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个独生子女在美,父母在国内的保险科普贴,被保险人可以不经投保人同意就改变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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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北美华人网)
原帖叙述人是个卖保险的,接待了一对来咨询的老年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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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昨天加了个班,因为徒弟的一个客户,前段时间新收了个徒弟做教育的,因为双减原因来到这个行业。 他家的朋友老两口主动找到他说要和老伴做一个养老规划,之前只是和我说了一下,我让他和师兄师姐拿方案我最后看一下就可。 方案出来没问题,据说对方也满意,但是一直没有签下来单子。 我问徒弟具体情况,徒弟慢性子就叫他慢慢吧。 慢慢说“都没问题啊,方案认可,费用也认可。” 我问“不签单一定是有原因的,是钱没到位吗?” 慢慢说“正好有一笔钱” “儿女不同意吗?” “他们各自的儿女都不管他们” “等等,各自儿女是什么?他们不是原配吗?” “不是,是二婚,都有前面的孩子” 我详细问慢慢朋友的家庭关系,他朋友工作有点特殊性叫特特吧,媳妇就叫特嫂。 特特有一儿子现在在美国工作有绿卡,特嫂有一女儿在北京,因为不满母亲再婚也就是逢年过节来往一下,有时出去玩也就不去看老两口了。 就是因为他们觉得孩子各自指望不上才动了买养老产品的心思。 之前慢慢都是和老两口一起谈的,还专门讲到养老社区,特特两口对养老社区非常感兴趣,而且知道特特儿子的国家也和我们的养老社区对接那是满意的不能再满意,当时就要敲定,特嫂就忽然不说话了,涉及到投b人,被bx人和受益人的问题,后来吞吞吐吐,意思就是要保单要写投保特特,受益人是特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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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我让慢慢约他朋友和我们见面,特嫂这两天去北京看女儿了所以特特就约了昨天和我见面。 来了我办公室后开门见山的问特特“计划书您还有疑议吗?收益您满意吗?” 特特说“其实我还是有点不懂,想和您再聊聊?” 我问他“你是对保单不懂还是想了解法律部分?” “有区别吗?” “有,保单是合同,一旦签订就是一本法律合同,里面所有的内容都具有法律效应,bx有很强的排他性和专属性,所以我们最好在签署前弄的清清楚楚,省得后来您没有给到想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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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特沉吟好久,我问他“我们确定几件事吧,您是要和夫人留一笔养老钱这没问题吧?” “没问题,我觉得各自的孩子都不太能指望上。” “那没问题,未来保单收益部分可以覆盖您和夫人住养老社区和养老花费。再有咱们百年后这笔钱想留给谁?这个要决定被bw人是谁?受益人以及份额怎么分配?” 特特还是不说话,我看了看徒弟说“您去给我买瓶可乐吧。” 楼下小卖部关门,他要到附近超市买没半小时回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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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慢出去后特特才说话“张老师我不是要防着谁,但是慢慢和我们太熟了。” “理解,但是您放心,我们任何事都不会往外说的。” “我和我家那口过得挺好,她退休金很低,也没其他收入,但是照顾我挺好,就是有一点她老贴补她姑娘。 适当补贴我也没意见,但也知道,她结婚以前东西就不多,三瓜俩枣早就全都倒腾给她女儿了,跟我结婚时候她啥也没带,她压根没几个工资退休金,吃穿住用行全是我承担的。她女儿能力一般,在北京生活压力大,动不动就北漂多辛苦。跟我结婚以后这些年她每月她都拿至少两三千给她女儿,月月不落,有时候还拿过六千,这还只是我发现的。她女儿岁数也不小了。 您知道我儿子去美国上学是拿奖学金的,早就工作自立了。 我儿子经常给我寄东西,寄回来的东西她一开始还问问我,后来寄回来就直接消失了,都被她拿走给她闺女或者她娘家其他人了。我不在乎那东西,可儿子寄给我的,总得问问我。 她那姑娘每回来都弄的家里不高兴,拉着脸,跟扫荡似的,见什么好拿什么,张嘴就是要钱要东西,连句客气话都没有。 我老伴还老想拿走我前妻留下的首饰,好几次了,那是前妻临走前说好要留给儿媳妇或者孙女的,眼界太小,太没分寸。” 谈及家务事我不能说话只能倾听,能够看得出来特特有很多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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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特说了一阵后我又问他“那投保人和被保人都写您?受益人如何分配儿子和夫人同位受益?受益份额各50%?还是儿子第一受益100%,夫人第二受益100%?” “这有什么讲究吗?” “被保人百年后这笔钱留给谁,各50就是未来儿子夫人都分一半,顺位受益是百年后第一个拿到100钱的人,除非极端事件发生,一般都是老人走到年轻人后面。” “您说的极端事件是不是有可能我儿子万一走在我爱人前面,这笔钱就是我爱人的了?那和留给她女儿有什么区别!能不能留给我孙女孙子?” “可以,第二顺位可以写孙女孙子,受益份额各50%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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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特又问我“要是我不写受益人呢?我说那被bx人身故后受益金会变成遗产法定继承,配偶分走一半,剩余部分父母、配偶、子女再行分配,在这里继子女、养子女、非婚子女同样享有同等继承权。” 听到这特特没有半点犹豫“指定,我指定受益人。” 特特又问“之前谈的时候,我老伴一直让我当被保险人,她是受益人。那反过来既然她身体没我好,让她当被保险人可不可以?” 我忽然火上心头,忍着告诉他“您爱人当被bx人可以,她有随时指定和更改受益人的权利而且不需要通知任何人,您想好了我让慢慢来做。 ” 特特一听这话毫不犹豫的说“那还是我当吧,也没别的意思,就是不麻烦她了,她身体不好,以后只要我在她就跟着享福。这个保单我能不能和您签?” “没必要,您是我徒弟的客户也是他的朋友,他入行第一天起我就告诉他关于客户的事不能和客户家任何一个人说,这点职业操守他还是有的。” 达成共识后给慢慢打电话,我那徒弟是实在人,跑老远给我买了可乐回来。 我喝着可乐看着慢慢和特特签了一张和特嫂没有一点关系的大额保单,受益人一个一个添加上去心中百味杂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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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结束,下面是我的感概: 这个老伴染指男的原配指定留给后代的首饰,将男方儿子给男方的东西随意拿走(不管是给女儿还是给娘家父母还是自己用了),而且贴女儿的财产看样子明显超过了她的收入能承受的范围,这不合适吧?