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夜C聆静 发表的:哦,有录音,那按你们的意思,在龙岗为所欲为,连个录音这种东西都做不掉还叫为所欲为?没有其他佐证的录音这东西在法庭上连证据都不算的你明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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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Aerialith 发表的:这人是有准备,没被搞到,没录音的话,说不定10年都出不来。
引用 @莫让幽怨记心头 发表的: 咋了,人家就靠录音出来的,为啥不算,
引用 @黄坑深夜带刀客 发表的:你懂得这么多,说一下,为了干什么啊?
引用 @赖冠霖 发表的:不单单录音,是他录音多方备份。开始的录音警方根本没有提出来。
引用 @SeaYunYun 发表的: 转自知乎评论:大象踩了蚂蚁一脚,没踩死,对蚂蚁说:你也可以踩我一脚呀
引用 @ldxxx 发表的:大象一脚还没有把蚂蚁踩死?这是真踩还是假踩?
引用 @震四江 发表的:所以他就不是靠录音出来的。至于是不是录音帮助他找到了直接证据,这个可能性不小
引用 @时间是深海123 发表的: 你这倒是万能杠无论转自XX所以XX上随便一个人说话就是对的喽既完全不讨论问题本身,还带有不迷信不忙从的嘲讽,学到了
引用 @hycold 发表的:大象真踩了就死了 多动脑子
引用 @皇马20号阿森西奥 发表的:问题是蚂蚁可以使用压路机。
引用 @全职业王者 发表的:所以知乎上随便一个人说话就是对的喽
引用 @13车10B号 发表的:你这是诡辩论。第一,华为(大象)没有直接踩李员工(蚂蚁),而是向森林卫士(狮子)举报;第二,森林卫士(狮子)的天职是维护森林公平正义,向森林卫士(狮子)举报是依法享有公民(法人)的权力;第三,李员工(蚂蚁)不能直接踩华为(大象),如果做了那是违法行为,正确的做法也是向森林卫士(狮子)报告。
引用 @明日之日不可留 发表的:可是大家用的不是一部法律吗?打官司也是清律师打啊,这个比喻我没看懂。
引用 @臭弟弟我是你哥哥 发表的: 森林卫士和大象是一伙的,蚂蚁肯定赢不了嗷
引用 @gopanda 发表的: 这个就是你强行YY的了,我绝对认为打官司是最应该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引用 @jeandja 发表的:这种类比默认司法机器被华为绑架了既然不相信法律,那这事就不可能有定论了
引用 @桀桀桀111 发表的: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李洪元加油,相信正义永远不会缺席
引用 @用户0242799940 发表的:是不是我也可以把任何一个人送监狱然后给国培就行?
引用 @李罗熙 发表的: 刑事部分不谈,就民事部分,你刚从里面出来,你是赶紧找个工作养家,还是花律师费花精力和同行业巨头打个几年官司?司法途径中,个人与有法务部门的大型企业的资源与精力本来就不可同日而语。说得再通俗一点,华为摆明了就是欺负人。
引用 @kobiss 发表的: 华为这黑企还需要别人带节奏?
引用 @万物之父 发表的: 你还是太天真了,华为跟国家是绑在一起的,你告得过?
引用 @万物之父 发表的: 相信中国的法律?
引用 @真是莓良心 发表的: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其实在中国法律体系里私下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引用 @NBA巨星杜兰持 发表的:录音笔被警察收了,没相当他自己留了个心眼自己录了一份在女友电脑里。最后是律师和女友一起拿出这个录音做的证据(注意,警察收上去的录音笔消失了)
引用 @fketey 发表的:问题是 压路机都是大象的
引用 @夜C聆静 发表的:干不倒?那那人怎么现在无罪了?华为的法务部今年没啥事,非要年末给自己加点活攒绩效吗?
