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姐弟坠楼案两被告死刑进入复核阶段,二审为何均被认定为主犯且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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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olin
楼主 (北美华人网)
5月11日,张波、叶诚尘故意杀人上诉一案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波、叶诚尘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波直接实施杀人行为,叶诚尘在决定杀害两名儿童、采用制造意外高坠方式作案、催促逼迫张波实施杀人、追求被害儿童死亡等方面更为积极主动,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对张波、叶诚尘死刑的原判。对张波、叶诚尘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重庆姐弟坠楼案”中两个孩子的母亲陈美霖在二审宣判后曾表示:“对于我来讲,死刑复核才是重中之重。”陈美霖母亲曹女士认为,张波和叶诚尘的求生欲很强,二审宣判后死刑复核期间很大可能会再次委托辩护人。
↑孩子母亲陈美霖接受媒体采访 资料图
该案社会关注度极高,控辩双方对于两主犯的地位、作用的认定有着不同的认识。有观点认为,多名被告人共同筹划杀人的,应当有一名是犯罪主要实施者,本案中叶诚尘没有亲手实施犯罪,是教唆杀人,为何共同被认定为主犯,且均被判死刑?死刑复核中又会有哪些考量?红星新闻采访了多名法律界的专家学者进行解读。
——律师普法——
死刑复核阶段中
最高检监督作用不亚于最高法
关于死刑复核的相关法律程序,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文俊曾公开对此作出普法内容。他指出,死刑复核程序,通俗来讲,可以理解为被告人被一二审法院判处死刑后,在交付执行前,还必须经过上一级法院进行死刑复核并核准后方能交付执行的程序。
汤文俊律师表示,死刑复核程序是一个不开庭的程序。关于死刑复核的流程,地方高院对一个案件二审作出死刑判决后,首先由地方高院报送到最高院,同时最高院立案庭根据分工管辖移送业务庭,业务庭再根据案件详细情况到具体的合议庭。合议庭的三名法官会提审被告人,和听取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经三名合议庭法官共同评议后,会形成一个包含有核准或者是不核准意见的评议报告,然后将该结果上报给分管的庭长或副庭长,但是如果涉及到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案情比较复杂,有法定从轻情节,就涉及到可能还需要上报到主管的副院长,甚至提交审委会讨论后,作出最终核准或者是不核准的意见。
此外,最高检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如果最高法不核准死刑,那么按照规定最高法还必须听取最高检的意见。如果最高检对最高法不予核准死刑有异议有意见的,那么可能又得返回到最高法的审委会进行进一步的讨论。汤文俊律师提出,最高检在死刑复核阶段中所起到的监督作用丝毫不亚于最高法。
汤文俊律师还提到,如果被告人在死刑复核期间出现诸如重大立功、发明创造,或案件事实情节存在重大变化等情况的,那么死刑较大可能就会被不予核准。
刑法学教授:
杀人犯意的提起者罪恶较大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指出,本案中,张波动手实施了杀害二幼童的行为,张波是本案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二人共同致二幼童死亡,法院判决两名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准确。
至于如何量刑,是否都应当判处死刑?阮齐林分析,这要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和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来裁量。就本案而言,张波为了再婚,摆脱儿女拖累而将二亲生幼童扔到楼下摔死,实属最严重罪行,应当适用极刑即死刑。至于叶诚尘是否应当判处死刑?要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裁量。而《刑法》中共同犯罪行为分两种类型:(1)实行犯;(2)教唆犯、帮助犯或实行犯之共犯。本案中,被害幼童父亲张波实施把两个孩子从楼上扔下摔死的行为,他实施了杀人行为,属于实行犯。本案的判决认定二被告人“共谋”杀害二被害人。
阮齐林认为,应该以二被告人杀害二幼童的起意、谋划(杀害方式)到决意实施的全过程认定二共犯人的地位、作用。
男女欲再婚重组家庭,一方嫌弃另一方儿女拖累,乃生活中常见之事。不过,为此“起意”杀害二幼童实乃极邪恶罕见之事。因此,杀人犯意的提起者罪恶较大;起意杀人之后,“谋划”出具体的以制造高楼坠亡的方式实施,使犯罪意图的实现推进了一步。因此本案杀人方式的提出者作用较大。张波实施了最重要的杀人行为,是故意杀人案的实行犯。
叶诚尘在故意杀人案中作用大小,主要看她在本案杀人“起意”、杀人方式“谋划”、催促张波犯罪“决意”方面的作用。阮齐林指出,如果叶诚尘不是杀人犯意提起者和杀人方式谋划者,只是一再催促逼迫张波决意实施,对叶诚尘量刑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一般而言,犯罪的实行作用大于犯罪的教唆、帮助。在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实行行为把犯罪的意念付诸实施、实现,是人们突破法律约束的最关键一步,进而造成犯罪结果,实行犯作用较大。
第二,张波应当对自己自由意志选择的杀人行为负责。本案中,实行犯张波神志正常,应有常人的道德、人伦、法律意识,是非善恶评判标准,对自己意志自由状况下的选择负责。
第三,叶诚尘以拒绝共同生活或两人情感或自伤自残等催促逼迫张波杀掉两个孩子,并不具有使张波难以拒绝的武力或道义的力量。因为女方嫌弃男方子女拖累而要求男方将子女杀害,这个要求本身如此的邪恶、如此不合常理人伦,张波作为父亲应当拒绝而不是接受这样的要求。张波接受这样的要求并付诸行动,说明有其自身道德沦丧的因素。
二审判决中,重庆高院指出,经查,原判认定叶诚尘得知张波育有子女后仍与张波交往,多次催促和威逼张波实施杀人行为、案发前一天因张波未作案而心生不满的事实,有客观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张波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供述以及叶诚尘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张波、叶诚尘相互推诿系对方提起杀人犯意,且二人的微信聊天内容及在案其他证据亦不能证实谁先提出犯意,故认定犯意的提起系张波或叶诚尘的证据均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原判认定叶诚尘与张波共谋杀害二被害人符合证据裁判原则。
刑事律师:
最高法核准两人死刑的可能性大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律师王平聚分析,基于一二审的判决,最高院推翻此前判决的可能性比较小。两名被告人之所以被判死刑,一是本案的两名死者是张波的亲生孩子,叶诚尘也与张波确认了恋爱关系,是发生在亲人之间的案件,有违人伦道德,主观恶性极大;二是致两名幼童坠楼死亡的犯罪行为后果极为严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第三,此案引发社会舆论的关注,引发的民愤极大。
王平聚律师分析,虽然最高法死刑复核程序主张“少杀、慎杀”原则,他作为律师也希望减少死刑的使用,但基于上述三点,他认为最高法核准两人死刑的可能性极大。若案件事实与一二审认定的事实存在出入,案件走向可能有其他可能性。
关于如果最高法最终核准张波和叶诚尘死刑的情况下,张波和叶诚尘最终是否会一起被执行死刑的问题,王平聚律师分析,死刑案件的执行是按照最高法院的命令执行的,若最高法命令一并执行或同时签发执行,那么执行机关在7日内遵照一起执行;若最高法没有命令一起执行的,或者命令一起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出于一些人道主义的考虑,比如说被执行人在最后一周写遗嘱未写完之类的情况,没有同时执行也是正常的。
王平聚律师还分析,按照死刑复核的相关程序,《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需要多长时间内复核完成。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所知道的一般的死刑复核案件都是两个月以上,也可能半年,甚至一年两年的都有。但重大的案件一般很快复核下来。”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