特别是前两条。你可以说这些都是小事,但也可以说这反映的是女方人品上的大事. 老太太付出更多劳力,老头提供更好的生活经济。叫平衡,也是应该的。 如果是正常父母和子女的关系的重组家庭,那么以上的行为(不论男女)就非常不合适,甚至恶心了。而老太太在以上基础上,长期每月至少贴给女儿两三千,贴娘家的钱财另算,并且长期多次不经老头允许将继子给老头的东西偷走给女儿以及娘家,甚至把手伸到老头前妻明确声明留给儿媳和孙女的财产上,对比老头的儿子不啃老还给老头付出,老太太的行为早就打破平衡了。 看见无数没出过极端事件,经济能力很低的女方找相对经济好一些的二婚有孩男,扯“怜取眼前人”,潜移默化搞枕边风有了后娘就有后爹的的那些例子,我觉得老头的做法还是比较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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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科普时间: 贴几条保险法条文。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丈夫给妻子买保险,需要得到妻子同意。)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丈夫给妻子买保险,指定受益人需经妻子同意。) 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这句话反过来理解就是,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不需要投保人同意。 说白了,就是可以在投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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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不是富豪,老太太的婚前财产(如果有)的话都转给了女儿,婚后收入微薄。用于投保的钱的来源较大可能是老头的个人财产,毕竟老头跟老太太再婚后的财产除了供自己生活,还得用于提高老太太的生活水平,以及老太太自己的收入无法支撑她如此长期贴女儿的金额。 开始夫妻一起咨询,是老太太要老头当被保人她当受益人,一直还在咨询阶段,老头至少没有当着保险人的面反对,符合你条文34,39. 然后老头单独咨询,得知如果老太太是被保险人,他是投保人,老太太可以随意更改受益人,也就是老头出钱老太太决定谁受益。符合条文41. 后来老头单独来实际成交的保单是老头为自己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老头本人,受益人是老头指定的儿子孙女孙子,符合34,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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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和保险收益人之间,通常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意外,受益人会蒙受损失,所以买份保险做保障。 所以特特给自己投保利益归自己儿子没问题,特嫂想给女儿留利益自己付费即可也是没问题的,但特嫂想特叔付费然后利益留给自己女儿就出问题了。 即使是夫妻之间一方为被保险人另一方是受益人的话,且不说投保的钱来自其中一方的婚前财产,即使是用婚后财产如此投保,也得被保险人同意才行。 换算成这个例子的通俗讲法就是,特特如果主动提出用婚前财产为自己投保,受益人写特嫂,这没问题。但特嫂主动要求要用特特的婚前财产为特特投保特特死了特嫂受益,这就有问题了。 不是说不合法,而是不符合逻辑,也很容易引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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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这个故事举个例子,让我们假设这样一种场景。 男女再婚,投保人是丈夫,被保险人是妻子,受益人是丈夫,保险合同成立。 若干年后,保费完结,双方离婚。 丈夫没有办理退保手续。 若干年后,二婚的前妻去世,这笔保险费,大家是不是觉得按照保单合同,如果受益人没有变化,身故理赔金归受益人,即投保人+受益人的这个前夫? -------------------------------------------------- 常识貌似是这样。钱是丈夫出的,收益人也是丈夫,谁出钱谁收益,合情合理。可惜,这常识不合法。 合同作废,保费退还,是最好的结果。最坏的结果是这样:死亡赔偿金归二婚前妻女儿所有。 参见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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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有个前提,就是最后签单之前,老头和老太太都不知道被保险人可以不经投保人同意就改变受益人。 结合这家的前请,所以: 开始,老太太的要求老头出钱(老头的婚前财产),老头是被保险人,老太太是受益人。老太太的整个行为逻辑就是占便宜,这个要求过分且不合理。 中间,老头咨询,是否能够由老头出钱(老头的婚前财产),老太太是被保险人,老头是受益人,有风险,但老头的整个逻辑主观上是自己投资自己获益。相对合理。 老头自己出钱保自己(老头的婚前财产),由自己的后代受益,是非常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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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有个前提,就是最后签单之前,老头和老太太都不知道被保险人可以不经投保人同意就改变受益人。 结合这家的前请,所以: 开始,老太太的要求老头出钱(老头的婚前财产),老头是被保险人,老太太是受益人。老太太的整个行为逻辑就是占便宜,这个要求过分且不合理。 中间,老头咨询,是否能够由老头出钱(老头的婚前财产),老太太是被保险人,老头是受益人,有风险,但老头的整个逻辑主观上是自己投资自己获益。相对合理。 最后结果,老头自己出钱保自己(老头的婚前财产),由自己的后代受益,是非常合理的。
桃花朵朵
强调的是被保险人的权利吧,理论上被保险人想更改受益人不可能瞒着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和保单都在投保人手里,合同主体是投保人,需要投保人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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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的是被保险人的权利吧,理论上被保险人想更改受益人不可能瞒着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和保单都在投保人手里,合同主体是投保人,需要投保人签字的
桃花朵朵 发表于 2023-07-07 13:59

