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找到了一家香港公司,准备接受offer时,发现合同上出现了两个不可接受的条件,见下面: 1.For the period of one year starting from the date of cessation of your employment with the company, you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restrictions: you shall not join any organization in relation to the development, and/or production, and/or selling of 某一东西. If you encounter any situations or doubtful cases which may make you unable to fulfill the above conditions, you shall clarify with the company''s senior management and seek their written consent beforehand. (自停止受雇于公司之日起一年内,你将受到以下限制:不得加入任何与“某一东西”相关的开发、生产和/或销售有关的机构。如果遇到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或有疑问,应事先向公司高层说明并征得其书面同意。) 2.you may not take up any other position of any of organization whether of a temporary or permanent, part-time or full-time nature without the written consent of the Company.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担任任何机构的其他职务,不论是临时或长期、兼职或全职。) 没有跟华人公司打交道的经历,看到这个合同简直是震惊了。 以前天真地以为一切工作合同都是at will的。我怎么跟这个公司hr谈?感觉踏底线了。 我的问题:这样的条件在香港公司工作合同里面常见吗?公司员工都能接受?在美国工作的人,有遇上过类似的条款吗?是不是我太玻璃心了,职场一点点事就觉得底线了想生气了。 关于第1点,“某一东西”的领域就这么大,离职后一年不准我在相关领域工作,如果要找工作,还得前公司前领导书面批准,太坑我了吧?关于第2点,我下班之后就爱去麦当劳当小工挣小钱,他还要我书面申请?
找工作找到了一家香港公司,准备接受offer时,发现合同上出现了两个不可接受的条件,见下面: 1.For the period of one year starting from the date of cessation of your employment with the company, you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restrictions: you shall not join any organization in relation to the development, and/or production, and/or selling of 某一东西. If you encounter any situations or doubtful cases which may make you unable to fulfill the above conditions, you shall clarify with the company''s senior management and seek their written consent beforehand. (自停止受雇于公司之日起一年内,你将受到以下限制:不得加入任何与“某一东西”相关的开发、生产和/或销售有关的机构。如果遇到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或有疑问,应事先向公司高层说明并征得其书面同意。) 2.you may not take up any other position of any of organization whether of a temporary or permanent, part-time or full-time nature without the written consent of the Company.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担任任何机构的其他职务,不论是临时或长期、兼职或全职。) 没有跟华人公司打交道的经历,看到这个合同简直是震惊了。 以前天真地以为一切工作合同都是at will的。我怎么跟这个公司hr谈?感觉踏底线了。 我的问题:这样的条件在香港公司工作合同里面常见吗?公司员工都能接受?在美国工作的人,有遇上过类似的条款吗?是不是我太玻璃心了,职场一点点事就觉得底线了想生气了。 关于第1点,“某一东西”的领域就这么大,离职后一年不准我在相关领域工作,如果要找工作,还得前公司前领导书面批准,太坑我了吧?关于第2点,我下班之后就爱去麦当劳当小工挣小钱,他还要我书面申请?
找工作找到了一家香港公司,准备接受offer时,发现合同上出现了两个不可接受的条件,见下面: 1.For the period of one year starting from the date of cessation of your employment with the company, you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restrictions: you shall not join any organization in relation to the development, and/or production, and/or selling of 某一东西. If you encounter any situations or doubtful cases which may make you unable to fulfill the above conditions, you shall clarify with the company''s senior management and seek their written consent beforehand. (自停止受雇于公司之日起一年内,你将受到以下限制:不得加入任何与“某一东西”相关的开发、生产和/或销售有关的机构。如果遇到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或有疑问,应事先向公司高层说明并征得其书面同意。) 2.you may not take up any other position of any of organization whether of a temporary or permanent, part-time or full-time nature without the written consent of the Company.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担任任何机构的其他职务,不论是临时或长期、兼职或全职。) 没有跟华人公司打交道的经历,看到这个合同简直是震惊了。 以前天真地以为一切工作合同都是at will的。我怎么跟这个公司hr谈?感觉踏底线了。 我的问题:这样的条件在香港公司工作合同里面常见吗?公司员工都能接受?在美国工作的人,有遇上过类似的条款吗?是不是我太玻璃心了,职场一点点事就觉得底线了想生气了。 关于第1点,“某一东西”的领域就这么大,离职后一年不准我在相关领域工作,如果要找工作,还得前公司前领导书面批准,太坑我了吧?关于第2点,我下班之后就爱去麦当劳当小工挣小钱,他还要我书面申请?
