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想让你给我解释一下你的这句话, 英国和加拿大怎么个和中国"一样"了?:"美国这边不知道,在英国和加拿大,和中国一样 Explicit consent 和 family consent都是可以器官捐献。Where a choice has not been expressed, next of kin can consent to the donation."
英国和加拿大对于explicitly or presumed consent过的器官捐献者,家属很多情况下有权veto死者生前的捐献决定,不允许拿走死者器官。而在中国是一个从未自己自愿注册为donor过的成年人,家属有权利捐献他的器官。英国和加拿大有这方面的例子吗?我很想看到你能从网上找到一个这样的例子,来证明你说的英国和加拿大跟中国"一样"。
我也想让你给我解释一下你的这句话, 英国和加拿大怎么个和中国"一样"了?:"美国这边不知道,在英国和加拿大,和中国一样 Explicit consent 和 family consent都是可以器官捐献。Where a choice has not been expressed, next of kin can consent to the donation."
英国和加拿大对于explicitly or presumed consent过的器官捐献者,家属很多情况下有权veto死者生前的捐献决定,不允许拿走死者器官。而在中国是一个从未自己自愿注册为donor过的成年人,家属有权利捐献他的器官。英国和加拿大有这方面的例子吗?我很想看到你能从网上找到一个这样的例子,来证明你说的英国和加拿大跟中国"一样"。
我真是服了你,你刚刚用你自己找的东西替我回答了你的问题。 Explicit consent (“opt-in”) refers to a system that allows individuals to indicate their choice to become a donor following death, either through a registry, health card or driver’s licence. Where a choice has not been expressed, next of kin can consent to the donation.
我真是服了你,你刚刚用你自己找的东西替我回答了你的问题。 Explicit consent (“opt-in”) refers to a system that allows individuals to indicate their choice to become a donor following death, either through a registry, health card or driver’s licence. Where a choice has not been expressed, next of kin can consent to the donation.
Explicit consent (“opt-in”) refers to a system that allows individuals to indicate their choice to become a donor following death, either through a registry, health card or driver’s licence. Where a choice has not been expressed, next of kin can consent to the donation.
Explicit consent (“opt-in”) refers to a system that allows individuals to indicate their choice to become a donor following death, either through a registry, health card or driver’s licence. Where a choice has not been expressed, next of kin can consent to the donation.
Explicit consent (“opt-in”) refers to a system that allows individuals to indicate their choice to become a donor following death, either through a registry, health card or driver’s licence. Where a choice has not been expressed, next of kin can consent to the donation.
你的根据就是这句话:Explicit consent (“opt-in”) refers to a system that allows individuals to indicate their choice to become a donor following death, either through a registry, health card or driver’s licence. Where a choice has not been expressed, next of kin can consent to the donation.
你的根据就是这句话:Explicit consent (“opt-in”) refers to a system that allows individuals to indicate their choice to become a donor following death, either through a registry, health card or driver’s licence. Where a choice has not been expressed, next of kin can consent to the donation.
less than 20% have made plans to donate是说less than 20% not expressed吗?你就找不到能让我更脸疼的东东了?
mannbo 发表于 6/26/2019 12:29:07 PM
我的理解是不到20%有捐赠计划,也就是说超过80%的人没有明确表示捐赠。
less than 20% have made plans to donate 约等于 more than 80% did not express or plan to donate。
结合你某层里的问题“除了未成年人和山里出来的野人, 你认为会有几个成年人是choice not expressed的状态? ” 我给出的答案是,除了未成年和山里出来的野人,加拿大的这个网站统计表明,超过八成的成年人是 choice not expressed or plan not to donate的状态。
你的根据就是这句话:Explicit consent (“opt-in”) refers to a system that allows individuals to indicate their choice to become a donor following death, either through a registry, health card or driver’s licence. Where a choice has not been expressed, next of kin can consent to the donation.
less than 20% have made plans to donate 约等于 more than 80% did not express or plan to donate。
结合你某层里的问题“除了未成年人和山里出来的野人, 你认为会有几个成年人是choice not expressed的状态? ” 我给出的答案是,除了未成年和山里出来的野人,加拿大的这个网站统计表明,超过八成的成年人是 choice not expressed or plan not to donate的状态。
就算80%里是确定不捐和没有表态,也不能说明没有表态的人很多呀。那她丢出这个数据到底是想说什么呢?加拿大有registry, health card, drive license多种渠道让人们表态,你觉得一个成年加拿大人一直没有表态过是怎样一种生活情况呢?没进过医院?没考过驾照?社会上这种人会有百分之几呢?
