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本无罪 孔儒该分家

钱浩成
楼主 (北美华人网)
前言 内容摘要:犯罪是指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行为。思想只是一种意识。将思想和行为犯罪者并立,就犹如拿着斧头砍人的罪过,要发明斧头者一同承受连带责任一样地荒谬。思想指导行动,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给思想定罪,禁锢思想的自由,就是阻止人类社会追求进步和发展,是违背人类社会自然发展规律的,反而是一种反人类的罪行。因此,思想本无罪,孔儒当分家。
自儒家把孔子尊为祖师爷以来,孔子获得了几近天子的殊荣。今天,儒家在现代工业社会环境下的衰败,使孔子一下又跌入了深渊。其实,这都是我们后人自私和糊涂的结果;是一个思想家是否有罪,在什么情况下有罪的简单问题。
思想指导行为。往往成为我们给思想家定罪的依据。但是,思想家不是直接的行动者,又如何对社会产生罪过呢?
将思想和行为犯罪者并立,就犹如拿着斧头砍人的罪过,要发明斧头者一同承受连带责任一样地荒谬。
如果这个逻辑成立。那么,我们每一个个体都是罪人,都要接受惩罚。因为,我们生来并没有属于我们自己的行为。我们的行为都是我们通过对我们的前人,以及生活在我们周边的人的思想和行为的模仿,所产生的。按照思想有罪的逻辑,我们在座和不在座的每一个人,都有罪。如此,又有谁有资格来担当审判者呢?
流派的形成,源自于思想的指导下,集体的模仿行为。这种模仿自成一体,并长期遵行,就成为了一个流派。显然,流派是指追随的行动者,并不是思想家本人。儒家就是这样的一个流派。
从以上流派形成的过程,我们看到还存在着至少四个不同的现象。
一是:行动者和思想家往往不能够完全地一致。原因在于思想家和自身的行为,常常不能同时作用于社会;在于思想家的思想不是瞬间而成的,在于思想家的思想不是一贯连续成熟的,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完善的。
二是:思想成为一种流派,是行为者主动接受的,是行为者自身的行为。
三是:流派的形成往往是对思想家部分思想的接受,而不是整体的复制。
四是:流派的行为是即时的,具有时间和环境的影子,并不是思想家完全地拷贝。
因此,思想指导下的行为者的行为责任,只应该由这个行为者来承担。
只有当思想家将自己的思想或行动,融为一体,并且在世时,身体力行,造就这个流派,那么思想家本人,就和这个流派融为了一体。然而,即使是这样,由于思想家生命的短暂,在其有生之年,其人并未对社会造成伤害。那么,他又怎么能够承担后人的罪过呢?犯罪是个实体,不是虚空。要虚空承担犯罪的责任,本质上是一种逃避惩罚的犯罪行为。
明白了思想家和流派的关系,就可以知道,孔儒本不是一家。因此,孔儒应该分家。
追溯历史,我们会发现,儒家之说,最早是对有学问者的统称,并不是某一个思想者的专利;而我们现在所指称的儒家,真正成形在西汉武帝时期,由董仲舒重点摘取孔子的君臣父子理论而成的。这个事实不仅说明,先有孔子,后有当今所说的儒家;还证明当今所说的儒家,只是盗用孔子的名义,断章取义于孔子学说,实则是董派学说。
显然,儒家是指有学问者统称的事实,翻译为今天就是知识分子的概念。而孔子、董仲舒等,也只是某一个流派方面的教授而已。放大孔子,错位儒家,本质上是自身无知的一种表现。而将孔儒合为一体,本质上就是将知识分子的群体、多知识的概念,异化为单一的一个思想、一个脑袋、一个人,一种声音,以便进行大一统的简化管理行为。
历史的事实,也证明了自从孔儒被异化成为一家后,中国的思想就消亡了。全国、全民族就只有一个皇帝的思想和行为。从此,国家就开始僵化了,社会就步入了周期性负螺旋运行的轨道。
人类社会定罪,是源于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伤害的行为。思想是意识,不是行动。我们的科技还没有发展到,可以用意念范畴的思想,来直接杀人的时候。
孔子的本质只是一个思想家,而儒家是一群思想运用者。思想家只是一个探索和思考者,而不是一个行为者。因此,思想家不应该承担行为者所犯的罪过。尤其是隔代以后,更不具有承担责任的义务。
中国人,往往拿死人来代替活人行为者的罪过,这是一种自我逃避责任的行为;同时,对死人思想所带来的利益,却全部归功于于自己。前者,是荒谬的思想罪的根源,后者是极端自私的现实主义动物行为。
这种逃避责任而又获益最大的行为,让我们失去反思、失去人性、失去思想、失去探索精神;让我们懒惰,让我们相互推卸责任,让我们产生相互的攻击。最终,让我们堕落!
什么时候我们能分清思想家和行为者,才证明我们拥有清醒的头脑。那时,才谈得上起步!
不但孔儒要分家,毛和毛思想也应该分家,毛思想和直接行为的共产党也要分家,马克思和马克思思想要分家,马克思思想和社会主义者要分家,还有列宁、列宁主义、斯大林......都应该分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带着一个清醒的头脑踏上正路。
思想指导行动,而行动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因此,给思想定罪,禁锢思想的自由,就是阻止人类社会追求进步和发展,是违背人类社会自然发展规律的,反而是一种反人类的罪行。 写于 201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