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选就是忽悠傻子的,你让学员们普选,不选李大师还能选谁? fsbk 发表于 10/9/2019 2:54:41 PM
回复 2楼doha2000的帖子虽然 样样洒洒写了一大堆,但是你说的很多点 都不符合基本法。既然依法治港,就按着法律来。 所谓 “现代民主社会” 这种概念比较笼统。这个世界上有几百个国家,美,英,德,日,法,意大利,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这些国家的选举制度也不是一模一样的,到底学哪一个才是对的? 有通用标准吗? 真要按照你说的来实行,需要修改基本法。 问题是目前的局面下,有可能 修改基本法吗?关于行政长官,基本法都有具体规定。基本法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三、二00七年以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二00七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对本附件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z019 发表于 10/9/2019 2:10:20 PM
所以现在很多香港人要求的是"真普选", 不是假普选 danielkam 发表于 10/9/2019 3:25:14 PM
可以要求啊,买东西都可以讨价还价的么。。。只是别得不到就闹就好。。。 VMC 发表于 10/9/2019 3:26:41 PM
你说的真是太有道理了。当年共产党的确是通过和平请愿才上台的。 Orogenes 发表于 10/9/2019 3:30:14 PM
其实就是宪法危机。香港人民不愿意按照基本法搞。这是最根本的。当然你也可以说,大陆不愿意改变基本法。当初中英谈判就没有让港人参加。所以搞了这个基本法。问题是现在又没有人妥协。 dodgers 发表于 10/9/2019 3:04:02 PM
回复 12楼danielkam的帖子谁能定义一个 所谓的真普选? 目前阶段,不符合基本法的普选,都不可行。这就是法治。即使要修改基本法,也要按照一定流程 进行。 z019 发表于 10/9/2019 4:50:40 PM
1)中英谈判涉及主权,当然和宗主国英国谈判。2)香港人当然参加了基本法的起草,起草委员会港人比例可不低。。3)所以么,想撕毁条约,想不遵守承诺的是香港这边么。。。 namamae 发表于 10/9/2019 4:03:27 PM
回复 20楼Orogenes的帖子任何领导人都有缺点,老百姓也不是在所有的事情上都支持。美国对中国进口货物加关税,听证会上一片反对,还不是照样加?咱们得承认 人和制度 没有十全十美的,别太理想化了。港人如果抗议修宪,同情支持的人会有不少。 z019 发表于 10/9/2019 6:25:15 PM
回复 25楼Orogenes的帖子允许普选啊,港人自己不要按照基本法的规定来普选,非要按照自己宣称的那一套来搞,注定行不通。既然愿意暴力解决,那就请继续。大陆人最在乎的是能过幸福生活,这才是最重要的。大陆人也没有指望港人去抗议什么,很多港人都不认为自己是中国人,聊不到一起。 z019 发表于 10/9/2019 7:58:01 PM
回复 29楼Orogenes的帖子哪里能看出 tg 讨厌普选? 全国人大的方案里面 明确有普选 两个字。 你非要说tg 准备在香港搞的不是普选, 只有按照港人说的才是普选,那就成了 各说各话。继续僵吧。基本法没有规定说 要按照 人民日报上的内容 来搞香港的普选。 一切还是要 回到基本法。 z019 发表于 10/9/2019 8:50:15 PM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2014-08-31
一、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时: (一)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 (二)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 (四)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原文连接
http://www.gov.cn/xinwen/2014-08/31/content_2742923.htm
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2012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决定
2007年12月29日
