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国际法副教授博士论文被判剽窃 抄到最后就一字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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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北美华人网)

▲浙大教师个人主页关于王超的个人简介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一名研究国际法的副教授王超,近日因他的博士论文涉及剽窃情节,在一起案件中败诉。
黄阳阳曾在爱丁堡大学读博,王超曾在香港城市大学(以下简称港城大)读博,她和王超虽然不同校,他们仍常通过邮件,多次就学术的相关内容进行交流。2011年,黄阳阳在写博士论文期间发现,已经从香港城市大学博士毕业的王超,所发博士论文大量内容与她论文草稿相同或高度相似。值得注意的是,几年前她曾将论文草稿发给了王超。
2013年,黄阳阳开始向港城大投诉王超论文抄袭,港城大认定王超论文剽窃并将这篇论文从学校官网移除。黄阳阳认为港城大处理过轻,便在上海将王超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胜诉。
2022年6月23日,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王超博士论文剽窃黄阳阳论文观点,侵犯他人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王超停止著作权侵害并登报公开致歉,共计赔偿11.5万元。

01
原告:曾向王超发论文草稿
几年后发现相似论文
此案一审原告黄阳阳,2003年10月起开始在英国爱丁堡大学从事法学专业研究,2013年7月获得该校颁发的博士学位证书。现是一名律师。
被告王超2010年2月港城大毕业,后来去耶鲁大学做了访问学者。2017年起任浙江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浙江大学国际战略与法律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还是浙江省部属单位高层次人才,有多项学术或社会公益职务。
黄阳阳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05年,王超在港城大读博的第一年,就到爱丁堡大学交流学习。他们经同学介绍,在爱丁堡大学法学院相识,认识不久,王超就回到港城大学习。因专业领域相近而研究方向不同,两人遇到学习相关的问题,多年来通过邮件保持联系。
黄阳阳说,涉案论文她从2005年就开始写,到了2008年时,她面临中期考核,中期考核需要将论文的核心章节写出来,并在学校组织的评审中参与答辩,以便学校评估学生能否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博士学位。
在2008年4月初,她将写好的论文核心章节通过邮件先是发给自己的博士导师。4月中旬,又发给王超,王超在收到邮件的次日回复若干修改意见。黄阳阳在学校参与答辩后,她之前提交的论文被要求还需要进行大修。
王超2009年12月在港城大完成涉案博士论文,并获得该校哲学博士学位,于2010年2月17日取得该校颁发的学位证书。
2011年7月2日,黄阳阳在网上检索时,偶然发现港城大官网刊登的王超2009年的博士论文,课题方向也是她正在写这个论文的方向。
“我当时不敢相信!我把王超那篇论文下载后,简直是晴天霹雳,论文有300多页,主文里有67页的内容,几乎是我当时给他的那个核心章节的内容能抄的都抄了,抄到最后就一字不改。”黄阳阳说。
黄阳阳将此事告诉导师,黄阳阳导师告知她,这不会影响她毕业,因为在爱丁堡大学,论文的每个阶段会提交阶段性汇报,以往的提交证据可以证明论文是黄阳阳所写,又由于起诉维权会耗费大量精力,建议毕业后再进行投诉。
2013年黄阳阳毕业后回到上海,就向港城大发起投诉。将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均上传到百度网盘上,将投诉材料邮寄给港城大。邮件中指出王超博士论文中有40处与她的论文草稿一些内容相似,王超的行为属于剽窃。港城大成立特别委员会调查此事。
02
投诉后疑收到“威胁”信
学校撤掉论文
黄阳阳向港城大举报后不久,在2013年7月20日,王超向黄阳阳发送邮件称,这次举报“已经给我造成了你可能难以想像的后果”,这让他无法面对周围的人,他担心自己的学位被撤销,“这件事情我错了,惭愧啊!”王超还希望黄阳阳能联系他和他谈谈。

