管严重问题,害群之马!
引用 @小马哥小诸葛 发表的: 证据不足就是无罪,给自己学点法律
引用 @hycold 发表的:李不续约只能拿n+1,这是事实,别歪曲
引用 @dangerdave 发表的: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十二年,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提出续订合同,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终止的,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谁在歪曲事实?工龄满12年不续约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要求2n赔偿合情合理。
引用 @dreamlando 发表的:这是真相
引用 @高搞鸡毛 发表的:这个人42岁,进华为14年,所以他是28岁本科毕业?
引用 @诺言依在 发表的:听知乎说HR早就撤了
引用 @hycold 发表的:李自己说的华为已经给他打了n+1的钱 ,现在才说有够蹊跷的
那个淘宝上卖橘子的反转了也是有趣……嘿嘿
关了,是按照法律流程走的啊……这一点找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
没解雇 是合同到期了 不续约,有没有认真看啊
李干了12年,有权签永久合同,华为不签直接踢人,就该给2n。
网上找到信息刻意忽略对一方有利信息?网上说华为三番四次改变罪名又怎么说?
录音不全从哪得到信息的?华为的人告诉你的?是不是顺便还给你钱了。?
很多人现在只想看符合自己意愿的,意见相左,一概喷死。我们还是静静等待吧,真香不会迟到。
就是无罪。不懂自己学习法律。
我觉得没有理性的脑子就别来讨论了。
华为一直都是8年给一次n+1赔偿然后重签合同
华为没有永久合同
解释一下不续约原因而已,也解释了为什么只能给n+1, 不要多想
所以就转过来给大家看一看,讨论一下
有这个可能,也有可能是HR在被查出后被解雇,心生怨恨所以干脆把他们之间原来很简单的破财消灾的关系说成被敲诈。
有的话就是几年了
这事除了国家机构爆料细节,不然网上看到的任何东西都不能完全相信,媒体更不能信,为了流量添油加醋的事太常见了,要保持理想客观
证据不足就是在这啊。
录音笔都记录了劝退录音,还没有。。。真是海军洗天下
所以做了12年到15级是高还是低
这种谈判双方都不傻应该都会录音,希望真相最终能够公之于众
一般来说没人查的,所以给你造假很厉害,但是一旦审计介入,说不清楚就很麻烦了。最近审计在查我们了
但是一开始报案的不是敲诈勒索罪,一开始说的职务侵占,泄露公司机密,最后才定的敲诈勒索。
和我在华为的消息源说的基本一样的,但是华为这次事件的公关部门,hr处理问题不谨慎不及时,该往死喷,该处理处理该裁裁,这个主管严重问题,害群之马!
没错。有的人对探究事实没兴趣,他们只想吃瓜,只想跟着喷一喷
N+1跟N-1分开以不同渠道支付,确实不合常理。但是要起诉,不够。
30万咧 不是小钱,而且可以私自挪用公司的钱,当然不会自己出了
还有这个人在华为干了13年,绩效不好早就清退了。
如果他进公司的时候是13级,12年才到15级算很低了,其实这个无关紧要,他是合同到期不续约给了N+1,跟绩效和能力没啥关系,公司选择不续约,只要给了赔偿,即使无理由也合法,这个属于公司的权利
华为连一句话的前因后果都没解释,不要强行理解了。
真相只有一个,那就是国家赔款了。
而华为依然你有本事告我的高高在上的态度
辛普森案没看过吗,疑罪从无判不了就是这个人没犯法吗
非常低,尤其现在这个环境,研究生好的进去就14级,升职到15也就一两年,普通人一般3,4年就到15了
扯蛋。hr都翻供了。
你这是什么理解能力?绩效差距就是坏人吗?只不过年龄大、绩效差、对公司的贡献值小,属于正常淘汰,华为的末尾淘汰制度是很有名的
2n一开始也是主管同意了的,只能走私人 ,对公是不可能的,只是后来被审计发现了,只能选择自保一通胡说,华为丢了钱也只能报警
放心,LZ永远不会告诉你是怎么把人弄进去的。
李要求2n和n+1的差价是能和33w的赔偿金对的上的
但是传闻中8年重签合同已经赔偿n+1就和这个对不上,说明李没有在8年工作这个节点拿到过赔偿金。
小战狼,就按你说的,你敢去敲诈一个华为这种级别公司的主管吗?你拿什么敲诈,他怕什么会被你敲诈。你对泰森说你要弄死他,他会被你威胁到?
