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的是事实就不是诽谤,但opinion不是好的辩解,freedom of speech 不能免除 libel defamation. Defamation law attempts to balance the freedom of speech and open exchange of ideas without giving someone permission to run around spreading lies about another that may harm his or her reputation, ability to earn a living, etc.
楼主做装修的时候吃了亏有气,应诉又受了二茬气,心情郁闷可以理解,但是接下来不要再意气用事了,而是要总结一下,看以后万一再发生这类事情的话,自己怎么能更好的应对。 既然讲法律了,就是两个字,程序和事实。一讲程序。讲法律就不是讲道理或者讲道义,所以意气要不得,没有什么“应该怎么怎么样”,“我忍不下这口气”,要说"应该什么什么“的,就是应该按法律程序来。 二讲事实就是讲证据。一个案子的事实,天知地知当事人知,但是法庭上“discover”的事实,却不一定完全和真实的事实一致,不然这世界就没有冤案了。所以如果被冤枉了,更不能意气用事,而是要衡量有没有可以说服法官/陪审员的硬证据(hard evidence),没有的话继续支撑毫无意义了。特别是民事法庭不同于刑事,刑事要undisputable evidence,99%都不一定能判,而民事51%都可能判了,也不要求陪审团全票,大多时候陪审团都不需要,就法官判了。这也解释了为什么90%以上的民事案都是和解(negotiation,mediation,arbitration都是和解). 有了这两个基本认识就对要不要打官司和怎么理解最后调解,仲裁, 或判决的结果有很大的帮助了。 楼主的案子,从中立的attorney,arbitrator, or judge来看,其实很简单. Hard evidence 如下: It's a civil libel case derived from a business transaction between the Plaintiff and the Defendant. The transaction aborted by mutual agreement, without RECORDED contract disputes or customer disputes ( e.g. a disputed charge). The Plaintiff warned the defendant not to spread defamatory statements with nonresponses from the defendant. 这么一分析,焦点就是, 被告在与提诉人解除合同后,跟别人说的负面的言论1)是如何负面,2)是事实还是诽谤。第一个对楼主不利的是硬证据,合同解除的方式,”最后我决定就中止合同,定金也不要了,找了一个老美公司把事情做完了“。 哪怕楼主credit card dispute 过或者check stop 过, 那都是好的evidence。想息事宁人解除合同,Email来往怕撕破脸没有写的很严重,更是不利的。收到威胁短信不回应也不好,要是要么报警要么回信deny,后来就有利多了。现在这个案子结了,要是没结的话,继续走程序,也是楼主输面大。 那楼主处理这个事情的错误在哪呢?就是时机的问题,该发作的时候没发作,事后才发泄,不谨慎有了毛病。 换个处理方法,肯定不是这样的结果。工程有问题时候,就要拍照,发信给他说明不满意和对生活负面影响,要求快速旅行合同,不同意会告知教会的牧师和长老团求助。如果不作为就升级,说再不处理就找local TV customer help 曝光,找city 的 Customer Affairs 介入。这种价值数千上万的合同,这些地方一定有人接的,local TV都有专门的人做这个的。 发信就是威胁,解决最好,不理的话就真去曝光, 到了这一步他压力就大了,一般能就范。如果这还不能的话,你再终止合同,到那个地步,你到处就事论事给他差评(只要不人身攻击)坏他生意,他也告不了你诽谤了,都是对你有利的证据。
说的是事实就不是诽谤,但opinion不是好的辩解,freedom of speech 不能免除 libel defamation. Defamation law attempts to balance the freedom of speech and open exchange of ideas without giving someone permission to run around spreading lies about another that may harm his or her reputation, ability to earn a living, etc. YTD1Smore 发表于 2021-07-12 14:49