我反对活摘任何人的器官,但是我在发言之前没有任何assumption和暗指。我也反对轮子造谣,但是我在这个帖子里也不惺惺作态假定楼主是轮子。房间里的大象是什么?是中国器官移植有黑幕还是活摘器官? 是政府有组织的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你作为楼主,有观点有论据,拿出来讨论就是了。既然你一直在关注这个活摘器官的话题,肯定知道不少。人身攻击只能拉低你的水平。或者说暴露你的水平。你这遣词造句,倒是很有新闻联播的腔调,乍一看还以为是发了个政治斗争的社论。
没啥好说的,如果一定要镰刀割到你头上你才信自己是韭菜,就太可笑了
事实上就是西方国家很多注册donor在死亡的时候,其家属阻止了器官的捐献,这个比率不小。而中国是个很难做通捐献器官工作的国家,反倒一些非donor在死亡的时候,其家属一致同意器官捐献,你不觉得跟西方家属比,很反常吗?这些深明大义的家属们也没见自己去注册当自愿捐献者的。家属拿钱了,不要不相信。
中国家属不敢不捐的
否则就是聂树斌的下场
深明大义就可以,深明大益就不可以么?
您二位先统一一下观点 - 前面那位认为是钱的作用,您认为是强力威胁,究竟是啥呢?大家总不能出来一人儿说一理由就相信一次吧?要再有人出来说是老天爷开眼,是不是大家也相信一把?
国家明文规定买卖器官违法。
其实楼主就是披着马甲的轮子,心里已经笃定有轮子被活取的事,一楼还要装个问一下的样子,这坑挖的不错,下次让“装几百个生殖器”的猪队友别冒泡就更好了
只有属于您的东西,您才能卖,对不?比如您要把自个儿的肾卖了,那可能被这个法律覆盖。但死人的器官不是家属的财产,就好像您不能把别人的房子卖了一样。您研究过没有,这是否属于这个法律覆盖的范畴?
我说的就是这个啊,账单家里人付,
家里人不想付那么多,或付不出那么多,
然后同意捐献,换取账单减免,
有问题吗?
国内家属不给你付钱,医院一开始就不会抢救你。家属能决定你怎么活,为什么不能决定你捐器官。
照你这么说小偷销赃也不违法, 反正卖的不是自己的东西。
指责别人造谣又不能说出“真相”,不是辩护是啥?
这是您的结论,不是我的结论。
我只是问您知道不知道您提到的“违法”行为,是否覆盖您前面说的那种行为。法律是比较讲究咬文嚼字的,您说的那事,是否能被界定为法律上的“买卖器官”,本来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么。您如果不清楚,回答“不清楚”就行了。比如我就是不清楚才问的么。
我也同情那些被病患拖入贫困的家庭。但器官捐献涉及金钱在国内确实是违法的。医院也不敢把这一套摆到台面上。
造谣这么大的词,我什么时候说过,不用这么心虚吧。配型不是高科技,靠性别年龄把型配了还真是高科技。78年了都没个医院专用的车,要在临时搭建的手术台上把肾划拉了,然后医生兼任保洁大婶一边手术一边用拖把擦地,请问这无菌环境咋保证的。
买卖的过程中涉及到的方面多了, 又不是只有东西所有者和买方两个人。参与买卖的比如中介, 一样违法。那个青年卖肾买iphone的新闻看了吗? 判了好几个人。
没了那猪队友这楼要少一半乐趣。以后发帖挖坑算是学习了,想问一下,政府和恐怖分子勾结这件事到底是传言还是有证实的?拿印第安人做人体实验这事到底是传言还是有证实的? 某政治大佬已经自杀/被处决这件事到底是传言还是有证实的?君不见隔壁lyc自杀帖? 你说没有?你怎么证伪?谁提出谁举证?我们不是这么玩的。
我只是在问您说的这个过程算不算您前面说的,那违法的“买卖器官”的过程而已,不是在问是不是只有东西的所有者与买方有责任。
您如果觉得这算买卖器官,那么自然涉及的人都可能有责任。
当然是买卖器官
为什么党的代言人都笃定相信活摘器官的人是轮子呢?这个问题本身就值得深思。
说实话在这网上没见过任何轮子来宣传轮子的口号纲领和信仰,都不知道到底轮子是干什么的,犯了什么罪,只知道被戴上轮子帽子本身就是罪大恶极的证据,和当年右派那个帽子颇有几分相似。
你家亲戚好大牌啊,还能让政府按需杀人。党和国家的领导人?没想到红二代也上华人发言......
