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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两会代表呼吁中央政府加大纠正冤假错案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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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宁安hk
9 天
楼主 (北美华人网)
请两会代表呼吁中央政府加大纠正冤假错案力度 法院捏造假证据陷害冤判民主党派人士,当事人四处申诉信访却无人问津,两会期间自媒体帮助逐步曝光一些当事人向中央有关部门申诉信访要求给予平反的信件,让世人看看这些高高在上的高官,嘴里说一套,真真为老百姓做的又是一套,这样的冤案为什么没有一个高官愿意站出来主持公道,真正为这些弱势群体人员说句公道话呢?法院和检察院纠正冤假错案有这么难吗?他们在怕什么?难道是为了保护制造冤假错案的黑势力?
尊敬的李文章局长: 您好! 由于本人被害被冤判后身患重病,无法到北京上访,今特写信给您反映本人被冤判的原因和经过,恳求您挤出一点宝贵的时间,看看这一起冤假错案的全过程,恳请您在百忙中拨冗关注,帮助本人向中央反映福建、宁德存在的司法问题,督促最高人民法院落实好中央司法改革精神和认真贯彻执行“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做无罪处理”的精神,重新审理和纠正本人被冤错判一案,实事求是依法宣告改判本人无罪。 本人林丽娜,女,现年62岁,1959年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福安市,汉族,大专文化,原民盟宁德市委专职副主委、兼任民盟福建省委委员、宁德市政协常委、副秘书长。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然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有人公然违背中央的决定,干预司法、造成冤案,让受冤枉者背负沉重的灾难,而制造冤案者却逍遥自在。天理何在?司法公信力何在? 这一起冤案,由于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本人有罪,司法部门就一直整整拖了8年多,最后拖到本人临近退休还要冤判本人有罪,让一个被害已经残废的民主党派人士老无所养,病无所医,我真的想不通,真不敢相信,在习近平主席工作过的宁德,也是习近平主席在宁德工作时亲手恢复和成立的民盟组织的第二任专职副主委,被冤判最终走上申诉上访之路。 本冤案的起因和过程: 一、冤案起因; (1)、被原福建省宁德市委某领导干预司法而造成的结果。 (2)、在宁德市委某领导的批示下,2013年11月宁德市蕉城区检察院向宁德市检察院提交了起诉意见书(蕉检反渎移诉[2013]1号),由于没有证据可以定本人的罪,宁德市检察院通过开检委会研究确定是否起诉,最后经过宁德市检察院检委会研究通过确定不起诉。由于本人是市管干部,不起诉需报福建省检察院备案,然而福建省检察院公诉处的分管领导没有经过调查,是以个人的名义推翻了宁德市检察院检委会集体研究通过的不起诉决定,造成本人无辜被冤判,整整走了8年的诉讼之路。 (3)、本人在担任宁德市蕉城区地矿局局长期间,关闭了一些有公职人员(包括政法干警)私下入股的矿山企业,动了他们的奶酪,切断了利益输送的链条,得罪了权贵。为此埋下祸患,带来灾难。 二、冤案过程: 2010年,中共福建省宁德市委主要领导的亲戚和朋友企图垄断宁德市中心城区和宁德市高速公路建设所需的碎石供应市场,指示宁德市国土局关闭一个合法的碎石矿山企业。2010年8月19日,宁德市国土局领导打电话让蕉城区地矿局按照市委主要领导的要求去实施。当时本人接到电话后,即派人到现场通知企业立刻停止生产。因该碎石矿山(建筑石料)的采矿权是蕉城区政府挂牌出让的,没有合法理由进行关闭,矿山企业提出巨额的赔偿,无奈之下,2010年8月25日,蕉城区地矿局将该企业尚不具备停产关闭条件的情况向市国土局作了详细报告(宁区地矿【2010】33号),此事就不了了之。 直到两年后, 2012年10月,宁德市委某领导发现要求关闭的矿山仍然没有关闭,即指示3个部门,宁德市纪检委、市人大、市检察院同时进行调查和审查(本人于2011年8月调到民盟宁德市委工作,当时调离地矿局已14个月了)。市纪委、市人大调查后,查实该矿山企业是蕉城区政府招拍挂的,区地矿局的办证手续齐全,没有违法违规,本人没有经济问题,很快就结束了调查。可是区检察院(受市检察院委托)经办人秉承领导的旨意,无论如何必须给本人定个罪名,便暗示负责地矿局办证业务的经办人和分管副局长,将所有的责任包括本人调离后地矿局未能落实好的工作责任,都推到本人身上。于是,经办人和分管副局长按照侦查人员的暗示,说是本人在矿山企业缺少林业预审意见的情况下,授意他们办证的。如此一来,侦查人员就可以给本人安上一个套在任何公职人员头上都可以套上的大口袋罪——滥用职权罪。为了把案件“做实”,甚至还把蕉城区政府通过招拍挂的飞鸾建筑石料矿山(招拍挂过程区纪委全程参与和监督)都说成是本人指使授意办证的,更可笑的是把两个本人还没有调到蕉城区地矿局工作时就已经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也说成是本人指使和授意办证的。 侦查人员为了迎合领导,公开声称零口供也照样要定本人的罪,并于2013年9月对本人采取刑事拘留。本人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突发脑梗险些命丧黄泉,成为冤死鬼。 取保候审后,本人向检察机关提供了诸多证据证明本人没有违反规定,也不构成滥用职权犯罪。2013年11月宁德市蕉城区检察院向宁德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委会进行讨论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由于本人是宁德市的市管干部,不起诉需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备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分管副检察长没有经过调查,个人认为符合起诉条件,指示宁德市检察院起诉。就这样,该副检察长凌驾于组织,个人的意见推翻了宁德市检察院检委会集体研究的决定。宁德市检察院于2015年8月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宁德市检察院以本人违反闽林综(2006)72号文件的规定,在矿山企业没有提供林业预审意见的情况下,违规给予矿山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造成林地被占用,构成滥用职权罪。 