理论上被保险人更改受益人根本不需要通知投保人。 看上面贴的法律条文,说白了被保险人可以在投保人根本不知道的情况下更改受益人,如果不知情,那么“不交钱或者退保”就不会发生,投保人连知情权都没有,怎么决定“不爽退保”
桃花朵朵
理论上被保险人更改受益人根本不需要通知投保人。 看上面贴的法律条文,说白了被保险人可以在投保人根本不知道的情况下更改受益人,如果不知情,那么“不交钱或者退保”就不会发生,投保人连知情权都没有,怎么决定“不爽退保”
公用马甲34 发表于 2023-07-07 14:08

你主贴太长我没看,被保险人不通知投保人就更改受益人这个事情我觉得不可能发生,法律根本不允许的,同理,投保人不通知被保险人就更改受益人更不可能发生,那样很多被保险人要被害死
s
seasonalwinds
可没空看,萨玛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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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主贴太长我没看,被保险人不通知投保人就更改受益人这个事情我觉得不可能发生,法律根本不允许的,同理,投保人不通知被保险人就更改受益人更不可能发生,那样很多被保险人要被害死
桃花朵朵 发表于 2023-07-07 14:15

你说得后者法规也不允许。
但你说得前者,按照上面贴出来那几条法律条文和原帖保险从业人员的解释,是完全可以发生的,不是”你觉得不可能发生“就不能发生的
桃花朵朵
你说得后者法规也不允许。
但你说得前者,按照上面贴出来那几条法律条文和原帖保险从业人员的解释,是完全可以发生的,不是”你觉得不可能发生“就不能发生的
公用马甲34 发表于 2023-07-07 14:29

就合同法都不允许啊,更改受益人属于更改合同,签合同的投保人能不知情,这不是乱扯吗
公用马甲34
就合同法都不允许啊,更改受益人属于更改合同,签合同的投保人能不知情,这不是乱扯吗
桃花朵朵 发表于 2023-07-07 14:51

这个应该是有过详细解释,签合同的除了投保人还有被保险人(两者可以是一个人),而被保险人可以单方面改变受益人。
”根据保险合同上的规定,投保人变更保险受益人时,必须取得被保险人同意,除此之外,对于变更保险受益人无其他限制。
按照这一规定,即使被保险人违背投保人的意思,随意更改了受益人,投保人也不能做其他更改。“
” 保险受益人是可以变更的,办理变更时需要携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以及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新受益人的身份证原件,如果新的受益人不是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关系,办理受益人变更就必须被保险人本人去亲自办理变更,否则无效。“
根据这个解释,只要被保险人能拿到保险合同,就可以在不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更改受益人。
比如本例子之中老头老太是夫妻关系,如果老头当时真按照老太要求的,用婚前财产投保,被保险人是老头,受益人是老太自己,这是特别明显的算计对方婚前财产,老头最多是后来了解规定了,赶紧改受益人,自己能不受损失,这就不用多说了。如果按照第二方案,被保险人是老太,受益人是老头,老太住在老头家里,她背着老头拿走合同是完全可行的,那么她就可以瞒着老头,跟她女儿一起去将受益人更改为自己的女儿,等于用老头的婚前财产给自己买保险将来给女儿。
s
saynomore
就合同法都不允许啊,更改受益人属于更改合同,签合同的投保人能不知情,这不是乱扯吗
桃花朵朵 发表于 2023-07-07 14:51

当然是有可能的。如果投保人在合同里同意被保险人有这个权利,可以更改beneficiary ,就行了。现在是法律规定by default被保险人有这个权利,那意味着by entering into保险合同,投保人就同意了被保险人有此权利,哪怕投保人根本不知道这个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