他家亲戚而已,不一定是父母那辈。要是祖父母一辈,那就是红三代。要是子女那辈,那就是红负一辈。。。 这个不可一概而论。
过去轮子指信大法的,现在轮子通指见中就反的,不管对错。名词和五毛对应。
那就是和我同学,我朋友类似,编出来的四大。
如果这样的话,轮子是个虚名,和五毛还是区别很大的,五毛是拿钱受命发帖的网评员水军,是实指。
你这话就是同意楼主是相信活摘器官的人了?党的代言人从何说起,说一下哪里什么党给代言人发钱大家先排个队。轮子是干嘛的都不知道就拿来和右派比。这个给轮子贴金我给100分
我也想让你给我解释一下你的这句话, 英国和加拿大怎么个和中国"一样"了?:"美国这边不知道,在英国和加拿大,和中国一样 Explicit consent 和 family consent都是可以器官捐献。Where a choice has not been expressed, next of kin can consent to the donation."
英国和加拿大对于explicitly or presumed consent过的器官捐献者,家属很多情况下有权veto死者生前的捐献决定,不允许拿走死者器官。而在中国是一个从未自己自愿注册为donor过的成年人,家属有权利捐献他的器官。英国和加拿大有这方面的例子吗?我很想看到你能从网上找到一个这样的例子,来证明你说的英国和加拿大跟中国"一样"。
不晓得你说的党的代言人说的谁。
我倒不觉得轮子代表罪大恶极,我觉得轮子代表愚昧,代表没有常识,代表傻,代表stubborn, 代表没有能力接受科学。
楼上说的显然是指的在英国和加拿大在这方面的规定和中国一样。至于有没有人这么做,是另外一回事。
就好像您要说中国医院与家属的“交易”是违法的,我只是询问您,您是否确定法律覆盖的是这一范畴,没让您去找一个例子说这种行为被判罚了用来证明这真的违法,是不是?
re啊,说出我的心声了。楼上说五毛拿钱发帖的能指下路上哪里领钱吗,我都发了反轮子贴了,不领钱就亏了
这人转着圈折腾,已经不知道她要说啥了。到现在都没搞明白英国和加拿大都是opt in, 除了加拿大那一个省,哪里有presumed consent。
https://hillnotes.ca/2018/01/23/consent-for-organ-donation-in-canada/
你的原话不就是从这里抄的吗?自己看看全篇,加拿大是不是有两种consent方式。
你这个说法很有意思。国际上现在情况是,因为家属在器官捐献中的参与,很多donors, 被家属阻止了器官移植。从而大大减低了器官移植的每年数目。而你觉得,中国的家属参与,是增加了器官移植的数目。这个和世界反其道而行之的怪现象,有些人视而不见,装聋做哑。
您认为英国和加拿大的规定,如果死者没有事先同意,家属能不能替死者同意捐献?
您如果认为这俩国家规定不允许这样,请直说。不要绕着圈子就是不直接说这个关键问题。
我从头到尾都没搞清楚你们两争论的焦点是什么……
我的理解,在中国,对生前没有遗嘱的人,家属(有限定范围)有权决定是否捐赠。但是这个规定留有隐患,可能助长器官买卖。这个是大家都没有异议的吧。现在的争论是什么?这人是一开始说了,没有遗嘱,家属没有决定权,被指出错误以后就开始说器官买卖非法。中国制度有问题,不应该只允许家属有同意权,还应该有否决权,这明明是另外一个议题。该不该和有没有是两个不同概念。她一开始否认家属的决定权就是错的。承认自己错了,再讨论该不该很难么?
