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解《论语》十四宪问21宪告说

东方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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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解《论语》十四宪问21宪告说2019-05-11_19点场 视频讲座: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w7dbHXkFV0&list=PLIIlVXhpt_DxGO7gZ5tiDmP3g6yntHig0&index=163&t=62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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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案: 主话题:(二十一)、宪告说 解析:《论语》第十四篇:宪问之—— (二十一)、宪告说——陈(周朝国名,在今河南淮阳一带)成(姓氏)子(男人美称)弑(臣杀死君主或子女杀死父母)简公(简公:陈简公,陈国君王;非指齐简公)。孔子(先生)沐浴(沐浴:沐——洗头发;浴——洗澡;比喻受润泽;指沉浸在某种环境中)而(于是)朝(面对着;向;对某事之态度),告(把事情向人陈述、解说)于(对,向;和;跟)哀公(爵位第一等,君王)曰:“陈(陈国)恒(平常;经常;指寻常百姓,无爵位,非臣子;人名乃误读)弑其(本国)君(君王),请(敬辞,希望对方做某事)讨(讨论,探讨)之(此事)。”公(鲁哀公)曰:“告(把事情向人陈述、解说)夫(这,那)三(几个,若干)子(学生)。”孔子曰:“以(依)吾(我们)从(跟随;从事,参加;采取某种方针或态度)大夫(大夫:古代官职,位于卿之下,士之上;大——排行第一,年纪大,敬辞;同“太”、“泰”;夫——成年男子,匹夫,大丈夫;这里指士大夫气节及士子文明觉悟之修养)之(往)后(帝王、君主;这里指自作主),不敢(有把握做某种判断;谦辞,表示冒昧地请求别人)不告也。君(国君)曰(所言):‘告夫三子’者(话中含义)。之(往,去,到)三(几个)子(学生)告,不可(适合;同意,许可,可能;值得)。孔子曰:“以吾从大夫之后,不敢不告也。”
即陈国有一位成姓男子,把国君杀掉了。先生沉浸在这件事情当中,思考了很多;在后来他与鲁哀公一次会晤时提及此事,他讲:陈国有一个寻常百姓,杀死了国君,对于此事您怎么看? 鲁哀公讲:谨就此事来说,先生只需对门下学生把其中道理讲明即可。 先生讲:依照我们读书人所追随信奉之士大夫精神,其风范皆乃自作主且自上而下效法之,不可武断将此事定性于忤逆不忠或顾及长上之忌讳而不公正、不客观其片面评价;如君所言其对读书人讲解此事之意义,在于弘扬公礼之公道,以加强身为长上而居于高位者之自身修养,提高文明觉悟而上行下效,如此方能避免兽性事件发生,这种对于问题之分析、理解之观点、立场和态度,确实符合仁君之本位。 然而,当先生到课堂上去讲解此事时,学生们却都认为不适合,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他成某人并非士子及枉为读书人或根本就不是读书人,不然其不可能不懂公义和私愤之区别;如果是出于对上层和私礼之斗争,那么诛其君未必能匡其礼,况且以私对私、以暴制暴、以强权压强权、以独裁篡独裁,那是动物世界之禽兽法则,不适合于人文社会之文明课堂。 其次,对于人文社会当中那些奸小恶赖之衣冠禽兽,不可能明之以义、晓之以理,对牛弹琴乃傻子行为,对作奸犯科之歹徒及畜牲,就是要加以规范、惩戒、驯化与调教;文明乃对于人,对兽不用客气;故不适合讲与学生们听。 再次,对于他国内政及个人或家庭隐私,读书人讲求自作主而管好自己,不该横加干涉他国他家他人之毛病,更何况其乃龌龊顽疾、心里坏、根里烂之痈蛆,人皆避之而恐不及又怎能端上桌案供人品鉴呢? 又次,读书人学习、推行、效法公礼其天之大道与客观法理,根本没有义务和责任去为权贵们吹喇叭、唱赞歌、粉饰太平以帮助维护其统治而欺骗愚弄公众,至于学界败类其文贼文痞所宣扬那些臣子之道、小人之道、奴才之道,只能作为反面教材而不适合在正课当中讲解;先生身为儒学宗师,自当避嫌于瓜田李下,以鲜明之公礼旗帜而自立于天地之间,一正压百邪而使百教归一、万法归一其一以贯通;自古,教高于政,不然何来仲父、亚父之说?先生自当高居于红衣教主之位,可毕生去倡导、推行文之道、君于子之道而没必要去践行;人,皆需恪守本分而各谙其道于自作主,古代前朝其周公、管仲者,其政教不分,皆涉嫌于越俎代庖而强权橫管他人之毛病也。 先生听完学生们发言后,讲:恰乃为师提倡尊奉士大夫精神而自作主,才不得不上这一课,从同学们以上各精彩之发言而不难看出,本节课教学目的已达到。
自作主于天作主,作人主于被作主!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