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了解的丰县拐卖妇女

电动车
楼主 (北美华人网)
转载的: 我的祖籍是丰县,我的大姐的家就在丰县梁寨乡。 大概是在1997年的时候吧,我回到了祖籍丰县,看望我大姐。有一次,有一个陌生的邻居来大姐家串门,等待客人走后,我大姐说这个媳妇是咱们黑龙江人,是被拐到这里的,大姐讲了这个媳妇被拐的经历。  这个媳妇是黑龙江双城县人,父母都是县城的农民,家里有一个哥哥是海军军官。当年她正在上初中的时候,有一次与父母争吵而离家出走,路上被人贩子盯上,据说是喝了“一瓶饮料”,然后就迷迷糊糊地跟着人贩子乘火车被卖到了我们这里。 她被人贩子带到这里的时候,仍是神志不清,但是生活尚能自理。然后,迷迷糊糊地跟我们村的一个男的结了婚,两个人就此生活在一起了,再然后就有了他们的孩子。就这样生活几年之后,直到有一天,她来到一片蓖麻地,可能由于受到了蓖麻特殊的气味刺激,突然恢复了以前的记忆。她好像知道了自己的名字和过去,于是吵着要找自己的爸爸妈妈。他的老公还算是比较和善,当然与其他被拐卖妇女家庭一样,他们最担心的是女人离开这里回到自己的家,自己的父母身边。这个被拐女每天哭着要找妈妈,她老公最后不得不答应让她联系上了自己的父母。  后来这个被拐女的父母找到了丰县梁寨乡,被拐女终于与多年未见的父母见面了。除了抱头痛哭之外,父母对她说这次来就是带她回去。但是这里是她的“家”,还有孩子,尽管她的老公没有什么能耐,但是对她还是很好。看着眼前老实巴交的丈夫,还有可爱无辜的孩子,而面对千里迢迢寻找自己的父母、曾经多少个日日夜夜父母为她哭干了眼泪。她真的很难选择,是跟着自己的父母回家,还是留在这里?最终她决定不回去了,家乡已经太陌生了,故乡已经回不去了--------,这是绝大多数被拐女在这个野蛮、缺乏人性的国度里的基本“宿命”!  到最后分别的时刻到了,该拐卖女的父母离开女儿的家门时候,母女俩再次抱头痛哭----- 据大姐讲,她所在的大队就有将近20家被拐卖女,丰县这种情况很普遍,哪个大队都有10家、20家。被拐的人当中,有来自于湖南、云南、贵州、四川、山西的,东北的很少。         对于那些被拐女人的防范,有各种各样的方式、手段阻止女人离开,切断与外界一切联系,甚至不惜动用全村的人、全族的人去看管“被拐女人”。“被拐卖女”的一举一动都在村民和族人的监管之下。如果有逃跑的举动,一旦被抓回来,将会是面临的暴打摧残,甚至被剥光衣服、锁进小黑屋,任你哭喊都没有人同情和帮助。大多数人,在逃跑无望,一次次的暴打,尤其是有了孩子之后,逐渐学会逆来顺受,被迫接受现实。这是绝大多数被拐女的屈辱的命运,极少数逃跑成功的,当然最悲惨的是被打成“精神病”、被“囚禁”而沦为发泄兽欲的机器。 从各方面信息看,被拐卖女所遇到的种种暴力虐待有: 大多数妇女被拐之后都有过被人贩子性侵的经历,在卖给买家之后,不管是成年还是未成年,大多数情况都是被强奸,甚至还有继续卖给下一家,接着仍旧是被强奸,直到接盘的下一家把被拐女当作生育的机器为止。在被拐女怀孕之后,或者是有了孩子之后,接盘家开始考虑这种强奸的合法化。 2.如何将非法的人口买卖,变成合法的婚姻?这需要全族人的共同努力,以及村、乡政府的合作。乡政府可以将一个没有身份的“被拐女”拥有一个合法的身份,至于户籍、身份都是可以重新建立。在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初这种情况并非困难的事,只要是给了足够的钱或者有重要岗位的家族人员的帮助、默许,这种非法身份的“合法化”就轻而易举了。因为,这些被拐女不会有家人和亲属联系的,各方人员的风险很小,甚至是可以忽略的,因此他们都无须承担各种风险,这也是为什么在20世纪80年代的徐州48100名拐卖妇女这么猖獗的原因。  3.在被拐女婚姻“合法化”之后,在乡村的地位仍旧是很低,外来女被人瞧不起,她们往往被称为“蛮子”,甚至她们的子女在村子里也是备受歧视。为了防止被拐女的外逃,买家一般会动用全族的力量进行看管。甚至会与邮局相勾结,将拐卖女的信件从邮局截获等,一旦被拐女逃跑,买家会动用全村、全族的力量抓回。  4.最严重的是有些性格比较暴烈的,宁死不从的,可能就从这个世界消失了。但也有可能有“100种”方法对待被拐女,比如轮奸、饥饿、暴打、薅头发、拔牙、铁链锁囚禁等。在被一遍又一遍的暴力摧残之后,要么死亡,要么疯掉。2022年1月爆出的丰县欢口镇董家集,就是这种情况。那真是生不如死的人间地狱!  这是一片神奇的土地,这里从来都没有什么文明、这里的家庭只有性和生育的机器、没有爱。这里的人们不知道什么是人的尊严,更无从谈起什么是自由。婚姻家庭对于这里的一些人们来说,仅仅是传统的宗法血缘、传宗接代,无后为大成为了这些人的“天理”。如同远古野蛮时期的人们,除了满足原始兽欲之外,爱情对于他们来说是根本不存在的,人性更是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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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john123456
据大姐讲,她所在的大队就有将近20家被拐卖女,丰县这种情况很普遍,哪个大队都有10家、20家。被拐的人当中,有来自于湖南、云南、贵州、四川、山西的,东北的很少
-----我在想这几个地方出来的id,有没有给丰县洗地说“美国也有"的, 啊?
我是你的朱丽叶
我就马克一下 看会不会被移版或者删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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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atemylife
太残忍了。这人口贩卖产业链不除,中国女人不能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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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uanlian