我真是服了你,你刚刚用你自己找的东西替我回答了你的问题。
Explicit consent (“opt-in”) refers to a system that allows individuals to indicate their choice to become a donor following death, either through a registry, health card or driver’s licence. Where a choice has not been expressed, next of kin can consent to the donation.
现在看起来,焦点就是:mannho同学认为在英国加拿大这样的文明国家,没怎么见过家属替死者决定捐献器官的,但在中国很常见。
这个是不是事实我们先不讨论,因为他的重点不在这儿。
他的重点在于,他看到南极同学说的,英国与加拿大规定家属可以替死者(如果死者生前没有明确说明)决定捐献器官这个说法,他认为这个说法是胡说。
不知道我对双方迄今为止的意见,总结的有偏差么?
感觉已经歪到十万八千里了,我的观点一直都是活摘器官的犯罪行为是不是有组织的存疑,但是中国registered donor和器官移植的数量gap可能通过死后家属“捐献”或者器官买卖来填。违法应不应该依法处理,当然。应不应该有严格监督,必须。至于亲属应不应该有权捐献别人的器官,这个话题有ethical和法律的考量,并不是美国的政策是唯一正确的。欧洲很多国家现在实行的opt-out policy,直接默认拿走你的器官,这个应该比家属捐献更tricky。她错的多了,我都不知道她想说啥。
难道不是mannho同学一开始说“没有死者本人生前的同意, 家属没权利捐献遗体。”
那么这个是事实,还是她自己认为应该这样? 首先要确定什么是事实,什么是观念,才好讨论吧。不能把自己的理想当成现实来讨论问题啊。
我不知道他说的这个是不是事实。现实是:他确实认为南极同学说的不是事实。但你要问他,他又不直接回答,不肯说清楚他认为南极同学说的哪里不是事实了。。。
象加拿大这样器官捐献制度成熟的地方, 一个成年人可以上网注册, 在医院填健康卡时会选择, 办驾照时也会选择, 除了未成年人和山里出来的野人, 你认为会有几个成年人是choice not expressed的状态? 我要你搜一个加拿大或者英国死者生前不是donor家属决定捐献的例子你找啊, 找出来不就打我脸了, 证明你说的英国和加拿大和中国一样了? 多简单的事。
是啊,感觉你们貌似在讨论“该不该”,但是其实你的对方辩友很可能一开始就犯了一个事实错误,对中国家属有没有什么权力都没搞清楚。讨论一个规定(目前中国好像没有器官移植捐赠的明确立法吧),至少应该先搞清楚这个规定是什么吧。
不知道楼主相信什么,只知道我回的那层层主说相信活摘器官的人是披着马甲的轮子。
轮子是干嘛的我是不知道,你知道可以给我们科普。同样我也不清楚右派干了什么,你也可以科普。我比的不是轮子和右派,我比的是给人戴轮子帽子的方式和当年给人戴右派帽子的方式。
从这句话开始 Mannbo说“你说的未成年人是特例,占的比例很小。对于成年人,家属没权利决定捐死者遗体”, 然后一会说中国家属捐赠是“学少数国家”,一会说中国是独一份。到现在我还是没看见她举例中国学的谁。她自己找的加拿大网站上写的
Explicit consent (“opt-in”) refers to a system that allows individuals to indicate their choice to become a donor following death, either through a registry, health card or driver’s licence. Where a choice has not been expressed, next of kin can consent to the donation.
竟然不让官大人换器官,那还不该死?
less than 20% have made plans to donate
https://www.cantransplant.ca/organ/
我都替你脸疼
喔,那你觉得愚昧没有常识傻stubborn没能力接受科学的人都应该被抓捕批斗吗?