香港不知道,第一次被美国一家公司的时候,也有类似条款,说的是之后不能离职后去competitor公司,也不能在任职期间自己开公司转外快。我和HR说了如果我被公司开除,自己吃饭都成了问题,或者我自己生了重大疾病,必须靠外快support my life。 这些条款都太苛刻,我不能接受,后来HR协调删除了。
有责任就有对应的权利。你可以谈竞业赔偿。 就是我终止工作,但是不能加入竞争对手会影响我找工作,所以竞业限制期期多久我就要拿对应的补偿,比如1/2倍现有工资。过了竞业限制期原则上你就可以随便找了。 能谈下来多少钱看你手上的牌。在职期间不能同时帮业内有conflict of interest的公司干活,我觉得是基本的职业操守。不管是不是法律限制,被发现的话名声肯定臭了。就跟打仗的时候叛徒直接枪毙一样。
找工作找到了一家香港公司,准备接受offer时,发现合同上出现了两个不可接受的条件,见下面: 1.For the period of one year starting from the date of cessation of your employment with the company, you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restrictions: you shall not join any organization in relation to the development, and/or production, and/or selling of 某一东西. If you encounter any situations or doubtful cases which may make you unable to fulfill the above conditions, you shall clarify with the company''s senior management and seek their written consent beforehand. (自停止受雇于公司之日起一年内,你将受到以下限制:不得加入任何与“某一东西”相关的开发、生产和/或销售有关的机构。如果遇到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或有疑问,应事先向公司高层说明并征得其书面同意。) 2.you may not take up any other position of any of organization whether of a temporary or permanent, part-time or full-time nature without the written consent of the Company.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担任任何机构的其他职务,不论是临时或长期、兼职或全职。) 没有跟华人公司打交道的经历,看到这个合同简直是震惊了。 以前天真地以为一切工作合同都是at will的。我怎么跟这个公司hr谈?感觉踏底线了。 我的问题:这样的条件在香港公司工作合同里面常见吗?公司员工都能接受?在美国工作的人,有遇上过类似的条款吗?是不是我太玻璃心了,职场一点点事就觉得底线了想生气了。 关于第1点,“某一东西”的领域就这么大,离职后一年不准我在相关领域工作,如果要找工作,还得前公司前领导书面批准,太坑我了吧?关于第2点,我下班之后就爱去麦当劳当小工挣小钱,他还要我书面申请?
没有跟华人公司打交道的经历,看到这个合同简直是震惊了。 以前天真地以为一切工作合同都是at will的。我怎么跟这个公司hr谈?感觉踏底线了。
我的问题:这样的条件在香港公司工作合同里面常见吗?公司员工都能接受?在美国工作的人,有遇上过类似的条款吗?是不是我太玻璃心了,职场一点点事就觉得底线了想生气了。
关于第1点,“某一东西”的领域就这么大,离职后一年不准我在相关领域工作,如果要找工作,还得前公司前领导书面批准,太坑我了吧?关于第2点,我下班之后就爱去麦当劳当小工挣小钱,他还要我书面申请?
