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eblue 发表于 2025-04-23 02:48 这个判决是不是有点怪? 这个男人全程录音也是有点怪 , 是不是就是为了防范不必要的纠葛? 我记得有说法是没有对方consent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 是因为这个原因?
我们国内的男性太难了,哈哈哈哈。所以我开发了一个网页,开源在了github上(https://github.com/ruiduobao/YES_I_DO)。 快多宝 发表于 2025-04-23 03:17
helloterran4 发表于 2025-04-23 02:40 事件起因:男方与女方在男方居住出发生性关系(此时并未确立关系类似约炮),事后女方要求建立男女朋友关系,男方不愿,女方报警男方强奸。 案件情况:警方立案调查,男方提供了全程录音(此录音女方并不知情),录音中明确听到女方主动要求给男方口交,且有采用女上姿势进行性爱,女方主动说再来一次,多次追问要不要在一起等话语,警方仍以强奸罪立案,移送检查机关。 法院判决:一审判决强奸罪六年。二审判决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根据公开案情,双方存在亲密互动,案发时女方处于女上位,且事后双方还共同就餐,全程表现亲昵,街道和饭店监控均可佐证。同时,案件缺乏暴力胁迫的直接证据,现场录音录像也未显示强迫行为,女方微信聊天记录露骨,还曾给男方发过私密照。 但法院认为女方是基于确认恋爱关系的动机才同意性行为,而男方之后拒绝确认,构成动机错误下的无效同意,符合强奸罪的违背妇女意志。 也就是说,只要女方事后因为任何理由反悔,都属于“违背女性意愿”。这也就是著名的“同意可以撤回” 华人大妈对这个案子怎么看? 男女交往中,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时间点,女方都有诬告强奸并成功让男方坐牢的法律特权?
niuniudabao 发表于 2025-04-23 03:27 以后男性要矜持才行.. 婚前要修炼定力,婚前就不发生性关系就不就不
misky2023 发表于 2025-04-23 06:30 法院秉公办案,真是大快人心啊, 诱奸你不懂吗?装什么天真呢? 诱奸在其成奸时,妇女是表示同意的,但其同意是由于被欺骗和利诱,按其本质仍是违背妇女的意志。
rainyrainyday 发表于 2025-04-23 10:31 抬头看id系列
这个判决是违法的,因为中国刑法明确规定: 构成强奸罪的欺骗手段仅仅限于三种:其一,利用迷信手段骗奸;. 其二,利用或假冒治病骗奸;其三,冒充丈夫骗奸。 男方谎称确立男女朋友关系,显然不属于任何一种。 这是专业研究: http://www.zndxsk.com.cn/upfile/soft/2008531/2008531214940460.pdf 大青椒 发表于 2025-04-23 10:41
Centauri 发表于 2025-04-23 09:54 其实一定要解释,未必解释不通 - 当然,具体案件其他细节我们不清楚,所以主要也是推测。 泛泛来说,如果确认了是欺骗 - 而且欺骗的直接目的是发生性关系,那么判定为强奸,是有一定道理的。所以这里主要问题,就是“欺骗”的认定(这实际上就是“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中的一种)。 对这个案子来说,当然不能是女方说什么就是什么,但在一定程度上,录音这件事本身,就说明了男方欺骗的意愿。再加上录音的具体内容(比如男方的某些承诺 - 马后炮判断其当时显然是欺骗),可能反而帮助了确认这个“欺骗'的事实。
shoppingisfun 发表于 2025-04-23 10:49 把性关系换成彩礼就明白了, 说好结婚,男方给的彩礼,婚不结了,女方退还彩礼。 说好男女朋友,女方同意啪啪,男女朋友不谈了,那也该有后果。而且男方主动录音,反而做实了是骗炮。
angelamela 发表于 2025-04-23 09:51 我怀疑这男的是偷录了视频
Centauri 发表于 2025-04-23 10:48 你引用的这篇文章的摘要中说:“而利用宗教和封建迷信、以结婚为饵、 隐瞒疾病等方法实施的欺诈性交,都不属于欺诈型强奸” 可正文中第一段又说:“因此,在我国构成强奸罪的 欺骗手段仅仅限于三种:其一,利用迷信手段骗奸” 这种刚开始写,就自相矛盾的文字,呵呵,对不起,没办法让人相信他说的真的是所谓“中国刑法明确规定” - 最多,就是他自己的,表达出来自相矛盾的一些理解而已。
因为这属于精神强制。精神控制和力量强迫都属于强迫,而不划入欺诈。 这种欺骗行为主要是利用女性愚昧无知,用宗教、封建迷信骗取性利益。然而,这种行为并不属于欺骗,它的实质是利用宗教或封建迷信而实施的精神强制。 就是这么规定的。 大青椒 发表于 2025-04-23 11:07
案件情况:警方立案调查,男方提供了全程录音(此录音女方并不知情),录音中明确听到女方主动要求给男方口交,且有采用女上姿势进行性爱,女方主动说再来一次,多次追问要不要在一起等话语,警方仍以强奸罪立案,移送检查机关。
法院判决:一审判决强奸罪六年。二审判决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根据公开案情,双方存在亲密互动,案发时女方处于女上位,且事后双方还共同就餐,全程表现亲昵,街道和饭店监控均可佐证。同时,案件缺乏暴力胁迫的直接证据,现场录音录像也未显示强迫行为,女方微信聊天记录露骨,还曾给男方发过私密照。
但法院认为女方是基于确认恋爱关系的动机才同意性行为,而男方之后拒绝确认,构成动机错误下的无效同意,符合强奸罪的违背妇女意志。
也就是说,只要女方事后因为任何理由反悔,都属于“违背女性意愿”。这也就是著名的“同意可以撤回”
华人大妈对这个案子怎么看?