像这种毫无希望的蛮夷之地该如何终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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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yanh
恐怖,一瓶药神志不清好几年,单从这个讲,人贩子就该赶尽杀绝
电动车
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88]公发23号 根据公安部的文件,被拐卖妇女是可以合法化的。这份文件表面上说做好解救工作。主要篇幅是讲如何合法化与被拐卖妇女的婚姻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司法、民政厅、局,妇女联合会: 近年来,一些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严重的地区不断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斗争,查破了不少案件,解救了一批受害妇女儿童,取得了较大成绩。当前存在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是,在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工作中,由于政策界限不明确,基层的同志对有些具体问题认识不够一致,使工作遇到不少困难。为了使解救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七年十月《转发<关于坚决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报告>的通知》(中办发[1987]16号文件)中确定的“解救工作要慎重,要充分尊重被拐卖妇女本人的意愿,实事求是,区别情况,妥善处理”的原则,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同意,现就如何做好解救被救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认真研究执行。 一、各级公安、司法、民政、妇联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做好受害妇女儿童的解救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公安、司法、民政、妇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地派出的解救工作人员,要主动向受害者所在地有关部门汇报,取得支持和协助。受害者所在地有关部门也要积极向外地派来的解救工作人员提供情况和方便,积极支持和协助做好解救工作。 二、对被拐卖的少女、幼女、儿童,原则上均应解救。属于以下特殊情况的,应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 (一)被拐卖时是少女,现已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本人又愿意与买主继续共同生活的,应当依法补办结婚登记和户口迁移手续; (二)被拐卖的少女,现已十八以上但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其父母亲属要求解救,但本人态度坚决,经动员仍愿意与买主结合的,必须责令她与买主分居,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监护,待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时,再办结婚登记和户口迁移手续; (三)本人坚决要求解救,其父母或亲属不接收的少女,必须解救回原籍,由当地政府做好安置工作; (四)对父母自已出卖的或遗弃的婴幼儿,可由买主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收养手续后,继续抚养。 三、对被拐卖的已婚妇女(包括现役军人配偶),本人要求回原住地的应解救回原住地;如原配偶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由原住地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四、在解救受害的妇女儿童时,对收买妇女儿童的人支付的款项,一律不得由受害人亲属补偿。但对那些由受害人亲属与拐卖人口犯罪分子相勾结或由受害亲属出面卖给买主,买主确系上当受骗的,所花钱财,应从本案缴获的赃款中视情给予适量的退赔;对卖儿女的父母或卖亲属的人,除没收索要的钱财外,还应该给以必要的处罚。 五、要切实排好被拐卖妇女儿童回原住地的食宿和接送工作。对被解救的妇女,不得歧视,原住地应妥善安置其生产和生活。属于社会救济对象的,民政部门应作好救济的工作。凡解救回原住地的妇女,其子女(包括婚生和非法同居所生的子女)的抚养问题,通过协商解决,或依法由法院裁决。 六、对自流的妇女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经人介绍自愿与人结婚的妇女,不属解救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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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yanh