提醒一下, 我要你找的例子你还没找。你说的加拿大和中国一样还没有被证明。
这个是事实,还是某同学认为应该这样?fact 和opinion分清难道不是讨论问题的第一条么,不然怎么说话啊。中国规定到底是什么,大家得统一下,才好说是少数派,还是四不像,还是什么别的吧。
继续偷换概念。
人家说的是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一样,不是现实效果完全一样。
您要不要说加拿大与中国国名不一样,所以“加拿大和中国一样”是胡说八道?
右派太遥远了,不妨比下轮子和粉红
我已经引用了你找的网站上的话说明opt in在个人没有生前作出捐赠意愿的时候,死后可以亲属捐赠。你是看不懂英文还是装作看不懂呢。轮到你了。
这个帖子里谁说要抓捕批斗吗?谁说轮子罪大恶极吗?你口口声声什么都不知道,轮子不知道,右派不知道,但是脑补你很知道啊。
找了一个非官方的新闻。
不论是“选择捐赠”还是“默认捐赠”,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即使当事人已经同意捐献,家庭成员也可以在采集器官这个环节予以否决。相对于传统文化与中国大陆类似的台湾地区,则明确规定只要亲属中有一个反对就不可以作捐献。而对于此类问题,中国大陆至今没有明文的规定。
因而,尽管2007年,国务院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提到:“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在具体在现实中,通常会出现因为“器官合适捐献,但找不到家属”“死者生前愿意捐献但家属不同意”而引发的纠纷。面对法律空白导致的遗体所有权、使用权等伦理问题,大多数医院与医疗机构均对遗体器官捐献采取回避的态度。
所以在中国,对于没有生前明确表示的,不管是不是成年人,亲属是有权同意捐赠死亡公民器官的。
他的意思不是愚昧没有常识傻stubborn没能力接受科学的人都应该被抓捕批斗
而是不听TG的人都应该被抓捕批斗
谁提出谁举证啊,这么简单的道理。
这个和我刚才贴的加拿大网站上的opt in说法是一致的。
她来回扯不就是为了掩盖她搞错了有没有某项权力这个事实么? 没人说中国制度优秀吧,都是分析哪里合情,哪里害人。
你自己才是无逻辑的脑补。
我有哪个地方说这个帖子里谁说要抓捕批斗了吗?我问的是啥你重复一遍看看你自己脑补了什么。
没觉得啊,我哪儿说了应该吗?
我只在美国见过轮子。ta们非要活灵活现的宣传惨叫着摘器官,还不准人反驳么?
所以问题就在于,中国给亲属同意权,可以提高器官的捐赠数量,但是同时给器官买卖提供了可行性。所以现在口风都是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主动登记捐赠的人数啊。
不然应该怎么办,完全取消亲属的同意权?
less than 20% have made plans to donate是说less than 20% not expressed吗?你就找不到能让我更脸疼的东东了?
你刚说的,“那你觉得愚昧没有常识傻stubborn没能力接受科学的人都应该被抓捕批斗吗?”我就问你抓捕批斗从何而来。
我就是问问啊,你要是说过应该我就不用问了。
如果有人说有活摘器官,那你反驳的依据是什么呢?
““那你觉得愚昧没有常识傻stubborn没能力接受科学的人都应该被抓捕批斗吗?”
这是你说的吧?你究竟啥意思?
你的根据就是这句话:Explicit consent (“opt-in”) refers to a system that allows individuals to indicate their choice to become a donor following death, either through a registry, health card or driver’s licence. Where a choice has not been expressed, next of kin can consent to the donation.
人家加拿大前一句包括了绝大部分的人,后一句包括了极少数特殊例子的人,移到中国,这前句只能包括极少数人,后一句包括绝大部分人。这就是你认为的一样?
能问一下你的观点到底是什么吗?
既然没有别人这么说,难道就是他自个儿内心的想法拿出来让大伙儿评个是不是“应该”?
其他的不好说,他上贴的“观点”显然是在说自己的脸不够疼。
冒犯一下,我要是,我说要是啊,说你脑残,你反驳的证据是什么呢?谁提出谁举证啊,我能无缘无故说你脑残,然后让你自证吗,不能够啊。
怎么证明,您是业内人士??
