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e on, how can Jiang jie be compared to Xiaobo? She killed innocent people and she was a teenager, she was fooled by GCD, she is no different from the muslim bomb killer fooled by ISIS today. We are all fooled by the text 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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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美国诉奥布莱登案”,最高法院抛弃了由“申克诉美国案”得出的“明显且即时危险”的标准,并同时进一步削弱了“丹尼斯诉美国案”判例的影响力。在1971年的“科恩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结果推翻了原审。在原审中,科恩因在洛杉矶县法院走廊上穿着有“去你妈的征兵(Fuck the Draft)”字样的夹克衫而被定罪。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哈伦阁下在多数意见中写道,尽管科恩的外套上的言论使用了脏字,但依然属于“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政治言论范畴。他写道“汝之砒霜,彼之蜜糖(one man's vulgarity is another man's ly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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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律里最有意思的是Treason Felony Act 1848,“想“也犯罪。 If any person whatsoever shall, within the United Kingdom or without, compass, imagine, invent, devise, or intend to deprive or depose our Most Gracious Lady the Queen, from the style, honour, or royal name of the imperial crown of the United Kingdom, or of any other of her Majesty's dominions and countries, or to levy war against her Majesty, within any part of the United Kingdom, in order by force or constraint to compel her to change her measures or counsels, or in order to put any force or constraint upon or in order to intimidate or overawe both Houses or either House of Parliament, or to move or stir any foreigner or stranger with force to invade the United Kingdom or any other of her Majesty's dominions or countries under the obeisance of her Majesty, and such compassings, imaginations, inventions, devices, or intentions, or any of them, shall express, utter, or declare, by publishing any printing or writing ... or by any overt act or deed, every person so offending shall be guilty of felony, and being convicted thereof shall be liable ... to be transported beyond the seas for the term of his or her natural life.
Come on, how can Jiang jie be compared to Xiaobo? She killed innocent people and she was a teenager, she was fooled by GCD, she is no different from the muslim bomb killer fooled by ISIS today. We are all fooled by the text book!