说的是事实就不是诽谤,但opinion不是好的辩解,freedom of speech 不能免除 libel defamation. Defamation law attempts to balance the freedom of speech and open exchange of ideas without giving someone permission to run around spreading lies about another that may harm his or her reputation, ability to earn a living, etc. YTD1Smore 发表于 2021-07-12 14:49
说的是事实就不是诽谤,但opinion不是好的辩解,freedom of speech 不能免除 libel defamation. Defamation law attempts to balance the freedom of speech and open exchange of ideas without giving someone permission to run around spreading lies about another that may harm his or her reputation, ability to earn a living, etc. YTD1Smore 发表于 2021-07-12 14:49
同樣事情發生在我身上。臉書上找了個老墨收垃圾,他說也能簡單裝修,就顧他了,沒有書面合同,都是電話和零散短信。後來他拖拉不幹活,幾次加錢,活沒搞完就要收第二個50%, 我叫他get away from my property. 如果有書面文字,肯定小額法庭見。 現在我在考慮怎麼給其他消費者敲警鐘。直接上臉書提名字不知道是否合適。大家有建議嗎? 支持樓主走法律程序告地對方律師,可以諮詢一下你自己的律師。是麻煩一點,但是正好體會一下美國法律體系。我們以前告過一個pm, 雖然錢沒要回來,給他背個judgement也不錯,讓他知道凡事都有consequences
楼主理解不错,律师明知没有事实依据滥诉确实可以收到制裁,比如说川普总统的律师朱莉昂尼最近就是因为没有依据编造谎言说大选作假起诉各种机构,结果被纽约法院吊销了律师牌。
你这个案子很难,你很难证明律师明明知道没有证据还来起诉你,律师完全可以辩解是他客户提供了证据。
更何况你已经和解,和解协议里应该已经放弃了和本案有关的所有主张。赢面不大。
大部分华人受了骗,也就是以后不用他了。从小华人受到的教育就是吃亏是福,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敢和恶人斗。所以这样的毒瘤才有空间越长越大,甚至成为公害。
问题是你没诽谤啊你说的都是实话,你的opinion根本就不是诽谤,那就是个opinion。
对!这些都是血泪教训。大公司有正规流程,出了事也有专门部门可以投诉。这种靠关系户推荐的小作坊,特别看人下菜,你要是非常有权势,他不敢怎么样,你要是一外来户,坑的就是你。所以我买房在HOA巨高的小区,好处是HOA从来不找我麻烦,外面什么需要修了,网上填个表马上就来人检查。屋里需要修的小项目宁可自己学着干,大项目宁愿多花钱找正规公司也不找这些关系户。
说的是事实就不是诽谤,但opinion不是好的辩解,freedom of speech 不能免除 libel defamation.
Defamation law attempts to balance the freedom of speech and open exchange of ideas without giving someone permission to run around spreading lies about another that may harm his or her reputation, ability to earn a living, etc.
现在来问是有一些晚了。所以想看看有没有别的补救方法。
第一个问题就是那个律师。他在起诉书里说,我散布不实言论,还把我说的几点对方有问题的地方都列了出来。可这几点都是事实,他列出来的时候不可能有证据证明这些是捏造的。就这一点我可以去州attorny malpractice告他privolous lawsuit吗?
第二个问题:对方律师可以要求消费者对任何人任何方都不能说这件事情?哪怕是列举事实?这和自由言论是冲突的。这个符合律师的ethic codes吗?