最高人民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庭审实质化,改变起诉什么判什么、庭审走过场的状况。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要求,对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本没有约束力,他们依然坚持习惯做法,不顾本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闽林综(2006)72号文件是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且该文件与上位法《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相抵触;矿山企业违法占用林地在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在后,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且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是根据上级部门测绘发现矿山企业越界开采,建议对既成事实予以确认,区地矿局是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才予以受理采矿证的延续登记,不存在违规;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是通过逐级上报到国土资源部统一配号后才能办理的,并非蕉城区地矿局有权审批,等等足以证明本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事实和依据,然而宁德市法院照搬宁德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依据,认定本人构成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判地矿局(办证业务)经办人另案处理(生病住院),分管副局长免于刑事处罚,本人没有违法违规,却被冤判8个月,缓期1年(本人瘫痪住院)。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逼迫本人认罪,声称如果不认罪,就是态度不好,要判实刑。本人已瘫痪住院,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得承认“对事实没有异议,是否构成犯罪由法院认定”。可见,诉讼制度改革,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只是空谈,他们依据习惯于诉什么判什么的做法,庭审彻底沦为形式,走走过场而已。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6)闽刑终32号刑事裁定是,以(2015)宁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让本人看到了希望,认为毕竟还是有讲道理的法官,还是有讲道理的地方。 然而,发回重审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市检察院补充材料,侦查单位蕉城区检察院(事隔6年后)委托鉴定机构对被矿山企业占用的林地面积进行鉴定,对案件久拖不决,甚至连原先的审判长都退休了,案件还没有审结,以致需要换一个审判长来审理。由于本案明显不构成犯罪,而法院既不敢也不愿意作出无罪判决,又希望能够判得“有理有据”,就通过相关领导做本人的工作,让本人去认罪,以求从轻判决,争取保留公职。但本人自始至终认为自己没有违法,也没有违规,因而拒绝“配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办法,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7)闽09刑初17号刑事判决,依然认定本人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与第一次的判决没有区别。 对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本人当然不服,抱着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信任和希望,再次提出上诉。然而第二次上诉,福建省高院刑二庭二审一反常态,裁定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完全不同,也与一审的庭审焦点不同,裁定存在明显的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二审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均未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剥夺了本人的辩解、辩论的权利,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而公诉机关指控和一审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所依据林业预审意见书,而二审自行改变以缺少环评报告和土地被占用50.7亩为依据,在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本人有违法违规的情况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闽刑终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关键是被查的矿山企业在初次申请采矿许可证时都已经提交了环评报告,根本不存在缺少环评报告,办证档案里可以查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明知闽林综 (2006)72号文件不仅不能作为认定本人有罪的依据,且已被发文单位自行废止的情况下,裁定却自行改变为违反《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没有环评报告,违规予以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并且将旧矿山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毫无根据地认定为“新立矿山”,并认为需要重新提交环评报告。甚至在无法准确认定被占用林地面积的情况下,用了“其中至少包括林地29.1亩”这样含糊不清的字眼。