▲王超给黄阳阳发的邮件
黄阳阳表示,从发现王超剽窃她的论文后,她从未就此事主动联系王超,且收到王超的邮件后,也没有回复王超。
2013年12月31日王超再次向黄阳阳发送邮件,邮件首先提到他给了黄阳阳时间回复但她没有回复,然后王超说:“虽然我有你全部的联系方式和个人信息,英国和国内家庭电话住址甚至你出入境记录,但我还是希望你能采取负责任的态度,来解决我们(之)间的这个争议……”

▲王超给黄阳阳发的邮件

▲王超给黄阳阳发的短信
一审判决资料显示,港城大委员会在调查期间,曾询问王超为何会发道歉邮件。王超面对询问表示,“在学术圈里,抄袭的投诉是一件非常严重的事情,我本能的反应是想联系投诉人,了解她的投诉。”他认为黄阳阳学术水平低,他不想和黄阳阳合作,2009年之后他不再帮她,这可能伤了黄阳阳的自尊,当时他的事业处于上升期,他只是想抱着一种息事宁人的心态发邮件。
委员会人员认为,王超说了很多但未真正回答这个问题,再次询问王超道歉的原因,还对王超说,“投诉已经发生7个月,你还不知道她投诉你什么,但是从道歉信的内容来看,你是知道她投诉你论文剽窃的。”
王超说,他道歉是因为他们之前有合作,但他没有帮她,他后来发邮件是希望黄阳阳主动联系他,“看争议到底是什么,这更加反证了那件事情不是指抄袭。”
黄阳阳指出,在港城大调查期间,王超说黄阳阳抄袭了他的论文,指出黄阳阳的论文没有独创性,王超将她涉案论文草稿部分引用的第3方文献进行拆分,“东拼西凑了一些证据。”
经过3年调查,2016年4月8日,港城大研究生院副院长给黄阳阳发邮件称,学校董事会指定的特别委员会,已完成对此事的调查。特别委员会认为王超并未剽窃黄阳阳涉案论文的主要思想,包括“研究思路和概念”;关于黄阳阳主张王超剽窃她博士论文第四章草稿,特别委员会认为该主张成立,不过仅限于附件中的疑似项目表中的9项内容。黄阳阳还表示,港城大在听证会后,下架了王超2009年版的博士论文。
关于港城大的处理结果,黄阳阳并不满意。黄阳阳认为,王超大量抄袭她论文的核心章节,王超的博士论文的思路和框架结构,都是在她研究项目基础上进行的。学校的处理结果,仅是将侵权文章撤下,并没有公开公布调查结果,也没有撤销王超的学位。这让她觉得非常不公平,便将王超起诉至法院。
03
法院一审认定王超剽窃论文
多处高度相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5年2月施行,其中,该《解释》第25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这意味着,黄阳阳也能在她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
2016年黄阳阳就开始向上海当地法院起诉,几经波折,法院在2018年4月立案。案件一审审理了3年,开庭10次。因涉及到两篇英文博士论文的比对,工作量非常大。
黄阳阳起诉称,她偶然发现港城大官网刊登的王超博士论文《区域贸易安排中的贸易救济:惯例、法律与其它》(《TRADE REME-DIES IN REGIONAL TRADE ARRANGEMENTS:THE PRACTICE,THE LAW, AND BEYOND》),该论文发表于2009年,论文题目、主要结构、核心观点均剽窃了黄阳阳的博士论文。王超论文第三部分大量的文字表达与黄阳阳论文核心章节第四章草稿相同或者高度相似。
黄阳阳希望法院判令王超停止对她享有的著作权的博士论文《WTO和区域贸易协定下的贸易救济措施——第四章 区域贸易协定中创新性贸易救济措施的合法性审查》(草稿)(《Trade Remedy Measures In WTO and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Chapter 4 Legality of the Innovative Trade Remedy Measures i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以下简称第四章草稿)的侵害;王超向黄阳阳公开赔礼道歉,在《新闻晨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发表致歉声明;赔偿黄阳阳经济损失人民帀5万余元;赔偿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9.7万余元。
王超辩称,黄阳阳所称被抄袭的论文第四章草稿,实际上大量抄袭法条和第3方文献,占比80%,黄阳阳涉案论文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黄阳阳和王超论文涉及的法律表达或专业表达极为有限,黄阳阳不能以此限制他人对此问题进行研究;王超也对该草稿提出了较多实质性修改意见,均被黄阳阳采纳,涉案作品是两人共同创造;黄阳阳所说的相似内容,是受学术规范要求和专业领域有限表达所致;港城大虽对论文进行修改是本着疑罪从有的严格学术标准,未认定王超有侵害著作权的行为。王超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构成侵权,属于学术争议,是黄阳阳恶意缠诉,故不同意黄阳阳所有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论文除个别单词、词组不同外,在用词、造句、逻辑方面基本相同。