你说的定义也是说必须是“lies",可是我的评论都是真实的,和谎言完全不相干啊。他是威胁我了,他是拖延工期了。那个律师要怎么样辩解才可以把这些有事实依据的评论说成是defamation? 不理解
支持楼主。佩服楼主的行动力。
很多时候大家遇到这样的事情,为了不惹更多麻烦,就算了。我自己有时也这样。但是这样,就让不良商户越来越坏。
你这个更牛,简直黑社会啊
楼主太怂了,本来他发威胁短信,应该直接报警,关他几年。你现在这样,不等于留他在外面照样祸害下一个人?留个差评有什么用,他自己注册些账号或者找几个朋友加点好评论覆盖过去就得了。本来可以为民除害的,结果这么怂,果然都是顺民,只会忍忍忍,在社会上被人欺负还真是活该
楼主做得很对,对这种人不能容忍退让,他发威胁短信给你的时候你就应该报警拿个禁止令的,现在对那个律师,你如果可以的话也要告他,至少要到律师协会去告他失职,这种无良律师不知道害多少人呢
你的这两个疑惑其实是一个问题,就是究竟什么是”事实“? 你认为是事实,他认为是lies,所以要有法庭来判。你当初如果不信邪走到底的话一定会知道答案,比如等到明年。法庭认定的事实是根据证据发现的”事实“,并不总是事情的完全真相, 所以你要衡量证据。象我前面说的,民事案判定不确定性太大了,开句玩笑,法官当天早饭吃的好不好都可以完全改变结果。告律师的事,你这个case就别想了,肯定是受第三茬气。这么说吧,你告律师还不如原来拒绝和解,坚持到开庭赢面大。或者说,你当初不和解坚持到底,案子赢了以后,再回头来告律师,就那样也未必能赢。
法律并不总是公道的,Bill Cosby是最近热门的案子吧,想一想那些被伤害的女性吧,她们现在的心情?他就是占了程序的光,事实有罪也逃过惩罚了。有时后就是需要move on, 比如只是为了咽不下一口气的战斗,代价太高。恶人的确应该付出代价受惩罚,但是你在这件事上伤不了他了,就让别人来做好了。
一点没错,楼主当初确实可以告装修工的,可是楼主没走那条路,还解除了合同,放弃了定金。 那个不作为导致现在的诽谤案也不利了。
所以楼主如果只是写差评叙述一下事情经过,根本就不算诽谤,也根本不需要什么终止合同之前找电视台找市政府闹以求留下证据日后好写差评,楼主没做错什么,写差评本来就是消费者的权利,如果恶人没有告楼主,楼主也不会有什么其它动作,现在楼主出于省事的目的与恶人和解,其实不是一个好的策略,既然已经出了钱时间和精力应诉和反告他们,就应该刚到底不和解,现在楼主可以试试告那个无良律师,这些人太恶霸了
没矛盾啊,楼主说的话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事实,比如他怎么不来出工了,合同怎么不按要求了,另一部分觉得他不好,是opinion啊,怎么就不行了,我觉得他做工差,这能算是诽谤吗???
案子结了,再讨论这个虽然是 a moot point, 但作为教训还是有用的。你这案子的焦点就是 你说了什么以及说的是真话还是诽谤(lie)啊。 这个要法庭来定,你自己知道是事实没用,要用证据 来让法庭判定。
我懒得自己翻译了,把网上的内容GOOGLE TRANSLATE 了一下,将就看看,明白意思就行。以后有谁有同样或类似的经历,就不会吃哑巴亏了。ANTI-SLAPP 是这个程序在加州的叫法,但到目前为止,美国有31个州通过了类似的法律,防止有人故意用诉讼的方式妨碍他人言论自由,大家有兴趣可以查查自己所在州的法律
什么是 SLAPP? “SLAPP”代表“反对公众参与的战略诉讼”。它指的是为了恐吓个人或企业而提起的诉讼。 SLAPP 中的原告通常不会获胜。它们的目的是让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以至于被告最好停止作为案件主题的活动。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和向政府请愿以弥补不满的权利。这些权利受到一些限制,例如诽谤,这是 SLAPP 诉讼的共同基础。诽谤索赔的要素因司法管辖区而异。