The 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 (FARA) is a United States law passed in 1938 requiring that agents representing the interests of foreign powers in a "political or quasi-political capacity" disclose their relationship with the foreign government and information about related activities and finances. The purpose is to facilitate "evaluation by the government and the American people of the statements and activities of such persons." The law is administered by the FARA Registration Unit of the Counterespionage Section (CES) in the National Security Division (NSD) of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1] As of 2007 the Justice Department reported there were approximately 1,700 lobbyists representing more than 100 countries before Congress, the White House and the federal government.[2]
所谓的零八宪章,仔细看过了。前言中直指”新中国”号称”人民共和国”其实”党天下”制造一系列人权灾难,定了基调是反对执政党。基本主张中前面十几条都没问题,唯独看到十八条联邦共和和十九条转型正义,才算明白为什么要判他入狱。这是明显要推翻现政府建立新政权啊!而在结语中称“世界上所有大国里,只有中国还处于威权主义政治生态中,并由此造成连绵不断的人权灾难和社会危机”,更是明确喊出“这种局面必须改变!” 言论自由是没错,颠覆政府的罪名也真是没有冤枉他。其他各种自恨及中国需要三百年被殖民等等言论都是小事了。
也许他们根本就没看过《零八宪章》, 只是为反而反。
1940年,美国国会制订了《史密斯法案》,宣布“任何使用武力或暴力行为推翻或颠覆美国政府”为非法。这条法律等于为打击美国的共产党人提供了一个工具,尤金·丹尼斯因“企图建立共产党”被定罪后,他想最高法院提请了移审令并获得了批准。在1951年的丹尼斯诉美国案中,最高法院以“六比二”的票数宣布维持原判。首席大法官弗雷德·文森阁下采用了勒恩德·汉德法官阁下对“明显且即时的危险”标准的解释,“在每一个案件中,[法院]必须要问,这种因为不太可能发生而被低估了分量的‘危害’,是否可以证明以侵犯言论自由而避免危险是正确的。”大法官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阁下则在协同意见里提出了“平衡标准(balancing test)”,这个标准很快便取代了“明显且即时的危险”标准。“平衡标准”指的是: 1957年的“叶慈诉美国案”中,最高法院对于《史密斯法》的执法范围作出限制,认为“煽动实际行动”方可执行本法,而“思想领域的鼓吹”则不适用本法。而宣扬暴力推翻政府的抽象学说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而不用被《史密斯法》惩处。 越南战争期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人民批评政府言论的立场有了巨大的变化。但是最高法院在此期间还是支持了一些诸如禁止伪造、自残或撕毁征兵卡方式来逃脱兵役的法律,例如在1968年的“美国诉奥布莱登案”中,最高法院就担心焚烧征兵卡会对征兵工作的“顺利和有效运作”造成危害。但就在次年,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勃兰登堡诉俄亥俄州案”的判决彻底推翻了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中的裁决。现在,最高法院就鼓吹公开暴力和革命言论的话语权给予了广义上的说明: 通过“美国诉奥布莱登案”,最高法院抛弃了由“申克诉美国案”得出的“明显且即时危险”的标准,并同时进一步削弱了“丹尼斯诉美国案”判例的影响力。在1971年的“科恩诉加利福尼亚州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结果推翻了原审。在原审中,科恩因在洛杉矶县法院走廊上穿着有“去你妈的征兵(Fuck the Draft)”字样的夹克衫而被定罪。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哈伦阁下在多数意见中写道,尽管科恩的外套上的言论使用了脏字,但依然属于“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政治言论范畴。他写道“汝之砒霜,彼之蜜糖(one man's vulgarity is another man's lyric)”。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7%BE%8E%E5%9B%BD%E5%AE%AA%E6%B3%95%E7%AC%AC%E4%B8%80%E4%BF%AE%E6%AD%A3%E6%A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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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实话一句,就把土共吓成这样了