我发现这帖子里除了猪队友,开心果就是你了。请问你从哪里看出来的?还有你那句“除了未成年人和山里出来的野人, 你认为会有几个成年人是choice not expressed的状态”,请给个数据给开一下民智。
OH MY GOD, 您身段真柔软。
我说了不少了,不打算再打字。自己理解吧。
那层层主说轮子没有罪,只是傻,所以我问他认为傻是不是应该被抓,就这样。难不成说一句话里面每个单词都要给出处?那你先以身作则把你脑补了什么拿出来说说嘛。
我的理解是不到20%有捐赠计划,也就是说超过80%的人没有明确表示捐赠。
less than 20% have made plans to donate 约等于 more than 80% did not express or plan to donate。
结合你某层里的问题“除了未成年人和山里出来的野人, 你认为会有几个成年人是choice not expressed的状态? ” 我给出的答案是,除了未成年和山里出来的野人,加拿大的这个网站统计表明,超过八成的成年人是 choice not expressed or plan not to donate的状态。
有错误请更正。
就是我问的问题的意思啊。
你们反复想找出问题之外的意思是啥意思呢?
你怎么会这么想呢,以前经历了什么吗?为什么听到傻会联想到被抓呢?
这不是南极同学认为的一样。
南极同学认为的是有关的规则是一样的。
现在这个,是您给人家扣上的“一样”,以便于您当靶子打。
您还可以更简单,直接说“加拿大和中国国名在这儿摆着,这就是你认为的一样?“, 是不是更方便点儿?
你觉得傻应该被抓?为啥我说轮子傻你要问我该不该被抓?
再说一次 OH My God , 您的身段真柔段,耍赖耍的登峰造极阿。
同去同去,一边上班一边看帖子,不小心就错过了。
我认为中国既然有自愿捐献器官网,开通了公民自愿捐献器官的渠道,就应该是没有注册的是不捐献者。而不捐献者死后家属是没有权利捐献死者器官的。她说英国和加拿大也是和中国一样,对于没有表态的应该听从家属意愿捐不捐。可是加拿大制度健全,有registry, health card, drive license, 多种渠道让公民选择捐不捐器官,现实里没有几个成年人会出现“没有表态”的情况,跟中国国情很大不同。生搬加拿大法律的字面意思来为“家属代捐”合理性狡辩,我觉得无聊。
您的脑回路真是清奇。
把“无聊”换成“无耻”更贴切
明白了。
我还是比较赞成现在的这个做法,没有明确表示的,家属有权利同意捐赠。至于有表示捐赠的,家属是不是应该有权利否认我没有意见。
但是我也理解现在这种做法,确实需要其他制度,法律,监管跟上,不然很容易钻空子。
至于你说的加拿大现实里没有几个成年人会出现没有表态,应该是你自己的opinion,因为科考队给的链接里面就写了,只有不到20%人有捐赠计划,那么其他人都在没有表态或者表态不捐的这两个选项中,不能排除没有表态是大多数。
南极同学前面清楚表达过,他提到加拿大法律可以家属代捐,目的之一是针对您这“”中国family consent都照着个别国家法律来,不随大部分国家来,可见求器官若渴”。”说法。
人家说的是事实,针对的是您之前明显错误的说法。到您这儿,您说不过了,就来扯“中国国情”,忘记了人家是针对您前面那胡说八道进行反驳了?
那敢情,您说错了啥,人家找事实反驳,您自然就“无聊”了。。。
看你语无伦次回了这么多遍挺有趣的。
哈哈哈,确实有点被您惊到了。您开心就好。
第一,我只说我个人同意我亲属给我做决定,别人的我没有立场说应不应该。我不像您,不觉得我自己说了算. 但是中国亲属捐赠的规则,和国外的规则是一致的。
第二,加拿大现实中没几个成年人会出现没有表态的情况,请拿出数据来以理服人。不要靠自己想象
第三, 中国国情不同不是借口,法规监督需要完善是正解。说中国不足的时候不讲国情,现在没法自圆其说了,就是中国国情特殊。国情是块砖,哪里需要往哪搬
她那个less than 20%给出的link你看了吗?https://www.cantransplant.ca/organ/
整句话是这样的:
A 90% majority of Canadians support organ and tissue donation but less than 20% have made plans to donate.