至少,指控诽谤的原告必须能够证明: (1) 被告发表了虚假陈述; (二)被告人明知该陈述是虚假的,或者对虚假陈述轻率的; (3) 该声明的发布对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公众人物还必须证明,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案中的规定,被告发布虚假陈述的行为具有“实际恶意”。 美国法院系统处理大量民事诉讼,从小型个人或商业纠纷到大型公司事务。在任何这种规模的系统中,滥用是必然发生的。对司法系统的一个显着滥用涉及战略性地使用无意义的诉讼,称为 SLAPP,以压制或压制异议、批评或某些其他受宪法保护的活动。加州法律为作为 SLAPP 主体的企业和个人提供强有力的保护。 除了诽谤之外,SLAPP 还可能涉及对滋扰、故意造成情绪困扰、侵权干扰、恶意起诉或滥用程序的索赔。如前所述,SLAPP 的目标不是赢得对被告的判决,而是恐吓被告使其保持沉默。因此,SLAPP 的一个关键特征是缺乏法律依据。这是一场恶意提起的轻率诉讼。 SLAPP 可能难以识别。恶意提起诉讼的原告通常会竭尽全力使他们的诉讼看起来合法,他们甚至可能认为自己的主张是有道理的。被告称诉讼轻率这一事实本身并没有多大意义——被告经常称诉讼轻率。反 SLAPP 法律旨在平衡言论和请愿自由权与防止使用法院系统压制人们行使这些相同权利的需要。 加利福尼亚州是美国第一个颁布法律保护个人和企业免受 SLAPP 侵害的州。 1992 年颁布的《加州民事诉讼法典》第 425.16 条规定,“鼓励继续参与具有公共意义的事务符合公共利益”,而不是“滥用司法程序”。该法规承担了定义 SLAPP 的艰巨任务。根据 § 425.16(e),SLAPP 是由被告就法律、立法或司法程序或其他“公共利益问题”发表的各种书面或口头陈述引起的诉讼。 加利福尼亚州的反 SLAPP 法规允许被告在诉讼开始时,在昂贵且耗时的发现程序开始之前寻求驳回投诉。提交“特别罢工动议”会停止发现过程。法院将就该动议举行听证会,以确定是否应允许继续审理此案。 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在 2002 年 Navallier 诉 Sletten 案中描述了对罢工特别动议的两部分测试。首先,被告必须证明该诉讼是基于 § 425.16(e) 所定义的“受保护活动”。其次,他们必须表明“有可能胜诉”。通过在提交特别罢工动议后保留所有发现,反 SLAPP 法规为被告提供了某种优势。原告必须能够反驳被告提出的任何证据——证明他们的案件至少有一些优点——同时几乎无法从被告那里获得材料。 如果被告能够满足 Navallier 中确定的两项要求,法院应批准该动议,从而驳回投诉。此外,反 SLAPP 法规授权法院在某些情况下命令原告支付被告的律师费和费用。
多谢美眉。这个法律我的律师也提起了。在加州这个法律执行比较好。在我们州,这种案例很少,很少的几个案例也是公司告个人。我这个案子,是个人告个人。而且用这个法律,还是要走程序。我看不少案例,很多案例都要耗时好几年。有些好几年都还没有打完。最近看到一个纽约州的案子,是病人投诉医生,医生就告病人诽谤。是2017年提告的,到现在还在打官司。他们州也有这个法律。
我的律师问我愿不愿为了伸张正义把官司打完?生活中有更重要的事,比这个有意义的事情。而且如果打赢了,法官还是让我付自己的律师费,我愿意吗?和这里很多人的评论一样,为什么要和人渣浪费时间?
但是我觉得对方律师很有问题,明知这件案子动机不纯,没有依据还会起诉,实在让我惊讶。如果没有这个律师帮助,我想对方也不会那么嚣张。
应该不是那条评论的事,和解协议里评论都保留了。看起来是后来的一些负面言论影响了装修工的生意, 他和律师建议下做了一些准备工作: 收集了楼主的言论(这些他应该找了有证人证词) 口头通知了楼主,书面通知了楼主,楼主都没有回应 (比如否认说过诽谤的话,只是不理) 楼主的辩解策略不是否认有负面言论,而是说负面言论都是真实的。 再加上之前合同是和平解除没有争端。 这些加在一起都是对楼主不利的。
当时他通知我的时候,我回复是这样说的:我是提供事实,依据事实做的评论。我没有发表不实言论。
至于这些评论是不是负面的?第三方看来是负面的。差评都是负面的啊! 如果我说他发了威胁短信给我,同时把威胁短信给别人看了。这是提供事实还是负面评论?