。。。。。
2008年时,刘晓波的又一次政治机会是,张祖桦搞了一个《零八宪章》。其实刘晓波并没有参与写作,他参与签名时,前面已经有两百多人签名,他想提出修改意见时,也已经晚了。《零八宪章》的原则性误导是:它把中共当前恶劣的人权状况说成有了根本性进步。它把中共统治分成毛泽东时代和经济改革时代,它狠批毛泽东时代践踏人权,同时肯定经济改革时代中共的“人权进步”。它认为中共从毛泽东时代的拒绝人权到改革开放后的接受人权,人权达到进步和改善。残酷的事实一次次地证明,《零八宪章》的这个判断与中国人权现状完全不符。《零八宪章》还无视现今腐败透顶的中共利益集团与人民尖锐对立的实际状况,回避了中共执政六十年犯下的反人类罪行和带给中国人民的史无前例的灾难。《零八宪章》以谏言规劝的方式企图使中共自行转变为民主政党,寄希望于中共极权的自我改良,都只是无谓的妄想。
刘晓波和他的拥趸们一直把《零八宪章》说成是中国版本的《七七宪章》。事实上,《七七宪章》直指捷克共产党政府践踏人权,明确要求政府履行它对1975年所签署的欧安会协议所承担的义务:改善国内人权状况,保障公民基本人权。而《零八宪章》则认为中国人权有了根本性进步,以大量篇幅重复中国现有宪法中已有的条文,希望中共自我改良。《七七宪章》形成了捷克社会以及东欧共产党国家集团中旗帜鲜明的反对运动,而《零八宪章》对中国人民的反对运动起的是误导和阻碍的作用。《七七宪章》是反抗当局践踏人权的“抗议书”,而《零八宪章》是向当局谏言的“谏言书”。
下面引用我的文章《点评开放杂誌专刊, 再论原则性分歧》中具体对《零八宪章》签名人的两段话:
“沙叶新先生在文中还说:‘两位上海朋友认为宪章的目的不是对抗,而是对话……,因此在内容上不应该针对权力机构太多,而应该着重针对公民社会,我同意两位上海朋友的意见,……’”
“看来,沙叶新有所不知的是,宪法是制衡政府权力和保障人民权利的法。只有先制定好制衡和限制政府权力的宪法,民法才能顺理成章,因为一个国家的主要问题出在政府(民主政府也不例外)。《零八宪章》主要是讨论制定宪法的宪章,它应该是站在人民立场针对政府的,重心应放在如何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权利上。但是,《零八宪章》却是站在中共的立场,正如刘晓波的挚友余杰所言,‘它给当权者、甚至是双手沾满鲜血的屠夫们亦留出了充足的‘地步’,许多段落几乎就是设身处地站在当权者的立场上考量问题。’从余杰到沙叶新和他的上海朋友的‘意见’,我们就能看到《零八宪章》的出发点和动机出了问题。”
由于刘晓波的名声大,中共便以他参与《零八宪章》为由,于2008年12月8日将其抓捕。遗憾的是,当全世界同声抗议中共以言治罪刘晓波的非法行为时,他却在被非法拘留一年后,于2009年12月23日在北京法庭审判中歪曲事实地发出了《我没有敌人——我的最后陈述》的陈词,为中共的司法和监狱美言,还说“中共执政理念的进步”和“人权已经成为中国法治的根本原则之一”。这不禁令人发问:如果中共的人权果真像刘晓波所说的如此进步,为什么中共还把无罪的刘晓波抓进监狱,重判十一年?
苏联科学家萨哈罗夫1975年获诺贝尔和平奖的演讲词中不但严词谴责苏共践踏人权,还列出了一个长长的苏联政治犯名单,由他的妻子一个名字一个名字地念出来,呼吁苏联政府释放这些政治犯。而刘晓波的同一演讲词中却长篇表扬了中共监狱的三个司法人员和管教;热情美化中共监狱的柔性化音乐、人性化管理;高调肯定中国人权的进步。在八九六四民主运动过去二十年后,刘晓波再把他的“无敌论”发挥成“以最大的善意对待政权的敌意,以爱化解恨。” 这些还不够,刘晓波在演讲辞中还大篇幅肉麻地描述他与妻子的私情。在这样一个表达思想的黄金时刻,刘晓波竟然发出这样一篇下跪告饶的陈述,而诺贝尔和平奖竟然就颁给了这样一个价值颠倒、逻辑混乱、软弱无骨、人性狭隘的刘晓波,这是何等的荒谬!
刘晓波的拥趸们吹捧说,刘晓波在89年从美国毅然回国参加天安门广场民主运动,刘晓波自己也说他已经得到哥伦比亚大学一年访问学者的位置。知道真相的曹长青在他的文章《撕裂的刘晓波》中对此有写到: “他(刘晓波)说∶‘八九抗议运动开始时,我还在美国,刚刚接到哥伦比亚大学请我做一年访问学者的邀请信,完全可以吃穿不愁地呆下去。’这说法和事实之间有相当的距离。那个哥大访问学者的邀请,只是名义上的,既没什麽钱,也没有研究项目。刘晓波在纽约期间,邀请他的哥大政治系教授黎安友连他的面都没见过。他自己也连个固定住处都没有,说吃穿不愁是过于潇洒了点。” 曹长青又写到:“刘晓波在89年放弃在美国的访问学者机会回国参加八九民运,已经成为‘佳话’之一。虽然在他回国之前的十几天里,我跟他住在一起,了解当时刺激他回国的一些可见因素,但看了《独白》中他坦承的那些决定回国的主要原因——通过‘政治投机’实现自己的英雄梦——我仍相当感叹∶他做事情,对其背后的名利得失,竟然可以算到如此这般的骨子里。尽管中国人的‘精明’举世闻名,但能达到刘晓波那种算法的,我相信绝不多见。” “他就毅然决然地跑回没有老虎的山里,做猴子去了。在‘生活得更舒服’和‘扬名海内外’之间,做了很多事、坐了几次牢,也真成了‘共产党制造的英雄’。求仁得仁,应该祝贺他!”
