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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下,陪审团的必要性、作用和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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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
钱浩成
大约 5 年
楼主 (北美华人网)
法来源于生活,是人类总结社会生活后,制订的协调人、社会、自然的自我规范,也是人类对自我社会活动的一种自我约束。
法社会的积极意义,在于将人、社会、自然,从随意的放任行为中解脱,形成一个有序的环境;法社会的消极意义,在于其对人的自由来讲是一种限制。因此,如何把握法的度,就成为法社会成败的关键。过于强调法,这个社会就无形中,走上了法治;就容易形成独裁、专制的社会;人类就会因法而自我禁锢。然而,没有法,人类社会就是一种无序的状态。灾难就会始终伴随。
法的度的掌握,主要由法的层次和法的监行来保障。法制的引入,在社会结构的形态上,保障了法的非极端性、非垄断性;而陪审团的建立,则是保障了法在具体执行中的非极端性、非垄断性;同时,开放社会舆论,使法永远不脱离社会现实性。
由于,社会活动是人的行为。而人对事物认识的片面性,原始动物的本能性、血缘性、情感性等等因素,导致个体的人对社会行为的偏差性。因此,在法的具体体现中,必须介入陪审团,以杜绝个体人的缺陷,杜绝形成个人对法的垄断,而对法社会造成的伤害;同时,陪审团的建立,也充分体现法来源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本质精神。
依据以上原理,陪审团的组成,就必须拥有与案件相关的领域的人士组成。其中,心理学、社会学、法学、专业领域、地域(事件所在地)、年龄或职业、群体代表等,是不可缺少的陪审团组成人员代表部分。参与陪审团的具体人数,当视案件的规模、性质而定。一般每个领域的代表不可超过三人,以两人为常态。投票以领域数计,每个领域的最终表决,只能各代表一票。但领域数以奇数为好,以便于最终的投票表决和审判效率。
陪审团成员的资格认定,由各自所在的领域,按照自身的法制规则产生,社会备案,定期评价。具体案件的陪审团组成,采用地域基础上的领域随机抽签制(以领域为主,地域因素是考虑社会成本。),以避免陪审团成员被收买和控制。在此,要强调的是,各自领域只对陪审团成员的资格有认定权,而无选派权。
陪审团成员的具体组成,应遵守相关的回避制度。
鉴于陪审团来自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反映社会的现实和大众的意愿。因此,陪审团的裁定,一般是终审裁定。
行使法的权力,有陪审团的存在,才能最大地体现法的精神,才能最大地保障法的公平性、准确性。
凡是,一涉及到具体的人,细节就会增多。关于陪审团的实际操作,本文只论原则,诸如陪审团抽签的公平性、实效性、保密性等,当另行商讨。
社会毕竟是人类自身的,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一个团体党派的。充分体现社会全貌的社会体制,才能算是一个正常的、健康的、完善的、稳定的社会。而社会体制的选择,更不是强加和可以单方面代表的。必然是这个社会下,人们自由状况下的自我选择。
法的社会,正是人类对自我认识后,一种体现真实社会性的选择。而法制和陪审团,是保障真实法社会的核心组成部分。
写于 200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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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的积极意义,在于将人、社会、自然,从随意的放任行为中解脱,形成一个有序的环境;法社会的消极意义,在于其对人的自由来讲是一种限制。因此,如何把握法的度,就成为法社会成败的关键。过于强调法,这个社会就无形中,走上了法治;就容易形成独裁、专制的社会;人类就会因法而自我禁锢。然而,没有法,人类社会就是一种无序的状态。灾难就会始终伴随。
法的度的掌握,主要由法的层次和法的监行来保障。法制的引入,在社会结构的形态上,保障了法的非极端性、非垄断性;而陪审团的建立,则是保障了法在具体执行中的非极端性、非垄断性;同时,开放社会舆论,使法永远不脱离社会现实性。
由于,社会活动是人的行为。而人对事物认识的片面性,原始动物的本能性、血缘性、情感性等等因素,导致个体的人对社会行为的偏差性。因此,在法的具体体现中,必须介入陪审团,以杜绝个体人的缺陷,杜绝形成个人对法的垄断,而对法社会造成的伤害;同时,陪审团的建立,也充分体现法来源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本质精神。
依据以上原理,陪审团的组成,就必须拥有与案件相关的领域的人士组成。其中,心理学、社会学、法学、专业领域、地域(事件所在地)、年龄或职业、群体代表等,是不可缺少的陪审团组成人员代表部分。参与陪审团的具体人数,当视案件的规模、性质而定。一般每个领域的代表不可超过三人,以两人为常态。投票以领域数计,每个领域的最终表决,只能各代表一票。但领域数以奇数为好,以便于最终的投票表决和审判效率。
陪审团成员的资格认定,由各自所在的领域,按照自身的法制规则产生,社会备案,定期评价。具体案件的陪审团组成,采用地域基础上的领域随机抽签制(以领域为主,地域因素是考虑社会成本。),以避免陪审团成员被收买和控制。在此,要强调的是,各自领域只对陪审团成员的资格有认定权,而无选派权。
陪审团成员的具体组成,应遵守相关的回避制度。
鉴于陪审团来自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反映社会的现实和大众的意愿。因此,陪审团的裁定,一般是终审裁定。
行使法的权力,有陪审团的存在,才能最大地体现法的精神,才能最大地保障法的公平性、准确性。
凡是,一涉及到具体的人,细节就会增多。关于陪审团的实际操作,本文只论原则,诸如陪审团抽签的公平性、实效性、保密性等,当另行商讨。
社会毕竟是人类自身的,不是某一个人或某一个团体党派的。充分体现社会全貌的社会体制,才能算是一个正常的、健康的、完善的、稳定的社会。而社会体制的选择,更不是强加和可以单方面代表的。必然是这个社会下,人们自由状况下的自我选择。
法的社会,正是人类对自我认识后,一种体现真实社会性的选择。而法制和陪审团,是保障真实法社会的核心组成部分。
写于 200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