在文字表达方面,黄阳阳提出的论文比对表相似部分共40处。经法院查证,比对表除2项因超出诉请范围,且未举证而不予处理外,其余38项比对结果,有11处高度相似,6处部分内容高度相似,5处构成实质性相似,5处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多处论文不具有独创性或独创性极弱,1处不构成相似。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王超论文有一处的格式错误与黄阳阳论文完全一致,王超论文2处个别单词的斜体格式也与黄阳阳论文完全一致,而王超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此外,在段落结构方面,也有多处高度相似或实质性相似。
法院认为,爱丁堡大学官网明确显示,包含涉案论文内容的博士论文署名是黄阳阳,黄阳阳论文第四章草稿系黄阳阳的智力成果;论文第四章草稿基本做到了概念明确、文理通顺、逻辑自洽、结论合理,虽部分内容存在遗漏脚注、引用第3方文献等问题,但是,就整体而言,未明显超出合理使用的界限,符合基本的学术规范,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关于王超辩称黄阳阳涉案论文抄袭法条、第3方文献或来自公有领域,不具有独创性,法院认为,原告论文所涉的WTO官方文件等于具有司法性质的官方文件,其本身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港城大对投诉进行调查时,王超在收到黄阳阳的所有投诉材料和港城大制作的论文比对表后,王超抗辩主要体现在,他以2007年已完成的中文文章的论文,来证明他的相关研究成果在黄阳阳完成涉案论文前就已经形成。但是,在本案中,王超对上述抗辩主张只字未提,却提出了黄阳阳的论文大量抄袭法条、第3方文献或来自公有领域,不具有独创性的主张,王超的抗辩前后不一,自相矛盾,其行为显然有悖于常理。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港城大现已下架王超2009年版博士论文,且黄阳阳并未对2011年7月2日发现并下载的王超2009年版博士论文及时进行公证证据保全,但是,法院根据原告和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能证明王超2009年版博士论文在港城大官网上发布。
法院还认为,王超在被举报后向黄阳阳发邮件等证据,能证明王超对于抄袭有主观故意。王超论文与黄阳阳先创作完成的涉案论文,在文字表达和段落结构两个层面构成实质性相似,数量之多已经超出了巧合、合理使用或合理借鉴的范围,构成了著作权侵权。王超的行为符合剽窃侵权的构成要件,构成对于黄阳阳涉案论文第四章草稿的剽窃。
2020年10月23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王超的行为侵犯黄阳阳的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令王超应当立即停止对原告黄阳阳所享有的博士论文《WTO和区域贸易协定下的贸易救济措施——第四章 区域贸易协定中创新性贸易救济措施的合法性审查》(草稿)(《Trade Remedy Measures In WTO and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Chapter 4 Legality of the Innovative Trade Remedy Measures i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著作权的侵害;并向黄阳阳公开赔礼道歉,在《新闻晨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刊登致歉声明一次(声明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赔偿黄阳阳经济损失3万元和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8.5万元。

▲一审判决书
王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6月23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黄阳阳表示,国内学术圈也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不良风气,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造假成本低、收益高,追责却非常难。黄阳阳起诉王超,是“希望做成一个案例,对净化学术环境起到一点作用”。
红星新闻记者上周和7月13日致电浙江大学,了解到王超仍在浙江大学任教,且带有博士生,该校多名工作人员表示对王超博士论文被判剽窃一事并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