有人会问,既然刘晓波是向中共谏言的“无敌派”“合作派”,为什么中共还抓捕他,还控制他的言论呢?因为,这不是以刘晓波的态度所决定,而是以中共的特性所决定。中共的特性是视人民为仆为敌,它不放心任何形式的“奴才”。它不放心说它好话的奴才,也不放心说“老爷,您的袍子脏了”的奴才。在中共眼中,不管你是温和的还是激进的,不管你是合作派还是抗争派,不管你是无敌派还是有敌派,不管你是否“和平理性非暴力”,统统都被它视为敌对势力,出于这个特性,中共才会总是对控制下的人民风声鹤唳草木皆兵。更何况,它狡诈地想控制和利用刘晓波极具误导性的影响。
中共对敌策略有所不同的只是对这些控制下的政治犯的待遇,对刘晓波是“人性化“柔性化”,对高智晟和力虹是酷刑。不过,尽管刘晓波说了这么多中共好话,帮了中共这么大的忙误导民众,却没能达到去海外治病的最终愿望。机关算尽,谁也无法算计死亡何时到来,刘晓波这一把失算了,走得分外遗憾。
如果中国知识分子把自己定位成谏官不想脱离体制对话就是这个下场
有政治抱负的人,stay relevant有什么不对的?刘晓波就是殉道者,他是有选择的,不止一次的选择。他做出了牺牲自己的选择,揣测攻击他的动机,只能表现出某些人的狭隘卑微的嫉妒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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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npolitics.org/2012/04/international-grantmaking-us-based-foundations-and-their-grantees-in-china/
作者将美国基金会的中国受助方划分为学术机构、政府部门、官方NGO、草根NGO、国际NGO、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宗教组织、联合国在华派出机构。根据美国基金会中心数据库(www.foundationcenter.org)的统计,2002年到2009年间,美国基金会对华援助约有四亿三千万美元(不含港澳台),其中捐助给学术机构、政府部门、官方NGO的分别占44.01%、25.38%、16.62%,这三部分援助占到了总额的86.01%,而草根NGO获得的捐助只占5.61%。8年中,86家美国基金会共捐助2583笔,其中83%的受助方是学术机构、政府部门和官方NGO。在受助额列前十位的机构中,除了一家国际NGO,其余都是学术机构、政府部门和官方NGO。这些款项中,70%的数额捐助给了总部设在北京的机构。
我说你们恨死了骂死了也就是不爽执政党。只要执政必须有人不满意。爱发泄就发泄呗。反正美国总统的孙子孙女也从小学小波刘嫌弃的中文,你们悲愤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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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逻辑非常简单, 凡知道原文的, 都知道刘小波适不适合原文范畴, 既然你们装傻, 也算我多事, 叫你们看原文. 行了, 不回了, 接着挣钱吧.
跑什么啊, 你接着现眼啊! 那位mm提供了美国法条原文,不是都被你人身攻击骂恬不知耻了吗?你要《零八宪章》,原文也提供了,你还是人身攻击。
你除了会喷会骂人还会干嘛呢?
2000年,刘晓波出版了三本书——《向良心说谎的民族》(台湾),《刘晓波刘霞诗选》(香港),以“老侠”为笔名与王朔合著的《美人赠我蒙汗药》(中國大陆)”[來源請求]。同年7月,参与创立中国独立作家笔会(后改名为独立中文笔会)。2003年11月当选第二届会长,2005年11月2日再次当选连任第三届会长,2007年10月会员大会不再参选会长而继续担任理事直到2008年12月再次被捕。根据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官方网站,独立中文笔会长期接受该基金会资助,每年资助额约十万美元左右[31][32][33][34]。
还有这个
全国民主基金会公布的资料显示,近年來該基金會每年資助中國民主運動項目的金額達到600萬美元。以2009年为例,国际共和研究所获得125万美元经费,普林斯顿中国学社获得65万美元。与中国内地相关的,接受年拨款在25万美元到50万美元之间的组织有:法制和公众参与、美国国际劳工团结中心、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公司、中国信息中心、中国人权观察。其它一些与新闻自由、宗教自由等中国民主人权自由事务有关的民间机构,如独立中文笔会等,分别在这一年获得了25万美元以下的赞助。 美国维吾尔人协会、世界维吾尔代表大会(此組織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視為進行國家分裂活动的恐怖組織[1])、国际维吾尔人权民主基金会在2009年各得到十几到二十几万美元的赞助。一些与藏人权利有关的组织机构分别得到每年数万美元的资助。另有与内蒙古、香港相关的组织获得资助。 香港文匯報質疑,近年来,乌克兰、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等国颜色革命背后都有此组织的身影。[2][3]
既然你了解了美国和中国的有关法律,你应该知道他们之间的区别了?