会议认为,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提名委员会须按照民主程序提名产生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全体合资格选民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原文连接
http://www.gov.cn/jrzg/2007-12/29/content_847036.htm
在现代民主国家里,无论是首脑制(如美国的总统制)或者是内阁制(如英国的首相制),政治候选人的提名都是由公民团体——通常是政党——来提出的。无论政党数量多少,选票上的每个候选人都有相当的民意基础。以美国总统选举的情况为例,共和、民主两大党的候选人必须先在每个州内经过初选,而有资格进入初选程序的人都要在地方上进行大量的拉票工作,特别是需要征集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个人签名才有可能参与竞争。小党也有候选人,甚至个人也可以宣布参选,但是通常却没有能力获得足够的选民支持。
香港不是个没有政党的地方。两大政治派别——泛民主派与亲建制派——旗下有公民党、工党、民主党、社民联、民建联、自由党、新民党等十几个政党以及几十个有一定规模的政治组织。这些政党完全有能力充当提名的团体。如果政党有提名权,则会进一步促进现代政党民主政治的发展。
但是根据《基本法》以及中国人大的决定所产生的香港特首选举规则却完全排除了政党提名的可能性。负责提名的选举委员会在1996年只有400人,在2012年扩大为1200人。这1200人控制着上届香港特首的选举。只要有超过半数,也就是只要获得601张选票,候选人就能胜出。现任特首梁振英就是在2012年以689票当选的。
选举委员会的委员分别代表38个“界别”。这些界别分为四大部分,包括工商与金融、专业人士、劳工及社会服务和宗教、立法会议员与区域代表(包括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及全国政协委员)。每个部分有300人。这三百人由各界别分组选出(具体分组见附表)。
从选举委员会界别的以及席位的划分,可以看到其缺乏民意与公平的基础以及任意性和倾向性。
缺乏民意与公平,反映在能够投票选举该委员会的只有数量很少的选民。在香港的345万登记选民中,只有不到24万人属于某个功能界别。其他的321万人,只能通过投票给地方议会才有一点间接选举权。这个委员会显然没有足够的民意基础。
任意性,反映在界别名额的划分上。比如教育界,中小学教师的人数远远超过大学,但是摊上的都是30个名额。渔农界一共只有四千多选民,却占了60个名额。在具体的选举程序上弊病更多。
倾向性,反映在功能界别的设置上明显倾向于商界。由于香港与中国大陆的经济联系,商界与中国政府的“亲密”关系尽人皆知。商界的选票也很容易被中国政府操控。
香港的民主派曾经将这种选举制度称为“小圈子选举”。这些年来香港社会中要求普选的声浪越来越高。中国人大常委会在2007年12月29日通过决定,允许香港在2017年实行一人一票的行政长官普选。什么人有资格进入候选人的行列,就成为香港政治改革争议的焦点。
2013年3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与香港一批亲中的议员谈话,提出了特首候选人的条件:必须是爱国爱港人士,与中央对抗的人不能当特首,这是底线。他要让“提名委员会委员和香港市民心中有杆秤,有个衡量标准,自觉不提名这样的人,不选这样的人。”此言一出,香港舆论大哗,人们纷纷指责乔晓阳的说法违反了一国两制的原则。本来没有多少人响应的“占领中环”抗议行动也开始吸引了公众的注意。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将下届行政长官的提名权交给1200人的选举委员会,选出二至三名候选人,且每人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支持。之后选民将从那二、三名候选人中普选特首。这样的选举制度,显然为北京继续控制香港特首人选打下了基础。不奇怪的是,民主派人士立即将其称之为“假普选”。许多期待普选的香港市民,特别是年轻人,感觉自己遭到了中央的愚弄。这也推动了“占中”在这个契机下迅速形成为广泛的社会运动。
印度都真普选了,居然英国治下的香港,最后被周和邓阻挠,不敢进行选举体制的改革,可谓是千古罪人
虽然 样样洒洒写了一大堆,但是你说的很多点 都不符合基本法。既然依法治港,就按着法律来。 所谓 “现代民主社会” 这种概念比较笼统。这个世界上有几百个国家,美,英,德,日,法,意大利,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这些国家的选举制度也不是一模一样的,到底学哪一个才是对的? 有通用标准吗? 真要按照你说的来实行,需要修改基本法。 问题是目前的局面下,有可能 修改基本法吗?