更何况所谓被占用的土地和林地事实上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时已经被矿山企业越界开采而占用,与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根本不存在困果关系,这样的维持原判不能不让本人失望。 本人对这样的裁定提出申诉,抱着一丝的希望,争取改判。然而,二审裁定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作出的,而申诉后案件仍然由刑二庭审查,其结果可想而知,驳回申诉通知书对本人提出的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和错误问题根本没有回应,对审查和认定根本没有针对性,对关键问题予以回避。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2019)闽刑申63号,驳回申诉,这让本人感到绝望。 在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司法改革和不断依法纠正错案的背景下,依然存在一些法官不能坚守法律底线、道义底线、良知底线,未能尊崇有刑的法律,依法办事,继续制造冤假错案,明知本案是一起冤案,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本人有违法违规,却不敢去纠正错案,还继续错误的驳回申诉,真让人无法理解和想不通,这样错误的驳回申诉把一个无辜的民主党派人士推下万丈深渊,造成老无所养,病无所医,最终走上申诉、上访之路,公正何在?公道何在?天理何在?民心何在? 其实本案的判决和裁定以及驳回申诉通知的错误是极其明显的,只要稍有良知的法官,都能看出问题。这些问题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本冤案存在如下问题: 一、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均没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需要以林业预审为前提条件,虽然福建省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林业预审作为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但这些文件对旧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没有明确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明显抵触(该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于2018年废止)。颁发采矿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必须遵守行政许可法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二、林业预审并非林地占用的审批行为,采矿企业需要占用林地的,必须另行向林业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能占用林地。采矿许可证许可的只是采矿权,并不包括占用林地的内容,占用林地的批准权限在于林业主管部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而占用林地,其责任在于采矿企业,不能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本人承担。 三、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以本人的行为违反规定,在没有林业预审意见的情况下,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造成林地被占用为由,认定本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意识到公诉机关的指控和一审认定本人构成滥用职权罪缺乏依据,因而对林业预审意见不再提及。改为认定本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涉案四家矿山缺少环评报告等材料为由,认定本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这不仅在程序上存在问题,在实体依据上也不能成立。从程序上看,公诉机关的指控和一审判决的依据是违反规范性文件,在缺乏林业预审意见的情况下,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而二审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依据改变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在缺少环评报告的情况下,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二审改变定罪事实和法律依据,却没有给本人和辩护人辩解和辩护的机会,在程序上明显不当。从实体上看,涉案的四家矿山,其中三家为旧矿山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并非新立矿山,环评报告在矿山设立的时已经提交,没有任何规定要求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时矿山企业需要重新做环评报告。而另一家新立矿山属于区政府招拍挂,采石场企业在办理采矿证之前就已经提交了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涉案四家矿山都有环保报告,办证档案里可以查到)。因此,实体上的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也是缺乏依据的。 四、造成林地被非法占用的原因是采矿企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而私自使用林地的行为引起的,不是本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引起的,即林地被非法占用的后果与本人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五、《关于实行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2号规定,2009年1月起,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登记换发证实行全国统一配号,必须报国土资源部申请配号。