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下,法律的层次和核心

钱浩成
楼主 (北美华人网)
法的社会,存在两个层次。即一个是国家和社会管理层面的法制,另一个是个体行为层面的法治。因此,法社会中的法律,也必然相应地存在着两个对应的层次。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这是人类社会永远不破的社会规律。因此,任何一个国家或社会,首要的问题是解决对人的自我定义;确定该社会或国家下,生活之人的相应权力、义务。这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得以存在和建立管理方式的依据。任何企图回避这个问题的国家,都必然是带有小集团私立的政权。
之所以将国家和社会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一个国家和社会确立的第一要素,是因为社会是由人组成的群体。而人的群分,首先是对自我认识的认同。这个基本原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交往中,也是首先考虑的。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与人的交往,首先要考虑的是信任。并依据这个信任的程度,决定交往的开始,以及交往的深度。而信任程度的根本,就是观念上是否认同,以及认同的层次、深度等。这个信任,用之于当前的文明社会的国家管理上,就是合法性的代名词。事实上,失去了信任,就是失去了合法性。
过去国家的建立是依靠势下的武力,其国家的界定是以疆域为主的。当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期,国家的组成将会发生一种质的变化,那就是以人的观念而聚合。
奴隶和封建社会时期,社会的凝聚是依靠天然的氏族血缘,所形成的信任,外加生存压力,两者的结合。资本主义社会,是依靠对利润的追求和狭隘的自我生活保障。社会主义社会,依靠的是抽象的共同理想。但是,都没有认识到对人自身认识的建立,是建立平稳社会的重要基础。因此,都是具有动荡性和短暂的社会。其中,奴隶和封建社会建立在氏族血缘关系上,是一种原始动物人本能的自我认识。因此,其社会存在就相对要长。而资本主义社会,因其利润共识的社会狭隘性,与解体封建而不可回复封建社会性,使其过度到民主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因其绝对的平均主义,抹杀了人性,而最终以违背人性本质而被自己淘汰。
美国开创了民主社会的先河,就是因为其脱胎于西方封建社会,首先确立了人权的立国基本。首先开创了以人的自我认识为认知的建国思想和理念。这就等于树起了现代文明版的人以群分而建国的先河。也就注定他是一个移民的国家。
因此,对人的自我确定,决定了这个国家存在的合法性质。虽然当前的国家,大多仍然是以种族、民族为划分的。但是,这种划分的背景,仍然是因种族和民族生活、思维习惯和人的价值观相类同为依据的,其深层原因仍然是对人的自我认识的一种认同。
因此,决定了人的自我认识价值,建立了人以群分的依据,不仅决定了这个国家的存在,也确立了这个国家和社会的管理制度和方式,以及这个国家和社会未来的健康性、和谐性、发展性。也就是说,国家和社会制度的建立和制订,是围绕者人的自我认识的。这种对人的自我认识的深度,决定了这个国家的稳定性、健康性,以及文明的层次性。
同样,建立了国家和社会群体行为的法制,就能具体地建立针对个人行为的法治。
封建社会的刑不上大夫,确认法不是平等的,而是有等级的。这就将国家和社会层面的法制,与个体人行为的法治对立了起来。因此,它只有法治,而没有法制。这种刑不上大夫的社会行为,导致社会在人的自我认识上,形成社会的分裂。其动荡是不言而预。当然,印度社会,是通过宗教,将人的自我认识等级化。从而使印度社会等级合法化。
毛泽东时期,社会的共识是民族和共产主义理想。前者是中国国家诞生的民族共识基础,后者是社会发展的动力。然而,今天,一切让位于金钱。这个国家上下就充满了金钱的共识。这种共识,就象早期的资本主义社会一样,是不可能长久的。因为,金钱是一种物质,是和人的精神相分离的东西,并不能真正代表人;因此,金钱并不能正确地体现一个人的价值,也不是衡量一个人的基本标准。
中国社会,还停留在氏族、血缘、人权、帮派等相互交织的下,人的自我认识的混乱期,社会的矛盾自然就多,而且复杂。这种时期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千奇百怪;就是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的。
因此,当前的中国,首要是就是统一人的自我认识思想。到底什么是人?人到底拥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解决了这个问题,中国社会才能算真正地稳定,才能叫着陆,才能有真正地发展。
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考虑中国社会的文化本质,及其反映的国民性。而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是最能形成中国社会共识的理念;是最能承上启下,衔接中国各种阶层,各类群体,各个民族,各种思想意识的黏合剂。
写于 2009.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