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法制宪政,还是宪政法制

钱浩成
楼主 (北美华人网)
人们常说宪政和法制,但是,少有人去思考,宪政和法制两者的具体关系。这个问题的产生,是因为现实存在着,有宪法,而无宪政;有法治,而无法制。那么,宪法、宪政、法制和法治,到底和社会形态,有什么样的关系呢?如果不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就无法回答和分辨现实,无法明晰方向,也无法展望未来。
回顾人类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尽管社会的称谓存在有原始、奴隶、封建、资本、社会、民主等等,但是,其本质只存在两类。一是人制(治),一是法制。也就是说,人类社会的自我管理,要不就是以人为标准的人制(治),要不就是以法为准则的法制。其他的社会制度,都是在这两个制度上的演变,使用了不同的定语、修饰语。
因此,人制(治)和法制,是人类社会的最基本的两个制度形态。而一个完整与稳定、和平的社会,只允许一个社会行为的参照标准存在。显然,同一个社会,只能拥有一个基本制度。因此,人制(治)与法制的两个基本的社会制度,是相互对立而不能兼容的。
人制(治)的社会,也有法。但是,那个法是人制(治)下的法。不是社会制度层次上的法。因此,人制的社会,只有法治,而不存在法制。
人制(治)下的法,其本质是一种拥有等级的随意之法。因为,一个社会,只允许有一个行为参照标准。因此,人制(治)的社会,法是个人或集团权力的一个辅助品,而不具有真实的行为参照标准的功能。显然,这个环境下,法的意义,在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不具有行为参照标准可言;甚至还被利用来谋取私力,成为巩固人制(治)社会的一种工具。这时的法,不具有层次性、标准性,更没有行为的参照性,也不可能具有公平、公正和公开性,也不存在庄严性;同时,也不值得遵守。
从法是人的社会行为参照标准来看,人制(治)下的社会,本质是一个无法的社会。所以,才有窦蛾之冤,才有杨乃武和小白菜,才有现代的杨佳、邓玉娇、游精佑……
法制的社会,其一切社会行为,都依据法律而为;法律的规定,是一切社会行为的参照标准。这样的社会,避免了人为的情绪性、好恶性,所造成的行为的不确定性。从而杜绝了社会行为标准的不稳定性,给社会行为提供了公平、公正和公开的评判依据,给社会带来了最大的和平性。尤其是在科技发展飞速,社会生活日益复杂的现代,更需要一个能保持相对长久而不变的社会行为标准。
法律是法的记载,是法的文字体现,贯穿于法制、法治、宪法、宪政等,是这些概念运行的依据。显然,法治是法律的实施,是法制社会下,法律的具体实施行为。
宪政是宪法的具体行为,是以宪法为参照标准的社会管理行为;宪政,就是依宪法执政。而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见百度[url=]http://baike.baidu.com/view/3575.htm?fr=ala0[/url])。
对法制社会而言,宪法是其原始法、基础法。而宪政,就是宪法下的政治及其具体的管理活动。因此,法制是宪政之母。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有些国家,制订了宪法而没有宪政的原因,而有宪政的国家,又不一定是法制的国家。
由于,宪法是人订立的。显然,人制(治)的社会,也会拥有宪法。而人制(治)社会拥有宪法,并不代表拥有宪政,更不表示其是一个拥有法制的社会。这给人制(治)的社会,将宪法、宪政、法制、法治等,留下了混淆概念的空隙。
在人类历史上,存在君主立宪和全民立宪的事实。君主立宪是个体或集团立宪;而全民立宪,是法制社会的基本要求。前者,起到了封建社会向法制社会和平过渡的保障作用;但并不标志法制社会的真正到来,法国拿破仑时期的历史,就是最好的证明;后者,阐明了法制社会的民主性。
全民立宪,是民主社会的基本特征。从全球君主立宪的国家,已经转变为法制的国家事实看,民主的法制社会,不仅是必然的发展趋势,而且是民主社会宪政的真正归宿。
显然,宪政是法制社会的一个急先锋;但是,不建设法制的社会,宪政又可能是得不到保障的空中楼阁。
中国社会的未来发展,能寄托在变相的君主立宪的过渡上吗?如果不能,那么只有建设一个法制的社会,才能保障宪政的真正实现和真实存在。
因此,宪政的存在,只能表明法制社会雏形的到来;而宪政的实现,依赖法制社会的健全。要宪政,更要法制社会。
人类的社会自我管理制度,只有两种。一是人制(也是人治);一是法制。但是,人们往往混淆了法、法制、法治、险症、法律,以及宪法、宪政等相关的概念。这是导致今天我们处于一种无法形容的N不象的社会。

​2009. 11.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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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angee007
哪个都不是 是联邦制 一人一票 五毛账户又来给华人洗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