美国: 用暴力,或用非暴力的方式煽动其他人用暴力,推翻政府 >有罪
中国: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有罪
我没看出这条怎么颠覆政权了。如果建议两岸联邦算是颠覆政权,邓小平的一国两制为什么不是颠覆政权?
如果平反政治犯算是颠覆政权,邓小平也颠覆政权很多次了。
我只是看那个mm说别的国家没有颠覆国家政权罪就随手搜了一下,美国有这个罪名,英国貌似也有,但还没有细查条文。如此而已。
这一点,刘晓波自己也承认,在六四的反省里面说,他们这些民主斗士,对于真正的民主该如何做是没有知识的。
所以刘晓波自己也没把这个宪章当一回事。结果却因此入监直到病逝。
是不是很可笑呢?
转过来看政府这一边,象这么一个幼稚的东西都怕妖言惑众的影响,我们民众的幼稚又是到了什么程度呢?也是可悲的。
共产党对煽动群众很有经验,这一点国民党在吃过大亏以后,经国先生在台湾来了个白色恐怖,杀了几千人,这一回,也可说是保了台湾几十年的安定。刘晓波就算在台湾,也没太大区别。
站在每一个立场看,都有苦衷的。
NED服务于CIA,CIA在中东搞的颜色革命从开始在网上拉的集会演变成了暴力革命,最后美军进驻分分钟。没有美军也会搞无人机投炸弹。什么卡扎菲啊,穆巴拉克之类之类都被拖出来杀的杀,关的关。
土共看了可吓得屁滚尿流,互联网加强管制,受NED,CIA控制的关进监狱。
最最主要的呀,还是刘晓波也不太懂实事政治,08年美国主子次贷危机爆发了,中国经济发展正好,还需要找中国借钱缓解呢。晓波刘弄个宪章要推翻中国政府引发战争,把中国经济全部砸烂,美爹一看也吓得屁滚尿流啊。
这个世界上,还是钱说话,有钱是大爷。
所以追求理想也OK,但是脱离了实际把自己弄进去了也算是求仁得仁吧。
最后加一句,你除了扣帽子,说得出个屁来。你继续扣吧,你越扣越没人叼你.
