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新闻媒体,现代社会的一对夫妻

钱浩成
楼主 (北美华人网)
世界万事万物,总是阴阳相对而存在。孤阴不生,独阳不长。人类自身如此,一个社会也是如此。
这里的法,不是管制新闻的具体的法律,而是社会的法。她包括法制与法治的层次;包括对法精神的维护的律师、陪审团与法官,三个共同辨析和审判的具体的法律审判。
法的严谨性、逻辑性、条理性,使法具有理性、刚性,更象一个男人的行为;法调节人类社会中,人、社会、自然三者两两之间的关系,以及对法的精神维护,象征并反映一个丈夫的社会责任性。而反映现象的、及时的、喋喋不休的新闻和媒体,更形象于感性的一位女性;新闻媒体对法的关注度,以及依赖于法的保护,就象一位妻子深爱着丈夫,并寻求丈夫的呵护一样;新闻媒体对大众的关注,就如一个母亲永远关心自己的孩子。而开放的媒体,就是一个拥有自信和睿智的母亲,在用开发式、启蒙的方法,培育孩子的智慧。
显然,新闻媒体的自由,就是社会女性的解放。
现代西方社会,是一个法的社会,是一个新闻自由的社会。而且法的完善和正确,往往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在现代民主社会里,法和新闻媒体,更象一对夫妻。法是丈夫,新闻媒体是妻子。作为法的丈夫,老是被诱惑,总是情不自禁地喜欢偷情,而偏离法的轨道;作为妻子的新闻媒体,用其女人的天赋直觉,就极其敏感地察觉,并及时嚷嚷,来制止法的出轨行为。
在传媒不发达的封建社会,文人就是当今的新闻人士。对文人的管制,就是一系列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和裹脚布。用之于当今,就是对新闻媒体、言论、出版等的管制。
丈夫和妻子的感情深浅,决定者一个家庭和睦与幸福程度。同样,在社会层面上,法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决定者这个社会的健康和谐程度。
形象地说,女人的感性,过于强烈,而不受到一定的制约,就是新闻上的谣言;女人的烂情,就是新闻上无原则的吹捧。女人的卖淫,就是新闻上的有尝服务;女人的傍大款,就是新闻上的宣传机器。以上这些现象,都是因女性未能获得一个自己深爱,有深爱着自己的男性时,所必然要发生的事。
因此,女性需要男性真诚的深爱、关怀。同样,新闻媒体也需要法的真诚关心。而不是将新闻媒体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用封建的礼教,配上长长的裹脚布,锁在闺房,不许外人窥看和接触,而成为自己随意玩弄的器物。一个真正爱妻子的人,是不会把妻子当成自己的奴隶看待的。
相比之下,男人的胡为,就是法律的滥用;男人的嫖娼,就是法律的有偿使用;男人成为马崽,就是法律成为工具。而对男人最有效的管理和约束,就是妻子;相对而言,上级的管理,作用就如同父母对儿子的教诲和训斥。与妻子的管理相比,父母之管,绝无妻子之视,来得切身和有效。
显然,如果法不受约束,就如一个男人不受约束,其必然要乱为。而这种男人乱为的背后,必然是其单身或没有一个自己满意的妻子。
之所以用夫妻来表述法与新闻媒体的关系,不仅他们之间是如此地相象,还因为中国人形象思维多于逻辑;而且,受两千多年三纲五常封建礼教影响的中国人,更容易从家庭人伦思想的角度,来深入地理解社会性事物。
中国的法律和新闻媒体,这对男女还没有结婚。都是单身,各自都在混乱的环境下,逍遥快乐;都在卖淫嫖娼,干着不受任何限制的男盗女娼的勾当,在尽力地发泄着青春的荷尔蒙。然而,女性更比男性早熟和自我觉醒的自然规律已经显现,并开始发挥作用。摆脱封建礼教束缚,寻求自由新女性的新闻媒体“五四”呼声,已经开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作为新时代,追求独立自由的新闻媒体新女性,一定会摆脱父母包办的婚姻,通过自由恋爱,找到现代社会的白马王子——法。
只是现在中国的法,还处于青春浑饨期的青少年,充足的荷尔蒙在催发着非理性、非成熟的身体,尽情地胡乱行为;它还需要未来妻子大姐的开导,还需要经过生活的历练,才能为一个成熟的男人,继而才有担当一个好丈夫角色的可能。
相比之下,在法律审判过程中,律师、陪审团、法官的作用是三个男人之间,通过力量的相互博弈,而新闻媒体,就是所有的妻子,对法中所有的丈夫,进行的社会道德力量的公开监督。
法和新闻媒体,理性和感性,阳刚和阴柔,内部和外部,个体与社会……都体现了大自然的自我协调而中庸的动态平衡规律。
写于 2009.10.26
p
pplshope
写得乱七八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