关于行政长官,基本法都有具体规定。
基本法
第四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三、二00七年以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二00七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对本附件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老百姓 还是很在乎这个投票权的。至少自己觉得 这一票能决定政府和立法机关的 人员组成。
要彻底地、充分地、有效地实行普选制,使人民能在实际上,享有”普通”、”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则必须如中山先生所说,在选举以前,”保障各地方团体及人民有选举之自由,有提出议案及宣传、讨论之自由。 “也就是”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的完全自由权。”否则,所谓选举权,仍不过是纸上的权利罢了。 — 《新华日报》1944年2月2日
你说的没错,共产党曾经做出的普选承诺的确是忽悠傻子的。
其实就是宪法危机。香港人民不愿意按照基本法搞。这是最根本的。当然你也可以说,大陆不愿意改变基本法。
当初中英谈判就没有让港人参加。所以搞了这个基本法。
问题是现在又没有人妥协。
我把标题修改了,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可以要求啊,买东西都可以讨价还价的么。。。
只是别得不到就闹就好。。。
你说的真是太有道理了。当年共产党的确是通过和平请愿才上台的。
从历史看,当年美国从英国独立,也不是和平独立。
英国的现在这套,还折腾好多年那,现在还有上议院,以前可都是贵族或者特殊人物才进。技术上说,上议院还能否决民选的下议院的议案那。
连女皇还能否决下议院那。
所以到底如何,在这种事情上,没有统一答案。谁要有绝对权力,那需要有能力才能做到。
我觉得闹不好。您要觉得闹好,觉得就该像共产党当年那样,您也可以说么。
而且看样子就算当事的香港人,真正亲自去闹得,也是极少数。
当然,香港的当地人,如果能看着别人闹,帮自个儿把想要的要来,这个估计挺多人没意见的。。。
咱外人没啥想要的 - 香港普选还是不普选,咱也捞不着啥,所以主要针对他们闹不闹这个问题八卦八股。。。
1)中英谈判涉及主权,当然和宗主国英国谈判。
2)香港人当然参加了基本法的起草,起草委员会港人比例可不低。。
3)所以么,想撕毁条约,想不遵守承诺的是香港这边么。。。
谁能定义一个 所谓的真普选? 目前阶段,不符合基本法的普选,都不可行。这就是法治。
即使要修改基本法,也要按照一定流程 进行。
你说的没错。我一直都讲中国是个法治国家,香港人民要对中国的法治有信心,习大大修改宪法废除任期走的也是法律程序
任何领导人都有缺点,老百姓也不是在所有的事情上都支持。美国对中国进口货物加关税,听证会上一片反对,还不是照样加?咱们得承认 人和制度 没有十全十美的,别太理想化了。
港人如果抗议修宪,同情支持的人会有不少。
搞了半天,撕毁五十年不变回归协议的是香港人,这种舔的角度比较新颖,有创意!!
首先跳票基本法的 确实是香港人。基本法23条,现在都没有执行。把TG憋的难受。
听证会反对有什么用,川普竞选的的时候就已经声明对华贸易立场了,美国老百姓照样用选票把他送上了总统宝座,跟中国打贸易战在美国是有主流民意支持的,虽然美国农业损失最大,但你看到现在有农民抗议了么?香港人又不要求普选国家主席,人家就要求普选700万香港人的立法会委员和特首。大陆人要是对修宪不满意,自己上街抗议去,凭什么啥事都让香港人出头?
允许普选啊,港人自己不要按照基本法的规定来普选,非要按照自己宣称的那一套来搞,注定行不通。既然愿意暴力解决,那就请继续。
大陆人最在乎的是能过幸福生活,这才是最重要的。大陆人也没有指望港人去抗议什么,很多港人都不认为自己是中国人,聊不到一起。
方案说的很清楚,产生二至三名候选人。
如果执行中出现问题,全国人大可能会有新的释法。可是连尝试都没有 就说是假的,然后不执行。这种态度也有问题。
换个说法,应该是中国人认为支持普选的香港人都不是中国人,才更准确吧。共产党既然这么讨厌普选,中华民国的时候干嘛不按照国民党的方案来搞选举,当时非要搞暴力革命干嘛?
要彻底地、充分地、有效地实行普选制,使人民能在实际上,享有”普通”、”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则必须如中山先生所说,在选举以前,”保障各地方团体及人民有选举之自由,有提出议案及宣传、讨论之自由。 “也就是”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的完全自由权。”否则,所谓选举权,仍不过是纸上的权利罢了。
— 《新华日报》1944年2月2日
哪里能看出 tg 讨厌普选? 全国人大的方案里面 明确有普选 两个字。
你非要说tg 准备在香港搞的不是普选, 只有按照港人说的才是普选,那就成了 各说各话。继续僵吧。
基本法没有规定说 要按照 人民日报上的内容 来搞香港的普选。 一切还是要 回到基本法。
原来支不支持普选的标准是看法律怎么写的啊,我还一直以为是看国家怎么执行的呢。 看来朝鲜也算个民主国家,毕竟保障公民的选举权都是写进朝鲜宪法的。朝鲜宪法还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示威和结社的自由。
方案里说了,
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