宁德市蕉城区地矿局受理延续登记换发证材料后,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审批,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后再报国土资源部申请配号,国土资源部配号批复后,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办证系统才能生成采矿许可证号。如果蕉城区地矿局上报延续登记换发证缺少环评报告,缺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审核通过的越界变更矿区范围材料,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是不可能审批并报国土部申请配号,蕉城区地矿局没有取得国土部的配号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采矿许可证号,根本无法打印出采矿许可证。这意味着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是逐级审核审批的结果,不至于各级都违反规定而出现错误,即使错误其责任也不在于本人。 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公诉机关和一、二审均认定矿山企业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前即存在越界开采的事实,且国土资源厅派出矿权核查单位对全省矿权进行核查时发现涉案矿山均存在越界开采的情况,矿权核查单位根据核查的矿区拐点坐标统一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备案,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拐点坐标及标高上限。对经济类型、生产规模、发证机关、地理位置按本次核查进行变更或补登。”;那么,所谓的多占用50.7亩土地中,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前矿山企业越界开采时已经被占用了多少,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后又多占用了多少,一、二审均无法给予准确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尤其是二审裁定书认定“非法批准采矿占用土地50.7亩,其中至少包括林地29.1亩。”,对于占用土地50.7亩的认定缺乏依据,又使用了“其中至少包括林地29.1亩”这样不确定的词语,也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 事实上,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前矿山企业已越界开采的事实是起诉书、一、二审判决均认定的事实,那么,越界开采的具体面积就是本案的关键事实,对于认定是矿山企业未经审批擅自越界开采,还是由于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导致矿区面积扩大进而影响环境,是分清责任的关键事实,但这一关键事实不仅一、二审判决没有查明,采取回避的态度,这显然是错误的,也是导致本案一错再错的关键。 在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司法改革和不断依法纠正错案的背景下,依然存在一些法官不能坚守法律底线、道义底线、良知底线,未能尊崇有形的法律,依法办事,继续制造冤假错案,明知本案是一起冤案,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本人有违法违规,却不敢去纠正错案,继续错误地维持原判和驳回申诉。 一起简单的案件,前后拖了八年之久,让一个为国家和政府勤勤恳恳,廉洁奉公,努力工作了39年的民主党派人士 最终被错误认定有罪并判处有期徒刑而取消办理退休和医保待遇,造成老无所养,病无所医。如今本人因身患多种疾病,脑梗后遗症、高血压、糖尿病等,所以无法到北京上访,只能含冤写信给李局长您,反映本人被害被冤判的事实和经过,希望能得到中央领导的关心关注和帮助。 去年3月1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部长通道”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答记者问时提出:1、要坚持罪行法定原则,凡是刑事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一律不得作为犯罪追究。2、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凡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做无罪处理。3、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并给予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讲话给了本人极大的鼓舞和希望,也期盼中央司法改革的精神能够得到切实地贯彻执行,本人相信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期盼神州一定有青天。 当前政法队伍存在的问题大家有目共睹,中央领导也意识到。为此,中央政法委布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查处了一批害群之马。正是这些害群之马破坏了司法公正,制造了冤假错案,进而破坏了安定、稳定,导致社会矛盾激化,造成不时有极端的报复案件发生,给无辜群众带来无法预见的危害。本人相信通过这次教育整顿,能够彻底肃清政法队伍的害群之马,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也能够让本人的沉冤早日得以昭雪,本人抱着希望于2020年2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提出申诉。 今天冒昧的给李局长您去信,反映本人的冤情,希望您能理解、同情、关注、可怜一个被害被冤判身患重病的民主党派人士的困境,恳求您帮助向中央领导反映福建省最高人民法院和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未能贯彻落实中央司法改革精神,继续制造冤假错案,给无辜被冤判者带来灾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稳定因素及负面影响,希望在您的帮助和反映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能公正及时的对本冤案进行再审,依法纠正错误,还本人公道,宣告本人无罪。 谢谢! 林丽娜 2020.8.6
h
huaren015
9 天
2 楼
那人还活着么?
