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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氏骗局工作原理之偷换概念:修改合同还是撕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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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复:2022年10月1日 6点56分 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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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北美华人网)
申氏骗局工作原理之偷换概念:修改合同还是撕毁合同
申氏骗局中一个主要步骤氏修改合同,但大家看一看其操作是修改合同还是撕毁合同。
任何合同都有修改的可能,或者叫与时俱进。比如美国宪法至今已经有27个修正案,每个修正案都是对宪法的完善和补充,在宪法的立法原则下对定义模糊或者未能定义的概念进行完善,没有一个宪法修正案提出,宪法的条款是错误的,需要废除或者重新签署。
申氏骗局中的操作是合同签署后宣部合同是错误的,申氏给出未经讨论的符合其利益的版本强迫投资人签署,这根本和修改合同完全不同的性质,是撕毁合同。申氏在狡辩其修改的依据时,找出很多似是而非的理由,虽然其水平低到让人苦笑不得,也只是当笑谈吧。
要修改合同,依据来源无疑时两个,一是董事会授权和合同条款,二是法律规定。申氏宣称的依据不知道是否来源于她认为错误而需要撕毁的合同(我暂时找不到,如果合同里包含其可以被撕毁的条款,只能说这样的合同本身就是非法的,而且是一个早有蓄谋的骗局), 总不至于申氏的宣称撕毁合同的权力来自她认为错误并且不惜任何手段都要废除的合同吧。至于法律依据,我们都知道,美国人民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而美国政府只能做那些法律明确授权的事情。我查阅了美国证券交易局(security exchange commissioner, www.sec.gov)的规定,作为拿着投资人的钱去干事情的私募基金,其管理原则与此类似。
如果合同里有super majority同意可以修改合同(申氏多次提及但暂时我还有找到类似条款出处),但没有规定super majority的定义,那么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加上这个定义属于修改合同,而不是某些独裁者信口开河,今天修改需要100%同意,明天成为75%,后天又说92.6%。
用古老的中山狼故事中一句话说,禽兽之辩诈几何哉,只曾笑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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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氏骗局中一个主要步骤氏修改合同,但大家看一看其操作是修改合同还是撕毁合同。
任何合同都有修改的可能,或者叫与时俱进。比如美国宪法至今已经有27个修正案,每个修正案都是对宪法的完善和补充,在宪法的立法原则下对定义模糊或者未能定义的概念进行完善,没有一个宪法修正案提出,宪法的条款是错误的,需要废除或者重新签署。
申氏骗局中的操作是合同签署后宣部合同是错误的,申氏给出未经讨论的符合其利益的版本强迫投资人签署,这根本和修改合同完全不同的性质,是撕毁合同。申氏在狡辩其修改的依据时,找出很多似是而非的理由,虽然其水平低到让人苦笑不得,也只是当笑谈吧。
要修改合同,依据来源无疑时两个,一是董事会授权和合同条款,二是法律规定。申氏宣称的依据不知道是否来源于她认为错误而需要撕毁的合同(我暂时找不到,如果合同里包含其可以被撕毁的条款,只能说这样的合同本身就是非法的,而且是一个早有蓄谋的骗局), 总不至于申氏的宣称撕毁合同的权力来自她认为错误并且不惜任何手段都要废除的合同吧。至于法律依据,我们都知道,美国人民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而美国政府只能做那些法律明确授权的事情。我查阅了美国证券交易局(security exchange commissioner, www.sec.gov)的规定,作为拿着投资人的钱去干事情的私募基金,其管理原则与此类似。
如果合同里有super majority同意可以修改合同(申氏多次提及但暂时我还有找到类似条款出处),但没有规定super majority的定义,那么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加上这个定义属于修改合同,而不是某些独裁者信口开河,今天修改需要100%同意,明天成为75%,后天又说92.6%。
用古老的中山狼故事中一句话说,禽兽之辩诈几何哉,只曾笑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