如果这主管被华为查出来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后已经被开除?那他会不会产生报复心理,干脆跟华为法务部说是被敲诈了呢?
难道他有全部录音?如果有的话,干嘛不全放出来?
主管不是华为的人?你这想法和出事了开除临时工有啥区别
这是水军,不用搭理。
目前就是华为没证据,所以最终李才会被释放,并且李出具了证据备份——公检法是一开始就有拿到这个证据的。
要说明的是,按照赔偿金额
李要求2n和n+1的差价是能和33w的赔偿金对的上的
但是传闻中8年重签合同已经赔偿n+1就和这个对不上,说明李没有在8年工作这个节点拿到过赔偿金。
也就是说,可能李也重签合同,但是赔偿金恐怕是没拿到。
你不愿意听真的自然说屁股歪。我从在职华为消息源里了解到的基本也是这样的情况。华为这次舆论危机做的不到位的地方很多,公关,人力,法务都有失职之处!最让人无语的是这部门主管,典型的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你们该喷喷该骂骂。但是有事实真相的时候,看一看,不信也可以最起码知道的全面一些,并不是所有人都愿意相信真相。还有,我是花粉,我也该骂就骂了,骂的是这垃圾的公关处理,垃圾的hr的专业能力。还有事实上对李姓员工造成的事实影响
有证据这个李就进去了。。。现在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就是华为没有李强迫主管的有效证据么。
你们真行啊
国家都说无罪并且赔偿10万,要求华为给当事人恢复名誉损失
你们这些精神股东还站在资本角度在说别人有罪,然而证据没有,就是靠嘴巴说。
我从来没见过这样的平民。。。某些粉丝真是刷新三观了
这么真实的吗?
这是真相
那个打到法院了,这个连要起诉他的检察院自己都觉得证据不足,放弃起诉,直接给放了。。。
这个人42岁,进华为14年,所以他是28岁本科毕业?
证据不足就是无罪,给自己学点法律
重签合同也是在4年前重签,又不是现在,你难道认为李在4年前重签合同的时候没拿到赔偿金?换作是你,你干么?重签合同是华为的统一做法,又不是针对他一个人
基本和我从华为内部消息源得到的内容完全一致吧。这烂事给华为的教训不小了,公关法务人力都够成长的了
李不续约只能拿n+1,这是事实,别歪曲
你在正规企业工作过吗
走公账必须有文一起核销,都不用等到审计,下个月就露馅了
绩效不好还能干12年,华为真是良心企业
这比喻挺形象🐶
李自己说的华为已经给他打了n+1的钱 ,现在才说有够蹊跷的
解释就是掩饰,你会不会这样说,越描越黑,国家司法来判决
那什么是清白?一个巴掌拍不响?
不要凭感觉,要凭证据
2019 1月hr已经处理了
当然要放在第一个说,因为李的离职问题是一切问题的核心,没有离职也不会有后面这些事,不放在第一个讲放在哪讲?
你怕是不知道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的区别,就大言不惭
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十二年,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提出续订合同,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终止的,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谁在歪曲事实?工龄满12年不续约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要求2n赔偿合情合理。
别云了,你知不知道华为的“换工号”
反正没证据的就洗华为的,有证据的就怀疑证据来源继续洗华为的就完事了呗
是无罪,但无罪是法定的无罪,不是确认他没有过犯罪行为
谁跟说你的,证据不足是存疑不起诉,并不是说他一定不构成犯罪,而是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是相对不起诉, 并不是绝对不起诉。这种行为并没有认定这个李就是不犯罪,也不代表华为是诬告陷害。想要证明华为刻意诬告陷害,也需要李去举证,证明华为诬告陷害。
说得好!🐶
这些事怎么自圆其说?来,这位hr,话筒给你,你继续!
低,他是研究生
这点只有李出来说,才有效,如果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李能借此拿到30多万?
人也不一定一毕业就是去的华为吧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几个字你是看不见还是不理解?
1月份
按照时间顺序这是发生的第一件事,难道要放到最后来说?
这纯粹是为黑而黑
这是华为规定的事实,不是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吧,精神资本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