w
westlake
9 天
3 楼
发错地方了吧,这个版上有人大代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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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李文章局长: 您好! 由于本人被害被冤判后身患重病,无法到北京上访,今特写信给您反映本人被冤判的原因和经过,恳求您挤出一点宝贵的时间,看看这一起冤假错案的全过程,恳请您在百忙中拨冗关注,帮助本人向中央反映福建、宁德存在的司法问题,督促最高人民法院落实好中央司法改革精神和认真贯彻执行“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做无罪处理”的精神,重新审理和纠正本人被冤错判一案,实事求是依法宣告改判本人无罪。 本人林丽娜,女,现年62岁,1959年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福安市,汉族,大专文化,原民盟宁德市委专职副主委、兼任民盟福建省委委员、宁德市政协常委、副秘书长。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然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有人公然违背中央的决定,干预司法、造成冤案,让受冤枉者背负沉重的灾难,而制造冤案者却逍遥自在。天理何在?司法公信力何在? 这一起冤案,由于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本人有罪,司法部门就一直整整拖了8年多,最后拖到本人临近退休还要冤判本人有罪,让一个被害已经残废的民主党派人士老无所养,病无所医,我真的想不通,真不敢相信,在习近平主席工作过的宁德,也是习近平主席在宁德工作时亲手恢复和成立的民盟组织的第二任专职副主委,被冤判最终走上申诉上访之路。 本冤案的起因和过程: 一、冤案起因; (1)、被原福建省宁德市委某领导干预司法而造成的结果。 (2)、在宁德市委某领导的批示下,2013年11月宁德市蕉城区检察院向宁德市检察院提交了起诉意见书(蕉检反渎移诉[2013]1号),由于没有证据可以定本人的罪,宁德市检察院通过开检委会研究确定是否起诉,最后经过宁德市检察院检委会研究通过确定不起诉。由于本人是市管干部,不起诉需报福建省检察院备案,然而福建省检察院公诉处的分管领导没有经过调查,是以个人的名义推翻了宁德市检察院检委会集体研究通过的不起诉决定,造成本人无辜被冤判,整整走了8年的诉讼之路。 (3)、本人在担任宁德市蕉城区地矿局局长期间,关闭了一些有公职人员(包括政法干警)私下入股的矿山企业,动了他们的奶酪,切断了利益输送的链条,得罪了权贵。为此埋下祸患,带来灾难。 二、冤案过程: 2010年,中共福建省宁德市委主要领导的亲戚和朋友企图垄断宁德市中心城区和宁德市高速公路建设所需的碎石供应市场,指示宁德市国土局关闭一个合法的碎石矿山企业。2010年8月19日,宁德市国土局领导打电话让蕉城区地矿局按照市委主要领导的要求去实施。当时本人接到电话后,即派人到现场通知企业立刻停止生产。因该碎石矿山(建筑石料)的采矿权是蕉城区政府挂牌出让的,没有合法理由进行关闭,矿山企业提出巨额的赔偿,无奈之下,2010年8月25日,蕉城区地矿局将该企业尚不具备停产关闭条件的情况向市国土局作了详细报告(宁区地矿【2010】33号),此事就不了了之。 直到两年后, 2012年10月,宁德市委某领导发现要求关闭的矿山仍然没有关闭,即指示3个部门,宁德市纪检委、市人大、市检察院同时进行调查和审查(本人于2011年8月调到民盟宁德市委工作,当时调离地矿局已14个月了)。市纪委、市人大调查后,查实该矿山企业是蕉城区政府招拍挂的,区地矿局的办证手续齐全,没有违法违规,本人没有经济问题,很快就结束了调查。可是区检察院(受市检察院委托)经办人秉承领导的旨意,无论如何必须给本人定个罪名,便暗示负责地矿局办证业务的经办人和分管副局长,将所有的责任包括本人调离后地矿局未能落实好的工作责任,都推到本人身上。于是,经办人和分管副局长按照侦查人员的暗示,说是本人在矿山企业缺少林业预审意见的情况下,授意他们办证的。如此一来,侦查人员就可以给本人安上一个套在任何公职人员头上都可以套上的大口袋罪——滥用职权罪。为了把案件“做实”,甚至还把蕉城区政府通过招拍挂的飞鸾建筑石料矿山(招拍挂过程区纪委全程参与和监督)都说成是本人指使授意办证的,更可笑的是把两个本人还没有调到蕉城区地矿局工作时就已经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也说成是本人指使和授意办证的。 侦查人员为了迎合领导,公开声称零口供也照样要定本人的罪,并于2013年9月对本人采取刑事拘留。本人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突发脑梗险些命丧黄泉,成为冤死鬼。 取保候审后,本人向检察机关提供了诸多证据证明本人没有违反规定,也不构成滥用职权犯罪。2013年11月宁德市蕉城区检察院向宁德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委会进行讨论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由于本人是宁德市的市管干部,不起诉需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备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分管副检察长没有经过调查,个人认为符合起诉条件,指示宁德市检察院起诉。就这样,该副检察长凌驾于组织,个人的意见推翻了宁德市检察院检委会集体研究的决定。宁德市检察院于2015年8月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宁德市检察院以本人违反闽林综(2006)72号文件的规定,在矿山企业没有提供林业预审意见的情况下,违规给予矿山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造成林地被占用,构成滥用职权罪。 最高人民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庭审实质化,改变起诉什么判什么、庭审走过场的状况。