男女交往中,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时间点,女方都有诬告强奸并成功让男方坐牢的法律特权?
这个男人全程录音也是有点怪 , 是不是就是为了防范不必要的纠葛? 我记得有说法是没有对方consent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 是因为这个原因?
但订婚强奸案里,女方把男方约到车里谈判,偷偷录音对方说做了“那个”,却又被法庭采信为承认强奸。
所以这些案子在国内男性里引起那么大的愤慨,是有原因的,才会有检讨为什么审判庭女性比例畸高。
我当然知道国内对女性的压迫和歧视也是很夸张的,所以女权运动的基础坚固存在;但女权如果诉诸这些有争议的做法,把女权斗争的基调从公义对抗不公义,变成女性对抗男性,那么我觉得女权的路会不好走,这不是统一战线团结更多男性支持的好思路。
竟然是真的? 😓
我的观点是,如果有证据表明女方是诬告强奸,那么女方应该被惩罚而不是男方
女权是要求公正的前提下保护弱者,不是无原则偏袒
你这个没有用。因为同意可以撤回。撤回以后仍然违背女方意愿
打个比方,我可以号称“基于入职就能拿到百万sign on的动机才加入公司”,结果老板说根本没这回事儿,拒绝给我发这100万奖金,所以我的入职是“动机错误下的无效同意”,老板让我入职违背了我的意愿,按照劳动法,需要按照工资的100%进行赔偿。
中国的法院就是无法无天。
诱奸在其成奸时,妇女是表示同意的,但其同意是由于被欺骗和利诱,按其本质仍是违背妇女的意志。
想的美,婚内强奸制得你死死的….
违背妇女意志….以后亲热时,女的要求男的用某种体位,男的不同意,也属于违背妇女意志,可以告男的强奸….
还有婚内强奸等着你
泛泛来说,如果确认了是欺骗 - 而且欺骗的直接目的是发生性关系,那么判定为强奸,是有一定道理的。所以这里主要问题,就是“欺骗”的认定(这实际上就是“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中的一种)。
对这个案子来说,当然不能是女方说什么就是什么,但在一定程度上,录音这件事本身,就说明了男方欺骗的意愿。再加上录音的具体内容(比如男方的某些承诺 - 马后炮判断其当时显然是欺骗),可能反而帮助了确认这个“欺骗'的事实。
我很失望,这个id以前也算键政熟人了,结果最近魔怔于搞男女对立上了,明明他自己说过男女对立是阴谋,自己倒是真情实感投入进去了,挖坑让跳还真跳啊,严重拉低了这个id键政的档次。
你引用的这篇文章的摘要中说:“而利用宗教和封建迷信、以结婚为饵、 隐瞒疾病等方法实施的欺诈性交,都不属于欺诈型强奸”
可正文中第一段又说:“因此,在我国构成强奸罪的 欺骗手段仅仅限于三种:其一,利用迷信手段骗奸”
这种刚开始写,就自相矛盾的文字,呵呵,对不起,没办法让人相信他说的真的是所谓“中国刑法明确规定” - 最多,就是他自己的,表达出来自相矛盾的一些理解而已。
把性关系换成彩礼就明白了, 说好结婚,男方给的彩礼,婚不结了,女方退还彩礼。
说好男女朋友,女方同意啪啪,男女朋友不谈了,那也该有后果。而且男方主动录音,反而做实了是骗炮。
这个不完全一样。
首先必须是承诺直接导致发生性关系。其次,必须能证明承诺的当时是有欺骗的目的 - 如果当时没有欺骗(就是说,当时是想要结婚的),事后改变主意,不算欺骗。
楼主这个案子,男方的录音,估计在这个判定上,很是帮了点儿忙(正常人会偷偷录音么?)
呵呵。。追求的时候说这辈子只爱对方一个,但一年后移情别恋。
因为男方答应的东西反悔了,所以过去1年里,男方属于持续强奸??
是这逻辑吧?
透露视频是否有违道德是一回事。。
但在有视频,有录音,有聊天,有各种监控记录的情况下,男方依然被判强奸,这才是最大的问题呀
昨天就说了,国内一直这样。 只要女性报案说男性强奸, 出警直接先抓起男方来再说。 有的没的,社会关系,工作,家庭都给你折腾的差不多,公职的话,都是先免职、开除了再说。最后折腾下来,即使案件不成立,男方也元气大伤,要啥没啥了。但女方,,,,,,啥事没有,不用负任何法律责任。
因为这属于精神强制。精神控制和力量强迫都属于强迫,而不划入欺诈。 这种欺骗行为主要是利用女性愚昧无知,用宗教、封建迷信骗取性利益。然而,这种行为并不属于欺骗,它的实质是利用宗教或封建迷信而实施的精神强制。 就是这么规定的。
我就问你,我指出的这篇文章里这两个地方是不是自相矛盾?
写篇文章,一开始就出这种自相矛盾的问题,本身还有什么力度?
至于结论是不是正确,我不知道。本来大体上结论就是“是”,“不是”两种,就算蒙也有一半的可能性蒙对,谁知道他蒙对了没有?我只是说,这文章的逻辑有问题,所以不足以拿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