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北美华人网)
一个人应该首先置于自己于平等位,而不是尊位。用平等理性的心态看待事物与他周围的人和事关系。在对待他人的言行以“平等”,理性省事,看看是否他人的话语是否客观,是否符合事实?是否存在统计学的意义,一般性历史观察,和科学依据。因为,一个人的成见都是他自己,和周围人,社会人文环境,或者祖先的经验积累,或者基因遗传所至,或者客观事实。科学数据等等。而非凭空发生!世界上的人如果以平等位心态而不是先置于自己于尊位,神位,上帝位,甚至于高于上帝位。自己不可以被质疑,不可以被挑战,不可以背逆!因为一个人不允许被冒犯就是把自己作为神,高于神了。世界上的法律一般性保护一个人的生命财产,自由客观存在,而不保护一个人的情感,和喜怒哀乐,主观存在的东西。如果一条法律保护尊者的主观存在,特权。者必然会与他人的客观存在相冲突。例如:文字狱!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帝王,贵族受到特权保护。语言中包含,或者隐喻伤害帝王的主观感受,大不敬是会遭遇灭顶之灾的。而在西方现代文明社会中,言论自由,思想与宗教自由与他人生命财产一样被保护。而不会去保障特殊群体的特权,文字狱现象很少发生。 一个人如果不允许被冒犯,那就是把自己作为神了,甚至于超越了神。我们考察所有的律法,都强调保护他人财产,自由,他人的追求幸福,安全,理想的权力应该受到尊重。但是从来没有看到一个法律条文指出:他人的情感,情绪,喜怒哀乐应该受到保护和尊重。为什么?因为一个人的情感,情绪,喜怒哀乐是非常主观的!!!从任何其他人和社会都无法客观衡量如何保障和保护一个人的情感,情绪,喜怒哀乐。所以,任何法律都必须建立在一个能够客观理性的衡量标准。例如:一个人的财产,生命安全,思想,言论,宗教信仰自由是可以建立客观理性的衡量标准的。任何法律的制定都不可以揭露、指责人的思想或用心。不可以诛心!坚持无罪推定: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因为法律判断应基于行为而非心思。 就是上帝,耶稣基督也是可以(在无知的情况下)被冒犯和被挑战的,耶稣基督都讲凡说话干犯人子的,凡说话干犯耶和华的《路加福音》 - 第 12 章 第 10 节凡说话干犯人子的,还可得赦免,惟独亵渎圣灵的,总不得赦免。 也就是告诉我们人类说话(出于无知)干犯人子的,说话干犯耶稣基督,干犯耶和华的罪,如果自己认识到错误。并且真心实意悔改认罪,或者都是可以得到上帝的饶恕和赦免。我们从《圣经》看到犹太人和他们的祖宗经常冒犯,质疑,犹豫耶和华和耶稣基督。如何保障和保护一个人的情感,情绪,喜怒哀乐是属于文明礼貌的范畴,应该提倡,而不是法律范畴,不应该强制性实施与逼迫。强制性实施与逼迫可能导致他人的财产,与自由的保护相矛盾和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