引用 @赖冠霖 发表的:你声望负3000不是没有原因的。
引用 @别老盯着我头像看 发表的:我寻思你知道不是第一次做这种买卖还洗的这么起劲,这钱你自己挣吧,真的脏
引用 @小华子咩 发表的:脏,真的👎
引用 @用户0242799940 发表的:求拉群 有钱大家一起挣
引用 @iphonexs 发表的:你这就扯淡了,骗那些不懂法的。在我国,录音作为证据必须有原件的,就是录音笔,录音笔被当做证物保存,然后再把录音音频刻成光盘交给法官。既然当证物保存,肯定不能在个人手里。用春秋笔法混淆视听,这就是你们谣言大部分人不关心的原因,漏洞太多。
引用 @臭弟弟我是你哥哥 发表的: 你以为打官司大家就平等吗?可以多去了解一下
罗宾逊,你来啦
咋了,人家就靠录音出来的,为啥不算,
华为的员工有没有罪,需要司法定论。但是那个人无罪,已经证实,也就是说曾经告他有罪的华为,现在证明是污告,冤枉人家200多天,那么道歉在哪里?
没有道歉不说,还一副"你能拿我怎么样"的蛮横和霸道
所以他就不是靠录音出来的。至于是不是录音帮助他找到了直接证据,这个可能性不小
为了以防万一啊,之前李的好几个同事都被华为弄进去了,再说华为现在HR可是员工人人喊打的部门,跟HR谈话都会带上录音笔。
应该说没想到还有备份,没来得及销毁
加班到现在也是不容易,看来钱没那么好挣
大象一脚还没有把蚂蚁踩死?这是真踩还是假踩?
蚂蚁有防备躲地缝里了(录音笔)
有一说一,你这是在抬杠。
哈哈哈
难道这人不是死里逃生?
问题是 压路机都是大象的
你不会杠就别瞎杠,一点逻辑没有还是先学学逻辑吧
森林卫士和大象是一伙的,蚂蚁肯定赢不了嗷
你以为打官司大家就平等吗?可以多去了解一下
你以为大象没真踩?哈哈哈哈
这个就是你强行YY的了,我绝对认为打官司是最应该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哦?那为什么一进家门把所有电子产品全部没收然后再也找不到了?
你还是太天真了,华为跟国家是绑在一起的,你告得过?
狮子和大象是一伙的啊
相信中国的法律?
我相信警擦以后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了
我寻思录音是被做掉了啊。
这是在别人电脑上还留了一份才保住自己。
妈的现在不看新闻就出来喷?能不能看一眼法院给的通告?现在是没有证据证明这个判决,所以才把人给放了。完完全全是诬告让人在里面白白呆了251天,而且现在人家是无罪释放的状态,又用录音完全证明了自己的清白,懂吗?
还闲情逸致来个录音也能当证据,把你平白无故扔进去251天试试去?
你简直让这个论坛蒙羞。
你有本事当然可以,法律漏洞多的很
那怎么办?
那你怎么不说黑法院呢
你有证据?
那还讨论个屁啊,你说怎么处理,就算华为道歉了,又能怎么样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你这就扯淡了,骗那些不懂法的。在我国,录音作为证据必须有原件的,就是录音笔,录音笔被当做证物保存,然后再把录音音频刻成光盘交给法官。既然当证物保存,肯定不能在个人手里。用春秋笔法混淆视听,这就是你们谣言大部分人不关心的原因,漏洞太多。
谁告诉你压路机是大象的?
这就是loser心态。。。
一般loser都会有loser心态。。。
华为海军名不虚传!佩服佩服,今天晚上没少拿钱吧
在我国,录音作为证据必须有原件的,就是录音笔,录音笔被当做证物保存,然后再把录音音频刻成光盘交给法官。既然当证物保存,肯定不能在个人手里。用春秋笔法混淆视听,这就是谣言跟真相混着说,很多人不关心的原因,漏洞太多。
在我国,录音作为证据必须有原件的,就是录音笔,录音笔被当做证物保存,然后再把录音音频刻成光盘交给法官。既然当证物保存,肯定不能在个人手里。用春秋笔法混淆视听
在我国,录音作为证据必须有原件的,就是录音笔,录音笔被当做证物保存,然后再把录音音频刻成光盘交给法官。既然当证物保存,肯定不能在个人手里。
那我得先看看钱够不够大了,我的良心很大的🐶
251都出来了你说的有什么不可能
录音不算证据你🐴算证据
你说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