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88]公发23号 根据公安部的文件,被拐卖妇女是可以合法化的。这份文件表面上说做好解救工作。主要篇幅是讲如何合法化与被拐卖妇女的婚姻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司法、民政厅、局,妇女联合会: 近年来,一些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严重的地区不断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斗争,查破了不少案件,解救了一批受害妇女儿童,取得了较大成绩。当前存在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是,在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工作中,由于政策界限不明确,基层的同志对有些具体问题认识不够一致,使工作遇到不少困难。为了使解救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七年十月《转发<关于坚决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报告>的通知》(中办发[1987]16号文件)中确定的“解救工作要慎重,要充分尊重被拐卖妇女本人的意愿,实事求是,区别情况,妥善处理”的原则,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同意,现就如何做好解救被救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认真研究执行。 一、各级公安、司法、民政、妇联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做好受害妇女儿童的解救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公安、司法、民政、妇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地派出的解救工作人员,要主动向受害者所在地有关部门汇报,取得支持和协助。受害者所在地有关部门也要积极向外地派来的解救工作人员提供情况和方便,积极支持和协助做好解救工作。 二、对被拐卖的少女、幼女、儿童,原则上均应解救。属于以下特殊情况的,应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 (一)被拐卖时是少女,现已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本人又愿意与买主继续共同生活的,应当依法补办结婚登记和户口迁移手续; (二)被拐卖的少女,现已十八以上但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其父母亲属要求解救,但本人态度坚决,经动员仍愿意与买主结合的,必须责令她与买主分居,由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监护,待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时,再办结婚登记和户口迁移手续; (三)本人坚决要求解救,其父母或亲属不接收的少女,必须解救回原籍,由当地政府做好安置工作; (四)对父母自已出卖的或遗弃的婴幼儿,可由买主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收养手续后,继续抚养。 三、对被拐卖的已婚妇女(包括现役军人配偶),本人要求回原住地的应解救回原住地;如原配偶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由原住地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四、在解救受害的妇女儿童时,对收买妇女儿童的人支付的款项,一律不得由受害人亲属补偿。但对那些由受害人亲属与拐卖人口犯罪分子相勾结或由受害亲属出面卖给买主,买主确系上当受骗的,所花钱财,应从本案缴获的赃款中视情给予适量的退赔;对卖儿女的父母或卖亲属的人,除没收索要的钱财外,还应该给以必要的处罚。 五、要切实排好被拐卖妇女儿童回原住地的食宿和接送工作。对被解救的妇女,不得歧视,原住地应妥善安置其生产和生活。属于社会救济对象的,民政部门应作好救济的工作。凡解救回原住地的妇女,其子女(包括婚生和非法同居所生的子女)的抚养问题,通过协商解决,或依法由法院裁决。 六、对自流的妇女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经人介绍自愿与人结婚的妇女,不属解救范围。 
电动车 发表于 2022-02-04 16:46

全国妇联。。。。妇联的每个人都应该被拐卖到丰县锁上铁链拔光牙天天叫天不应叫地不灵,n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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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clejoe
这种帖就要一直置顶,时刻提醒大家,否则那些可怜的人很快就会被忘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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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allend
感觉像另外一个宇宙大事情,可却离我们那么近 祝人贩子死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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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no
据大姐讲,她所在的大队就有将近20家被拐卖女,丰县这种情况很普遍,哪个大队都有10家、20家。被拐的人当中,有来自于湖南、云南、贵州、四川、山西的,东北的很少
-----我在想这几个地方出来的id,有没有给丰县洗地说“美国也有"的, 啊?
bigjohn123456 发表于 2022-02-04 16:34

这些人是完全不会理解一个徐州几年时间48100被拐卖这个数字是多么可怕,有些村三分之二的妇女都是拐来的
在他们眼里,万分之一的概率和三分之二的概率是没啥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