禁競業條款
一年算很正常
就看給的薪水有沒有多給的來cover 這一年
香港別去了 下沉的金寶船
看你在美国哪里,加州法律不承认non compete
第一条是 non compete 条款,在美国很多州也是合法的。当年我工作的公司就有类似的条款,当时不知道厉害,但是等到离职的时候发现很麻烦。行业大公司(原公司竞争对手)要招我我却不敢去,怕太显眼了,后来的求职方向要么是行业内的小公司(不起眼)要么是原来职务的上游或者下游,很受限制。最坏的情况,如果原公司告我,我做好了辞职一年的准备,但是当时我还没有绿卡,辞职一年意味着我必须要结婚然后依附于配偶的身份。总而言之,太麻烦,如果公司的薪水没有高到一定程度,不值得。当然你可以说撑死胆大的,我就去竞争对手工作了,原公司你看着办吧,有可能因为我是小喽啰原公司不予追究,但是万一它追究呢,万一它认为我掌握关键技术所以不能为任何本行业的机构工作那我就惨了,一封律师函发过来,新公司肯定劝退我因为他们也不愿意承担责任,公司又不是缺了我不行。 你可以跟人事部门谈谈,但是我觉得这些条款是公司定的,不会为某一个职位更改,除非你是大牛,有资格谈判。
都有啊,连非技术类的职位都有。
感谢提醒,为将来计,我去跟hr谈谈,看能不能拿掉这一条。
感谢建议
感谢建议,我确实打算跟hr谈谈,看能否去掉这两条。
就是,合同虽然不爽,但还是想接工作。
恭喜楼主拿到香港的工作offer。 我也在找工作,找了几个月了,每个公司都到最后一步的面试止步了,可能我面试能力比较差,很悲催,花了那么多精力找工作,最后什么offer都没有,只能呆在现在这个已经干腻了的职位上继续熬着,年龄也大了,再熬熬都要看到退休了。
理解了。但我等小民,就怕不小心得罪了人,人家可以从合同上坑我。
非常感谢,请问有相关的例子或者条款可以看看吗?
谢谢回复
谢谢回复,不是加州的
加油,再找找,也许下一个面试后就有offer了!
第二条因为我曾经兼职过算有点相关经验。当时我full time的雇主没有在offer里面写类似第二条的东西,但是我兼职前在雇主网站上发现必须要申请,然后填写了很具体的兼职工作的信息,supervisor签字后才去兼职。
是啊,第一条如果没有补偿也合法的话,那干嘛不写十年,竞业协议一年合法的话我看不出为啥十年就不合法了,公司愿意付钱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第二条没啥吧,如果这个工作是全职,他们不希望你去打别的工很正常
at will我以为只是“想”解除雇佣关系随意,但并不等于想怎么解除就怎么解除,跟电影里一拍桌子“我不干了”不一样。
下班之后去麦当劳打工当然需要公司同意了,所有大银行工作都有这个条款,很正常,楼主不是金融业的吧?
我们公司HR向我解释为啥sales可以直接去其他公司说的
能谈下来多少钱看你手上的牌。在职期间不能同时帮业内有conflict of interest的公司干活,我觉得是基本的职业操守。不管是不是法律限制,被发现的话名声肯定臭了。就跟打仗的时候叛徒直接枪毙一样。
是啊,我知道的case都是公司答应在NC period付全薪的,否则让人家喝西北风吗?
是这样的。如果你不是什么关键人物,也不掌握什么关键技术,没人关心你新工作是什么。
Non compete 香港不常见,香港常见的是金融界三个月garden leave
我以为不付工资在哪个州都输,是我幼稚了?不付基本工资让人一年不工作太过分了吧
以上是我家猫踩出来的
我有个朋友在澳大利亚的,有这个条款然后跳到竞争对手,然后原公司老板威胁要告他,然后他就跟现公司坦白了,现公司说如果他告,我们给你打官司。他也就是一个高级分析员,不是啥重要人物,估计在澳大利亚也是打不赢,后来原老板也没告。
我们公司也有这个Non Compete条款,跳槽走的人好几个去了竞争者的,要么改作原来的上游或者下游,要么换个title,但是我们都知道他们不可能完全不用原来的知识和经验。
在美国的non-compete绝大多数都有补偿条款,不然上了法庭就被法官认为是霸王条款会判公司输。在加州干脆没有non-compete,怎么都是公司输
第二条很正常,在香港你告公司也告不赢
re noncompete非常常见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