如果证人说的内容和我评论的内容都是一致的,是真实的,这样是有利于对方还是我?比方说对方律师说包工头没有威胁我。他们的证人说我说包工头威胁我了,还有威胁短信截屏。
比方说在签合同前,他说好一周做完,有聊天短信为证。最后他拖了一个月还只做了很少一部分。我说他欺骗我签合同。如果他在签合同前告知我需要超过一个月时间做完,我就不会和他签合同。这是事实,也是负面的评价。在法官看来是有利于他还是我呢?十分感谢你客观的分析
我个人会move on 和律师打交道要慎重,这里法律规定太多,非专业人士一般玩不起。
当然可以提交给法庭,都是证据, 如果当初你不和解,坚持死磕到底的话。关于合同的,你本来就可以告他,但是你选择息事宁人解除合同,不要定金,这个决定冲淡了关于合同的其他那些证据,法官会考量,如果真有那么多问题怎么就同意吃这么大的哑巴亏呢。现在回想,也许你坚持死磕到底不和解,也许明年可能会输,但即便输了至少你气平一些,对方也脱层皮有损失。现在签了和解书了,讨论这些也就是为以后长点经验,对这件事情就是dead horse了。
你连他们指证你的证据都没有知道 就急着请你的律师 即便做最坏的打算 你输了,你请律师也不会迟
另外你要Sue 律师道德上的问题 也得打了官司才有确凿证据 这一步一般律师协会在意的是大案子或者投诉此律师的人数和次数
其实很多搞烂讼的贱人之所以那么嚣张,就是看准了大部分国人比较“现实”,宁愿失财免灾,也不愿意争个公道。
若干年前我一个亲戚家被帮他们做装修公司的供货商起诉,还给他们房子上放了个MECHANIC‘S LIEN.
我看了一下诉讼书,起诉方不光没有任何法律或事实依据,而且程序上有致命失误,基本上走到最后是一定会输的。
可是这群烂人专门挑选了他们的目标,15个被告除了我亲戚家有一个本地出生美国人,其他的全是第一代移民华人名字。
果然,这群明明占理的被告们,一个两个纷纷给了钱给那个烂讼原告撤诉。到后来除了我亲戚在我建议下发了应诉的DEMURRER, 逼对方在听证会前撤诉,其他被告全部以五千刀至一万刀的价格和无端兴诉的原告烂人/烂律师“和解”了事。我估计这些人一定都打了电话咨询过律师,知道想要应诉,起码得付$5,000 律师费定金 RETAINER,除此之外应诉的FILING FEE 少说,而且也没有律师会保证一定会赢。这样一合计,这些人当然就乖乖交钱“和解”咯。
单单就这一起官司,那伙烂人就赚了少说 $5,000 X 13 = $65,000
这生意这么好做,你觉得他们会就此罢休么?
那个朋友估计也是好意介绍,简直太冤了。
现在他有律师,你也有律师,两个人很有可能最后各付各的律师费,各有负担,所以双方才妥协。这种事件对方有律师不必怕,让你老婆在调解人、法官,和法院表现出受迫害,很害怕,精神压力很大,强调对方违约造成经济负担也很大(暗示没钱请律师)。。。的样子,再加上你基本占理,有律师的对方肯定吃亏。不是说在法庭上有律师一方就肯定有便宜占的。
我就知道有个案例是一个病人告一家医院,这是个女的,病怏怏的在法庭上出庭,背后只有一个律师,对方医院七七八八的一排律师,当时就引起jury反感,后来医院乖乖妥协了。
你要告对方律师恐怕很难,很多判断是可以解释的,你要证明对方律师violate ethic code, 违反"律师在提起诉讼前必须确认是有事实依据的。" 那你的burden很高,很多事实在不同人眼里就有不同的认知,必须确定在绝大多数人的认知下,他没有以事实为依据。
其实重名牌的商家都注意公关的,小的商家这么搞顾客的也不多,代价也不低的。 楼主是运气不好,碰上了一个杠精,这个律师应该是跟他有很多合作的,比如按年薪 付费的法律顾问那种,耗得起。
你自己是顺民吧 忍忍忍 不然也不会穿个马甲才敢说话, 敢情怕得很呀
現在我在考慮怎麼給其他消費者敲警鐘。直接上臉書提名字不知道是否合適。大家有建議嗎?
支持樓主走法律程序告地對方律師,可以諮詢一下你自己的律師。是麻煩一點,但是正好體會一下美國法律體系。我們以前告過一個pm, 雖然錢沒要回來,給他背個judgement也不錯,讓他知道凡事都有consequences
不错,赞一个
支持一个
不是,我的师傅就干活很利索。越早干完越好,做完交钱
装修师傅也是教会的? 打着上帝的名义,太坑人了!
应该不是。诚心想给你做完的,会尽量快速做完吧。 包工头的师傅是按天付钱的,越快越好控制成本啊。 我去年刚装的,师傅在赶工期这点上没得说,虽然手艺比较粗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