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案的判决正是基于十四修的司法管辖。 还有更早的 Slaughter-House Cases (1873): "The phrase, ‘subject to its jurisdiction,’ was intended to exclude from its operation children of ministers, consuls, and citizens or subjects of foreign States born within the United States." (16 Wall. 36, 73 (1873)) 这里虽然没有提到入侵外敌,但其原则是在于父母是否受美国司法管辖 所以很明显的,十四修的司法管辖是指着父母说的 dayang99 发表于 2025-02-25 10:15
“父母就算犯法,孩子也不能连坐。” 这个没错,但是你没区分这两种情况 1 非法移民子女有出生公民权,但是因为父母非法,所以子女被连坐,公民权被剥夺,这是“先有”再“被剥夺”的情况 2 非法移民子女没有出生公民权,这不是因为被连坐,因为非法移民不满足14修正案里“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的条件 你说的孩子连坐是#1,前提假设了非法移民子女有出生公民权。而这正是争论的所在。合法移民不管什么签证,进入美国时个人资料,出入境日期地点这些信息都登记在案,而一个非法移民进来时,政府没有他在美国的信息,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出入境,都没有记录,那些要求外国人搬家后更新住址的条例都没法在这些非法移民身上落实,所以“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的条件是否在非法移民身上成立,是可以争议的,谁都可以提出正反方观点,最后解释权在高院。
《纽约时报》作为自由派的堡垒,在很多观点都与川普唱反调。不过在周日,《纽约时报》发表一篇社论,力挺川普取消“出生公民权”的做法。其中提到一个观点,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在美国出生或入籍并接受美国司法管辖的人,都是美国公民。而非法进入美国的人已经是蔑视美国法律,何谈效忠并接受美国司法管辖呢?
01 黄金德案与非法移民无关
说到宪法第14修正案规定的“出生公民权”,华裔黄金德无疑是立下了历史头功。在1898年的“黄金德诉美国政府案”中,最高法院裁定美国政府败诉:黄金德拥有美国国籍。
但是,这一裁定的前提是:黄金德的父母拥有美国的永久居留权,虽然当时还不叫“绿卡”,而是一种永久社会契约,但这证明黄金德的父母在美国拥有永久居留的合法身份。
因此,黄金德的案件,本质上与非法移民无关,非法移民不能引用黄金德的判例,来为自己的孩子获得公民权辩护。
漏洞也在这里,黄金德案至今的127年里,黄金德案被司法滥用至今,最高法院从未明确裁定非法移民的子女是否享有相同的权利,而这一次到了最高法院作出裁决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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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非法入境者蔑视美国法律何谈遵守
在英美普通法传统中,“出生地主义”原则强调个人出生时所受的法律保护与效忠义务之间的关系。英国法律学者威廉·布莱克斯通曾指出,公民身份的授予基于“保护换取效忠”的社会契约原则。
1608年英国加尔文案的司法裁决中,大法官爱德华·科克 (Edward Coke)明确指出,父母的效忠和孩子的出生地都很重要。
由此来看,一个违反美国法律进入美国,并非法滞留的外国公民,是否有资格承诺遵守法律以换取法律的保护和利益?
显然,非法移民虽然不是入侵军队的敌人,但并非友好而来,他们在进入美国时已经违反美国法律,并没有对美国表示服从和效忠,一个人不能通过蔑视美国法律的行为,来表示对美国效忠并承诺受法律约束。
甚至,非法移民可以在没有保护公民的司法程序的情况下被立即驱逐出境。严格意义上说,他们并不属于美国司法管辖。
因此,川普取消非法移民的“出生公民权”,在宪法上是有依据的,在最高法院有可能获得大法官的支持。
虽然,目前已经有四个联邦法官阻止这条行政令的实施,但毫无疑问这个案子会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一锤定音。
法律专家表示,如果最高法院采纳“效忠换取保护”的观点,可能会重新界定出生公民权的适用范围。这一决定不仅会影响未来的移民政策,还可能重塑美国的公民身份认定标准。
比方说,某一个定了34项重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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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这些罪犯的孩子呢?
比如,增加可比性:凡是在罪犯犯罪之后生的孩子,都不能是美国公民?这个妙不妙?
很明显你只看了个标题,连原文看都没看。
文章的argument是非法移民本身就没有美国居留权,非法入境,所以不给他们的孩子公民资格不违宪。
“非法移民可以在没有保护公民的司法程序的情况下被立即驱逐出境。严格意义上说,他们并不属于美国司法管辖。
因此,川普取消非法移民的“出生公民权”,在宪法上是有依据的,在最高法院有可能获得大法官的支持。”
很明显你没读过宪法和修正案。宪法里规定的出生公民权是和父母的身份无关的,和居留身份都无关。
如果因为一个婴儿父母的行为是否犯法就可以决定婴儿是否可以有公民权,妥妥的多少美国公民都不是公民。
这种连坐是多少年前的封建糟粕?
那你如何解释他国外交官及入侵外敌的子女没有出生公民权?
还是之前说的,宪法中有哪里提到了孩子是不是美国公民,与他们父母受不受美国司法管辖有关系?
如果论点是孩子不受美国司法管辖,那倒可以讨论。
非法移民的孩子不在上面任何一项中啊。父母就算犯法,孩子也不能连坐。
黄金德案的时候美国还没有非法移民的概念,黄的父母当时也是合法居留,只是因为排华法案的原因无法申请公民
所以非法移民的子女是否有出生公民权,不应该由黄案断定而应该由高院裁决。这大概也是川普行政令的初衷,即迫使高院释法
我说的三个例子, 其实都可以用"连坐"来形容: 因为父母的身份问题, 这些在美国出生的孩子没有公民权 这些例外都是慢慢解释出来的的, 核心都是解释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高法的作用就是解释宪法
如果这么明显,这些判决中就不用解释了。我没有讨论这种解释是不是有问题。
我讨论的是某些人包括这篇文章的原作者,随手引用一个14修正案的原文,却根本连解释都没想到要做,明显就是根本没有意识到这(父母的司法管辖和孩子的司法管辖)之间的差别嘛。
最后的结论是不是正确和做结论的人的论证过程是不是逻辑混乱?这是两个独立的问题。
对, 就是一家之言, 学术探讨 支持和反对的学术讨论都应该支持, 美国应该回到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学术环境, 不要随便扣帽子说这个主义那个主义
“父母就算犯法,孩子也不能连坐。” 这个没错,但是你没区分这两种情况 1 非法移民子女有出生公民权,但是因为父母非法,所以子女被连坐,公民权被剥夺,这是“先有”再“被剥夺”的情况 2 非法移民子女没有出生公民权,这不是因为被连坐,因为非法移民不满足14修正案里“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的条件
你说的孩子连坐是#1,前提假设了非法移民子女有出生公民权。而这正是争论的所在。合法移民不管什么签证,进入美国时个人资料,出入境日期地点这些信息都登记在案,而一个非法移民进来时,政府没有他在美国的信息,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出入境,都没有记录,那些要求外国人搬家后更新住址的条例都没法在这些非法移民身上落实,所以“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的条件是否在非法移民身上成立,是可以争议的,谁都可以提出正反方观点,最后解释权在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