以我的理解是,90%的加拿大人支持器官捐献(这种做法),但少于20%的人确定以后捐献,也就是说虽然大部分人认为器官捐献是好事,但是自己不愿捐。这个20%跟全国有多少人没有对捐还是不捐明确表态过根本没有关系。加拿大的not expressed的那一句主要是针对未成年人说的。
你的阅读理解可以回学校了。其实大概是应该补逻辑
逻辑思维问题。确定捐赠的补集是确定不捐和没有表态捐不捐。
其实整个帖子你和科考队的分歧在于逻辑,不在于观念。
中国对于捐献器官没有表态的人太多了,除了在自愿捐献网上注册过的那几十万,其余十几亿人都是没有表态的。那岂不是中国其实是完全由家属来决定一个人捐不捐?中国如果真想要模仿西方捐献制度,应该开展多渠道,方便公民表态。中国发驾照时就没有学着西方要求选择捐不捐,为什么这时候又不学了?学个样子,不学实质,不是给自己扯块遮羞布吗?
一家之言。
我觉得加大监管力度,同时提倡主动注册就挺好。
不觉得需要完全学哪个国家,没觉得西方国家制度就是真理,需要学样子学本质,和你观点不同。
他的逻辑是很有特色的。
南极同学提到在家属是否可以代捐的规定上,中国与加拿大是一样的。mannho同学的反驳(他确实是在反驳,这个应该没有争议吧),有几个特色性的事例:
事例一:
mannho同学不管规定如何,非要说现实中使用这个规定的情况,两国不同。这么说本身没问题,但他非要用他这个不同,来指责南极同学说的“一样”,这就比较逻辑混乱了。
事例二:
mannho同学在指责南极同学前面那个“一样”的说法时,不正面承认或者否认加拿大是否与中国有一样的规定,而是去说我们还应该考虑“registry, health card, drive license, 多种渠道让公民选择捐不捐器官”等等其他方面。。。 您说您要是讨论捐器官的大政策,您可以考虑其他方面。现在明明说的就是具体一事:"家属是否可以代捐的规定上,中国与加拿大是一样的么?”,您不直接说,而去考虑其他这些方面,不是故意把水搅浑么?
事例三:
南极同学讨论家属是否可以代捐的规定上,中国与加拿大的法规一样,其直接目的是针对mannho同学前面说的:”中国family consent都照着个别国家法律来,不随大部分国家来,可见求器官若渴”。”
但mannho同学后面好像忘了自个儿说过这个,却把南极同学拿出来反驳他那具体说法的例子,说成了是“生搬加拿大法律的字面意思来为“家属代捐”合理性狡辩”。
总的看来,mannho同学的问题就是,只在乎最后结论。讨论的具体细节完全无所谓。自个儿说个啥,被人反驳了,如果说不过,就“忘记”。别人说个啥,他不懂的具体针对那事去讨论,而要顾左右而言他,或者乱引申,总之就是就顾说自个儿的结论,具体细节不要紧。。。
西方多管齐下,基本保证了所有成年人都在捐不捐器官的问题上做过选择,然后考虑到未成年人可以还没有机会做过选择,这种特殊情况交给家属决定。中国根本就没有在现实生活里给过国民机会选择,到头来就说你是“未表态过的”,可以家属决定,14亿多人都是未表态过的,你不觉得很荒谬吗?
西方捐献制度实质是什么?西方现在新趋势是opt out,你生前不明确反对国家就捐献你的器官,这个可以学吗?
就算80%里是确定不捐和没有表态,也不能说明没有表态的人很多呀。那她丢出这个数据到底是想说什么呢?加拿大有registry, health card, drive license多种渠道让人们表态,你觉得一个成年加拿大人一直没有表态过是怎样一种生活情况呢?没进过医院?没考过驾照?社会上这种人会有百分之几呢?
怎么定义有没有给国民选择机会?是按照收集信息的渠道数量,还是收集信息覆盖到的人口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