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改革要求,对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本没有约束力,他们依然坚持习惯做法,不顾本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闽林综(2006)72号文件是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且该文件与上位法《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相抵触;矿山企业违法占用林地在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在后,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且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是根据上级部门测绘发现矿山企业越界开采,建议对既成事实予以确认,区地矿局是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才予以受理采矿证的延续登记,不存在违规;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是通过逐级上报到国土资源部统一配号后才能办理的,并非蕉城区地矿局有权审批,等等足以证明本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事实和依据,然而宁德市法院照搬宁德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依据,认定本人构成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判地矿局(办证业务)经办人另案处理(生病住院),分管副局长免于刑事处罚,本人没有违法违规,却被冤判8个月,缓期1年(本人瘫痪住院)。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还逼迫本人认罪,声称如果不认罪,就是态度不好,要判实刑。本人已瘫痪住院,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得承认“对事实没有异议,是否构成犯罪由法院认定”。可见,诉讼制度改革,在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只是空谈,他们依据习惯于诉什么判什么的做法,庭审彻底沦为形式,走走过场而已。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6)闽刑终32号刑事裁定是,以(2015)宁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让本人看到了希望,认为毕竟还是有讲道理的法官,还是有讲道理的地方。 然而,发回重审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市检察院补充材料,侦查单位蕉城区检察院(事隔6年后)委托鉴定机构对被矿山企业占用的林地面积进行鉴定,对案件久拖不决,甚至连原先的审判长都退休了,案件还没有审结,以致需要换一个审判长来审理。由于本案明显不构成犯罪,而法院既不敢也不愿意作出无罪判决,又希望能够判得“有理有据”,就通过相关领导做本人的工作,让本人去认罪,以求从轻判决,争取保留公职。但本人自始至终认为自己没有违法,也没有违规,因而拒绝“配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办法,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7)闽09刑初17号刑事判决,依然认定本人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与第一次的判决没有区别。 对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本人当然不服,抱着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信任和希望,再次提出上诉。然而第二次上诉,福建省高院刑二庭二审一反常态,裁定认定的事实、法律依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完全不同,也与一审的庭审焦点不同,裁定存在明显的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二审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均未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剥夺了本人的辩解、辩论的权利,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明显违反法定程序。而公诉机关指控和一审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所依据林业预审意见书,而二审自行改变以缺少环评报告和土地被占用50.7亩为依据,在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本人有违法违规的情况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闽刑终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关键是被查的矿山企业在初次申请采矿许可证时都已经提交了环评报告,根本不存在缺少环评报告,办证档案里可以查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明知闽林综 (2006)72号文件不仅不能作为认定本人有罪的依据,且已被发文单位自行废止的情况下,裁定却自行改变为违反《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没有环评报告,违规予以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并且将旧矿山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毫无根据地认定为“新立矿山”,并认为需要重新提交环评报告。甚至在无法准确认定被占用林地面积的情况下,用了“其中至少包括林地29.1亩”这样含糊不清的字眼。更何况所谓被占用的土地和林地事实上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时已经被矿山企业越界开采而占用,与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根本不存在困果关系,这样的维持原判不能不让本人失望。 本人对这样的裁定提出申诉,抱着一丝的希望,争取改判。