这个,区别还真不小。刘晓波和陈水扁是同一代人,刘还小5岁。陈水扁最后当选总统。刘晓波被癌症死。
If any person whatsoever shall, within the United Kingdom or without, compass, imagine, invent, devise, or intend to deprive or depose our Most Gracious Lady the Queen, from the style, honour, or royal name of the imperial crown of the United Kingdom, or of any other of her Majesty's dominions and countries, or to levy war against her Majesty, within any part of the United Kingdom, in order by force or constraint to compel her to change her measures or counsels, or in order to put any force or constraint upon or in order to intimidate or overawe both Houses or either House of Parliament, or to move or stir any foreigner or stranger with force to invade the United Kingdom or any other of her Majesty's dominions or countries under the obeisance of her Majesty, and such compassings, imaginations, inventions, devices, or intentions, or any of them, shall express, utter, or declare, by publishing any printing or writing ... or by any overt act or deed, every person so offending shall be guilty of felony, and being convicted thereof shall be liable ... to be transported beyond the seas for the term of his or her natural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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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上哪里不一样,从法理或者国际惯例的角度具体解释一下,联邦不还是一国么,刘晓波的提议不就是一国两制换个说法么。胡乱打比方谁不会啊,我还把你比作猪呢。
刘晓波的判决书都没有这项指控,你可真是内幕达人啊。你咋没向党和政府举报这一重要罪行呢。
so?党不认为这是罪,你反党啊。
政府是主动给过刘晓波到国外的机会的,他自己放弃了。
他那段说的还很幽默。油管上有。我觉得大家应该多看看油管上这么多年他自己讲的,和香港媒体,比如明镜这种深度新闻,所报的导。至少能多了解一些事实。刘真是个非常有魅力的男人。我最喜欢他的幽默感。其实战士一般都很有幽默感,不然早被严酷的现实带来的悲哀拖垮了。
经国先生曾经在台杀了几千“共产党”,最后大陆这边清点,大陆肯认的三分之一不到。当时连唱一首大路歌都可能没命。什么叫因言获罪呢?
可是如果没有这样做,以那时的情况,大家权衡跳船,台湾可能还真的会变。
作为统治者,这样做有错吗?
全看你的屁股坐在哪里。
作为老百姓,我就知道这个事情,就行了,我怎么judge他你管得着么。
可怜的是刘霞,看了2010年刘霞的采访,说一直提醒刘晓波,08宪章肯定会让他进去,自己年纪大了不想再跑。刘觉得不会有大事,还答应她就签个名不干别的,最后还是去找人了,刘霞知道劝不住就没劝。。。
因为诺贝尔的光环,估计刘霞也出不了国,希望土共能对她仁慈一些。。。
兄弟,真是不明白,你这“靠谱”的结论是怎么得来的,看看这文章里说的“曹长青”是个什么东西,别看见风就是雨,不知道没关系,至少稍微推敲一下,搜搜名字看看都是谁,一条狗说的话你还贴出来说“靠谱”
Gcd 别的不说,为了理想为了夺权,确实流了很多血,其他人想推翻政府的,照着做就是
我引用一下你的逻辑, 如果日本当年赢了, 那东条英机就成了统一大东亚的人民英雄.
刘霞估计也快了, 要是有天土共突然宣布刘霞自杀, 我也不会奇怪.
作为革命者的亲属,从来都不是好过的。刘霞比起杨开慧如何?
刘晓波是个说大实话的人,对于坐牢,他说在世界各国,如果进行这种反政府的斗争,坐牢是很正常的事。他也完全接受。他对个人的境遇没有恐惧,唯一恐惧的是对亲人带来的影响。
异议人士的配偶,怎么可能不是异议人士?从这点上来讲,也没什么冤枉可怜的。另见胡佳曾金燕。在那一个例子里,最后政府是使用美人计走了小三这个路子把两人分开了。
目前来看,政府针对的不是人,而是行为。虽然不是要为政府说好话,但是本着尊重事实的精神(刘先生最让我敬仰的也正是这个精神,不象吾尔开希满口谎话),跟踪监控以外,以海外大妈的标准来看,政府对他们的生活上没有什么迫害。作为政府如果要停止他们的反政府行为,这种控制是基本的手段。晓波走了,如果刘霞过一段要出国,我觉得政府会是巴不得的。
The Foreign Agents Registration Act (FARA) is a United States law passed in 1938 requiring that agents representing the interests of foreign powers in a "political or quasi-political capacity" disclose their relationship with the foreign government and information about related activities and finances. The purpose is to facilitate "evaluation by the government and the American people of the statements and activities of such persons." The law is administered by the FARA Registration Unit of the Counterespionage Section (CES) in the National Security Division (NSD) of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Justice.[1] As of 2007 the Justice Department reported there were approximately 1,700 lobbyists representing more than 100 countries before Congress, the White House and the federal government.[2]
https://en.m.wikipedia.org/wiki/Foreign_Agents_Registration_Act