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社会,党派团体允许存在的基本前提

钱浩成
楼主 (北美华人网)

人是一个有差异的精神类高级群居动物。
人的差异性,显示出人的不同性;人的精神性,表明人对未来的追求性;人的高级动物性,体现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性;而人的群居性,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性。
所有这些,都表明人类的社会,自然会以“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自然规律,分门别类地归于自己的圈子。而作用到一个具体的人,因人的多面性,必然也会同时分别归于多个团体。也就是说在人类的社会中,结社、组建党派和团体,是一个极其正常的行为和现象。
结社、党派或团体,是一种集群现象。集群就显示出比个体要强大的多的力量。这给社会同时带来了进步,同时也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
这种集群对社会是进步还是不稳定的因素,作为当时的人往往不能一时判定。因此,就出现了干脆杜绝的极端现象。这种反自然规律的杜绝行为,非但没有起到杜绝的作用,反而在强迫结社、党派或团体,转入“地下”的同时,制造了社会内部对立的矛盾,本质上是埋下了社会真正不稳定的种子。
懂科学的人,都知道要尊重科学规律,按科学规律原则行为,就不会造成灾难。结社、党派或团体的客观存在,就是人类社会的自然规律。我们要防止的是,不能让结社、党派或团体,产生伤害他人的行为。
因此,人类社会应该以事实是否伤害他人为评判结社、党派或团体能否存在的基本依据。据此来决定这个结社、党派或团体的合法性。
写于 200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