然而,二审裁定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作出的,而申诉后案件仍然由刑二庭审查,其结果可想而知,驳回申诉通知书对本人提出的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和错误问题根本没有回应,对审查和认定根本没有针对性,对关键问题予以回避。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2019)闽刑申63号,驳回申诉,这让本人感到绝望。 在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司法改革和不断依法纠正错案的背景下,依然存在一些法官不能坚守法律底线、道义底线、良知底线,未能尊崇有刑的法律,依法办事,继续制造冤假错案,明知本案是一起冤案,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本人有违法违规,却不敢去纠正错案,还继续错误的驳回申诉,真让人无法理解和想不通,这样错误的驳回申诉把一个无辜的民主党派人士推下万丈深渊,造成老无所养,病无所医,最终走上申诉、上访之路,公正何在?公道何在?天理何在?民心何在? 其实本案的判决和裁定以及驳回申诉通知的错误是极其明显的,只要稍有良知的法官,都能看出问题。这些问题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本冤案存在如下问题: 一、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均没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需要以林业预审为前提条件,虽然福建省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林业预审作为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但这些文件对旧矿山的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没有明确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明显抵触(该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于2018年废止)。颁发采矿许可证属于行政许可,必须遵守行政许可法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二、林业预审并非林地占用的审批行为,采矿企业需要占用林地的,必须另行向林业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能占用林地。采矿许可证许可的只是采矿权,并不包括占用林地的内容,占用林地的批准权限在于林业主管部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而占用林地,其责任在于采矿企业,不能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本人承担。 三、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以本人的行为违反规定,在没有林业预审意见的情况下,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造成林地被占用为由,认定本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意识到公诉机关的指控和一审认定本人构成滥用职权罪缺乏依据,因而对林业预审意见不再提及。改为认定本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涉案四家矿山缺少环评报告等材料为由,认定本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这不仅在程序上存在问题,在实体依据上也不能成立。从程序上看,公诉机关的指控和一审判决的依据是违反规范性文件,在缺乏林业预审意见的情况下,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而二审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依据改变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在缺少环评报告的情况下,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二审改变定罪事实和法律依据,却没有给本人和辩护人辩解和辩护的机会,在程序上明显不当。从实体上看,涉案的四家矿山,其中三家为旧矿山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并非新立矿山,环评报告在矿山设立的时已经提交,没有任何规定要求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时矿山企业需要重新做环评报告。而另一家新立矿山属于区政府招拍挂,采石场企业在办理采矿证之前就已经提交了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涉案四家矿山都有环保报告,办证档案里可以查到)。因此,实体上的认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也是缺乏依据的。 四、造成林地被非法占用的原因是采矿企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而私自使用林地的行为引起的,不是本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引起的,即林地被非法占用的后果与本人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五、《关于实行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2号规定,2009年1月起,采矿许可证的延续变更登记换发证实行全国统一配号,必须报国土资源部申请配号。宁德市蕉城区地矿局受理延续登记换发证材料后,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审批,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后再报国土资源部申请配号,国土资源部配号批复后,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办证系统才能生成采矿许可证号。如果蕉城区地矿局上报延续登记换发证缺少环评报告,缺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审核通过的越界变更矿区范围材料,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是不可能审批并报国土部申请配号,蕉城区地矿局没有取得国土部的配号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采矿许可证号,根本无法打印出采矿许可证。这意味着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是逐级审核审批的结果,不至于各级都违反规定而出现错误,即使错误其责任也不在于本人。 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公诉机关和一、二审均认定矿山企业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前即存在越界开采的事实,且国土资源厅派出矿权核查单位对全省矿权进行核查时发现涉案矿山均存在越界开采的情况,矿权核查单位根据核查的矿区拐点坐标统一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备案,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拐点坐标及标高上限。对经济类型、生产规模、发证机关、地理位置按本次核查进行变更或补登。”;那么,所谓的多占用50.7亩土地中,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前矿山企业越界开采时已经被占用了多少,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后又多占用了多少,一、二审均无法给予准确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尤其是二审裁定书认定“非法批准采矿占用土地50.7亩,其中至少包括林地29.1亩。”,对于占用土地50.7亩的认定缺乏依据,又使用了“其中至少包括林地29.1亩”这样不确定的词语,也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 事实上,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前矿山企业已越界开采的事实是起诉书、一、二审判决均认定的事实,那么,越界开采的具体面积就是本案的关键事实,对于认定是矿山企业未经审批擅自越界开采,还是由于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导致矿区面积扩大进而影响环境,是分清责任的关键事实,但这一关键事实不仅一、二审判决没有查明,采取回避的态度,这显然是错误的,也是导致本案一错再错的关键。 在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司法改革和不断依法纠正错案的背景下,依然存在一些法官不能坚守法律底线、道义底线、良知底线,未能尊崇有形的法律,依法办事,继续制造冤假错案,明知本案是一起冤案,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本人有违法违规,却不敢去纠正错案,继续错误地维持原判和驳回申诉。 一起简单的案件,前后拖了八年之久,让一个为国家和政府勤勤恳恳,廉洁奉公,努力工作了39年的民主党派人士 最终被错误认定有罪并判处有期徒刑而取消办理退休和医保待遇,造成老无所养,病无所医。如今本人因身患多种疾病,脑梗后遗症、高血压、糖尿病等,所以无法到北京上访,只能含冤写信给李局长您,反映本人被害被冤判的事实和经过,希望能得到中央领导的关心关注和帮助。 去年3月1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部长通道”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答记者问时提出:1、要坚持罪行法定原则,凡是刑事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一律不得作为犯罪追究。2、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凡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做无罪处理。3、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并给予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讲话给了本人极大的鼓舞和希望,也期盼中央司法改革的精神能够得到切实地贯彻执行,本人相信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期盼神州一定有青天。 当前政法队伍存在的问题大家有目共睹,中央领导也意识到。为此,中央政法委布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查处了一批害群之马。正是这些害群之马破坏了司法公正,制造了冤假错案,进而破坏了安定、稳定,导致社会矛盾激化,造成不时有极端的报复案件发生,给无辜群众带来无法预见的危害。本人相信通过这次教育整顿,能够彻底肃清政法队伍的害群之马,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也能够让本人的沉冤早日得以昭雪,本人抱着希望于2020年2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提出申诉。 今天冒昧的给李局长您去信,反映本人的冤情,希望您能理解、同情、关注、可怜一个被害被冤判身患重病的民主党派人士的困境,恳求您帮助向中央领导反映福建省最高人民法院和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未能贯彻落实中央司法改革精神,继续制造冤假错案,给无辜被冤判者带来灾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稳定因素及负面影响,希望在您的帮助和反映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能公正及时的对本冤案进行再审,依法纠正错误,还本人公道,宣告本人无罪。 谢谢! 林丽娜 202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